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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赔偿金额是怎么算的呢(离婚精神赔偿金额是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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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1 18: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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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本文分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含义以及构成要件以及离婚精神损害案件的具体操作。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有损害就有赔偿,无损害无赔偿。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


本文分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含义以及构成要件以及离婚精神损害案件的具体操作。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有损害就有赔偿,无损害无赔偿。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而对于离婚过错赔偿赔偿,可分为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离婚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应以离婚所受的财产实际损失为限。


  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即是种非财产上损害,而这种非财产上损害其实质就是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并因配偶权的侵害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始于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行,且《民法通则》也从总体上确认了配偶身份权的存在,但却没有配置侵权民事责任,所以《婚姻法》专门规定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来调整婚姻家庭中对无过错方的侵权。调整这一问题的制度在日本民法中又称其为离婚抚慰金制度,有时亦称为离婚原因抚慰金制度。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须有法定违法行为;即配偶一方实施了违背《婚姻法》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而受到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精神创伤是指有过错的配偶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致使离婚,造成过错方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并造成无过错方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须有主观过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而言,只需侵害人具有过错即可。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但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过错而言,一般过失是不能构成的,只有在重大过失和故意的情况下方可构成。而这里的重大过失是指,侵权人违反夫妻间基本的注意义务,即侵权人完全可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夫妻关系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而怠于注意并不为相当准备。而配偶一方由于一时疏忽之轻过失所造成的侵权行为,因其违法性不高,基于家庭和谐之考虑,尚属“情有可原”,应认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为宜。②[page]


  二、关于离婚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操作。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为离婚案件中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离婚中的精神赔偿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论是协议离婚的情形,还是诉讼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均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将协商一致的损害赔偿数额及给付时间约定纳入离婚协议的内容;而诉讼离婚时,双方也可就赔偿形式、数额及给付时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间。


  我国的新《婚姻法》未作解释,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离婚时未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因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宗旨在于填补损失,慰抚无过错方的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精神损害仅限于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通过以上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概念的阐述,笔者现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及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发表下个人见解。


  (一)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我国台湾学者将离婚损害分为离因损害、离婚损害。离婚损害其实质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即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离婚损害是离婚本身对婚姻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前者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后者应是法律上对弱者保护的特殊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际上规定了离因损害,司法实践中对因离婚对弱者造成的损害,因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采取分割财产时对弱者适当照顾的原则进行救济。笔者认为,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权益,将来修改《婚姻法》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进行明确时,都应从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从构成离婚损害的角度来分析,离婚本身应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这体现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是男女双方为了永久相伴生活并负起婚姻家庭的社会责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结婚证书是这种协议的法定书面形式。就此而言,婚姻作为合同或相当于合同,一方提出离婚(无论理由、目的是什么可看做是合同一方毁约),经法院或相关部门调解无效,导致婚姻家庭解体的,正常履行婚姻义务的配偶方自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学者认为,这种精神损害,依侵权行为理论解释,在法的构成上,尚属不足,如果解释为救济因离婚所产生的损害而设定的法律保护政策较为妥当。[page]


  ③《日本民法典》有类似的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


  ④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建议《婚姻法》规定离婚本身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法律依据。在亲属法中配偶关系是血亲、姻亲得以产生的基础,离婚事实的产生受到损害的受害方,不仅是婚姻合同中的另一方配偶,还包括合同受益人,即配偶的子女和与配偶双方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父母,从发挥家庭的社会功能来讲,把离婚本身作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利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这是建议《婚姻法》规定离婚本身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现实依据。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因过错方侵权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法律应从符合侵权行为构要件的离婚原因中,选择对婚姻关系危害较严重的情形,将其规定为离婚侵权行为。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婚外性行为。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质要求,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的表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各种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的案例也是举不胜举。随着国门打开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为愈演愈烈,对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也日益严重。笔者认为,应当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婚外性行为有下例6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养情人、卖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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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有什么?

