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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寻衅滋事不批捕的条件有哪些规定(寻衅滋事检察院不立案该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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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3 2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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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检察院批捕不起诉会怎样

寻衅滋事检察院批捕不起诉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寻衅滋事逮捕令下来还要多久判,寻衅滋事罪的逮捕条件

寻衅滋事逮捕令下来一般需要两个月左右判。侦查机关应当在检察院批捕后24小时内执行逮捕。逮捕后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审理所需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寻衅滋事的逮捕条件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


  一、寻衅滋事逮捕令下来还要多久判

  寻衅滋事逮捕令下来一般需要两个月左右判。寻衅滋事逮捕令下来后,应当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认定来进行,一般情况判决需要两个月左右。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办案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寻衅滋事罪的逮捕条件

  寻衅滋事罪的逮捕条件如下: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逃跑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三、寻衅滋事刑事拘留能被取保候审吗

  寻衅滋事刑事拘留能被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寻衅滋事罪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申请人:张克笠,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莫XX的辩护人。联系电话: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莫XX不予批准逮捕。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莫XX,男,19XX年X月X1日出生,现年XX岁,退休前系同济医院员工。20XX年X月X日,在武汉同济医院光谷分院陪同亲属看病期间在门诊诊室内同医生XXX和XX产生争执。报警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莫XX于X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关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0XX年X月27日,医生XXX对犯罪嫌疑人莫XX出具了谅解书。


二、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


1、莫XX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莫XX是陪同其姐姐去医院看病才造成的纠纷,而纠纷原因是其姐姐多年来找医生治疗的效果不佳、心情急躁所致,应属情有可原,其情堪悯,故主观恶性较小。


因是在诊室内产生的纠纷,空间较小,且冲突时间仅为一两分钟,并未扩散到医院公共区域,故未对医院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故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2、已获得被害人谅解,部分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


嫌疑人莫XX是X医院退休老员工,退休前一直在医院内工作,与两被害人系同一工作单位,双方生活工作互有交集。现两被害人已对莫XX的行为表示了谅解,部分消除了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3、莫XX年届70,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继续关押。


莫XX系1949年生人,现已年届70,身患严重高血压和糖尿病,不适合长期关押。


4、莫XX系初犯偶犯,且在看守所会见时多次强烈表达了后悔,可见其主观悔罪意识强,且羁押三十多天,其犯下的过错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惩罚。


综上,莫XX所涉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加之其已经获得被害人谅解,且悔罪意识强,并存在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形,故依据《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等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莫XX不予批准逮捕。


此致


武汉市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克笠,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莫XX的辩护人。联系电话: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莫XX不予批准逮捕。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莫XX,男,19XX年X月X1日出生,现年XX岁,退休前系同济医院员工。20XX年X月X日,在武汉同济医院光谷分院陪同亲属看病期间在门诊诊室内同医生XXX和XX产生争执。报警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莫XX于X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关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0XX年X月27日,医生XXX对犯罪嫌疑人莫XX出具了谅解书。


二、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


1、莫XX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莫XX是陪同其姐姐去医院看病才造成的纠纷,而纠纷原因是其姐姐多年来找医生治疗的效果不佳、心情急躁所致,应属情有可原,其情堪悯,故主观恶性较小。


因是在诊室内产生的纠纷,空间较小,且冲突时间仅为一两分钟,并未扩散到医院公共区域,故未对医院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故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2、已获得被害人谅解,部分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


嫌疑人莫XX是X医院退休老员工,退休前一直在医院内工作,与两被害人系同一工作单位,双方生活工作互有交集。现两被害人已对莫XX的行为表示了谅解,部分消除了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3、莫XX年届70,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继续关押。


莫XX系1949年生人,现已年届70,身患严重高血压和糖尿病,不适合长期关押。


4、莫XX系初犯偶犯,且在看守所会见时多次强烈表达了后悔,可见其主观悔罪意识强,且羁押三十多天,其犯下的过错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惩罚。


综上,莫XX所涉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加之其已经获得被害人谅解,且悔罪意识强,并存在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形,故依据《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等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莫XX不予批准逮捕。


此致


武汉市XXX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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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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