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
婚姻是两个人之间长期的承诺和责任,但是如果夫妻之间失去了爱,那么这个承诺和责任会变得更加艰难和无法承受。当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时,会产生各种不同的表现。本文将讨论夫妻关系中出现没有爱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6种表现,其中中间的三条不能够将就。
首先,夫妻之间的交流变得单薄。当两个人之间的爱消失时,他们之间的沟通也会变得越来越少。他们可能会变得冷漠,或者甚至不再关注对方的生活和感受。当一个人不再关心另一个人的情况时,很难保持良好的交流。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关系可能变得越来越孤独和难以维持。
其次,夫妻之间的互动变得少了。当两个人不再关注对方的生活和感受时,他们之间的互动也会变得越来越少。他们可能不再一起参加娱乐活动,不再一起共度假期,甚至不再一起进餐。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关系可能变得越来越冷淡。
第三,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减少或停止了。当夫妻之间失去了爱时,他们之间的性生活也会受到影响。他们可能不再感到兴奋或有热情,或者根本不再有性生活。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关系可能变得越来越冷淡和疏离。
第四,夫妻之间开始争吵。当夫妻之间失去了爱时,他们之间的争吵也会变得更加频繁。他们可能会因为一些小事而产生大的争执,因为彼此的不满和沮丧而开始对对方发火。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关系可能变得越来越紧张和压抑。
第五,夫妻之间的互相指责和挑剔增加。当夫妻之间失去了爱时,他们之间的互相指责和挑剔也会增加。他们可能会因为彼此的缺点而开始指责和批评对方,而不是关注对方的优点和价值。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关系可能变得越来越消极和恶劣。
第六,夫妻之间开始寻找其他人的陪伴。当夫妻之间失去了爱时,他们之间的感情也会变得越来越脆弱和不稳定。他们可能会开始寻找其他人的陪伴,试图在其他人身上找到缺失的感情。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关系可能变得越来越不可挽回。
总的来说,夫妻之间失去爱的情况下,关系会出现诸多问题。其中,交流单薄、互动少、性生活减少或停止、争吵增多、互相指责和挑剔增加以及寻找其他人的陪伴这六种表现是比较常见的。
对于这六种表现中的中间三条,即性生活减少或停止、争吵增多以及互相指责和挑剔增加,我们不能够将就,因为这三种表现会直接影响夫妻之间的关系和幸福感。如果夫妻之间的关系出现这些问题,他们应该尽快采取措施,重新建立起彼此的爱和信任,以便维持健康和稳定的婚姻关系。
为了避免夫妻关系出现没有爱的情况,夫妻之间应该注重沟通和交流,增加互动和情感投入,保持健康的性生活,减少争吵和指责,避免寻找其他人的陪伴等。夫妻之间的关系是需要双方共同维护的,只有两个人真正的爱和信任对方,才能共同走过人生的每一个阶段。
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市中院党组关于建设“现代化法院、研究型法院”的要求,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培训、大练兵”活动,着力提升全市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今起,“洛阳中院”官方微信开设《洛法·裁判手记》系列专栏,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
左鹏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少年审判庭庭长
△3月3日,洛阳中院“洛法大讲堂”第五期开讲,洛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艳红主持,洛阳中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左鹏授课。
家事审判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人民法院是家庭文明建设的促进者,家事审判工作是守护家庭幸福港湾的重要抓手。如何在家事审判中准确把握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彩礼等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我们整理出了相关问题的法官裁判思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离婚纠纷
1.准确把握离婚标准。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恋爱及结婚后共同生活、婚后产生家庭矛盾具体原因、分居情况、双方就家庭劳务等的付出情况和相处现状,从而客观全面的判断感情基础是否牢固,矛盾激烈程度和双方感情现状等,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表现在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经常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着重审查是否有刑事、行政处理决定书,本人是否写有保证书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因就业、学习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不属于此规定。
另:1、若当事人已经连续两次诉讼离婚、态度坚决,期间感情未有任何恢复,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
2、双方庭审中均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2、离婚纠纷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共同财产情况和所育子女情况及已满八周岁子女本人意见等和离婚有关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事实一并查明,对于拟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应当依法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及探望权等问题一并予以处理。从而有效减少因离婚一案衍生出后续离婚后财产纠纷、探望权纠纷等多个案件,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即使当事人诉求只有离婚,没有财产、子女抚养,承办人也要依职权主动查明。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扶养权归属问题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例外情形: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司法实践中要结合正规医疗机构的诊断和证明、实际生活状况及与子女生活相关的因素综合加以认定,把是否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作为一项实质性的判断标准)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可以参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另: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扶养权的归属问题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另外,也要考虑父母双方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情况(不机械性的只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同时也应考虑被抚养人业已熟悉的生活与教育等环境是否良好、是否利于其成长,有无潜在安全隐患;例如:父母或者家中同住近亲属有无赌博、吸毒、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等)。