一、精神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有什么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


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1)适当补偿原则。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因此,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诉讼主体本身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适用这一原则的必要性。


(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此原则赋予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离婚案件,这些情况被判精神损害赔偿!上案例~


转自:湖南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小浩与小琳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


但好景不长


因小浩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等原因


小琳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海宁法院判令两人离婚


各自抚养一个孩子


并让小浩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5万元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小浩、小琳系自主婚姻,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由于两人在夫妻相处中未正确处理好家庭及夫妻感情关系,特别是小浩生活作风不检点,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且还曾因嫖娼被治安拘留12天,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原告小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树立优良家风,但本案中被告结婚后的相关行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中具有重大过错,故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损害赔偿。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海宁法院酌定小浩赔偿小琳精神损害2万元。




再说一个故事






秦珺生下佳佳的那一天,向庆觉得自己是这世间最幸福的人,这个呱呱坠地的小生命是两人爱情的结晶,从此以后,一家三口、三餐四季。


但是,随着佳佳渐渐长大,周围人对佳佳容貌的闲言碎语,让向庆的心里打起了鼓。终于在佳佳四岁的时候,他做了一个决定,亲子鉴定!结果出来那一天,向庆感觉自己头上的那一片天黑了,他感受到了欺骗与背叛的滋味。为什么!为什么!


多年的真心终究是错付了,痛彻心扉之后向庆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沅江市法院起诉离婚,由秦珺返还佳佳自出生以来的抚养费用,并要求秦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中均为化名)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子女的费用应当由父母承担。秦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向庆的非亲生女儿,导致向庆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佳佳进行了抚养。向庆既非佳佳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没有抚养佳佳的法定义务,秦珺因向庆对佳佳的抚养而减少了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而向庆因对佳佳的抚养造成了自己不应有的支出,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秦珺应当返还向庆支付的抚养费用。


同时,由于秦珺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生女,未告知向庆实际情况,使向庆误认为佳佳是自己的亲生女儿,秦珺的行为存在过错。向庆遭受欺骗,不但要承受抚养了近四年的女儿非亲生的现实,而且还要承受社会公众对该事件评价的压力,其精神显然会受到伤害,因此,秦珺应当赔偿向庆的精神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秦珺返还相关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万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何种情形下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夫妻间的关系


如果真的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


离婚也是一种选择


但若存在无过错方和有过错的一方


无过错方记得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哦



转自:湖南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小浩与小琳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


但好景不长


因小浩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等原因


小琳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海宁法院判令两人离婚


各自抚养一个孩子


并让小浩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5万元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小浩、小琳系自主婚姻,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由于两人在夫妻相处中未正确处理好家庭及夫妻感情关系,特别是小浩生活作风不检点,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且还曾因嫖娼被治安拘留12天,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原告小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树立优良家风,但本案中被告结婚后的相关行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中具有重大过错,故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损害赔偿。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海宁法院酌定小浩赔偿小琳精神损害2万元。




再说一个故事






秦珺生下佳佳的那一天,向庆觉得自己是这世间最幸福的人,这个呱呱坠地的小生命是两人爱情的结晶,从此以后,一家三口、三餐四季。


但是,随着佳佳渐渐长大,周围人对佳佳容貌的闲言碎语,让向庆的心里打起了鼓。终于在佳佳四岁的时候,他做了一个决定,亲子鉴定!结果出来那一天,向庆感觉自己头上的那一片天黑了,他感受到了欺骗与背叛的滋味。为什么!为什么!


多年的真心终究是错付了,痛彻心扉之后向庆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沅江市法院起诉离婚,由秦珺返还佳佳自出生以来的抚养费用,并要求秦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中均为化名)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子女的费用应当由父母承担。秦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向庆的非亲生女儿,导致向庆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佳佳进行了抚养。向庆既非佳佳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没有抚养佳佳的法定义务,秦珺因向庆对佳佳的抚养而减少了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而向庆因对佳佳的抚养造成了自己不应有的支出,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秦珺应当返还向庆支付的抚养费用。


同时,由于秦珺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生女,未告知向庆实际情况,使向庆误认为佳佳是自己的亲生女儿,秦珺的行为存在过错。向庆遭受欺骗,不但要承受抚养了近四年的女儿非亲生的现实,而且还要承受社会公众对该事件评价的压力,其精神显然会受到伤害,因此,秦珺应当赔偿向庆的精神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秦珺返还相关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万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何种情形下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夫妻间的关系


如果真的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


离婚也是一种选择


但若存在无过错方和有过错的一方


无过错方记得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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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2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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