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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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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1 1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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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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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夫妻感情破裂如何判定

冰冰和小王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如今冰冰要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与小王离婚。称小王的工作性质接触的异性客户较多,冰冰对小王不信任,怀疑其有第三者。


而小王却认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并且育有一子,双方感情是不错的,因此不同意与冰冰离婚,希望与冰冰继续共同生活,声称就算冰冰将自己告上法庭,法院也不会判决双方离婚。


那么,小王这么理解是对的吗?


法官说


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夫妻之间应当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小王有和好的意愿,冰冰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感情已破裂,因此是不会判决双方离婚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孩子抚养权归属,会考虑哪些因素?彩礼如何厘清?丨洛法·裁判手记

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市中院党组关于建设“现代化法院、研究型法院”的要求,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培训、大练兵”活动,着力提升全市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今起,“洛阳中院”官方微信开设《洛法·裁判手记》系列专栏,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


左鹏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少年审判庭庭长


△3月3日,洛阳中院“洛法大讲堂”第五期开讲,洛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艳红主持,洛阳中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左鹏授课。


家事审判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人民法院是家庭文明建设的促进者,家事审判工作是守护家庭幸福港湾的重要抓手。如何在家事审判中准确把握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彩礼等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我们整理出了相关问题的法官裁判思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离婚纠纷


1.准确把握离婚标准。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恋爱及结婚后共同生活、婚后产生家庭矛盾具体原因、分居情况、双方就家庭劳务等的付出情况和相处现状,从而客观全面的判断感情基础是否牢固,矛盾激烈程度和双方感情现状等,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表现在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经常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着重审查是否有刑事、行政处理决定书,本人是否写有保证书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因就业、学习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不属于此规定。


另:1、若当事人已经连续两次诉讼离婚、态度坚决,期间感情未有任何恢复,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


2、双方庭审中均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2、离婚纠纷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共同财产情况和所育子女情况及已满八周岁子女本人意见等和离婚有关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事实一并查明,对于拟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应当依法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及探望权等问题一并予以处理。从而有效减少因离婚一案衍生出后续离婚后财产纠纷、探望权纠纷等多个案件,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即使当事人诉求只有离婚,没有财产、子女抚养,承办人也要依职权主动查明。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扶养权归属问题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例外情形: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司法实践中要结合正规医疗机构的诊断和证明、实际生活状况及与子女生活相关的因素综合加以认定,把是否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作为一项实质性的判断标准)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可以参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另: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扶养权的归属问题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另外,也要考虑父母双方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情况(不机械性的只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同时也应考虑被抚养人业已熟悉的生活与教育等环境是否良好、是否利于其成长,有无潜在安全隐患;例如:父母或者家中同住近亲属有无赌博、吸毒、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等)。


注意:(1)不能哪一方已经实际控制住了孩子,就把抚养权判给一方直接抚养。避免父母离婚时藏匿、抢夺孩子。


(2)不能单一以一方经济收入高,判定抚养权的归属。孩子成长的过程中物质条件不是最重要的,对家庭的温暖和亲情关爱的情感需求,远超过对物质条件的需求。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中,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抚养权的变更问题


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以最有利于子女为原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对两个子女的家庭,父母双方抚养意愿、条件、能力等基本相同的,原则上应由父母各直接抚养一个子女,兼顾父母双方抚养权利和义务,更公平。


5.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抚养费的原则:必要性、合理性、共担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司法实践中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指小学、初中、高中教育费用。一般不包括各种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择校费等。学前教育虽不属于义务教育,但已经普及且为成长的必须,故应纳入教育费的范围。


抚养费的范围是列举式,将抚养费范围规定的较为灵活,具体确定抚养费范围可由案件受理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从保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并结合下列因素予进行认定。


抚养费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父母的工作收入情况、抚养能力;


(2)被抚养人生活、教育、就医等实际需要;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所在地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注意:抚养费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抚养费纠纷案件新类型:在再婚重组家庭中,继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继子女的花费,当再婚夫妻离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主张“继父母子女关系已不存在,要求另一方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其抚养该继子女的花费”,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对于再婚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继子女返还此前抚养其付出的抚养费等,原则上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再婚家庭中,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父母再婚形成的姻亲关系。对于仅为姻亲关系的双方之间没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该姻亲关系会因再婚关系解除而解除。