注意:(1)不能哪一方已经实际控制住了孩子,就把抚养权判给一方直接抚养。避免父母离婚时藏匿、抢夺孩子。
(2)不能单一以一方经济收入高,判定抚养权的归属。孩子成长的过程中物质条件不是最重要的,对家庭的温暖和亲情关爱的情感需求,远超过对物质条件的需求。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中,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抚养权的变更问题
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以最有利于子女为原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对两个子女的家庭,父母双方抚养意愿、条件、能力等基本相同的,原则上应由父母各直接抚养一个子女,兼顾父母双方抚养权利和义务,更公平。
5.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抚养费的原则:必要性、合理性、共担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司法实践中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指小学、初中、高中教育费用。一般不包括各种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择校费等。学前教育虽不属于义务教育,但已经普及且为成长的必须,故应纳入教育费的范围。
抚养费的范围是列举式,将抚养费范围规定的较为灵活,具体确定抚养费范围可由案件受理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从保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并结合下列因素予进行认定。
抚养费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父母的工作收入情况、抚养能力;
(2)被抚养人生活、教育、就医等实际需要;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所在地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注意:抚养费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抚养费纠纷案件新类型:在再婚重组家庭中,继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继子女的花费,当再婚夫妻离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主张“继父母子女关系已不存在,要求另一方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其抚养该继子女的花费”,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对于再婚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继子女返还此前抚养其付出的抚养费等,原则上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再婚家庭中,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父母再婚形成的姻亲关系。对于仅为姻亲关系的双方之间没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该姻亲关系会因再婚关系解除而解除。
(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以成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该情况下,产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拟制血亲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源于继父母自愿对继子女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而产生的,并非继父母子女的法定义务,应当允许继父母在一定条件下,以放弃将来的权利来提前释放自己的义务。据此,在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可以解除其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对继子女付出金钱和时间精力,是继父母子女之间建立亲情关系的自愿行为,也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基本条件,符合常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相处融洽、再婚夫妻婚姻关系牢固和社会稳定。
综上,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离婚后要求继子女返还此前继父母对继子女付出的抚养费,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1、彩礼范围:一方在婚前基于缔结婚姻目的而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另一方的大额钱财或者贵重物品,通常都属于彩礼。比如“三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参考裁判原则: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应全额返还;2、对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返还彩礼数额以50%以上为原则;3、对于共同生活一年以上,返还彩礼数额以不超过50%为原则;4、共同生活二年以上或者生育有子女的,一般不予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处理案件思路: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是没有尽到夫妻间的相互扶持、相互帮助义务,也就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夫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也就没有实现。原则上应全额返还。
注意:现实中存在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情况,有人以结婚为诱饵在收到彩礼后,登记后并不共同生活,或短暂共同生活即以各种理由提出离婚。因此,对于未共同生活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字面含义,对于登记后仅短暂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未共同生活。返还数额应根据具体案情、过错情况等,酌情判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处理案件思路:共同生活一年以上或者生育有子女的,一般不予返还。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应注意:彩礼返还与否和具体返还数额,应综合二人共同生活时间,生育子女情况、解除婚约具体原因、当地经济水平、彩礼在生活中的消耗和男女双方过错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另注意:对于一方主张返还恋爱期间赠与另一方的钱物,其中小额或日常消费、赠送节礼、520等数额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等一系列恋爱支出,属表达感情的合理花费,不予返还;其中数额较大的钱款或价值高昂的财物,通常系一方基于缔结婚姻目的而为的给付,属附条件的赠与,婚姻未能缔结,则应酌情部分返还。
我们知道法官判决离婚的前提就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法官是如何作出判断的呢?
要理解这个问题需从两个大的方面来入手:一是如何综合分析夫妻感情?二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如何综合分析夫妻感情?
