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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复婚财产怎么分(离婚后复婚财产分割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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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3 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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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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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复婚财产如何处理

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多依附于身份关系而存在,除了绝对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随着夫妻身份关系变化而变化。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复婚前分得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结婚,除非复婚时,双方对财产作了专门的约定,周某只能请求分割复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


二、复婚的法律依据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说明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离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缴回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恢复其合法的夫妻关系。离婚当事人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法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


复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如果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如条件允许)可对该协议进行公证,以确保双方不会对该两套房的归属发生争议。复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不应当因复婚而有所特殊,其界定办法应当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离婚后本身就已经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隔。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除了双方有特殊约定或者有证明是个人财产的证据外,其它财产均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房屋价值怎么确定?复婚后再离婚的财产如何让分割?



  在我国离婚当事人的财产按照双方协商进行定价,如不能协商的可以进行拍卖或者协商进行办理。保护当事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办理。我国的司法部门按照案件的实际案件情况进行办理,解决这类案件的纠纷。


  一、离婚财产分割房屋价值怎么确定


  房屋价值的确定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1、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和折价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按该价格处理;


  2、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的,价高者得;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得,拍卖该房子,拍卖所得价款再进行分割;


  4、双方对房屋的归属和价款都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对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分割房产的价值依据。


  二、离婚时的房产应该怎么分割?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3、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4、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


  现实生活中,对于离婚房产的分割是比较复杂的,因为有些情况下对于房产权属的认定也比较困难。且房屋类型也有多种多样,比如房改房、公租房、宅基地建房等等。对于不同性质的房屋,其分割方法也不一样。可以说,离婚分割房产是让离婚夫妻难以让步也很头疼的问题。在遇到这类问题时,最好是能够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避免徒增烦恼却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


  夫妻在离婚案件中,应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办理。如发生这类案件的纠纷,应该积极收集案件证据。递交案件的诉讼书,由我国的司法部门和办理机关对这类案件进行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递交案件证据合法有效。


  离婚财产分割完复婚后再离婚的财产分割的方式是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不是在复婚期间取得的财产,那么就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只能作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双方基于第一次婚姻取得的财产,也是不能作为共同财产的。




  三、离婚财产分割完复婚后再离婚的财产如何让分割?


  双方原有的共有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分割后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复婚时,个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离婚时候不用分割;复婚后经营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四、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房屋的,在婚后用于家庭的共同居住的,在双方离婚时也是应当归属于共同财产的,但是如果是婚前的存款等,就不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个人通过婚前存款,在婚后进行投资的,所得的回报就属于婚后财产。


离婚时房产给女方,复婚后会变为共有吗?

现在起诉


民间借贷案件利率如何计算?


王先生:朋友因生意需要,从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分多次向我借款共计20万元,均出具了借条,借条中也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为月利率2%。目前,借款已经全部逾期,我多次向其主张还款,都被拒绝。现在想要起诉,这些借款的利息能全部得到支持吗?


任律师:根据你的描述,月利率2%即年利率24%,在借款合同成立之时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约定。但是,2020年8月20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截至目前,我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年3.85%,据此,若现在起诉该案件,法院最终支持的利率很可能最高不超过年15.4%,为避免风险,建议你按照15.4%的年利率主张借款利息。


邻居先动手被拘留


父亲能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吗?


赵女士:我父亲和邻居由于琐事发生争吵,后对方先动手殴打我父亲,争执过程中我父亲也还手了。邻居报警后,我父亲和对方才停手,都去公安机关做了笔录。公安机关给对方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没有处罚我父亲。我父亲伤势有点重,住院15天,对方有一些皮外伤,但没有住院。我们能起诉对方要求民事赔偿吗?


任律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等,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你所述的情形,你父亲若受伤比较严重,可能构成伤残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伤残鉴定,根据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确定伤残赔偿金,并根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发票,向对方主张赔偿。法院将根据你父亲和对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综合考量赔偿数额。


离婚时房产给女方


复婚后会变为共有吗?


杜女士:我与丈夫2015年协议离婚,约定婚内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归我所有,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7年,由于对方工作变动,又回到了徐州,我们感情和好又复婚了。但是婚后我发现,男方在复婚前有同居对象,且复婚后没有断绝联系。现在我想离婚,请问之前离婚协议约定的给我的房子是否需要重新分割?


任律师: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的一方财产,即归个人所有,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你所述,你与男方已经离过一次婚,且协议明确约定房屋归你所有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此时房屋已经变成你的个人财产。复婚后,该房屋应当作为你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重新分割。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张孝明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州市十佳辩护律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徐州市十佳消费维权人物、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徐州十佳出庭律师,荣获第二届徐州市优秀法律(法学)人才荣誉称号,曾经多次被评为“徐州市优秀律师”。执业22年来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公司业务、建筑与房地产、工伤劳动争议、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及保险等领域。


法律援助


■传递法制力量 ■构建和谐社会


每周一至周五9:00-11:00可打专线电话 85773333


协办: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现在起诉


民间借贷案件利率如何计算?


王先生:朋友因生意需要,从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分多次向我借款共计20万元,均出具了借条,借条中也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为月利率2%。目前,借款已经全部逾期,我多次向其主张还款,都被拒绝。现在想要起诉,这些借款的利息能全部得到支持吗?


任律师:根据你的描述,月利率2%即年利率24%,在借款合同成立之时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约定。但是,2020年8月20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截至目前,我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年3.85%,据此,若现在起诉该案件,法院最终支持的利率很可能最高不超过年15.4%,为避免风险,建议你按照15.4%的年利率主张借款利息。


邻居先动手被拘留


父亲能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吗?


赵女士:我父亲和邻居由于琐事发生争吵,后对方先动手殴打我父亲,争执过程中我父亲也还手了。邻居报警后,我父亲和对方才停手,都去公安机关做了笔录。公安机关给对方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没有处罚我父亲。我父亲伤势有点重,住院15天,对方有一些皮外伤,但没有住院。我们能起诉对方要求民事赔偿吗?


任律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等,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你所述的情形,你父亲若受伤比较严重,可能构成伤残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伤残鉴定,根据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确定伤残赔偿金,并根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发票,向对方主张赔偿。法院将根据你父亲和对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综合考量赔偿数额。


离婚时房产给女方


复婚后会变为共有吗?


杜女士:我与丈夫2015年协议离婚,约定婚内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归我所有,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7年,由于对方工作变动,又回到了徐州,我们感情和好又复婚了。但是婚后我发现,男方在复婚前有同居对象,且复婚后没有断绝联系。现在我想离婚,请问之前离婚协议约定的给我的房子是否需要重新分割?


任律师: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的一方财产,即归个人所有,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你所述,你与男方已经离过一次婚,且协议明确约定房屋归你所有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此时房屋已经变成你的个人财产。复婚后,该房屋应当作为你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重新分割。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张孝明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州市十佳辩护律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徐州市十佳消费维权人物、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徐州十佳出庭律师,荣获第二届徐州市优秀法律(法学)人才荣誉称号,曾经多次被评为“徐州市优秀律师”。执业22年来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公司业务、建筑与房地产、工伤劳动争议、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及保险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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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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