(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以成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该情况下,产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拟制血亲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源于继父母自愿对继子女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而产生的,并非继父母子女的法定义务,应当允许继父母在一定条件下,以放弃将来的权利来提前释放自己的义务。据此,在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可以解除其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对继子女付出金钱和时间精力,是继父母子女之间建立亲情关系的自愿行为,也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基本条件,符合常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相处融洽、再婚夫妻婚姻关系牢固和社会稳定。


综上,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离婚后要求继子女返还此前继父母对继子女付出的抚养费,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1、彩礼范围:一方在婚前基于缔结婚姻目的而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另一方的大额钱财或者贵重物品,通常都属于彩礼。比如“三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参考裁判原则: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应全额返还;2、对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返还彩礼数额以50%以上为原则;3、对于共同生活一年以上,返还彩礼数额以不超过50%为原则;4、共同生活二年以上或者生育有子女的,一般不予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处理案件思路: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是没有尽到夫妻间的相互扶持、相互帮助义务,也就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夫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也就没有实现。原则上应全额返还。


注意:现实中存在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情况,有人以结婚为诱饵在收到彩礼后,登记后并不共同生活,或短暂共同生活即以各种理由提出离婚。因此,对于未共同生活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字面含义,对于登记后仅短暂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未共同生活。返还数额应根据具体案情、过错情况等,酌情判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处理案件思路:共同生活一年以上或者生育有子女的,一般不予返还。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应注意:彩礼返还与否和具体返还数额,应综合二人共同生活时间,生育子女情况、解除婚约具体原因、当地经济水平、彩礼在生活中的消耗和男女双方过错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另注意:对于一方主张返还恋爱期间赠与另一方的钱物,其中小额或日常消费、赠送节礼、520等数额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等一系列恋爱支出,属表达感情的合理花费,不予返还;其中数额较大的钱款或价值高昂的财物,通常系一方基于缔结婚姻目的而为的给付,属附条件的赠与,婚姻未能缔结,则应酌情部分返还。


长沙离婚律师:为何法院不轻易判离?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第一次起诉离婚没离成,必须一年后才能再次起诉吗?##长沙离婚律师##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是大事,也是要事。


当我们步入婚姻的殿堂,我们都渴望婚姻能带来美满的家庭,和未来生活的甜蜜和美好。可在现实生活中,却又有着太多糟糕的婚姻。


爱已不在,婚姻濒临破裂,极度痛苦的双方在不能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寻求法律途径,希望给这段失败的感情生活做一个了解,却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为什么?


法院为何不轻易判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一般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标准,因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


众所周知,我国对于婚姻一直有劝和不劝分的传统。所以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首先会劝双方和好不离婚,不会仅因一方起诉就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尤其是在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时,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


因为站在法院的角度来考虑,如果一方坚称夫妻感情尚存,希望能继续好好生活,对于此种情形,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都能够珍惜眼前,维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起诉。


当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法院也应当准予离婚。


但从某些角度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夫妻之间感情问题,想通过举证证明似乎并不容易。所以到底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以下7种情形,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我们办理大量婚姻家事案件经验总结,围绕这7种情形进行举证,调解无效的,法院一般准予离婚:


1、对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当然,在实践中一个人同时办理两张结婚证的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但对方与第三人办结婚宴的证据、孩子出生证明上父母的名字,或是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对方与第三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是一方写下的保证书、悔过书证明却有婚外情的事实存在,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


2、对方存在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遭遇家暴后的报警记录、医院的伤残鉴定、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及邻居的证人证言,甚至是施暴者自己写下的承认家暴等恶劣事实的悔过书等等。


3、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证据


参与网络赌博的记录或是线下赌博,购买毒品,家中吸食毒品的物品拍照,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或是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以及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夫妻之间确实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且已经满两年的证据。比较有力的证据是夫妻签订的分居协议和第一次判决不离婚的判决书中已确定的分居事实,其次分居住出来的租房合同、邻居证言、居委会居住证明、暂住证、双方通话聊天内容等都可作为证据。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比如一方婚外情、一夜情、长期嫖娼等证据,均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证据不能是人为制造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曾经有一位当事人通过在对方手机里安装窃听器获取了对方与第三人暧昧的谈话内容,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是侵害别人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据,法庭上很可能不被认可。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这种情况通常需要向法院单独提起,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有可能被法院宣告失踪。如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和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等。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证据。


不知道如何证明感情破裂该怎么办?


也许有朋友会说,以上这些情况过于极端。如果既没有家暴、也没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但确实已经破裂的婚姻折磨得痛苦不堪,也看不到未来,该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该怎么办?


