课前提问
提到财产分割,大多数人会认为是离婚时才需要处理的问题,夫妻双方在正常的婚姻生活中,应该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但事实上婚内也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分割是指不离婚状态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婚姻中夫妻双方的状况和关系符合一定条件的话,夫妻一方是可以提出分割要求的,下面我们就来通过案例和法条来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婚内也可以进行财产分割。
举个栗子
李某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女士称,二人婚后自己付首付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住宅,贷款由双方共同承担。婚后自己长期负担家务、照顾家中老小,但丈夫李某却不顾家人反对一直进行大额炒股,多次投资失败后,李某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借高利贷,由于数额较大最终导致无力偿还。于是李某向王女士提出卖掉这套由王女士首付、由双方还贷款的房屋。于是双方签订书面的《房产分配协议》,明确房屋出卖后由王女士享有三分之二房款,由李某享有三分之一房款。
但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后,李某没有兑现承诺,拒不将其中所获得150万元房款的事实和去向告知王女士,并且不顾王女士多次反对和抗议,继续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0余万元。无奈之下,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房产分配协议》依法分割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法官释法
本案中,首先可以认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房款22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房屋变卖后的做法,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王女士的平等支配权,王女士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案件中王女士与李某所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双方应予以遵守。
因涉案房屋具有权利负担,出售房屋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系经双方同意,是对房款的再次约定,故应在扣除贷款后,对剩余售房款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最终判令李某给付王女士88万余元。
随堂笔记
1.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内可以申请财产分割的正当理由主要是对方当事人在婚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或者对方不同意支付治疗其具有扶养义务的人的医疗费。
2.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要提醒大家的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对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后,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仍应处于共同共有状态。
3. 针对本文案例没有涉及到的情形(二)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若夫妻一方自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患病一方可否请求分割财产?答案是肯定的,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一方受到医治。
整理 | 雷若彤
资料 | 北京密云法院
编辑|雷若彤
配偶成为被执行人
作为非被执行人的自己
可能遇到哪些法律问题?
应当如何应对这些法律问题?
让法官帮你解答!
1
配偶因欠款未还成为了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们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我能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其丈夫名下,但是因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因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的性质。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该房屋,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非被执行人的配偶方的财产份额。
2
配偶现在是被执行人,但其涉及的执行案件目前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我为被执行人,我会因此成为被执行人吗?
答: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会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执行中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追加,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的范围。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因此,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3
我已和配偶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子归我所有,现在法院查封了该套房产,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答: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该约定系夫妻关系内部约定,在未办理变更登记前,物权不发生变动。但如果在执行案件涉及债权产生前,夫妻双方就签订了真实有效且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且《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的一方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有过错,则其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其所有为由申请排除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4
配偶是被执行人,现在法院要拍卖其婚前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和家里老人小孩的唯一住房,可以不执行吗?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即使房产系“唯一住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居住房屋,也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例如,被执行人有子女可以提供其他住房。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这种情况下,“唯一住房”是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刻意为之,该房屋仍应强制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唯一住房”并不是排除执行的“挡箭牌”,被执行人应承担责任还是要承担。
法官提示
夫妻一方如已成为被执行人,作为配偶要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主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义务,避免“家”被执行。配偶如果认为自身财产份额受损,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寻求救济。
综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务之家
婚姻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人身属性、财产属性的合作关系,缔结婚姻不易,经营婚姻也不易,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弄清楚了,过清醒的日子。
首先,必须要满足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经过民政局婚姻登记之日起之后的期间。同居期间或者办理的婚宴后的共同生活期间,都不属于结婚登记,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当然,经婚姻登记,但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生活期间的财产,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那什么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均是劳动所得,是双方或一方提供脑力或者体力等劳动所获得的的报酬等。此项除了现金发放的不方便查,其他都可以通过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APP查询具体明细。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是指双方或一方对外的一些生产、经营、投资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经营、个体户经营、证券基金投资等有价证券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比如作品出版的版权费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许可费,专利或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如果要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必须要是双方受赠或者继承的财产,如果赠与人明确只赠与一方,则为个人财产,若被继承人的遗嘱明确只能一方继承的,也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5、其他,一般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人身属性、财产属性的合作关系,缔结婚姻不易,经营婚姻也不易,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弄清楚了,过清醒的日子。
首先,必须要满足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经过民政局婚姻登记之日起之后的期间。同居期间或者办理的婚宴后的共同生活期间,都不属于结婚登记,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当然,经婚姻登记,但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生活期间的财产,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那什么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均是劳动所得,是双方或一方提供脑力或者体力等劳动所获得的的报酬等。此项除了现金发放的不方便查,其他都可以通过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APP查询具体明细。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是指双方或一方对外的一些生产、经营、投资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经营、个体户经营、证券基金投资等有价证券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比如作品出版的版权费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许可费,专利或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如果要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必须要是双方受赠或者继承的财产,如果赠与人明确只赠与一方,则为个人财产,若被继承人的遗嘱明确只能一方继承的,也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5、其他,一般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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