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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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条梳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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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5)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6)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编辑:江萍
之前,笔者已经分析过, 对于夫妻财产归属,有一个大的原则,那就是婚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由于房子这种高价值资产的特殊性,导致了出资情况的千差万别,在不同的出资情况下,如何认定房屋权属?笔者尝试分析如下。
一、双方个人出资。
1、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该方名下。根据上述原则,该种情况显然属于该方婚前取得的资产,属于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系按揭购买,婚后有共同还款的,法院会判决房屋归出资方所有剩余贷款也应由该方继续偿还。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出资方应对另一方共同还款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婚前双方或者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此种情况,如果双方未能结婚,出资方可以主张系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予,双方未能结婚的,应予以返还。如果双方已经结婚,民法典、司法解释未做规定,但一些地方性法院做出了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就规定:“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笔者认为,上述地方性规定,较为合理。
3、婚后一方用婚前资产购买房屋。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仍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以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已经约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产价值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双方对于房产出资贡献大小,酌情进行比例分割。当然如果有按揭的情况,首付部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割,按揭部分视为共同财产。
二、父母出资。
(一)父母出资全额购房或者支付首付的。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一般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予,但需要判定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还是对一方的赠予,如果是对双方的赠予,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如果是对一方的赠予,则属于该方个人财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理(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予一方的,视为对该方的个人赠予)。
婚前出资的比较好理解了,关键就是结婚后的出资如何理解。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比如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出资算作借款的,那么就按照借款处理。即使按照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只赠予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也是需要有明确的约定才可以适用,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予一方。如果没有任何约定,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简单来说,对于上述父母出资问题,如无特别约定婚前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婚后属于对双方的赠予。
(二)父母代为支付按揭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现实情况中父母为子女代为还贷的现象屡见不鲜,父母的行为如何认定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双方的赠予?司法实践并未形成统一观点。
有些法院认为婚后父母的还贷行为,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有法院认为父母在婚前、婚后持续还贷并将贷款还清的行为,是替子女偿还婚前个人债务行为,不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综上,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双方财产,尤其是房产归属,始终是较为复杂的问题。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民事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本文仅做粗浅探讨,供大家参考,不作为判断依据。#科学婚恋指南##头条创作挑战赛#
很多人有个误区,认为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理所当然属于共同财产,一方当事人还可能主动要求不在房产登记簿上记名,对婚姻关系破裂时房产被法院判在一方名下觉得很诧异。
那么,我们看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婚后不动产所有权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第一种情况下即使产权证婚后办理,也是一方所有。
第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民法典1062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1062条是受赠财产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一方父母婚后给双方买房,一般视为对一方的赠与。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双方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债务。
第三种情况也是夫妻一方所有。
上面是我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的整合,大家现在应该知道产权登记簿上两人名字的重要行了吧。#夫妻共有房屋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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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有个误区,认为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理所当然属于共同财产,一方当事人还可能主动要求不在房产登记簿上记名,对婚姻关系破裂时房产被法院判在一方名下觉得很诧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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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民法典1062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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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双方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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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内容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夫妻之间共同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为什么(夫妻之间共同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99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