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往往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对有些人来说,令他们感到痛苦的是感情破灭带来的悲伤,而对另一些人来说,令他们感到痛苦的,是即将要给出去的经济补偿。
在离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双方通常会在经济方面发生诸多争执,想要顺利取得应得的经济补偿,一般是比较困难的,而且对于经济补偿的认定数量,双方也很难确定下来。
那么,在离婚的时候,该如何获得经济补偿或者说赔偿呢?
现实生活中,总有一部分人认为女性在结婚之后就应该完全归属于家庭,但遵从这样的想法所生活的女性,往往很难保证自身的权益。
小王与小美在大学时就已经开始“谈朋友”,毕业之后,感情甚佳的两人很快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小王与小美家境都不富裕,因此结婚之后,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了工作当中。在不懈努力之下,这对年轻夫妻终于买下了属于自己的新家,过上了相对舒适的生活。
经济条件好转之后,小王与小美便想要一个孩子,很快,小美就如愿以偿的怀孕了。不过在小美怀孕之后,小王出于照顾妻子身体的考虑,便提出让小美辞职专心安胎,自己赚钱养家。面对丈夫的请求,小美自然是答应了。
原本小美认为生完孩子之后,自己很快就可以返回工作当中,但令她没想到的是,养育孩子并不容易,仅凭年迈的母亲一人带孩子,她实在是放心不下。
最终因为家中的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小美决定先将工作放在一旁,专心照顾他们,等孩子上学了再工作。而对于妻子的决定,小王也表示赞同。
令小美没有想到的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小王逐渐开始嫌弃起她每天“闲”在家里不工作,也不继续打扮自己了。
因为需要照顾老人孩子和丈夫,小美不得不改变自己的作息习惯,每天很早便起床为一家人张罗饭菜。白天,小美需要照顾孩子,收拾房间,打理家中环境,夜晚来临时,她还需要将孩子哄睡着,才能得到真正的休息。
时间一久,忙碌的小美便不再开始化妆打扮,与小王讨论得最多的话题,也从风花雪月变为了柴米油盐。
小美的转变让小王很不适应,他开始认为小美已经失去了自己所追求的那种美好个性,心中逐渐对小美产生了厌弃。
时间一久,小王还与女同事搞起了暧昧。他不仅长时间与女同事在外同居,并且还声称对方才是和自己有共同话题的灵魂伴侣。
在又一次争执无果之后,两人决定离婚。不过在协商细节的时候,小美与小王却出现了分歧。
小美认为最开始是小王让自己辞去工作在家做家庭主妇的,多年来,自己也一直兢兢业业的照顾着孩子和丈夫,既然如今有错的一方不是自己,那自己就应当拿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但小王却认为,妻子平时的零用钱都是
协商无果之后,两人来到法院,请法院给出一个结果。
如小美一般遭遇的,其实大有人在。他们在为家庭辛勤付出之后却不被理解和认同,最终更是被指责无趣,导致最后走向离婚的末路。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小美与小王的情况,就属于这种。结婚生子之后,小美一直在家中照顾孩子和丈夫,虽然并没有工作,但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应当得到一定经济补偿。
此外,小王的出轨行为也是小美争取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在我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小王在妻子忙于照顾家人的时候与女同事出轨,并且长时间与对方同居,这既是造成双方感情破灭的最重要原因,也属于上述法规提到的情况。无论是从道德还是从法律层面,小王都应当对小美进行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需要给付小美一定的赔偿金,此案终于告一段落。
现实生活中,不乏因为需要照顾家庭而放弃了自己的工作甚至兴趣爱好的一方。出门前的暖心饭菜,回家后的温馨问候,干净整洁的房间,舒适温暖的衣物,这些看似再普通不过的东西,却是他们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才创造出来的。
然而,他们的付出却总是受到配偶的忽视质疑,甚至还会因为“过于清闲、不懂体恤”而被抛弃。尽管法律不能够挽救一段破灭的感情,但是却能够为处于弱势的一方争取合法权益,不至于让他们多年付出,最终化为乌有。
在感情破裂之后,当断则断其实是很多夫妻的最好选择,但因为经济方面的问题,不少人都只能将不满埋在心里,继续维持着已经濒临破碎的婚姻。#头条创作挑战赛#
家庭的和谐美满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中国传统文化中,男主外,女主内,妻子在家收拾家务,抚育孩子,这些付出却很难用金钱衡量。那么,离婚时,妻子的贡献会被忽略吗?江苏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全职太太最终获200万元经济补偿。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王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陈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后陈某有外遇,王某苦心规劝无果,夫妻感情破裂,无奈之下诉请法院离婚。王某认为,婚后陈某在外从事公司经营,王某作为全职太太在家抚育一双子女,辛勤操持家务,让陈某专心经营公司,而自己多年来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且已与社会脱节。如今,陈某事业有成,子女已长大成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给付经济补偿。
最终,经法官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被告均自愿离婚。婚生子由被告陈某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原告王某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商品房(现原告居住)归原告所有;所购买商铺由原、被告各享有1间。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陈某自愿补偿原告200万元。
主审法官指出,家务补偿并非民法典新创,原《婚姻法》对此有模糊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大多夫妻采用夫妻财产共有制度,故该规定缺乏操作性,审判实务中碰到的少之又少,法律条文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未能真正得到落实。(新闻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个条文是民法典首创,但其立法思想来自2001年修订的原《婚姻法》第四十条,民法典的新规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尊重女性、鼓励奉献的原则,是立法的进步。
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思想都是要求女性相夫教子,男性在外打拼,提供全家的经济
但是家务的付出也是付出,而且在立法者看来,是一种很重大的付出。可惜的是,这种付出很难用金钱衡量,就好像我们不能判断出今天妈妈洗了10件衣服值多少钱。这就给女性在离婚时带来了不利因素——男人挣多少钱一目了然,女人做的家务却不能衡量,一般眼光下,显然是男人对家庭付出更多。在此背景下,《民法典》规定,对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予以补偿。
司法实践中,家务劳动补偿常见于一方全职照顾家庭的情形。全职照顾家庭一方不仅提供了更多家务劳动价值,并且因此牺牲了继续教育深造、提升个人职业能力等机会,导致可期待的工资收入损失以及劳动力市场价值减损。但全职照顾家庭并非获得家务劳动补偿的必要条件,如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常年操持家务,家务劳动付出明显多于另一方,法院亦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支持补偿请求。
例如下面这个案例。
