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古交,女子徐某是一名现役军人,在解放军某医院服役期间,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男子王某(非军人),两人认识后,经常联系,一来二去,外表英俊、能言善辩的王某,很快便获得了女子徐某的芳心。
2019年4月1日,女子徐某和男子王某领取结婚证,成为了正式夫妻,男子王某也成为了一名光荣的军属。
然而,男子王某并没有珍惜“军属”这个光荣的身份,由于女子徐某是一名现役军人,夫妻俩聚少离多,在一起的时间很少,两人结婚不到5个月,男子王某便不甘寂寞,趁女子徐某在部队服役期间,与另外一名女子胡某好上了。
刚开始,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还是偷偷摸摸,有所顾忌,但是时间一长,二人便公开地出双入对,一起同居生活了。
据二人事后交待,自2019年5月开始,他们俩便开始了公开的同居生活。
在此期间,女子胡某明知王某已婚,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仍然与其同居,共同生活,并与王某一起生下了一个儿子。
不久,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之间的事情败露,导致现役军人徐某与男子王某的婚姻破裂,两人离婚。
(案例
随后,公安机关对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的行为立案侦查,两人均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后,公诉机关对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分别以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提起了公诉。
公诉机关对二人的指控,主要内容为:
在我国,军人担负着保家卫国、守卫边疆的特殊使命,因而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与普通家庭关系,是不一样的。
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远离家庭,夫妻之间聚少离多,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伤害军人及其家属的感情,因此,我国法律对军婚,是给予特殊保护的。
本案女子胡某,明知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而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的行为,导致现役军人徐某的婚姻破裂,女子胡某的行为,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
本案男子王某,其在与现役军人妻子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女子胡某同居生活,并与其生下一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依法构成重婚罪,应当受到法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
1、本案被告人王某,作为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有配偶而与婚外女子胡某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构成重婚罪。
2、本案女子胡某,明知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而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综上所述,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王某和胡某,分别构成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指控的罪名成立。
2022年3月3日,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胡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判决下达后,两人均没有提起上诉,认罪服法。
【律师看法】
本案女子胡某,明知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而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这里的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
现役军人,不包括复转军人以及在军队工作的没有军籍的人员,如工勤人员等。
现役军人担负着保家卫国、守卫边疆的特殊使命。他们为国尽忠,远离家庭,夫妻之间聚少离多。
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地伤害军人及其家属的感情,因此,我国《刑法》对军婚,是给予特别保护的,对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是予以严厉打击的。
这有利于稳定军心、让军人安心服役,保家卫国。
本案中,女子胡某明知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而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个儿子,最后导致徐某和王某的婚姻破裂。
女子胡某的行为,属故意破坏现役军人徐某的婚姻家庭,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有网友提出,对于破坏军婚罪中的“明知”,如何判断呢?如果被告人一口咬定其并不知道是军婚,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这里的“明知”,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明确地知道。
即被告人明确地知道,其插足、破坏的就是军婚。
比如,本案女子胡某,此前就知道徐某是现役军人,男子王某是其丈夫。
或者其在与王某同居生活期间,王某将徐某的身份,明确地告知了她等等。
2、生活中的感知和判断。
例如女子胡某在与男子王某同居生活期间,听到了他们直接打电话、发信息等,知晓了徐某是现役军人的情况。
又或者其见到了徐某穿军装的照片,合影,猜到了徐某是现役军人等。
根据上述两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可以认定女子胡某是明知的,其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自从《刑法》修改,废除通奸罪名之后,婚内出轨、“小三”插足他人家庭的现象层出不穷,此后,对于普通人来说,对“小三”和出轨者,只能道德上予以谴责。
法律上,除了《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一方违反该义务,在双方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民事赔偿外,对“小三”和出轨者,再无别的办法。
相反的,很多婚姻的受害一方,因为捉奸和抓“小三”,采取的手段不合法,一不小心便走上了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但是,唯一例外的是,挖军人婚姻的墙角,给军人配偶当“小三”,后果很严重,非常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女子胡某,就是如此。
对于破坏军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一般破坏他人家庭的“小三”,只能道德上遭受谴责,而破坏军人婚姻的“小三”,则可能构成犯罪,有“牢狱之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对于事实婚姻,自1994年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民事法律关系上,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但是,刑法上,仍然认可事实婚姻的存在,对于事实婚姻,刑法上仍视为具有婚姻的效力,可以构成重婚罪。
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本案男子王某,自己有配偶,其在与现役军人妻子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女子胡某同居生活,并与其生下一子的行为,依法构成重婚罪。
对于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本案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可能一开始是没有想到会有这个结果的,婚内出轨、当“小三”竟然要坐牢!
