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坏军婚罪的军婚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军人退役后其配偶出轨的,是不会构成破坏军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的追诉时效
具体的追诉期限,《刑法》规定了4个档次: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里的“法定最高刑”,对于破坏军婚罪来说,是3年有期徒刑,按照上述规定,其追诉期限是5年。
破坏军婚罪追诉时效的起算。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以登记结婚为形式的破坏军婚犯罪行为,行为人取得结婚证之时,就标志着非法婚姻关系的确立,破坏军婚罪即已完成,因此,应从此日起计算其追诉期限。
二是对以事实重婚或同居为形式的破坏军婚犯罪行为追诉期限的起算,应适用继续犯的处理原则,其追诉期限从事实重婚或同居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医院实习时,某天某部队人员突然到医院调取了一女子的早孕和流产的病历资料,后该女子以未经过本人同意为由将资料交给第三方不断投诉医院。虽然医疗机构有为患者保密的义务,但是国家机关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一遍一遍的解释,女子视乎早就明白这个道理,但是就是想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投诉来发泄自己的无处安放的怒火和怨愤。后面经过了解得知,女子的丈夫是一名现役军人,因丈夫长期在外,女子出轨并发现怀孕,她跨越大半个中国来我院做流产。她以为一切都是悄然进行,无人知晓。但是他的丈夫发现了端倪,并上报所在单位。医疗机构早就实行了实名就诊,根据女子的活动轨迹,部队很快就找到该女子的就诊信息。
女子在电话里痛哭流涕,懊悔自己害了“深爱的人”,原来她出轨的是她发小。她跟发小青梅竹马,由于发小家庭条件不好,自己也没有一份稳定工作,父母坚决反对两人在一起。后来女子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了现在的丈夫。由于丈夫属于现役军人,长期不在家,遇到很多困难和不开心也没法及时得到丈夫的帮助和安慰。结婚后女子过得并不开心,反而是发小一直无微不至的照顾她,让她感觉到有依靠,两人旧情复燃,但是终究纸包不住火。现在她的事情家人朋友全都知道,丈夫也准备跟她离婚,发小也被公安机关控制。她没脸面对家人,非常懊悔因为自己一时的糊涂伤害了那么多人。
我叹了口气,婚姻不易,军婚更不易,婚外恋本身违反伦理道德,何况军婚受法律保护,而女子和发小不顾伦理道德和法律玩火自焚,亲手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主观上要求故意,如果是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这就区别于“一夜情”“偷情”等行为,构成此罪要求行为人与现役军人配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或者结婚,注意构成犯罪的只限于男方,女方不构成犯罪。比如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孙某与现役军人配偶王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共同居住,王某每天到幼儿园接女儿到孙某家中吃饭并生活,王某称孙某为“老公”,孙某称王某“宝贝”,并持续了较长时间,达到了同居要求的持续性稳定性,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昨日最高检发布的《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等典型案例》中除了破坏军婚罪外还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等七起典型案例。
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正值八一建军之际,《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将在8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从法律层面完善军人荣誉内涵,提高军人社会地位,为军人的后院、后代、后路提供有效保障,使广大官兵不再为后院分心、为后代忧心、为后路担心,全身心投入国防和军队建设。
近几年的军改和相关法律的颁布,提高了军人的地位和待遇。但是还是要在此奉劝各位妹子,不要因为迷恋那身军装而选择军婚,军人属于国家,军婚背后是舍小家为国家。如果你还没有做好长期一人生活、带娃、照顾老人的准备,请不要伤害军人。“军嫂”是千千万万个女性用自己坚守的信仰为丈夫筑起的一道保护墙,她们守护后方,让丈夫能够放心的保家卫国。如果不爱请放手,不要伤害。军婚不易,且行且珍惜。
在医院实习时,某天某部队人员突然到医院调取了一女子的早孕和流产的病历资料,后该女子以未经过本人同意为由将资料交给第三方不断投诉医院。虽然医疗机构有为患者保密的义务,但是国家机关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一遍一遍的解释,女子视乎早就明白这个道理,但是就是想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投诉来发泄自己的无处安放的怒火和怨愤。后面经过了解得知,女子的丈夫是一名现役军人,因丈夫长期在外,女子出轨并发现怀孕,她跨越大半个中国来我院做流产。她以为一切都是悄然进行,无人知晓。但是他的丈夫发现了端倪,并上报所在单位。医疗机构早就实行了实名就诊,根据女子的活动轨迹,部队很快就找到该女子的就诊信息。
女子在电话里痛哭流涕,懊悔自己害了“深爱的人”,原来她出轨的是她发小。她跟发小青梅竹马,由于发小家庭条件不好,自己也没有一份稳定工作,父母坚决反对两人在一起。后来女子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了现在的丈夫。由于丈夫属于现役军人,长期不在家,遇到很多困难和不开心也没法及时得到丈夫的帮助和安慰。结婚后女子过得并不开心,反而是发小一直无微不至的照顾她,让她感觉到有依靠,两人旧情复燃,但是终究纸包不住火。现在她的事情家人朋友全都知道,丈夫也准备跟她离婚,发小也被公安机关控制。她没脸面对家人,非常懊悔因为自己一时的糊涂伤害了那么多人。
我叹了口气,婚姻不易,军婚更不易,婚外恋本身违反伦理道德,何况军婚受法律保护,而女子和发小不顾伦理道德和法律玩火自焚,亲手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主观上要求故意,如果是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这就区别于“一夜情”“偷情”等行为,构成此罪要求行为人与现役军人配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或者结婚,注意构成犯罪的只限于男方,女方不构成犯罪。比如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孙某与现役军人配偶王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共同居住,王某每天到幼儿园接女儿到孙某家中吃饭并生活,王某称孙某为“老公”,孙某称王某“宝贝”,并持续了较长时间,达到了同居要求的持续性稳定性,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昨日最高检发布的《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等典型案例》中除了破坏军婚罪外还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等七起典型案例。
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正值八一建军之际,《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将在8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从法律层面完善军人荣誉内涵,提高军人社会地位,为军人的后院、后代、后路提供有效保障,使广大官兵不再为后院分心、为后代忧心、为后路担心,全身心投入国防和军队建设。
近几年的军改和相关法律的颁布,提高了军人的地位和待遇。但是还是要在此奉劝各位妹子,不要因为迷恋那身军装而选择军婚,军人属于国家,军婚背后是舍小家为国家。如果你还没有做好长期一人生活、带娃、照顾老人的准备,请不要伤害军人。“军嫂”是千千万万个女性用自己坚守的信仰为丈夫筑起的一道保护墙,她们守护后方,让丈夫能够放心的保家卫国。如果不爱请放手,不要伤害。军婚不易,且行且珍惜。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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