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所涉及到的是三个问题:愿不愿意离婚的问题,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财产分割的问题,在三个问题中在财产分割所产生的争议是最大的。
关于财产分割,法律怎么规定的?以平均分割为主,特殊分割为辅。在没有法定的特殊原因的情况下,都是采取平均分割,这个平均分割指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在没有特殊分割的情况下,都是以平均分割,说白了是一人一半。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平均分割呢?
首先是损害赔偿。
有人说配偶出轨了,我要求损害赔偿,可是法律并没有说出轨就一定能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在民法典第1091条项下,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其他重大过错。
家庭暴力情形在此不做赘述,可以看看这篇文章:
与他人同居这一点,很多人都会认为说有出轨或者是与其他人短暂时间的居住,就是同居,这是不对的,与他人同居其实是要有稳定,持续的这样的情形,而且要有证据来证明。很多人能证明出轨,但是不能证明同居,这也就是导致了在离婚当中被出轨的这一方心里是不平衡的。你看,他都已经跟其他人长期居住但又拿不到任何证据,这也提醒我们,在婚姻一开始就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就应该及时做好取证的准备,等到感情完全破裂再来收集证据就来不及了。
其次是今年非常火的家务补偿。
很多全职太太在家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在离婚诉讼的时候要求家务补偿,理由是全职太太基本上是身兼数职,在家里既是保姆也是贤内助还是育儿师等多重身份。但实践中今年出的第一个家务补偿,大家都想象不到才给了多少钱呢?最后的结果是只给了5万块钱的家务补偿。可以看看这篇:
家务补偿现在是没有一个定论,实践当中法官根据家庭的情况以及双方取证的情况,适当的或者说自由裁量,没有一个法律明确标准的时候,法院也不敢做过多的补偿。因为现在有这样的规定,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做出这样的一个判决,可以作为下一个类似案件的一个参考,而且不能有过多的差异化,案例是可以作为参考以及很大程度上的判决的依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做这样一个判决时就会非常谨慎。
最后,就是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我接触到很多的,就是来咨询说他有错,我要不给他分财产,少分财产,我让他净身出户,实际上在法律上是不支持你的要求的。原因就是在不分或者少分财产,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就是民法典第1092条说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及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时候,才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而且这个不分或者少分,还有一个非常细微的细节,这就是什么呢?不分或少分的财产,并不涉及到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共同财产,仅涉及到企图转移隐匿或侵占的这一部分财产。
以上就是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的三种例外情况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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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谋离婚的形式来达到目的。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通谋离婚很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那么,如何评价“假离婚”时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应否按照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有无相关规定呢?
案情回顾
王某与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王某、林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海淀某小区2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北京海淀区某小区201号为王某、林某共同财产。新购朝阳区某小区506号房屋也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王某、林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海淀区某小区201号楼房一处归女方林某所有,归男方王某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王某主张双方离婚是为了出售海淀区房屋时规避税费,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出售海淀区房屋的款项和新购买的朝阳区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晚于《说明》,其效力也高于《说明》,因此海淀区房屋应为林某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重新进行分割。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又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海淀区房屋、朝阳区房屋均是二人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一日二人曾签订《说明》,解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海淀区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结合海淀区房屋出售、朝阳区房屋购买的时间,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故法院最终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案例评析
一、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新增加了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该规定符合离婚行为的特殊性。离婚行为作为涉及离婚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活动,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身份法律行为,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三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离婚协议。其中第三点,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和要求新调整的内容,强调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且书面离婚协议必须载明的主要内容,以此进一步规范离婚登记手续以及协议离婚的审查标准。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共同办理离婚登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事实上二人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因为只有离婚才能达到上述目的。因此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一点上,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王某所称“假”离婚已经引发二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履行问题 登记离婚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是离婚协议。从本质上看,离婚协议是针对离婚而衍生出的多种身份与财产内容所产生的复合型协议。虽然婚姻关系的实质是身份关系,但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而这种法定财产关系是允许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这种约定即是关于财产权属问题的合同。因此,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不仅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在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亦应将“合同编”的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假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假离婚”并非是为了恢复原来的夫妻关系,而是因为双方在实施“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或者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负担,故而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在离婚前一天签订《说明》,在离婚当日又签订《协议书》,内容均明确表达了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虚假的,结合海淀区房屋的买卖合同、朝阳区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上述《说明》、《协议书》的内容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说明》、《协议书》更能体现出二人当时的真实意思,故法院最终采信王某之陈述,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当然,在具体分割时,仍应结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对婚姻的贡献等情况酌予确定分割的比例和数额。
(中国普法)
#婚姻中千万不要犯傻,叫财产混同#
作为一名婚姻律师,我见过太多在婚姻中机关算尽的人,当然也接触过因各种欺骗被夺去财产的受害者。
下面我想先给大家分享两个案例:
有一位当事人,在与男方结婚前,不惜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变卖,交给男方做创业基金。然而男方买新房的时候,却并没有给她加上名字。后来当事人怀孕6个月,男方出轨提出离婚,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男方后面买的房子有她的出资份额,最终婚前的财产就这样流失掉了。
还有另一位当事人。在当初谈婚论嫁的时候,男方家出80万全款买婚房,女方出30万装修钱作为嫁妆,并按约定购买了家具、家电,还给买了一辆20万元的新车。
过了几年,小两口闹离婚。此时,男方名下的房产价值已翻番,市值200万。女方这边呢,新车变旧车,只值10万元。女方要求分房子,可是房子是男方婚前购买,且只写了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当然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根本就不可能分割到房产。女方又提出装修是自己父母出的钱,但是没有保留票据,法院无法认定,最终也只能不了了之。并且由于车子是女方家在婚后送的,法院最终认为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最终男方只需给女方5万元的折价款……
其实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女方因为不懂法律,不提前做好婚姻防范风险,不懂得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财产,最终陷入扶贫式婚姻,还要面临财产混同的严重后果。
什么是财产混同?