从那几个方面去综合分析夫妻感情呢?一、婚姻基础;二、婚后感情:三、离婚原因;四、夫妻关系的现状;五、有无和好可能。
下面逐条来分析:
一、婚姻基础:主要分析婚前双方的关系状态。
1.双方是如何认识的? (1)自由恋爱;(2)别人介绍;(3)包办;(4)基于金钱、地位、社会关系等等目的。
2.双方是否充分了解?(1)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2)“一见钟情”,冲动结婚,事后发现“三观不合”;(3)虽然认识时间较长,但见面时间少,主要网聊,了解不够。
3.一方或双方是否隐瞒?比如身体状态、性格、工作、收入、家庭等等。
从上述几点去分析夫妻双方有无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二、婚后感情:主要分析从结婚到起诉离婚前的夫妻关系状态。
1.和谐:没啥矛盾,各方面都还不错,“模范夫妻”;
2,一般:平平淡淡,没啥激情,和大多数夫妻差不多;
3.凑合:考虑到孩子、家庭、父母等因素,为了面子做做样子,面合心不合;
4.不好: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甚至小打小闹,也可能互不关心,形同陌生人;
5.恶劣:双方存在“原则性”矛盾,可能大打大闹,也有可能“冷暴力”、分居等。
三、离婚原因:主要分析导致离婚的具体矛盾。
1.原则性矛盾:后面在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会具体聊;
2.一般性矛盾;常说的“家庭琐事”,这是绝大部分离婚案件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因生活习惯、性格、个人爱好、社交等方面导致的矛盾,“三观不合”。有些原来没有矛盾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地位的变化、收入的变化,甚至社会环境的变化,导致出现矛盾。其实,这些矛盾主要集中表现在钱的使用上、对待对方的态度上、对待孩子的抚养教育上、对待双方父母亲戚的态度上、社交关系的处理上等等。夫妻双方存在一般性矛盾很正常,两个从不同环境成长起来的人生活在一起,哪会没有点小矛盾呢?这些矛盾都不会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四、夫妻关系现状:和上面第二条婚后感情中分析得差不多,主要是看起诉离婚后夫妻关系的状态。
1.平和:维持家庭关系,不吵不闹,外人看不出来。甚至共同生活的其他人都看不出来。
2. 冷战:虽在一个屋檐下,但在语言上、情感上、金钱上没有交流,不关心对方、不履行夫妻义务,也可能小打小闹。
3. 热战:遇事不能协商解决,互不想让、大打大闹,互相伤害,甚至闹到对方工作单位或者朋友圈。
4.分居。
五、有无和好可能:
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必须要调解,这个调解不同于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社区、工作单位组织的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不是当事人愿意调才调,不愿意调就不调的,是必须调。当然首先是调和,不行才调离。调和不用出具调解书,但经过法院确认的调离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和判决书一样。
法官审理离婚案件,往往会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目的就是要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到底想不想离?怎么离?
有的原告并不想离,仅仅想给对方一个教训,或者让法官批评教育一下被告,或者被告认个错、写个保证书就算了。有的原告在气头上起诉的,气消了就后悔了。这就是为什么有些离婚案件起诉了又撤诉,或者调解和好,反反复复折腾的原因。
不管前面提到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如何,只要有和好可能,都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便是存在原则性矛盾,比如虐待、赌博、严重疾病、第三者等等,只要对方原谅,也是可以和好的。
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上述法律规定实际上隐含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下两种情况,你可以简单地把他们理解为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二、逐条分析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如果有证据证明,并且对方不谅解的话,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其实我国法律对上述情况的受害者保护还是很全面的:不但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依法照顾无过错方,甚至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对方损坏赔偿。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会依法处理。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时,合法配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的,协议无效。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一项从字面上好理解,但只有准确理解其概念,才能把握固定哪些证据。而且这些行为都发生在家庭内部,比较隐秘,外人难以知晓,只有采取一些技巧,我们才能把握如何固定证据。
1.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虐待家庭成员,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2.固定哪些证据:
(1)物证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2)书证包括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
(3)录音录像、聊天记录。
(4)证人证言等。
3.如何固定证据:
(1)报警,有接警处理纪录和办理人员,方便日后取证;
(2)找居委会、村委会,他们比普通邻居更易为你作证;
(3)如果受伤,到医院治疗时,开个诊断证明,以后作证据;
(4)加害人的悔过、保证书;
(5)发生家庭暴力时在场的证人证明。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1.对赌博恶习的认定,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但从法律的定义来说,赌博恶习应该指经常赌博或者以赌博为职业且屡教不改的赌博行为,偶尔为之或者非经常性的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不应视为赌博恶习。一般来说,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过、因赌债被人上门追债、不同时期在深夜或上班时间赌博的视频或图片、购买彩票的凭证等等,多重证据的重叠,就可构成赌博恶习的证据。
第三人明知有赌博恶习仍然借款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吸毒即“吸食毒品”。这种使用与医疗目的无关,是一种违法行为。毒品种类有鸦片、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持续吸毒能使人上瘾,严重影响人体健康。中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立法形式严禁这一行为。
3.受害方如何救济?
