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经济收入的增加,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近日,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安宁法院发出的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同时也打响了遏制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一枪。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于今年2月22日起诉至安宁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后,民二庭法官保红敏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中了解到,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对方部分财产具体情况并不掌握,对于共同财产范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方面存在争议。
为平等保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等行为,保红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双方同时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承诺书》,并在申报事项告知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事项进行了详细释明,告知双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促使双方当事人如实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与此同时,安宁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承诺书》《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向离婚案件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的同时一并送达。
记者了解到,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便于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清涉案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法官释法】01哪些财产需要申报?
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权益等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还须申报: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
02申报期限是多久?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予以延长。
03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的后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云南网记者夏方海通讯员施文涛
促进诚信诉讼 依法处分财产
2月17日,阳泉城区法院立案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自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阳泉城区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近年来,离婚案件逐渐呈现夫妻共同财产类型及
首份《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发出,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法院依法查明当事人真实财产状况,确保公平公正高效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对于促进诚信诉讼,有效保障当事人尤其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更有利于息诉止争,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安定。
原标题:防止离婚隐匿财产 安宁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近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安宁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于2月22日起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后,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中了解到,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对方部分财产具体情况并不掌握,对于共同财产范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方面存在争议。
为了平等保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等行为,承办案件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双方同时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承诺书》,在申报事项告知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事项进行释明,告知双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促使双方当事人如实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经济收入的增加,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安宁市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承诺书》《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向离婚案件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的同时一并送达。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便于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清涉案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官释法 哪些财产需要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还须申报: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
申报期限是多久?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予以延长。
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的后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记者)
(云南法制报)
原标题:防止离婚隐匿财产 安宁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近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安宁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于2月22日起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后,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中了解到,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对方部分财产具体情况并不掌握,对于共同财产范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方面存在争议。
为了平等保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等行为,承办案件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双方同时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承诺书》,在申报事项告知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事项进行释明,告知双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促使双方当事人如实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经济收入的增加,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安宁市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承诺书》《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向离婚案件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的同时一并送达。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便于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清涉案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官释法 哪些财产需要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还须申报: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
申报期限是多久?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予以延长。
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的后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记者)
(云南法制报)
最新的婚姻法房产分配(新婚姻法规定房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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