举个简单的例子为大家说明。
假设你女方婚前有20万存款存在账户a,结婚前男方家里给了她20万彩礼,也转入了账户a里,结婚后女方将每月的工资收入也转入了账户a,平常家庭生活开支,大额消费,还信用卡等等都在账户a里操作,那么几年下来呢,账户a里还有40万,此时你还分得清账户a里有多少是婚前存款,有多少是婚后存款,有多少是彩礼吗?
因为账户a里,女方婚前婚后的资金发生了混同,所以到了法庭之上你主张这里面的钱是你的个人财产是很难得到法官支持的,40万存款只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安排个人财产
才能避免掉入财产混同的陷阱?
现在的婚姻远比上一代要复杂,父母辛苦大半辈子攒下的积蓄,是希望我们有一个好的生活,而绝不会想看到因为一纸婚约,而成为两个人的共同财产,甚至成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我们在准备结婚和今后的婚姻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买房要全款,且只写女方名字
如果条件允许,买房来隔离婚前、婚后财产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要注意的是,要确保房产始终属于女方个人所有,房产最好在婚前全款支付。如果父母愿意支持,也可以婚前付首付,婚后由父母来还贷。但是,房子只写女方名字。
二、出资置办装修家具要谨慎
很多地方结婚都有男方购买房产,女方负责装修家具和陪嫁车辆的习俗。但房产目前来说是保值的,而装修、家电、车辆等都是一些不断贬值的消耗品,这些财产的数量和价值很难界定,也容易稀里糊涂地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男方个人财产。
因此,不建议女方将自己的钱或者父母的钱用在婚房装修或者购置家具家电上,如果男方愿意两家一起出资购买婚房、置办家具家电、购买车辆,且房子写上双方的名字,那也是比较公平的处理方式。
三、现金存款做好隔离处理
从我们接触了这么多婚姻案件的经验之谈,婚前所得的现金存款是最容易在婚后发生混同,进而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数额不大可以无所谓,但婚前存款金额较大的话,建议将现金或者存款以女方个人名义存成三年或者五年的定期存款,当然也可以购买年金保险,在婚前趸交保费。
如果你希望始终隔离自己的个人财产,可以在结婚前办理一张新的银行卡,把婚前存款全部存进去,结婚后这张卡里的钱只出不进,不与其他账户发生金钱往来。
四、婚后换房更需要谨慎
结婚后,两夫妻商量卖掉婚前的房子换新房,这样的做法在多数结婚家庭里很常见,但正如前文所说,一不留神,你的个人财产就变成了共同财产。
这里有三个办法规避这种风险:
第一,新买的房产在办理房产证时,登记成按份共有,和老公按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
第二,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写清楚女方卖掉婚前个人房产,出资买房的前因后果,并对新买的这套房子归属和所占份额,在协议里约定清楚。
第三,可以单独开一张银行卡用来收取婚前房子的售房款,买新房时直接用这张卡里的钱付首付,防止个人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这样即使新买的房子属于共同所有,离婚时法院也会考虑你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情节,给你多分。
也许很多人会说,两夫妻结婚,把钱算得这么清楚没必要,容易伤了夫妻感情。
但其实,只有守得住自己财产的女人,才能守得住感情。一旦你的婚姻发生变故,你守住了钱财,才能为你今后的生活提供保障,希望你真的听懂了!
