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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几大标准?(老年夫妻感情破裂标准)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10 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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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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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的衡量标准?

通过法院判决的离婚是不需要对方同意的,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就是夫妻感情破裂。那么法律又是如何认定什么情况或者什么事情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特定情形呢?


1、对方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2、和别同居重婚的。


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4、对方多次而且屡教不改的。


5、如果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半去法院申请离婚,应当视为感情破裂。


6、经法院已经判完不准离婚的,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视为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其实两个人没有血缘关系,能走在一起成为一家人不容易。婚姻更是一种合作关系,需要历练和磨合。能维持好这段感情,一定不是靠剥削和一个人的努力,而是靠互相的理解、依偎和帮助。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孩子抚养权归属,会考虑哪些因素?彩礼如何厘清?丨洛法·裁判手记

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市中院党组关于建设“现代化法院、研究型法院”的要求,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培训、大练兵”活动,着力提升全市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今起,“洛阳中院”官方微信开设《洛法·裁判手记》系列专栏,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


左鹏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少年审判庭庭长


△3月3日,洛阳中院“洛法大讲堂”第五期开讲,洛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艳红主持,洛阳中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左鹏授课。


家事审判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人民法院是家庭文明建设的促进者,家事审判工作是守护家庭幸福港湾的重要抓手。如何在家事审判中准确把握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彩礼等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我们整理出了相关问题的法官裁判思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离婚纠纷


1.准确把握离婚标准。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恋爱及结婚后共同生活、婚后产生家庭矛盾具体原因、分居情况、双方就家庭劳务等的付出情况和相处现状,从而客观全面的判断感情基础是否牢固,矛盾激烈程度和双方感情现状等,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表现在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经常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着重审查是否有刑事、行政处理决定书,本人是否写有保证书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因就业、学习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不属于此规定。


另:1、若当事人已经连续两次诉讼离婚、态度坚决,期间感情未有任何恢复,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


2、双方庭审中均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2、离婚纠纷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共同财产情况和所育子女情况及已满八周岁子女本人意见等和离婚有关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事实一并查明,对于拟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应当依法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及探望权等问题一并予以处理。从而有效减少因离婚一案衍生出后续离婚后财产纠纷、探望权纠纷等多个案件,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即使当事人诉求只有离婚,没有财产、子女抚养,承办人也要依职权主动查明。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扶养权归属问题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例外情形: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司法实践中要结合正规医疗机构的诊断和证明、实际生活状况及与子女生活相关的因素综合加以认定,把是否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作为一项实质性的判断标准)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可以参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另: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扶养权的归属问题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另外,也要考虑父母双方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情况(不机械性的只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同时也应考虑被抚养人业已熟悉的生活与教育等环境是否良好、是否利于其成长,有无潜在安全隐患;例如:父母或者家中同住近亲属有无赌博、吸毒、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等)。


注意:(1)不能哪一方已经实际控制住了孩子,就把抚养权判给一方直接抚养。避免父母离婚时藏匿、抢夺孩子。


(2)不能单一以一方经济收入高,判定抚养权的归属。孩子成长的过程中物质条件不是最重要的,对家庭的温暖和亲情关爱的情感需求,远超过对物质条件的需求。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中,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抚养权的变更问题


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以最有利于子女为原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对两个子女的家庭,父母双方抚养意愿、条件、能力等基本相同的,原则上应由父母各直接抚养一个子女,兼顾父母双方抚养权利和义务,更公平。


5.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抚养费的原则:必要性、合理性、共担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司法实践中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指小学、初中、高中教育费用。一般不包括各种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择校费等。学前教育虽不属于义务教育,但已经普及且为成长的必须,故应纳入教育费的范围。


抚养费的范围是列举式,将抚养费范围规定的较为灵活,具体确定抚养费范围可由案件受理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从保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并结合下列因素予进行认定。


抚养费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父母的工作收入情况、抚养能力;


(2)被抚养人生活、教育、就医等实际需要;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所在地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注意:抚养费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抚养费纠纷案件新类型:在再婚重组家庭中,继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继子女的花费,当再婚夫妻离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主张“继父母子女关系已不存在,要求另一方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其抚养该继子女的花费”,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对于再婚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继子女返还此前抚养其付出的抚养费等,原则上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再婚家庭中,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父母再婚形成的姻亲关系。对于仅为姻亲关系的双方之间没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该姻亲关系会因再婚关系解除而解除。


(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以成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该情况下,产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拟制血亲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源于继父母自愿对继子女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而产生的,并非继父母子女的法定义务,应当允许继父母在一定条件下,以放弃将来的权利来提前释放自己的义务。据此,在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可以解除其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对继子女付出金钱和时间精力,是继父母子女之间建立亲情关系的自愿行为,也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基本条件,符合常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相处融洽、再婚夫妻婚姻关系牢固和社会稳定。


综上,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离婚后要求继子女返还此前继父母对继子女付出的抚养费,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1、彩礼范围:一方在婚前基于缔结婚姻目的而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另一方的大额钱财或者贵重物品,通常都属于彩礼。比如“三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参考裁判原则: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应全额返还;2、对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返还彩礼数额以50%以上为原则;3、对于共同生活一年以上,返还彩礼数额以不超过50%为原则;4、共同生活二年以上或者生育有子女的,一般不予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处理案件思路: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是没有尽到夫妻间的相互扶持、相互帮助义务,也就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夫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也就没有实现。原则上应全额返还。


注意:现实中存在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情况,有人以结婚为诱饵在收到彩礼后,登记后并不共同生活,或短暂共同生活即以各种理由提出离婚。因此,对于未共同生活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字面含义,对于登记后仅短暂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未共同生活。返还数额应根据具体案情、过错情况等,酌情判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处理案件思路:共同生活一年以上或者生育有子女的,一般不予返还。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应注意:彩礼返还与否和具体返还数额,应综合二人共同生活时间,生育子女情况、解除婚约具体原因、当地经济水平、彩礼在生活中的消耗和男女双方过错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另注意:对于一方主张返还恋爱期间赠与另一方的钱物,其中小额或日常消费、赠送节礼、520等数额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等一系列恋爱支出,属表达感情的合理花费,不予返还;其中数额较大的钱款或价值高昂的财物,通常系一方基于缔结婚姻目的而为的给付,属附条件的赠与,婚姻未能缔结,则应酌情部分返还。


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咨询者:法院这次能不能给我判离婚?/法院会不会不判离?


最近常有咨询者来咨询离婚问题,最常问道:“法院会不会判离?”笔者今天就会不会判离的标准问题来回答一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裁判依据。那么“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呢?


《民法典》第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中针对(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并未明确说明,而是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综上,以上虽然罗列了一些具体的情形,但在实践中,还是需要有足够的证据作为支撑,且需要灵活运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希望以上解答可以帮到困惑者,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拜谢!


咨询者:法院这次能不能给我判离婚?/法院会不会不判离?


最近常有咨询者来咨询离婚问题,最常问道:“法院会不会判离?”笔者今天就会不会判离的标准问题来回答一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裁判依据。那么“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呢?


《民法典》第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中针对(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并未明确说明,而是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综上,以上虽然罗列了一些具体的情形,但在实践中,还是需要有足够的证据作为支撑,且需要灵活运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希望以上解答可以帮到困惑者,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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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4月2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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