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
夫妻二人走到一起是莫大的缘分,在生活中理应遵守互相忠实、互相关爱、相互扶养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一方违反了夫妻间的义务,势必对另一方的合法权利造成侵犯,使无过错的一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过错方的加害行为能够得到惩罚,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害能够得到救济和补偿。
那么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如何确定呢?我们就此探讨一下。
结合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5点:
(一)一方对婚姻存在过错
想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以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为前提。细品之,这里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行为人不仅实施了损害行为,主观上还要有过错;第二,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如果离婚并非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则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二)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兜底条款,当一方在婚姻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过错行为,能够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过错”的,则无过错方同样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另一方不存在过错
根据法条规定,夫妻双方只有无过错方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倾向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使其遭受的侵害得到补偿和救济。但如果夫妻双方均违反婚姻家庭义务,均有过错,则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四)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需要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无过错方才可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加以确定。
(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以此项法律规定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要求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害结果必须是因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导致的,且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应为“双方离婚”。
(一)诉讼离婚
通常来讲,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且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情形,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如果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中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当然也可以在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二)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以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如果你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不会再支持你的请求了。
接下来要讲的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在了解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后,如何确定具体的金额呢?这里我们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来向大家说明。
案例一:(2015)年西民初字第02348号
本案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不仅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还严重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案例二:(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843号
本案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在外租房同居,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且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所以,被告对于婚姻关系的破裂存在过错,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经济负担能力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8万元。
案例三:(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615号
本案被告长期将原告关在小铁屋中限制其自由,其行为足以构成法律规定的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不仅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并成为促使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因,法院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又因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酌定赔偿金为2万元。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知道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是固定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常会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认错态度、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受害方遭受损害的程度等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此外要注意,过错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以上是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对此你有哪些看法?欢迎评论、点赞、收藏,我会及时回复的。
我们知道一般离婚时若没有签订婚前协议,双方是需要划分财产的,而有时候会牵扯到赔偿金的事项。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离婚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补偿金一般指损害赔偿金。对于离婚补偿金的规定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而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需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首先来看物质损害层面的赔偿,这方面的赔偿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举个例子双方监护人有一方长期不承担孩子抚养的,赔偿权利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这期间孩子的各方面的抚养费用。以及在婚期间因为家庭的事务而对外所借的款项,也需要让对方承担一部分,总的来说婚内的一切经济性费用都可以在此考虑范围内,前提是一定要合理合法。
其次考虑精神损害层面的赔偿,我们在查阅上述规定文件中,其规定损害赔偿金应当由法院酌情考虑全部因素来决策,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过错程度;导致精神损害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精神损害的具体后果;对方可能因此产生的获利情况;对方自身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案件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总的来说,具体离婚赔偿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这里可以给出一份一般性的方案,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3000元;而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5000元;侵害行为特别恶劣的、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的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决定,可能会比上述赔偿要高一些。
由于导致精神损害的因素有很多,不同的案件需要进行不同的分析,因此赔偿数额也会有所不同,具体细节法律对此并没有限制其上限。
离婚补偿金不是小事情,关系到两人的财产分配和情感问题,而在此类事项上一定要谨慎考虑自身的情况。
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现将法条推荐给大家,可以根据相关法条进行了解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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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日报记者 张雪泓
□ 法治日报通讯员 朱珺
魏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与妻子齐女士离婚。齐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劳务,据此要求魏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款20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魏先生支付齐女士经济补偿款5万元。家务活干得多就能获得补偿吗?离婚时,什么情况下能够获取经济补偿呢?经济补偿又该如何计算呢?看看法官如何回答。
问:法律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济补偿款是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诉求,依据主要集中在“家务劳动”方面。对此,我国民法典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请离婚经济补偿。家务劳动的价值虽然无法直接通过市场价值进行衡量,但家务劳动涉及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且为另一方的事业发展以及孩子、老人的安稳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民法典此举意在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更好地平衡和保护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牺牲的一方的合法权利。
像魏先生和齐女士的离婚纠纷,法院判决是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魏先生和齐女士的退休金收入情况、双方的年龄以及齐女士所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双方日常生活片段等因素,齐女士确实负担了主要的家庭劳务,因此支持齐女士要求经济补偿的主张,但考虑到魏先生的收入水平,齐女士所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综合各项因素对补偿数额进行了调整。
问:离婚后还能提起离婚经济补偿吗?
