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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怀孕期间离婚能得到赔偿吗知乎(女方怀孕离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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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1 17: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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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离婚对方应该怎么赔偿?怀孕期离婚男方怎么补偿?

怀孕期离婚对方应该怎么赔偿?今天被大家的关注度非常高,为了方便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问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完整关于该问题的所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法规,大家可以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
导读:女方怀孕的时候和男方离婚的话男方是除了抚养费是不用补偿女方的,当然如果是男方自愿有补偿的话也是可以的。那么接下来就让问律师的小编来带你们多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怀孕期离婚对方应该怎么赔偿?

  女方怀孕的时候和男方离婚的话男方是除了抚养费是不用补偿女方的,当然如果是男方自愿有补偿的话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怀孕期离婚流程是什么?

  怀孕后离婚和普通的离婚没有区别的,主要还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协议离婚的话就是双方自行协商,起诉离婚则是需要经过提交起诉书、对方答辩、开庭审理、等待判决几个步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怀孕期离婚后男方赡养费怎么给?

  孕妇如果离婚的话,男方是需要每个月给孩子抚养费的,这个抚养费的数量是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还有夫妻双方的生活水平来判断的。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选)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综上所述,怀孕期间离婚流程还是和普通的流程一样,但是女方的可以享受到的权利是多了。如果要是还有什么需要法律援助的地方的话即可向我们问律师的律师来提出问题我们一定会第一时间解答。


女方流产后离婚有赔偿吗?

女方流产后离婚不一定有赔偿。因为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女方流产离婚必须要给予赔偿一般来说,只有当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才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如果男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女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诉讼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1.离婚起诉状两份。


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如果原件丢失,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3.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5.如果双方对共同财产有争议,那么要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


起诉离婚需不需要交诉讼费

如果夫妻双方进行离婚诉讼,肯定是需要交纳离婚诉讼费的。法律快车提醒您,离婚诉讼费的案件一般在50元到300元左右,需要根据财产分割来进行实际进行判断,如果超过20万的财产就要交纳0.5%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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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离婚可以让男方补偿吗

【以案说法】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第二次婚姻,原告婚前有一女,现年11岁由原告抚养。被告婚前有一女,由其前夫抚养。双方于2012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原、被告与原告父母一同居住在原告父母处。但由于原告家庭是汉族,被告虽为汉族,但实际按回族生活方式生活,因生活习惯不同,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打闹,父母无奈只能到原告姐姐家居住。原告认为双方再婚不易,处处忍让被告,但因各自性格不和,不能相互包容,无法和睦相处,未建立感情。因双方长期争吵致使原告不仅不能赡养父母,连自己的孩子都无法正常生活。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一、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良好。后因家庭矛盾产生分歧,原告执意要求离婚,被告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同意离婚。双方无共同子女,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二、原告对离婚负有主要过错,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应给予原告适当补偿。双方结婚前,都互相进行了了解。对于被告清真的生活方式,原告是知道的。既然决定结婚,原告应该在思想上有了适应的充分准备,再以此为借口指责原告实在是不公平的。其次,被告工作之余,悉心料理家务,尽心照顾对方的女儿,正是出于负责任的想法,才对女儿进行必要的管教,并没有过分的举动,可是原告不但不理解,而是指责、怪罪被告。至于原告父母到姐姐家居住,也不能说是被告的原因,生活习惯不同是事实,但被告从没有因习惯不同而责备过原告的父母,而是做到了一个儿媳妇应该做的赡养义务。所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理由都有违客观事实,实属牵强附会。在生活中,每次产生矛盾,被告都是尽力忍让,主动缓和,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睦。而原告对被告却是讥讽、辱骂,甚至还动手打人,致使被告面部受伤。这种家庭暴力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给被告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该给予被告补偿;三、被告与原告的婚后生活中,因宫外孕手术失去了生育能力,身体状况较差,应在财产分割上给予照顾和补偿。被告2014年5月因异位妊娠(俗称宫外孕)入银川妇幼保健院治疗,住院手术切除了输卵管,医生告知再不能生育。因此次疾病,造成被告贫血,体质虚弱。对日后生活造成极大不利影响。按照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特别照顾妇女权益原则的规定,应该给予被告照顾和补偿。