不但如此,子孙后代也将会为他们的行为买单,因为他们有了刑事犯罪记录后,其子女在上学、参军、就业等多方面,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代价之大,远超想象,但是,这是违法犯罪应有的代价,二人纯属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
和平年代,军人付出的是青春和汗水,正是因为他们的付出,才会有国泰民安,军人,值得全社会尊重。
而对于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法律是不会姑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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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1457号,发布了一起刑事指导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彭某为现役军人,2015年10月,彭某与侯某登记结婚,2019年6月生育一子。李某与侯某为同事关系,知悉侯某丈夫为现役军人。从2018年开始,李某与侯某开始频繁地发生性关系,在各地宾馆开房并共同居住。2020年6月,彭某怀疑侯某可能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随后委托亲子鉴定机构,对其与孩子的血亲关系进行鉴定,发现孩子与其不具有生物学父子关系。之后,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李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李某与孩子具有生物学父子关系。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侯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侯某在多地宾馆发生两性关系,长期通奸并同居,并且生育一子,导致被害人彭某与侯某婚姻关系破裂,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上诉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法律对于军婚的保护非常之严,主要是考虑到军人的特殊身份及地位,为国家做了特殊的贡献,因此无论是民事法律规范还是刑事方面,均有规定:
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也就是说,跟军人结婚了,军人如果一直在服役,没有军人的同意,是无法离婚了,除非军人主动同意离婚,或者军人有重大过错,比如家暴、出轨等。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刑事立法上,给予了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专门规定了破坏军婚罪这一罪名,对军人的婚姻进行保护。
付金雅律师解读:军人出轨算不算破坏军婚罪
不算,破坏军婚是指非军人破坏军人婚姻。军人自己出轨属于道德感情问题。
破坏军婚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它表现在:
1、行为人违反民法典婚姻篇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一、民法典中破坏军婚罪如何鉴定
军人的配偶和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时,就属于破坏军婚。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只要军人不同意,就不能离婚了吗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增强部队战斗力,体现了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关于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现役军人的范围问题。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男女军官、士兵,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2、适用条件: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或双方都不是军人的,不适用此条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只能是非军人提出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如果是军人提出离婚,没有必要征得非军人的同意,也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3、例外情况,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方要求离婚的,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比如,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4、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即在离婚问题上既要依法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具体说来,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如果其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没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离婚的,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原告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关系恶化,婚姻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离婚之必要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经其同意后可准予离婚。
付金雅律师解读:军人出轨算不算破坏军婚罪
不算,破坏军婚是指非军人破坏军人婚姻。军人自己出轨属于道德感情问题。
破坏军婚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它表现在:
1、行为人违反民法典婚姻篇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一、民法典中破坏军婚罪如何鉴定
军人的配偶和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时,就属于破坏军婚。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只要军人不同意,就不能离婚了吗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增强部队战斗力,体现了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关于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现役军人的范围问题。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男女军官、士兵,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2、适用条件: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或双方都不是军人的,不适用此条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只能是非军人提出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如果是军人提出离婚,没有必要征得非军人的同意,也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3、例外情况,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方要求离婚的,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比如,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4、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即在离婚问题上既要依法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具体说来,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如果其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没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离婚的,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原告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关系恶化,婚姻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离婚之必要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经其同意后可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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