(1)吸毒、赌博涉嫌“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2)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还涉嫌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申请损害赔偿。
4.还有哪些属于第三项规定的“恶习”呢?酗酒算不算?嫖娼算不算?沉湎“游戏”算不算?“不讲卫生”呢?“躺平”呢?“宅”呢?“丧”呢?这些情况需要法官结合案情进行判断。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经“有名无实”,无和好可能。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现实社会中的方方面面,所以规定了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来兜底。它就像一个“口袋”,里面装了哪些呢?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延申阅读:申请宣告失踪条件:(1)自然人失踪已满两年。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2年。(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3)失踪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4)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寻找该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仍无下落的,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与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无和好可能相呼应。)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还有哪些呢?
其实,最高法院早在1989年11月21日就对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出台了具体意见,总共规定了14条标准。三十多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修订,有些标准予以保留,有的被吸收。有的被规定为无效婚姻,如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有的被规定为可撤销婚姻,如因胁迫结婚的、婚前未告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来看看还有哪些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区别于可撤销婚姻:“婚前未告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关键看婚前是否告知对方,没有告知为可撤销婚姻,当然不行使撤销权后提出离婚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不是原则性矛盾,有和好的可能)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区别于可撤销婚姻:“婚前未告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关键看婚前是否告知对方,没有告知为可撤销婚姻,当然不行使撤销权后提出离婚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如有受胁迫的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 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8.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我们知道法官判决离婚的前提就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法官是如何作出判断的呢?
要理解这个问题需从两个大的方面来入手:一是如何综合分析夫妻感情?二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如何综合分析夫妻感情?
从那几个方面去综合分析夫妻感情呢?一、婚姻基础;二、婚后感情:三、离婚原因;四、夫妻关系的现状;五、有无和好可能。
下面逐条来分析:
一、婚姻基础:主要分析婚前双方的关系状态。
1.双方是如何认识的? (1)自由恋爱;(2)别人介绍;(3)包办;(4)基于金钱、地位、社会关系等等目的。
2.双方是否充分了解?(1)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2)“一见钟情”,冲动结婚,事后发现“三观不合”;(3)虽然认识时间较长,但见面时间少,主要网聊,了解不够。
3.一方或双方是否隐瞒?比如身体状态、性格、工作、收入、家庭等等。
从上述几点去分析夫妻双方有无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二、婚后感情:主要分析从结婚到起诉离婚前的夫妻关系状态。
1.和谐:没啥矛盾,各方面都还不错,“模范夫妻”;
2,一般:平平淡淡,没啥激情,和大多数夫妻差不多;
3.凑合:考虑到孩子、家庭、父母等因素,为了面子做做样子,面合心不合;
4.不好: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甚至小打小闹,也可能互不关心,形同陌生人;
5.恶劣:双方存在“原则性”矛盾,可能大打大闹,也有可能“冷暴力”、分居等。
三、离婚原因:主要分析导致离婚的具体矛盾。
1.原则性矛盾:后面在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会具体聊;
2.一般性矛盾;常说的“家庭琐事”,这是绝大部分离婚案件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因生活习惯、性格、个人爱好、社交等方面导致的矛盾,“三观不合”。有些原来没有矛盾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地位的变化、收入的变化,甚至社会环境的变化,导致出现矛盾。其实,这些矛盾主要集中表现在钱的使用上、对待对方的态度上、对待孩子的抚养教育上、对待双方父母亲戚的态度上、社交关系的处理上等等。夫妻双方存在一般性矛盾很正常,两个从不同环境成长起来的人生活在一起,哪会没有点小矛盾呢?这些矛盾都不会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四、夫妻关系现状:和上面第二条婚后感情中分析得差不多,主要是看起诉离婚后夫妻关系的状态。
1.平和:维持家庭关系,不吵不闹,外人看不出来。甚至共同生活的其他人都看不出来。
2. 冷战:虽在一个屋檐下,但在语言上、情感上、金钱上没有交流,不关心对方、不履行夫妻义务,也可能小打小闹。
3. 热战:遇事不能协商解决,互不想让、大打大闹,互相伤害,甚至闹到对方工作单位或者朋友圈。
4.分居。
五、有无和好可能:
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必须要调解,这个调解不同于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社区、工作单位组织的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不是当事人愿意调才调,不愿意调就不调的,是必须调。当然首先是调和,不行才调离。调和不用出具调解书,但经过法院确认的调离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和判决书一样。
法官审理离婚案件,往往会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目的就是要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到底想不想离?怎么离?