法院查明:原、被告均系二婚,于2012年4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2015年5月31日,被告因宫外孕入院治疗,经手术切除输卵管,丧失生育能力,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未能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础,以致婚后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化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调解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5月,被告因宫外孕入院治疗,经手术切除输卵管,现被告已丧失生育能力,原告在庭审时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因被告范某某已丧失生育能力,为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被告离婚后的生活,原告应对被告范某某予以补偿,本院认为应由原告向被告支付5万元补偿金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补偿金5万元。


【律师提醒】


本案的补偿依据在于《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女方应当应当提供医院病例证明,如在本案中女方提供了病历复印件用于证明,因宫外孕入院治疗,经手术切除输卵管,丧失生育能力,长期贫血,对身体造成严重损害。


【以案说法】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第二次婚姻,原告婚前有一女,现年11岁由原告抚养。被告婚前有一女,由其前夫抚养。双方于2012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原、被告与原告父母一同居住在原告父母处。但由于原告家庭是汉族,被告虽为汉族,但实际按回族生活方式生活,因生活习惯不同,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打闹,父母无奈只能到原告姐姐家居住。原告认为双方再婚不易,处处忍让被告,但因各自性格不和,不能相互包容,无法和睦相处,未建立感情。因双方长期争吵致使原告不仅不能赡养父母,连自己的孩子都无法正常生活。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一、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良好。后因家庭矛盾产生分歧,原告执意要求离婚,被告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同意离婚。双方无共同子女,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二、原告对离婚负有主要过错,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应给予原告适当补偿。双方结婚前,都互相进行了了解。对于被告清真的生活方式,原告是知道的。既然决定结婚,原告应该在思想上有了适应的充分准备,再以此为借口指责原告实在是不公平的。其次,被告工作之余,悉心料理家务,尽心照顾对方的女儿,正是出于负责任的想法,才对女儿进行必要的管教,并没有过分的举动,可是原告不但不理解,而是指责、怪罪被告。至于原告父母到姐姐家居住,也不能说是被告的原因,生活习惯不同是事实,但被告从没有因习惯不同而责备过原告的父母,而是做到了一个儿媳妇应该做的赡养义务。所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理由都有违客观事实,实属牵强附会。在生活中,每次产生矛盾,被告都是尽力忍让,主动缓和,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睦。而原告对被告却是讥讽、辱骂,甚至还动手打人,致使被告面部受伤。这种家庭暴力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给被告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该给予被告补偿;三、被告与原告的婚后生活中,因宫外孕手术失去了生育能力,身体状况较差,应在财产分割上给予照顾和补偿。被告2014年5月因异位妊娠(俗称宫外孕)入银川妇幼保健院治疗,住院手术切除了输卵管,医生告知再不能生育。因此次疾病,造成被告贫血,体质虚弱。对日后生活造成极大不利影响。按照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特别照顾妇女权益原则的规定,应该给予被告照顾和补偿。


法院查明:原、被告均系二婚,于2012年4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2015年5月31日,被告因宫外孕入院治疗,经手术切除输卵管,丧失生育能力,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未能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础,以致婚后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化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调解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5月,被告因宫外孕入院治疗,经手术切除输卵管,现被告已丧失生育能力,原告在庭审时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因被告范某某已丧失生育能力,为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被告离婚后的生活,原告应对被告范某某予以补偿,本院认为应由原告向被告支付5万元补偿金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补偿金5万元。


【律师提醒】


本案的补偿依据在于《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女方应当应当提供医院病例证明,如在本案中女方提供了病历复印件用于证明,因宫外孕入院治疗,经手术切除输卵管,丧失生育能力,长期贫血,对身体造成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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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1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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