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审理期限其实就是人民法院从受理案件以后,到案件审结为止,法律所允许的最长时限,人民法院必须在审理期限以内对案件作出裁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以保证更加公正的审判结果,例如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或者犯罪涉及面广的重大复杂案件。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典型的重大复杂案件作为切入点,系统地了解一下我国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与审理期限。
【案件提要】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甲委托尼泊尔人A某将人民币1万元从普兰县普兰镇送到尼泊尔玉萨村交给他人。次日,尼泊尔背夫将疑似“虎骨”送至甲家,甲向该背夫支付人民币1000元运费。经鉴定,涉案疑似“虎骨”系国家I级保护动物豹的骨头,经济价值为人民币40万元。
·2019年五六月份,被告人乙请求被告人甲帮助其寻找需要购买虎皮的人。因甲未找到虎皮买家,二被告人经商量后,乙同意将虎皮以4.5万元卖给甲。后甲要求乙把虎皮送到慈某家,乙把虎皮送过去后,甲将该虎皮带回自己家中。经鉴定,涉案虎皮系国家I级保护动物孟加拉虎虎皮,经济价值为人民币80万元。
·2019年五六月份,拉某请求被告人丙帮助寻找卖“虎骨”的人,丙便找甲帮忙。2019年7月27日21时许,丙前往甲位于普兰县普兰镇科加村2组的家中,在对涉案“虎骨”拍照过程中,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豹骨及虎皮。根据甲的供述,抓获被告人乙。
【案例分析】
本案中,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藏25刑初1号刑事判决,审理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指控被告人甲、乙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甲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丙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宣判后,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甲、丙提出上诉。但在二审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判断此案涉案面广,属于案情重大复杂,故法院依法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
【法院判决】
本案因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扣除审理期限1个月;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依法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二、上诉人甲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上诉人乙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四、原审被告人丙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扣押在案的虎皮、豹骨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与审限拓展】
一、拘留后逮捕前办案期限不超过37天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条 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经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复议复核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七条 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2-7个月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三、审查起诉期限10天至6.5个月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不起诉案件相关期限
相关法条: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核决定,通知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一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五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复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复查后,撤销不起诉决定,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依据的,应当同时将复查决定书抄送移送起诉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6.《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一审法定审理期限10日至6个月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六、二审法定审理期限2-4个月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七、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期限2个月
相关法条:
1.《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八、赔偿监督案件办案期限3-5个月
相关法条:
1.《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七条 对赔偿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审查办结,并依法提出重新审查意见。属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九、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1.精神鉴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延期审理: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察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正常情况下应该在六个月内结案。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包括公安机关立案、拘留、逮捕、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宣告后,若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异议或有新的证据,则可以提出上诉,进行二审,或一审判决已生效也可以提出再审,最终作出判决。这其中,时间较长的为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这一程序,但也不得超过两个月。
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同一类型的案件也会有众多不同,考虑到每个案件都可以得到公正的判决,常常会有延长办案期限与审理期限的情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规定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作案、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时间:2019年3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30
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
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钟真真
发布内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3-28 11:38: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新规全文:
法释〔2019〕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
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2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规定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二、增加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三、增加规定第四条,分四款:“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前款规定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四、将《规定》第二条的“再次开庭”修改为:“延期开庭审理”。
五、将《规定》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第二条”调整为“第五条”,“第三条”调整为“第六条”,“第四条”调整为“第七条”,“第五条”调整为“第八条”,“第六条”调整为“第九条”。
本决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规定》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201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前款规定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第八条 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刘贵祥
(2019年3月28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
感谢大家出席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有关情况。会上,我们将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两个司法解释。两个司法解释的顺利出台,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大力支持的结果。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也是核心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商环境就像空气,只有空气清新了才能吸引更多投资,所以要创造更具吸引力的营商环境。为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强化审判执行破产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式,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激发企业家创业热情。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文件、实施了数十项举措,把中央关于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落地。
一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原则要求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实体企业与金融企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大企业与个体户等各类市场主体,要做到平等相待、一视同仁。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产权纠纷、企业家保护案件,要进一步完善冤案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加大案件发现、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做到有错必纠、损失必赔,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文中无罪,今年又改判赵明利无罪,这些案件都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对于营造保护产权和企业家的良好法治环境具有标杆性意义。
二是坚持全面保护原则。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和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既要保护财产权,也要保护企业家人身权、经营自主权、创新创业权;既要保护企业家自身的权利,也要保护企业家所在企业以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既要注重实体权利的保护,也要注重程序权利的保护,做到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无死角、无障碍。