此案中,全职太太刘某在生育后放弃工作,照顾子女,操持家务,最终在离婚时获得高达93万的家务劳动补偿。
另外,许多朋友对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确定怀有疑惑,司法实践中,有的人补偿数额巨大,就比如新闻案例,竟获得200万元补偿,而有人只能获得区区几万元。
事实上,家务劳动补偿没有明确的标准。我们看法条原文也可以看出,补偿数额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才由法院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判断因素大概有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长短、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多少、家务劳动对家庭贡献的大小等。
新闻案例中,200万元的补偿数额也是陈某自愿付出的。对于并不富裕的家庭,甚至不可能掏出200万现金,当然不会确定这么高的补偿数额。
还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补偿金并非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而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从应当支付补偿金一方的个人财产中扣除,如此才充分体现“补偿”的价值。这是非常重要的,有的新闻媒体为吸引眼球,故意混淆视听,将离婚时一方获得的全部财产当作家务劳动补偿,这个数额当然会非常高。而事实上,一旦去除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部分,单纯的家务劳动补偿并不多。
法律对社会有指引作用,好的法律应该能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在这个意义上,《民法典》关于离婚家庭劳动补偿制度的设计是非常值得称赞的。这才是对女性真正的尊重!
妻子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后丈夫起诉离婚,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男方向全职在家照顾女儿的女方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林某与妻子杨某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为了照顾女儿等家人,杨某遂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后来,双方因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等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林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感情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杨某不同意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杨某认为,林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了工作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如果离婚,女儿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注重倾斜保护,并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林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林某离家并租房居住,女儿继续由杨某抚养照顾。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某与杨某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二人女儿的读书情况、林某的居住情况以及女儿自己的意愿等因素,法院确认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林某与杨某的房屋、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车辆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杨某自女儿出生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某与杨某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分别归林某、杨某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及资产方面由双方平均分割;林某支付杨某经济补偿款1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史梓敬
妻子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后丈夫起诉离婚,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男方向全职在家照顾女儿的女方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林某与妻子杨某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为了照顾女儿等家人,杨某遂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后来,双方因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等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林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感情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杨某不同意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杨某认为,林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了工作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如果离婚,女儿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注重倾斜保护,并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林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林某离家并租房居住,女儿继续由杨某抚养照顾。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某与杨某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二人女儿的读书情况、林某的居住情况以及女儿自己的意愿等因素,法院确认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林某与杨某的房屋、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车辆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杨某自女儿出生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某与杨某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分别归林某、杨某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及资产方面由双方平均分割;林某支付杨某经济补偿款1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史梓敬
婚姻法女方怀孕期间可以离婚吗?婚姻法女方怀孕期间可以离婚吗知乎
来看看婚姻法对于是否能够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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