答: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包括在协议离婚以及离婚诉讼中提出。如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或经判决离婚,一方再行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
这是因为离婚经济补偿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家庭劳动一方的权利,其有权利主动选择是否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该项主张。客观上来说,离婚经济补偿享有的权利主体明确,离婚时提出该请求亦不存在客观障碍。因此,为了便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的生活,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离婚当时,离婚后不能再找后账。
问:如何对离婚经济补偿进行举证?
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其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但由于家务劳动多为家庭生活内部事宜,很难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举证较难。考虑这一因素,法官一般会要求主张经济补偿一方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可尝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举证:可通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可通过提交相关门诊、住院病历等材料对照料老人、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予以证明;可通过提交与孩子老师、培训机构等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予以证明。
问: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该如何计算呢?
答:离婚经济的补偿方式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先,如离婚双方能够就离婚经济补偿办法进行协商,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协商的办法不持异议。如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依法判决。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负担家务一方承担家务劳动的时长、家务劳动的种类,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成就,如学历学位、专业职称、职业资格、知识产权等,以及另一方的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对离婚经济补偿酌定最终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将失去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意义。
□ 法治日报记者 张雪泓
□ 法治日报通讯员 朱珺
魏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与妻子齐女士离婚。齐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劳务,据此要求魏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款20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魏先生支付齐女士经济补偿款5万元。家务活干得多就能获得补偿吗?离婚时,什么情况下能够获取经济补偿呢?经济补偿又该如何计算呢?看看法官如何回答。
问:法律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济补偿款是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诉求,依据主要集中在“家务劳动”方面。对此,我国民法典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请离婚经济补偿。家务劳动的价值虽然无法直接通过市场价值进行衡量,但家务劳动涉及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且为另一方的事业发展以及孩子、老人的安稳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民法典此举意在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更好地平衡和保护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牺牲的一方的合法权利。
像魏先生和齐女士的离婚纠纷,法院判决是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魏先生和齐女士的退休金收入情况、双方的年龄以及齐女士所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双方日常生活片段等因素,齐女士确实负担了主要的家庭劳务,因此支持齐女士要求经济补偿的主张,但考虑到魏先生的收入水平,齐女士所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综合各项因素对补偿数额进行了调整。
问:离婚后还能提起离婚经济补偿吗?
答: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包括在协议离婚以及离婚诉讼中提出。如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或经判决离婚,一方再行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
这是因为离婚经济补偿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家庭劳动一方的权利,其有权利主动选择是否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该项主张。客观上来说,离婚经济补偿享有的权利主体明确,离婚时提出该请求亦不存在客观障碍。因此,为了便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的生活,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离婚当时,离婚后不能再找后账。
问:如何对离婚经济补偿进行举证?
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其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但由于家务劳动多为家庭生活内部事宜,很难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举证较难。考虑这一因素,法官一般会要求主张经济补偿一方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可尝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举证:可通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可通过提交相关门诊、住院病历等材料对照料老人、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予以证明;可通过提交与孩子老师、培训机构等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予以证明。
问: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该如何计算呢?
答:离婚经济的补偿方式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先,如离婚双方能够就离婚经济补偿办法进行协商,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协商的办法不持异议。如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依法判决。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负担家务一方承担家务劳动的时长、家务劳动的种类,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成就,如学历学位、专业职称、职业资格、知识产权等,以及另一方的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对离婚经济补偿酌定最终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将失去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意义。
不可取的离婚取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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