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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女方还能要求赔偿吗知乎(协议离婚后女方还能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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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1 1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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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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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后,还能要求出轨的一方赔偿吗?北京律师以案说法

导读:在影视作品中,原配与小三的斗争花样总是层出不穷。但很少有讲原配到底是怎么找出轨的丈夫讨回公道的电视剧。俗话讲,一个巴掌拍不响,这出轨肯定不是一个人的问题,出轨的丈夫肯定也得付出一些代价!那有人就问了,早先不知道离婚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现在都已经协议离婚了,还能让他付出代价吗?今天我就告诉您,能!曾经协议离婚一年后就不能再要赔偿,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随时都可以要赔偿了,不再受时间限制!本文结合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分析,值得一读。


出轨是很多人离婚的原因之一


【案例】:王伟和黄文俩人是大学同学,王伟一直很喜欢黄文,追了黄文四年。黄文从一开始很抗拒王伟,到逐渐接受这个人的存在,再到被王伟日复一日地追求给打动,终于在毕业的时候答应王伟和他在一起了。没多久俩人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便顺其自然的领证结婚了。婚后生活也十分甜蜜,但王伟的工作要经常出差,十天半个月见不到是常事。黄文刚开始还不适应,经常和王伟闹脾气,这个时候王伟就会说是为了赚钱养家,没办法。渐渐地,黄文适应了这种生活,觉得自己每天在家逛逛街、养养花也挺好。可突然有一天,他们的大学同学张章在微信上给黄文发了一张图片,图片里一个年轻女人挽着王伟大胳膊,头靠在他的肩膀上。黄文顿时觉得晴天霹雳,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后来王伟在黄文的追问下,自己亲口承认与小三同居半年了。黄文心如死灰,在闺蜜的建议下,她迅速与王伟离了婚,摆脱了这段婚姻,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但黄文后来越想越觉得不解气,觉得太便宜王伟了!于是就找到了我们。


我们建议黄文起诉王伟,要求王伟赔偿。王伟和黄文离婚后,她还能要求王伟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黄文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在离婚后就可以起诉赔偿!


民法典关于感情破裂的新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上述案件中,王伟就属于“婚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形。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黄文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起诉王伟,要求其赔偿。但如果黄文在离婚时脑子一热,心一软,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黄文的诉讼请求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了。而关于这一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后是有变化的,这一变化更有利于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旧的《婚姻法》时代,离婚后起诉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是有一年的时间限制的!过了时间法院就不会支持了!


离婚后损害赔偿的时间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按照以前《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黄文在和王伟离婚一年后提出要求王伟赔偿,那么法院就不会支持黄文的诉讼请求。但现在司法解释删除了一年的时间限制,更好地实现了这一法条保护婚姻中弱势群体的利益。


出轨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


那有人可能会问,如果对方没有与他人同居,只是出轨了,协议离婚后我能请求赔偿吗?


这个问题其实就在于法院怎么认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加了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有其他重大过错”实际上就是兜底条款,法官可以自由解释它到底包括哪些情形。比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起离婚案件中,法官就认为一方出轨导致婚姻破裂的,出轨方就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在这个案件中,男方徐某自认出轨多次,双方曾短暂的复合过,但后来徐某又再次出轨。虽然如此,但徐某表示对女方孙某还有感情不想离婚。法院认为,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孙某曾挽救婚姻,但在短暂的共同生活期间孙某再次出轨,徐某对婚姻不忠的行为严重伤及孙某的感情,双方之间丧失信任基础,孙某离婚意愿强烈。徐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未对挽救婚姻提出合理规划及可行方案,上述情形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由此,法院判据徐某和孙某离婚,徐某要支付给徐某赔偿金。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出轨”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也就是说,《民法典》新增这一项后,如果因为一方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出轨方可被认定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所以,如果对方只是出轨,还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您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起诉要求赔偿,最后的结果要看法院如何认定。


我认为,这一规定无疑是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而且更加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因此,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更是要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利用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


如有您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咨询。


离婚后,还能要求赔偿吗





案情简介:


2000年,小李和小丽领证结婚。婚后生活一直不错,由于小李不想要孩子,小丽也就同意了他,于是二人做了丁克一族。而后,双方将精力都放在了工作上,生活逐步进入了平淡期。2018年,小李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了离婚。小丽没有纠缠,很快双方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后2个月,小丽发现小李和别人生下一个孩子。小丽认为,小李当年不想要孩子,自己才没有生育。如今,小丽已经40多岁,错过了生育的最佳年龄,而小李却和别人生下了孩子。小丽认为小李是一种背叛,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予以赔偿。


