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
网络给市民带来了便利
许多人在网上参加学习、培训
然而
近期有骗子冒充培训机构工作人员
以退课时费为由实施诈骗
丽水就有多位市民上当受骗
青田的朱女士专科毕业后
考虑到自己学历不够
去年9月在网上找到一家
“尚*培训机构”报名
想通过网上学习取得本科学历
后朱女士因平时工作忙
没有时间去学习
就向培训机构申请退费
但培训机构一直没有给她答复
今年3月11日
朱女士收到“机构退课时费”的短信
让其通过短信内容加入一个QQ群
随后
朱女士在群里添加“客服”
“客服”称以XX券的方式进行退款
需要下载商家APP
并给朱女士发送下载链接
朱女士按照“客服”要求下载APP
并对指定的账户进行了转账
第一次转账3000元后成功提现
后陆续进行了4笔大额转账
可转账后再次申请提现退费金额时
“客服”却告知需要开通个人专属通道
才能进行再次提现
开通需要预存38000元人民币
于是朱女士又转账38000元
转账后对方却称开通超时需要重新预存
并要求拍券录入系统才能提现
于是朱女士又向对方账户转账4笔
后朱女士发现自己被骗
向青田县公安局报警
合计被骗297900元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今年2月17日
缙云的吴女士同样也收到一条退费短信
在吴女士加入QQ群
下载“3·15”APP注册账号登录后
“客服”称退款需要购买基金
吴女士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
分别转账3000元、10000元后
收到对方返还的3600元
后“客服”称10000元转账时
由于其操作错误被冻结
需要缴纳50000元后才能解冻
吴女士缴纳后发现被骗
向缙云警方报了警
合计被骗59400元
3月9日
丽水市经济开发区陈女士收到一条短信
称能退她之前的网课费
同样的一系列操作后
网站“客服”称退网课费
需要先购买证券
网课费当红利与本金一起返还
陈女士第一次购买后收到了红利与本金
于是陈女士又买了3笔
却发现不能提现
最终
陈女士被骗25000元
警方提醒
市民如果遇到类似的退课时费
应当先与培训机构确认
不要轻易点击陌生人发的链接
或加入陌生的QQ群、微信群
特别是让你转账、买基金、有价证券等
称完成任务后与培训费一并返回
都是诈骗!
市民如遇到类似情况
及时拨打反诈热线96110咨询举报
2023年2月6日,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丹砂派出所雷霆出击,仅用60分钟便破获一起接触性诈骗案,行政拘留一人,为群众挽回损失3000元。
2月6日23时许,丹砂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其被人用微信置换现金诈骗3000元。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了解,有一年轻男子在商店内假意购买啤酒,付款时和老板说自己需要现金,能否微信扫码换取3000元。由于平时也经常有人换现金,商家便将钱给了男子,拿到钱后,该男子以各种理由拖延转账,后趁商家搬运货物时迅速离开。
得知该情况后,民警认真查看了现场视频监控录像,视频中嫌疑人虽然戴有口罩,但民警还是一眼就认出该男子是“老熟人”冯某。考虑到案发时间短且了解作案人员行为特点,民警立即联系特巡警大队街面警力,围绕商店周围开展排查。历时60分钟成功将冯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赃款2995元。经询问,冯某对其以微信扫码换取现金方式实施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冯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查获的2995元已返还受害人。
不法分子容易趁收银员注意力不集中时
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广大商家要提高警惕
一旦遭到盗窃、诈骗、抢夺等不法侵害后
请及时报警
微信作为社交通讯平台,已经成为日常沟通联络的重要工具,不少人的微信中,都或多或少有着各式各样的微信群,微信群可以共享信息资讯,便利沟通交流。但有些人在微信群内肆无忌惮,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这样的行为侵犯他人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男子因怀疑同事泄露个人行踪,多次在微信群内辱骂同事,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该男子侵犯名誉权,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医疗损失费、精神损失费。
怀疑同事泄露个人行踪 微信群内多次辱骂
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黄某原为该公司股东,任副总经理,两人共事多年。
2022年1月,王某到张家口出差,被人跟踪堵截,因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王某怀疑是黄某将自己的行程信息泄露出去。
2022年1月9日,公司例会上,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黄某泄露个人行踪的情况下,王某说自己在张家口出差时被跟踪并推测其行踪系公司内部人员泄露,言语中表示“信息都是你泄露的”,直接指向黄某。
王某讲述后,要求公司其他部门领导对此发表意见,明确谁是“内鬼”,其他人员对此进行了附和,黄某则予以否认。过程中,王某言辞激烈,黄某情绪激动。为自证清白,黄某“以死证明”,摔碎玻璃器物来割伤颈部,众人尖叫,黄某被送往医院。
当日后,王某多次在相关微信群内对黄某进行侮辱、诽谤,煽动公司人员及行业内其他人员对黄某进行言语辱骂。自2022年1月11日起,王某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先后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等多个微信群内发表“损害公司利益”“地地道道的汉奸”等内容,直指黄某倒卖公司项目,引发多人在群内附和并相继发出“汉奸”“内鬼”“叛徒”“黑恶势力”“锄奸”等内容。
黄某曾在群内发送个人声明图片截图,表明自己并不存在群内讨论的相关情况,会对相关人员的言行追究法律责任。但王某并未就此停止,仍然在微信群内发表相关言论,引发讨论。
黄某不堪其扰,深受打击,情绪低落。经医院诊断,黄某存在重度抑郁情绪。
黄某认为,王某的行为损害了其名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扰乱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起诉至东城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言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黄某名誉,并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王某认为,自己不存在侮辱、诽谤黄某的行为,也未发布不实言论损害黄某的名誉;黄某提及的微信群不涉及公共空间,不具有公开性,自己并未造成黄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普通人不同于公众人物 社会评价主要源于其工作生活中的人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王某系同事关系,王某作为公司的领导,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行踪系被黄某泄露的情况下,在多人参加的公司例会中通过言语直接指向黄某,并使用“内鬼”等字眼,导致其他与会人员亦对此进行附和,该行为导致黄某情绪激动,割颈受伤。之后,王某又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发送文件,称“二黄伪造国家机关公有住房文件”“获得高点数收益,并接受对方礼品”“揭秘集资骗局”,并以“汉奸”“邪不压正”字眼指向黄某,上述已构成对黄某人格尊严的侵害,故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侵权。
对于王某辩称微信群不具有公开性,法院认为,普通大众不同于明星等公众人物,普通大众的社会评价主要
东城法院认定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公司班子信息沟通平台微信群中向原告黄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损失2173.43元;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网络言行应遵守法律法规
