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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6个月离婚怎么赔偿?(怀孕6个月离婚怎么赔偿?)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12 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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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女方流产后离婚有赔偿吗?

女方流产后离婚不一定有赔偿。因为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女方流产离婚必须要给予赔偿一般来说,只有当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才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如果男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女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诉讼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1.离婚起诉状两份。


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如果原件丢失,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3.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5.如果双方对共同财产有争议,那么要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


起诉离婚需不需要交诉讼费

如果夫妻双方进行离婚诉讼,肯定是需要交纳离婚诉讼费的。法律快车提醒您,离婚诉讼费的案件一般在50元到300元左右,需要根据财产分割来进行实际进行判断,如果超过20万的财产就要交纳0.5%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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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您了解多少

为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为“老百姓办实事”工作,菏泽中院联合十个县区法院开展“六 N”宣传活动(一次庭审直播 、一次执行直播、一次法庭宣传、一次法官普法传播、 一批典型案例推送、一批先进典型,并根据各县区法院工作需求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等)。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将集中推出一批婚姻家庭典型案例,敬请期待!




原告杨某诉请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价值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等原因,原、被告经常吵架。近年来,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怀疑原告作风有问题,双方为此曾吵闹多次。另外,被告不尊重原告的父母,对原告父母恶意辱骂;要求原告与原告姐姐断绝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20年7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被告不仅不关心孩子和家庭,而且与其弟弟恶意串通,编织虚假事实,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偿还4万元借款。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望判如所请。


被告朱某辩称




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2011年生育一女。两人经4年的美好青春时光从相识到婚配;婚庆之前即喜得贵子,结婚大喜之后,又再添女婴,可谓喜庆连连,儿女双全,家庭幸福!婚后二人生活条件不断提高,通过共同努力购买了两台挖掘机,购买第二台挖掘机时因钱不够,被告弟弟借给了4万元。原本幸福的生活,却因原告与异性纠缠暧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缝。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夫妻情分已尽。女儿一岁多,由被告来抚养;共同财产“吉利轿车”如原告所说作价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结婚多年,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被告请求原告给予离婚补偿4万元;原告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婚生女由朱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 000元;


四、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 000元;


五、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 000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在较为弱势的地位。本案,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目的,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离婚经济补偿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42条、第1043条、第1059条、第1062条均是对夫妻间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文稿:梁春丽 成武法院 杨晟斌


经济补偿金应支付抚养费

案情:2013年,邓某(男)与何某(女)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小邓随何某共同生活,邓某自2013年9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3500元。同年11月30日,邓某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用人单位给付邓某3个月经济补偿金和3个月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随后,邓某以失业为由,请求法院降低抚养费至每月人民币100元。


分歧:关于邓某能否请求降低抚养费至每月人民币100元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邓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为:邓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处于失业状态,负担能力明显下降,而经济补偿金系对其在失业期间的补偿,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应用来支付抚养费。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抚养费支付的前提是父母具有收入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经济补偿金应否用来支付抚养费,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1、非直接抚养方负担能力认定的复杂化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离婚后很多非直接抚养方千方百计推诿、逃避自己的抚养责任。因此,确定非直接抚养方的负担能力亦成为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的难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仅规定“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作为衡量非直接抚养方负担能力的标准。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的不断丰富,员工跳槽、转岗等越来越普遍,公民个人收入取得的形式趋向多样化和隐蔽化,超出上述两种收入情况的越来越多,由此导致查明、认定非直接抚养方负担能力的司法难度增大。这要求少年司法从抚养费的本质属性出发,以实现儿童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积极能动司法,最大程度地查明、认定非直接抚养方的负担能力。


2、经济补偿金属于“固定收入”


非直接抚养方领取经济补偿金后,但未再就业前,能否以此认为自己无收入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为了满足劳动者离职后在一段时间内生活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特有的费用,可以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学理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赔偿责任说等。然而,不管是何种学说,被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能面临着或长或短的失业期,经济补偿金正是为了满足劳动者在可能的失业期内的生活需要而设定的,以保障劳动者顺利度过失业期,为其再就业提高一定的保障。而支付抚养费,亦是劳动者生活需要的一部分,同时,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折算成相应月份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在折算的月份内,经济补偿金相当于劳动者的固定收入。在这个意义上,非直接抚养方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相当于领取了数月的“固定收入”,在相应月份内其是具备抚养能力的。


3、邓某失业后的负担能力认定及限度


对于邓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邓某已经领取了6个月的经济补偿和额外经济补偿共计13万余元,其在失业6个月内仍有支付小邓抚养费的能力,其应履行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的承诺,对邓某要求自2013年12月起降低抚养费至1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邓某可于失业6个月后,视经济情况另行诉讼调整抚养费数额。最终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后邓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并指出,即使没有工作,抚养子女仍是父亲应尽的义务,且邓某正值壮年,通过自身努力,应该可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孩子的父母双方应该共同协商,尽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


案情:2013年,邓某(男)与何某(女)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小邓随何某共同生活,邓某自2013年9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3500元。同年11月30日,邓某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用人单位给付邓某3个月经济补偿金和3个月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随后,邓某以失业为由,请求法院降低抚养费至每月人民币100元。


分歧:关于邓某能否请求降低抚养费至每月人民币100元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邓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为:邓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处于失业状态,负担能力明显下降,而经济补偿金系对其在失业期间的补偿,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应用来支付抚养费。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抚养费支付的前提是父母具有收入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经济补偿金应否用来支付抚养费,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1、非直接抚养方负担能力认定的复杂化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离婚后很多非直接抚养方千方百计推诿、逃避自己的抚养责任。因此,确定非直接抚养方的负担能力亦成为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的难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仅规定“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作为衡量非直接抚养方负担能力的标准。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的不断丰富,员工跳槽、转岗等越来越普遍,公民个人收入取得的形式趋向多样化和隐蔽化,超出上述两种收入情况的越来越多,由此导致查明、认定非直接抚养方负担能力的司法难度增大。这要求少年司法从抚养费的本质属性出发,以实现儿童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积极能动司法,最大程度地查明、认定非直接抚养方的负担能力。


2、经济补偿金属于“固定收入”


非直接抚养方领取经济补偿金后,但未再就业前,能否以此认为自己无收入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为了满足劳动者离职后在一段时间内生活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特有的费用,可以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学理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赔偿责任说等。然而,不管是何种学说,被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能面临着或长或短的失业期,经济补偿金正是为了满足劳动者在可能的失业期内的生活需要而设定的,以保障劳动者顺利度过失业期,为其再就业提高一定的保障。而支付抚养费,亦是劳动者生活需要的一部分,同时,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折算成相应月份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在折算的月份内,经济补偿金相当于劳动者的固定收入。在这个意义上,非直接抚养方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相当于领取了数月的“固定收入”,在相应月份内其是具备抚养能力的。


3、邓某失业后的负担能力认定及限度


对于邓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邓某已经领取了6个月的经济补偿和额外经济补偿共计13万余元,其在失业6个月内仍有支付小邓抚养费的能力,其应履行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的承诺,对邓某要求自2013年12月起降低抚养费至1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邓某可于失业6个月后,视经济情况另行诉讼调整抚养费数额。最终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后邓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并指出,即使没有工作,抚养子女仍是父亲应尽的义务,且邓某正值壮年,通过自身努力,应该可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孩子的父母双方应该共同协商,尽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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