法律分析:


1、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双方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小丽提出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双方在离婚时,小丽也并没有放弃该项请求权;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小丽与小李离婚2个月后,其他女人就为小李生下一子,显然小李与小丽婚姻存续期间,小李就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存在过错,因而应当向小丽承担赔偿责任。


离婚女方要求经济补偿的条件是什么?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咨询

今天休息,李晓娟律师看了一下之前写过的文章,竟然没有写过《民法典》新增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即便,离婚案件对离婚经济补偿判决金额不高,它也是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是法律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我们可以一起来了解一下。




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对离婚经济补偿作出了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此,杭州专业离婚律师需要从七个方面进行深入解读。


第一,不受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的限制。


《民法典》对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不受夫妻财产形式的限制,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你们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都可以使用。


第二,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民法典》第1088条列举了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作为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


但,在实务案例中,并不能局限于以上三种情形,一方在婚姻中比另一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都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法院会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来衡量。




第三,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


当事人自己没有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不过,法院一般不会和你说,你可以请求经济补偿金,你要不要请求。还是自己操点心吧。


第四,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如果一方在离婚后请求经济补偿金,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因为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也不利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生活。


第五,法院判决经济补偿实务金额一般不高。


对于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双方能协商好的,就按照协商的来支付;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家务付出如何量化,家务劳动的价值的计算是我们在实务中难以核算的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李晓娟律师建议可以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双方的经济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一方承担家务劳动丧失的机会成本等来考虑。


目前来说,现有的判例中,判决的离婚经济补偿金都不高,最高的应该是北京一法院判决了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但实际上,这个金额远远低于当事人的实际付出。


所以,如果想在离婚时取得更多的财产,把精力放在争取经济补偿金上,不是一个好办法。如果共同财产较多的情况下,大家可以把精力用于如何收集财产证据,如何争取更多财产上。




第六,由另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进行补偿,而不是用共同财产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这个补偿应该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得的财产中支取,而不是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分割。


第七,离婚财产分割和离婚经济补偿金可以同时主张。


离婚财产分割不影响请求离婚经济补偿,二者是平行关系,不是分割了财产,就不能请求离婚经济补偿了,二者可以同时请求。


有婚姻法律问题,找@婚姻律师李晓娟。


今天休息,李晓娟律师看了一下之前写过的文章,竟然没有写过《民法典》新增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即便,离婚案件对离婚经济补偿判决金额不高,它也是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是法律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我们可以一起来了解一下。




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对离婚经济补偿作出了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此,杭州专业离婚律师需要从七个方面进行深入解读。


第一,不受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的限制。


《民法典》对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不受夫妻财产形式的限制,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你们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都可以使用。


第二,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民法典》第1088条列举了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作为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


但,在实务案例中,并不能局限于以上三种情形,一方在婚姻中比另一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都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法院会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来衡量。




第三,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


当事人自己没有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不过,法院一般不会和你说,你可以请求经济补偿金,你要不要请求。还是自己操点心吧。


第四,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如果一方在离婚后请求经济补偿金,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因为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也不利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生活。


第五,法院判决经济补偿实务金额一般不高。


对于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双方能协商好的,就按照协商的来支付;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家务付出如何量化,家务劳动的价值的计算是我们在实务中难以核算的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李晓娟律师建议可以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双方的经济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一方承担家务劳动丧失的机会成本等来考虑。


目前来说,现有的判例中,判决的离婚经济补偿金都不高,最高的应该是北京一法院判决了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但实际上,这个金额远远低于当事人的实际付出。


所以,如果想在离婚时取得更多的财产,把精力放在争取经济补偿金上,不是一个好办法。如果共同财产较多的情况下,大家可以把精力用于如何收集财产证据,如何争取更多财产上。




第六,由另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进行补偿,而不是用共同财产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这个补偿应该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得的财产中支取,而不是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分割。


第七,离婚财产分割和离婚经济补偿金可以同时主张。


离婚财产分割不影响请求离婚经济补偿,二者是平行关系,不是分割了财产,就不能请求离婚经济补偿了,二者可以同时请求。


有婚姻法律问题,找@婚姻律师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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