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宜春。小帅与小美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小帅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小美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理由是小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多次出轨,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向法庭提交了小帅与第三者大量过于亲密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帅赔偿小美精神损失5万元,两个孩子由小美抚养,小帅支付孩子抚养费每人每月600元,至两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北青网综合白鹿视频
一生一世一双人,
是夫妻恩爱长久的美好祝愿,
可若婚后有一方出轨,
将当年的誓言抛之脑后,
致使美满家庭破碎,
就不需要付出代价吗?
这次,
法院出手了!
案情简介
女子李某和男子王某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然好景不长,李某发现王某不仅婚内出轨,还与他人生育了小孩。 无奈之下,她与对方在南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男方自愿赔偿女方20万元整,如果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把两个小孩户口顺利迁至女方户口所在地,并无条件配合两个孩子改名改姓,只需赔偿女方10万元整;赔偿款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结清。
离婚后,李某独自带着两个女儿生活。但王某并未配合给两个孩子改名改姓、迁移户口,也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上约定的时间及金额给付离婚损害赔偿款。忍无可忍的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0万元赔偿。
法院审理
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王某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了小孩,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对原告李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已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但原告李某仅请求赔偿100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李某支付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款10万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Q1: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Q2: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金额如何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由于每件离婚案件中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各有其特殊性,故而赔偿金数额也不尽相同。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
Q3:谁可以主张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谁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 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并未登记结婚而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出。对于与过错方配偶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Q4:何时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离婚的情形: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的情形:
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5: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提交哪些证据?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需注意应当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收集证据,诸如: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验伤证明、伤情鉴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遗弃罪或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对方过错行为或事实的照片、录音录像;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孙女士以丈夫李先生不珍惜夫妻感情、不顾及孩子感受、与她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判决二人离婚,李先生支付孙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我国民法典中有哪些规定保护“被出轨”的一方? “被出轨”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如何举证证明?婚内出轨又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呢?
以丈夫“婚内出轨”为由起诉离婚获支持
孙女士与李先生恋爱并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孙女士以李先生不珍惜夫妻感情、不顾及孩子感受、与她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将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为证明李先生存在“婚内出轨”,在庭审过程中孙女士提交了相应的录音、录像资料。
法院经审理认定,结合双方的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李先生存在婚内出轨、对婚姻不忠的行为,且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孙女士作为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李先生支付损害赔偿款,具体数额根据过错程度及实际情况确定为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孙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李先生支付孙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中关于保护“被出轨”一方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如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
3.另一方没有过错。
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王奇表示,本案中,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孙女士作为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向李先生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内出轨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举证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
在婚内出轨案件中,无过错方应当对“被出轨”这一事实举证证明,例如:可以体现一方出轨的录音录像、一方出轨后书写的保证书或悔过书、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等,此处应注意的是证据形式及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对于开房记录、执法机关的执法记录等由国家有关部门留存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王奇表示,本案中,正是因为孙女士在庭审中提供了证明李先生出轨的录音、录像资料,李先生在婚内出轨的事实才得以认定。
婚内出轨在离婚诉讼中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案件中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分界点,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通奸、与他人同居、卖淫嫖娼等行为时,不仅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更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就规定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若对“过错方”的上述行为举证证明往往是对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佐证。
另外,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
此外,过错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王奇表示,夫妻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更是法定责任,一旦有人违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越轨”、“下车”不但要承受道德上谴责,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识不易,相守更难,最后衷心祝愿天下有情人都能白头偕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
孙女士以丈夫李先生不珍惜夫妻感情、不顾及孩子感受、与她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判决二人离婚,李先生支付孙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我国民法典中有哪些规定保护“被出轨”的一方? “被出轨”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如何举证证明?婚内出轨又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呢?
以丈夫“婚内出轨”为由起诉离婚获支持
孙女士与李先生恋爱并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孙女士以李先生不珍惜夫妻感情、不顾及孩子感受、与她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将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为证明李先生存在“婚内出轨”,在庭审过程中孙女士提交了相应的录音、录像资料。
法院经审理认定,结合双方的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李先生存在婚内出轨、对婚姻不忠的行为,且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孙女士作为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李先生支付损害赔偿款,具体数额根据过错程度及实际情况确定为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孙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李先生支付孙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中关于保护“被出轨”一方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如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
3.另一方没有过错。
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王奇表示,本案中,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孙女士作为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向李先生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内出轨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举证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
在婚内出轨案件中,无过错方应当对“被出轨”这一事实举证证明,例如:可以体现一方出轨的录音录像、一方出轨后书写的保证书或悔过书、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等,此处应注意的是证据形式及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对于开房记录、执法机关的执法记录等由国家有关部门留存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王奇表示,本案中,正是因为孙女士在庭审中提供了证明李先生出轨的录音、录像资料,李先生在婚内出轨的事实才得以认定。
婚内出轨在离婚诉讼中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案件中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分界点,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通奸、与他人同居、卖淫嫖娼等行为时,不仅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更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就规定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若对“过错方”的上述行为举证证明往往是对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佐证。
另外,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
此外,过错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王奇表示,夫妻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更是法定责任,一旦有人违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越轨”、“下车”不但要承受道德上谴责,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识不易,相守更难,最后衷心祝愿天下有情人都能白头偕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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