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虽然违反了婚姻法忠诚原则,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它并不属于犯罪行为,因此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以下是详细分析:
首先,婚内出轨属于道德和伦理层面的问题,而不是法律层面的问题。
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将出轨行为定为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出轨行为在法律上并未构成犯罪,因此也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婚内出轨是一个私人行为,涉及到的是夫妻之间的感情问题。
尽管它会对家庭带来一定的破坏和伤害,但是由于它并没有直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也不需要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
最后,即使婚内出轨是违法的行为,要对其进行监管和处罚也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婚内出轨的证据难以获取和确证,处理过程中也会涉及到夫妻之间的感情和隐私问题,而且一些出轨行为可能只是暂时的、偶然的、或者是双方自愿的。
这些都会给司法机关的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综上所述,尽管婚内出轨在道德和伦理上是不可接受的,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它并不属于犯罪行为,因此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更多地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来考虑,增强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引导人们保持忠诚、尊重、责任感等美德,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最近袁Sir又接到了离婚出轨的相关咨询,说在抖音上看到婚内出轨会坐牢,想问下是否属实呢?并告知了具体情况,询问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多分财产呢?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日益开放的今天,似乎出轨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现象。那么,婚内出轨方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
一、出轨的三种类型及刑事后果
(一) 重婚
指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这类型既包括领取结婚证,也包括“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最典型就是办理了结婚证或的就是摆了婚宴,需要让身边的一般、普通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重婚的刑事后果就是构成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同居
指男女双方持续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行为,以广东省高院的司法解释为例,指男女双方有持续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行为。例如双方共同租房居住或在自有物业中共同生活。
而一般的同居并不需要承担刑事后果,只有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时,才有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就会构成破坏军婚罪。这里的同居一般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在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在一起生活。与现役军人配偶偶尔或短期的通奸行为不构成该罪。
《刑法》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通奸
指有配偶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最典型就是嫖娼、网络约炮、一夜情等行为。这类行为虽然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但并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过错行为和法定离婚事由。除了嫖娼需要接受治安管理处罚以外,其他的通奸行为往往只能从道德层面进行谴责,要求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不能要求承担刑事责任。
二、离婚时,出轨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如果因夫妻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相应的民事权益。
1、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夫妻一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要求多分财产。根据实务中的法院判例,法院在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时,原则上都是由双方均分,对于离婚过错方,可以酌定其少分5%-10%的比例,有极个别案例判到少分20%。
3、有权要求第三方返还因婚外情关系而获赠的财物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并没有份额的区分,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且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该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第三者应当予以返还。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实施后,出轨的后果很严重,不但要承担少分或不分的法律责任,而且要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忠诚方来说,无疑是福音,也是时代进步的体现!袁Sir希望,每一段婚姻都能白头偕老,能抵挡得住任何诱惑的侵蚀,都有法律保驾护航。
我是袁Sir,每日坚持码字,只为分享我的法律知识,大家如有其他观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本该互相忠实,建立起高度信任的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方背弃承诺,发展不正当婚外关系的情形,也就是俗称的“出轨”,有的甚至演变为婚外同居,严重破坏了婚姻的和谐与稳定。
这种背离《民法典》基本价值取向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对于因对方不忠而受有损害的另一方而言,又能够如何寻求救济呢?本文将循着这一路径展开梳理。
“出轨”属于日常生活用语,笔者通过检索,未发现有正式的法律法规采用过这一表述,那么在探讨本文的问题之前,首先要对“出轨”的法律含义进行解析。
(一)“出轨”的内涵
日常生活中“出轨”行为五花八门,无法被一种特定的类型完全涵盖。结合《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本文认为“出轨”应当主要是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
(二)“出轨”的标准
那么特定行为类型是否构成“出轨”?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构成“出轨”?这涉及到对“出轨”行为认定标准的问题。生活中,由于婚姻关系的强人身属性,不同人对于婚姻忠实的期待不同,因此对于“出轨”的认定往往也存在较大的主观分歧,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给出统一的客观标准。
事实上,本文认为结合社会用语习惯,“出轨”一词含义较为广泛。但在法律上,更有意义的并非对“出轨”行为的外延进行精确的界定,而是对其进行类型区分,针对其中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法律后果的分配。即明确究竟何种情形下“出轨”会导致离婚,以及更进一步会如何影响离婚财产分配,是否产生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民法典》对于离婚采纳的是“破裂主义”立场,即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基于此,《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一般情形,其中“与他人同居”属于典型的“出轨”行为,但该条同样规定了兜底性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就“出轨”行为而言,如果达到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当然能够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反之则可能无法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得到法院支持。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也无法仅以对方违反了《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的忠实义务为由起诉。