#长沙离婚律师##结婚前,如何处理婚前财产#
#婚姻中千万不要犯傻,叫财产混同#
作为一名婚姻律师,我见过太多在婚姻中机关算尽的人,当然也接触过因各种欺骗被夺去财产的受害者。
下面我想先给大家分享两个案例:
有一位当事人,在与男方结婚前,不惜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变卖,交给男方做创业基金。然而男方买新房的时候,却并没有给她加上名字。后来当事人怀孕6个月,男方出轨提出离婚,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男方后面买的房子有她的出资份额,最终婚前的财产就这样流失掉了。
还有另一位当事人。在当初谈婚论嫁的时候,男方家出80万全款买婚房,女方出30万装修钱作为嫁妆,并按约定购买了家具、家电,还给买了一辆20万元的新车。
过了几年,小两口闹离婚。此时,男方名下的房产价值已翻番,市值200万。女方这边呢,新车变旧车,只值10万元。女方要求分房子,可是房子是男方婚前购买,且只写了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当然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根本就不可能分割到房产。女方又提出装修是自己父母出的钱,但是没有保留票据,法院无法认定,最终也只能不了了之。并且由于车子是女方家在婚后送的,法院最终认为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最终男方只需给女方5万元的折价款……
其实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女方因为不懂法律,不提前做好婚姻防范风险,不懂得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财产,最终陷入扶贫式婚姻,还要面临财产混同的严重后果。
什么是财产混同?
举个简单的例子为大家说明。
假设你女方婚前有20万存款存在账户a,结婚前男方家里给了她20万彩礼,也转入了账户a里,结婚后女方将每月的工资收入也转入了账户a,平常家庭生活开支,大额消费,还信用卡等等都在账户a里操作,那么几年下来呢,账户a里还有40万,此时你还分得清账户a里有多少是婚前存款,有多少是婚后存款,有多少是彩礼吗?
因为账户a里,女方婚前婚后的资金发生了混同,所以到了法庭之上你主张这里面的钱是你的个人财产是很难得到法官支持的,40万存款只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安排个人财产
才能避免掉入财产混同的陷阱?
现在的婚姻远比上一代要复杂,父母辛苦大半辈子攒下的积蓄,是希望我们有一个好的生活,而绝不会想看到因为一纸婚约,而成为两个人的共同财产,甚至成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我们在准备结婚和今后的婚姻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买房要全款,且只写女方名字
如果条件允许,买房来隔离婚前、婚后财产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要注意的是,要确保房产始终属于女方个人所有,房产最好在婚前全款支付。如果父母愿意支持,也可以婚前付首付,婚后由父母来还贷。但是,房子只写女方名字。
二、出资置办装修家具要谨慎
很多地方结婚都有男方购买房产,女方负责装修家具和陪嫁车辆的习俗。但房产目前来说是保值的,而装修、家电、车辆等都是一些不断贬值的消耗品,这些财产的数量和价值很难界定,也容易稀里糊涂地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男方个人财产。
因此,不建议女方将自己的钱或者父母的钱用在婚房装修或者购置家具家电上,如果男方愿意两家一起出资购买婚房、置办家具家电、购买车辆,且房子写上双方的名字,那也是比较公平的处理方式。
三、现金存款做好隔离处理
从我们接触了这么多婚姻案件的经验之谈,婚前所得的现金存款是最容易在婚后发生混同,进而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数额不大可以无所谓,但婚前存款金额较大的话,建议将现金或者存款以女方个人名义存成三年或者五年的定期存款,当然也可以购买年金保险,在婚前趸交保费。
如果你希望始终隔离自己的个人财产,可以在结婚前办理一张新的银行卡,把婚前存款全部存进去,结婚后这张卡里的钱只出不进,不与其他账户发生金钱往来。
四、婚后换房更需要谨慎
结婚后,两夫妻商量卖掉婚前的房子换新房,这样的做法在多数结婚家庭里很常见,但正如前文所说,一不留神,你的个人财产就变成了共同财产。
这里有三个办法规避这种风险:
第一,新买的房产在办理房产证时,登记成按份共有,和老公按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
第二,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写清楚女方卖掉婚前个人房产,出资买房的前因后果,并对新买的这套房子归属和所占份额,在协议里约定清楚。
第三,可以单独开一张银行卡用来收取婚前房子的售房款,买新房时直接用这张卡里的钱付首付,防止个人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这样即使新买的房子属于共同所有,离婚时法院也会考虑你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情节,给你多分。
也许很多人会说,两夫妻结婚,把钱算得这么清楚没必要,容易伤了夫妻感情。
但其实,只有守得住自己财产的女人,才能守得住感情。一旦你的婚姻发生变故,你守住了钱财,才能为你今后的生活提供保障,希望你真的听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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