“民法典设专编规定公民人格权,名誉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近年来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少见。”该案的主审法官荣慧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名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随着社会发展,技术进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不仅发生在现实物理空间,还延伸至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
“本案中,王某的侵权行为从现实空间扩展至微信群这一网络空间,导致黄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王某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内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网络空间为大家提供了更多的表达渠道,但畅所欲言并不代表为所欲为,可以有不同意见,但应该做到理性,谨言慎行、合理表达,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荣慧提示,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发展,网络空间也记录着公民的言行举止,言行不当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权,在使用微信群、企业钉钉群等网络通讯工具时,要对自身言行负责,规范自身网络言行。
荣慧同时提醒,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合:北京东城法院、人民法院报
微信作为社交通讯平台,已经成为日常沟通联络的重要工具,不少人的微信中,都或多或少有着各式各样的微信群,微信群可以共享信息资讯,便利沟通交流。但有些人在微信群内肆无忌惮,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这样的行为侵犯他人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男子因怀疑同事泄露个人行踪,多次在微信群内辱骂同事,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该男子侵犯名誉权,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医疗损失费、精神损失费。
怀疑同事泄露个人行踪 微信群内多次辱骂
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黄某原为该公司股东,任副总经理,两人共事多年。
2022年1月,王某到张家口出差,被人跟踪堵截,因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王某怀疑是黄某将自己的行程信息泄露出去。
2022年1月9日,公司例会上,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黄某泄露个人行踪的情况下,王某说自己在张家口出差时被跟踪并推测其行踪系公司内部人员泄露,言语中表示“信息都是你泄露的”,直接指向黄某。
王某讲述后,要求公司其他部门领导对此发表意见,明确谁是“内鬼”,其他人员对此进行了附和,黄某则予以否认。过程中,王某言辞激烈,黄某情绪激动。为自证清白,黄某“以死证明”,摔碎玻璃器物来割伤颈部,众人尖叫,黄某被送往医院。
当日后,王某多次在相关微信群内对黄某进行侮辱、诽谤,煽动公司人员及行业内其他人员对黄某进行言语辱骂。自2022年1月11日起,王某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先后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等多个微信群内发表“损害公司利益”“地地道道的汉奸”等内容,直指黄某倒卖公司项目,引发多人在群内附和并相继发出“汉奸”“内鬼”“叛徒”“黑恶势力”“锄奸”等内容。
黄某曾在群内发送个人声明图片截图,表明自己并不存在群内讨论的相关情况,会对相关人员的言行追究法律责任。但王某并未就此停止,仍然在微信群内发表相关言论,引发讨论。
黄某不堪其扰,深受打击,情绪低落。经医院诊断,黄某存在重度抑郁情绪。
黄某认为,王某的行为损害了其名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扰乱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起诉至东城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言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黄某名誉,并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王某认为,自己不存在侮辱、诽谤黄某的行为,也未发布不实言论损害黄某的名誉;黄某提及的微信群不涉及公共空间,不具有公开性,自己并未造成黄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普通人不同于公众人物 社会评价主要源于其工作生活中的人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王某系同事关系,王某作为公司的领导,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行踪系被黄某泄露的情况下,在多人参加的公司例会中通过言语直接指向黄某,并使用“内鬼”等字眼,导致其他与会人员亦对此进行附和,该行为导致黄某情绪激动,割颈受伤。之后,王某又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发送文件,称“二黄伪造国家机关公有住房文件”“获得高点数收益,并接受对方礼品”“揭秘集资骗局”,并以“汉奸”“邪不压正”字眼指向黄某,上述已构成对黄某人格尊严的侵害,故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侵权。
对于王某辩称微信群不具有公开性,法院认为,普通大众不同于明星等公众人物,普通大众的社会评价主要
东城法院认定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公司班子信息沟通平台微信群中向原告黄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损失2173.43元;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网络言行应遵守法律法规
“民法典设专编规定公民人格权,名誉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近年来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少见。”该案的主审法官荣慧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名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随着社会发展,技术进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不仅发生在现实物理空间,还延伸至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
“本案中,王某的侵权行为从现实空间扩展至微信群这一网络空间,导致黄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王某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内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网络空间为大家提供了更多的表达渠道,但畅所欲言并不代表为所欲为,可以有不同意见,但应该做到理性,谨言慎行、合理表达,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荣慧提示,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发展,网络空间也记录着公民的言行举止,言行不当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权,在使用微信群、企业钉钉群等网络通讯工具时,要对自身言行负责,规范自身网络言行。
荣慧同时提醒,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合:北京东城法院、人民法院报
DV现场虚拟货币被骗一百多W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微信被骗3000元报警后立案了吗有用吗(微信被骗3000元报警后立案了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04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