(一)一方“出轨”是否影响离婚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为离婚分割财产时“出轨”方少分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主要的立法理由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因过错方导致的离婚情况较为突出”,因此“加大对婚姻中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当然,就法条表述而言,并未明确具体的分配标准,日常生活中常有“婚内‘出轨’净身出户”的说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要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无过错方的受损程度综合判定。
(二)一方“出轨”,对方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五种情形,其中“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规定极大扩张了能够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范围。就损害赔偿的范围而言,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后者,按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三)多分财产和损害赔偿能否并用
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同时主张多分财产和损害赔偿,此时二者如何厘清呢?本文认为,由于《民法典》第1087条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因此适用范围较广;而《民法典》第1091条列举了具体的适用情形,因此适用范围相对更窄。当满足《民法典》第1091条适用条件时,如构成“有其他重大过错”,则无论是多分财产还是损害赔偿,都能够起到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的效果,在多分财产无法充分弥补无过错方损失的情形下,应当进一步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从而实现填平损失的目标。
总而言之,通常所称的婚内“出轨”并不必然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但是如果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则法院应当支持离婚的请求,并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离婚财产分配。同时在符合《民法典》1091条规定的情形时,对方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当结合“出轨”方过错程度和无过错方受损程度,尽量予以充分的救济。
参考文献:
责任编辑:戴 逊
文字编辑:杨文青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本该互相忠实,建立起高度信任的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方背弃承诺,发展不正当婚外关系的情形,也就是俗称的“出轨”,有的甚至演变为婚外同居,严重破坏了婚姻的和谐与稳定。
这种背离《民法典》基本价值取向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对于因对方不忠而受有损害的另一方而言,又能够如何寻求救济呢?本文将循着这一路径展开梳理。
“出轨”属于日常生活用语,笔者通过检索,未发现有正式的法律法规采用过这一表述,那么在探讨本文的问题之前,首先要对“出轨”的法律含义进行解析。
(一)“出轨”的内涵
日常生活中“出轨”行为五花八门,无法被一种特定的类型完全涵盖。结合《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本文认为“出轨”应当主要是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
(二)“出轨”的标准
那么特定行为类型是否构成“出轨”?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构成“出轨”?这涉及到对“出轨”行为认定标准的问题。生活中,由于婚姻关系的强人身属性,不同人对于婚姻忠实的期待不同,因此对于“出轨”的认定往往也存在较大的主观分歧,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给出统一的客观标准。
事实上,本文认为结合社会用语习惯,“出轨”一词含义较为广泛。但在法律上,更有意义的并非对“出轨”行为的外延进行精确的界定,而是对其进行类型区分,针对其中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法律后果的分配。即明确究竟何种情形下“出轨”会导致离婚,以及更进一步会如何影响离婚财产分配,是否产生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民法典》对于离婚采纳的是“破裂主义”立场,即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基于此,《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一般情形,其中“与他人同居”属于典型的“出轨”行为,但该条同样规定了兜底性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就“出轨”行为而言,如果达到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当然能够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反之则可能无法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得到法院支持。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也无法仅以对方违反了《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的忠实义务为由起诉。
(一)一方“出轨”是否影响离婚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为离婚分割财产时“出轨”方少分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主要的立法理由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因过错方导致的离婚情况较为突出”,因此“加大对婚姻中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当然,就法条表述而言,并未明确具体的分配标准,日常生活中常有“婚内‘出轨’净身出户”的说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要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无过错方的受损程度综合判定。
(二)一方“出轨”,对方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五种情形,其中“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规定极大扩张了能够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范围。就损害赔偿的范围而言,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后者,按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三)多分财产和损害赔偿能否并用
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同时主张多分财产和损害赔偿,此时二者如何厘清呢?本文认为,由于《民法典》第1087条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因此适用范围较广;而《民法典》第1091条列举了具体的适用情形,因此适用范围相对更窄。当满足《民法典》第1091条适用条件时,如构成“有其他重大过错”,则无论是多分财产还是损害赔偿,都能够起到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的效果,在多分财产无法充分弥补无过错方损失的情形下,应当进一步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从而实现填平损失的目标。
总而言之,通常所称的婚内“出轨”并不必然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但是如果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则法院应当支持离婚的请求,并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离婚财产分配。同时在符合《民法典》1091条规定的情形时,对方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当结合“出轨”方过错程度和无过错方受损程度,尽量予以充分的救济。
参考文献:
责任编辑:戴 逊
文字编辑:杨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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