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履行对家庭和子女的义务。”而现实中,很多精神病人由于家庭环境的影响与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然而离婚作为一种离婚的法定事由对很多人来说仍然不够明确和普遍,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精神病人离婚后又重新组建家庭的情况时有发生。今天给大家讲讲关于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精神病人因患病、疾病、意外伤害、甚至暴力而导致精神失常等精神障碍,会严重危害家庭及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此,有必要对精神病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进行法律上和精神上的支持和引导,以解除精神病人对家庭所带来的损害。
一、《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双方自愿离婚的,任何一方不能阻挠另一方行使合法权益。请求离婚的一方应当先提出。”精神病人离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患有婚姻上的疾病;二是有独立的判断能力;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上的态度、证据和对子女及女方权益的保护来判断是否存在过错离婚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本案中,周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有精神疾病,婚后没有将精神疾病完全控制住并进行治疗直至痊愈;且离婚后不存在抚养义务和经济责任等问题。
二、精神病人离婚后的生存状况
调查发现,法院受理精神病离婚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配偶平均诉请的财产数额是不成比例的,有的甚至是零,更多的案件是女方无固定收入或者家庭经济困难,男方没有工作和收入且患有精神疾病。原告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对自己的子女抚养以及给付抚养费等损失要求,法院在审查之后均予以支持。另一方有工作和收入,还存在与无收入、财产状况较为复杂、财产相对比较多等原因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后提出离婚。那么这些离婚纠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对此您又是如何看待?一起来看看吧!
三、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
但事实上,有一部分精神病人离婚后重新组建家庭的情况并不少见。《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有过错的情况下,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有更多的照顾。有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考虑到婚姻案件中双方矛盾集中爆发后形成了一定的影响,故往往不予判决离婚。而有的法院认为精神病患者与其配偶经诉讼离婚后再次组成家庭会造成新的家庭负担和压力,但这样也不利于保护离婚后精神病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国家法律并未对精神病人离婚后重新组建家庭做具体规定并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精神病人离婚问题上存在很多争议和不确定因素。同时要注意到本案中精神病人离婚后重新组建家庭是否属于法定情形尚需进一步判断。
四、精神病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纠纷如何解决
精神病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缺陷而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一般情况下财产不是由精神病人自行支配。
因此,对于精神病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和其他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遗产或者夫妻共同债务。若有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对于尚未发生效力的婚前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法定继承人:(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二)无偿赠与他人的;(三)以遗嘱处分财产。有证据证明系个人合法取得上述份额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为安排扶养而支付的款项以及与扶养人无关的补偿费用,归受益人所有;没有遗嘱或者身后遗赠却有其他安排的,按照其后来遗嘱处分”。因此精神病人在治疗、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而与他人共同生活时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其行为是受到了法律约束或受到强制措施后产生民事行为能力却不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话,则不能依法进行婚姻管理活动。所以,作为监护人必须要注意这些问题:(1)根据法律规定是精神病人不能进行民事活动;(2)如果没有达到结婚所需年龄或者无法定事由。
五、现实中有哪些法律解决问题?
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要求离婚时要考虑子女的利益,如果能解决离婚后孩子抚养的问题,那么一般可以考虑让精神病人继续抚养孩子,而如果无法抚养孩子的话,可以考虑让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出面来帮助他们抚养孩子后再行起诉离婚,这样法律层面上就可以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并保护精神病人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经济补偿甚至是经济帮助以弥补对方的经济损失;反之如果精神病人没有能力继续履行抚育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对精神病人造成的严重后果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关于精神病人父母也要在离婚诉讼中对精神病人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危害物质接触或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并因此受到较大伤害或者死亡时,负有法定民事责任的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精神赔偿制度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财产损失后请求侵权人给予经济赔偿或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恢复和弥补赔偿。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请求精神抚慰金等。但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极强的人身性和强制性特征。当一方有精神病史或者严重影响了另一方正常生活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等后果。精神病人在家庭生活中受到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暴力侵害自身权益而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危害社会危险时可以请求其赔偿、或者请求法律帮助解决离婚中发生的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诉讼权利和利益。
一般情况下,夫妻办理结婚登记之前都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但是有些是经人介绍的,这种情况下,双方相处时间较短,对彼此可能都不太了解。如果其中一方有精神病的,该如何离婚呢,可以协议离婚吗?
网友咨询:
与精神病人离婚怎么离,可以协议离婚吗?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双方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不适宜协议离婚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对夫妻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具体涉及到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协议离婚时,通常会观察双方的精神状态,如果发现明显异常,民政部门可以拒绝办理协议离婚。因此为了防止精神病人在协议中处于不利地位,精神病人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
1、若离婚诉讼的原告为精神病人的,从程序上讲,应当先经过特别程序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并变更监护人。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配偶是第一顺位监护人,如不变更则会出现原告席和被告席为同一人的情形。从实质上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一般只有在精神病人的配偶有遗弃、虐待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时,法院才会支持精神病人一方的离婚请求。
精神病人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因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其监护人代其提起诉讼。但是,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第一位的监护人是配偶,配偶不能同时成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因此,应当经过法院的特别程序,先变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然后才能由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离婚诉讼。
2、若离婚诉讼的被告为精神病人的,一般由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一般情况下,夫妻办理结婚登记之前都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但是有些是经人介绍的,这种情况下,双方相处时间较短,对彼此可能都不太了解。如果其中一方有精神病的,该如何离婚呢,可以协议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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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双方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不适宜协议离婚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对夫妻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具体涉及到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协议离婚时,通常会观察双方的精神状态,如果发现明显异常,民政部门可以拒绝办理协议离婚。因此为了防止精神病人在协议中处于不利地位,精神病人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
1、若离婚诉讼的原告为精神病人的,从程序上讲,应当先经过特别程序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并变更监护人。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配偶是第一顺位监护人,如不变更则会出现原告席和被告席为同一人的情形。从实质上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一般只有在精神病人的配偶有遗弃、虐待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时,法院才会支持精神病人一方的离婚请求。
精神病人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因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其监护人代其提起诉讼。但是,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第一位的监护人是配偶,配偶不能同时成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因此,应当经过法院的特别程序,先变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然后才能由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离婚诉讼。
2、若离婚诉讼的被告为精神病人的,一般由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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