三是坚持对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对于金融消费者、储户、证券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有必要给予优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明确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权利,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近期,我们要加快出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司法政策,及时出台银行卡司法解释,保护银行卡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正在研究制定或修改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司法解释,解决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
二、高效处理各类商事纠纷,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公正
依法审理各类商事案件,推动形成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重要方面。
201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41.8万件,通过合同案件的审理,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市场经济活力。审理金融借款、保险、证券等金融类案件83.9万件,保护合法交易,平衡各方利益。依法审理企业借贷、股权质押、互联互保等案件,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引导和规范各类金融行为,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金融司法支持。
围绕打造上海营商环境新高地的目标,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在上海成立全国首家金融法院,对提升我国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营造我国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升商事纠纷的化解质效,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举办世界执行大会,展示中国法院执行成效和经验,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好中国法治声音。
三、推进破产审判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需要破除各类要素流动壁垒,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进一步发挥破产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继续推动破产案件依法受理。随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大力开展,破产审判机制不断健全,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积极推动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北京昌平法院审理的北京华都肉鸡公司破产重整案,以破产企业股权整体出让方式通过互联网公开竞价招募投资人引进9.6亿元投资,职工债权获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模拟破产清偿率11%大幅提高到83%。
二是继续规范破产案件审理。继去年3月份出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后,这次发布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三是继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已经设立98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今年初,深圳、北京、上海三地先后设立破产法庭,破产审判专业化上了新高度,具有标志性意义。今年2月28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为破产审判专业化提供审判管理保障。
四是继续推进破产审判的信息化应用。实现破产信息平台与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便利破产案件中对债务人财产的查询,降低企业破产成本,提高债权人清偿率。
五是继续完善破产审判的工作机制。推动破产费用保障、管理人行业自律等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的优化。去年重庆、江西、浙江先后成立了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全国已经成立市级管理人协会20余家。着力推进破产审判简易化,深化探索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融合,实现破产案件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提高破产回收率,提升破产程序的整体效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切实提升司法质效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近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审判管理制度、裁判文书公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信息化建设等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的推出,我国的司法质效得到了明显提升。在世界银行2019年度营商环境报告中,“执行合同”指标得分78.97,世界排名第6名,其中的“司法程序质量指标”得分15.5分,位列世界第二。我国在执行合同尤其是司法程序质量指标上的高得分表明,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助推营商环境指数发生了积极变化,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下一步,我们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契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提升司法质效。
一是完善民事程序规则。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明确了延期开庭审理次数和限制情形兜底条款,为缩短审判时间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适当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在立案、送达、审理、判决等程序中简单快捷的制度优势,达到简化程序、快速审判的效果。
二是积极推进多元纠纷化解。会同全国工商联出台意见,发挥商会调解功能,促进诉讼调解对接,及时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联合中国证监会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切实改善中小投资者维权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深化法院信息化建设。北京、上海法院率先尝试出台规范性文件,探索“互联网 ”时代电子卷宗归档方式,使得我国法院信息化水平在世界保持领先。
四是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司法数据的通知》,推进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结案率”等审判管理信息的全面公开,有条件的法院数据自动抓取实时更新。确保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认识、精准把握党和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积极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积极做好民法典编纂、公司法司法解释起草等工作,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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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石慧
刑匠TIPS||二审刑事案件的申请与审限(附图)
刘金曦:金牙大状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刑匠战队队员
一、申请的期间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收到请求后5日内答复→10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
2.收到判决后第2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抗诉→10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0条)
二、二审审限
1. 二审审限流程图
①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若非最高法批准,审限最长2 2 1 2 2 1=10个月
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审限不确定
2. 二审审限的法律规定
二审内案件于两个月内审结→2个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
例外:
①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交通不便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 →+2个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43条)
②抗诉案件开庭审理案件:检察院阅卷时间不计入审限(自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计算) → 1个月(检察院可申请延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47条)
③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限不确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
④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限 →审限不确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
⑤发回原审法院的,重新计算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
书法:善辩为雄
刑匠TIPS||二审刑事案件的申请与审限(附图)
刘金曦:金牙大状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刑匠战队队员
一、申请的期间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收到请求后5日内答复→10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
2.收到判决后第2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抗诉→10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0条)
二、二审审限
1. 二审审限流程图
①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若非最高法批准,审限最长2 2 1 2 2 1=10个月
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审限不确定
2. 二审审限的法律规定
二审内案件于两个月内审结→2个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
例外:
①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交通不便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 →+2个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43条)
②抗诉案件开庭审理案件:检察院阅卷时间不计入审限(自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计算) → 1个月(检察院可申请延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47条)
③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限不确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
④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限 →审限不确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
⑤发回原审法院的,重新计算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
书法:善辩为雄
仲裁开庭经验 仲裁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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