有的原告并不想离,仅仅想给对方一个教训,或者让法官批评教育一下被告,或者被告认个错、写个保证书就算了。有的原告在气头上起诉的,气消了就后悔了。这就是为什么有些离婚案件起诉了又撤诉,或者调解和好,反反复复折腾的原因。
不管前面提到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如何,只要有和好可能,都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便是存在原则性矛盾,比如虐待、赌博、严重疾病、第三者等等,只要对方原谅,也是可以和好的。
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上述法律规定实际上隐含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下两种情况,你可以简单地把他们理解为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二、逐条分析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如果有证据证明,并且对方不谅解的话,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其实我国法律对上述情况的受害者保护还是很全面的:不但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依法照顾无过错方,甚至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对方损坏赔偿。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会依法处理。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时,合法配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的,协议无效。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一项从字面上好理解,但只有准确理解其概念,才能把握固定哪些证据。而且这些行为都发生在家庭内部,比较隐秘,外人难以知晓,只有采取一些技巧,我们才能把握如何固定证据。
1.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虐待家庭成员,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2.固定哪些证据:
(1)物证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2)书证包括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
(3)录音录像、聊天记录。
(4)证人证言等。
3.如何固定证据:
(1)报警,有接警处理纪录和办理人员,方便日后取证;
(2)找居委会、村委会,他们比普通邻居更易为你作证;
(3)如果受伤,到医院治疗时,开个诊断证明,以后作证据;
(4)加害人的悔过、保证书;
(5)发生家庭暴力时在场的证人证明。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1.对赌博恶习的认定,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但从法律的定义来说,赌博恶习应该指经常赌博或者以赌博为职业且屡教不改的赌博行为,偶尔为之或者非经常性的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不应视为赌博恶习。一般来说,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过、因赌债被人上门追债、不同时期在深夜或上班时间赌博的视频或图片、购买彩票的凭证等等,多重证据的重叠,就可构成赌博恶习的证据。
第三人明知有赌博恶习仍然借款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吸毒即“吸食毒品”。这种使用与医疗目的无关,是一种违法行为。毒品种类有鸦片、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持续吸毒能使人上瘾,严重影响人体健康。中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立法形式严禁这一行为。
3.受害方如何救济?
(1)吸毒、赌博涉嫌“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2)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还涉嫌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申请损害赔偿。
4.还有哪些属于第三项规定的“恶习”呢?酗酒算不算?嫖娼算不算?沉湎“游戏”算不算?“不讲卫生”呢?“躺平”呢?“宅”呢?“丧”呢?这些情况需要法官结合案情进行判断。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经“有名无实”,无和好可能。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现实社会中的方方面面,所以规定了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来兜底。它就像一个“口袋”,里面装了哪些呢?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延申阅读:申请宣告失踪条件:(1)自然人失踪已满两年。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2年。(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3)失踪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4)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寻找该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仍无下落的,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与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无和好可能相呼应。)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还有哪些呢?
其实,最高法院早在1989年11月21日就对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出台了具体意见,总共规定了14条标准。三十多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修订,有些标准予以保留,有的被吸收。有的被规定为无效婚姻,如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有的被规定为可撤销婚姻,如因胁迫结婚的、婚前未告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来看看还有哪些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区别于可撤销婚姻:“婚前未告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关键看婚前是否告知对方,没有告知为可撤销婚姻,当然不行使撤销权后提出离婚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不是原则性矛盾,有和好的可能)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区别于可撤销婚姻:“婚前未告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关键看婚前是否告知对方,没有告知为可撤销婚姻,当然不行使撤销权后提出离婚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如有受胁迫的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 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8.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仲裁和诉讼的联系?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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