分三步走,一般都可以顺利离婚。


第一,从家里搬出去住。断绝与对方的没必要的往来,确定分居的事实。


第二,马上起诉,记得在庭审中举证你们确实已经分居的事实。即使这次起诉不判离也没有关系。


第三,继续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因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已经固定了你们分居的事实,即使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们夫妻感情破裂,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都会判离婚。


写在最后:


有人说,结婚或许可能一时冲动,但是离婚往往才需要更大的勇气。抛开感情不说,涉及到责任划分、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等重重问题,即使友好体面结束都不那么容易,何况大多数是一场伤筋动骨的拉锯战。


作为一名专业的婚姻律师,我从不鼓励大家一对婚姻不满意就离婚,因为任何一段婚姻都需要用心经营、互相包容,经历过鸡毛蒜皮的磨合,才能拥有细水长流的深厚感情。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已死”,维系夫妻关系对于彼此便只有痛苦,如此趁早解放彼此,无论是从夫妻双方还是出于避免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成本都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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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大事,也是要事。


当我们步入婚姻的殿堂,我们都渴望婚姻能带来美满的家庭,和未来生活的甜蜜和美好。可在现实生活中,却又有着太多糟糕的婚姻。


爱已不在,婚姻濒临破裂,极度痛苦的双方在不能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寻求法律途径,希望给这段失败的感情生活做一个了解,却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为什么?


法院为何不轻易判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一般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标准,因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


众所周知,我国对于婚姻一直有劝和不劝分的传统。所以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首先会劝双方和好不离婚,不会仅因一方起诉就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尤其是在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时,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


因为站在法院的角度来考虑,如果一方坚称夫妻感情尚存,希望能继续好好生活,对于此种情形,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都能够珍惜眼前,维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起诉。


当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法院也应当准予离婚。


但从某些角度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夫妻之间感情问题,想通过举证证明似乎并不容易。所以到底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以下7种情形,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我们办理大量婚姻家事案件经验总结,围绕这7种情形进行举证,调解无效的,法院一般准予离婚:


1、对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当然,在实践中一个人同时办理两张结婚证的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但对方与第三人办结婚宴的证据、孩子出生证明上父母的名字,或是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对方与第三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是一方写下的保证书、悔过书证明却有婚外情的事实存在,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


2、对方存在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遭遇家暴后的报警记录、医院的伤残鉴定、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及邻居的证人证言,甚至是施暴者自己写下的承认家暴等恶劣事实的悔过书等等。


3、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证据


参与网络赌博的记录或是线下赌博,购买毒品,家中吸食毒品的物品拍照,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或是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以及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夫妻之间确实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且已经满两年的证据。比较有力的证据是夫妻签订的分居协议和第一次判决不离婚的判决书中已确定的分居事实,其次分居住出来的租房合同、邻居证言、居委会居住证明、暂住证、双方通话聊天内容等都可作为证据。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比如一方婚外情、一夜情、长期嫖娼等证据,均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证据不能是人为制造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曾经有一位当事人通过在对方手机里安装窃听器获取了对方与第三人暧昧的谈话内容,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是侵害别人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据,法庭上很可能不被认可。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这种情况通常需要向法院单独提起,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有可能被法院宣告失踪。如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和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等。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证据。


不知道如何证明感情破裂该怎么办?


也许有朋友会说,以上这些情况过于极端。如果既没有家暴、也没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但确实已经破裂的婚姻折磨得痛苦不堪,也看不到未来,该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该怎么办?


分三步走,一般都可以顺利离婚。


第一,从家里搬出去住。断绝与对方的没必要的往来,确定分居的事实。


第二,马上起诉,记得在庭审中举证你们确实已经分居的事实。即使这次起诉不判离也没有关系。


第三,继续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因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已经固定了你们分居的事实,即使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们夫妻感情破裂,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都会判离婚。


写在最后:


有人说,结婚或许可能一时冲动,但是离婚往往才需要更大的勇气。抛开感情不说,涉及到责任划分、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等重重问题,即使友好体面结束都不那么容易,何况大多数是一场伤筋动骨的拉锯战。


作为一名专业的婚姻律师,我从不鼓励大家一对婚姻不满意就离婚,因为任何一段婚姻都需要用心经营、互相包容,经历过鸡毛蒜皮的磨合,才能拥有细水长流的深厚感情。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已死”,维系夫妻关系对于彼此便只有痛苦,如此趁早解放彼此,无论是从夫妻双方还是出于避免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成本都有现实意义。



什么情况下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感情不和怎么办?不妨试试这5个妙招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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