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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再审的程序是怎样的呢(刑事再审在网上怎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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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0 18: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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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的相关问题

202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21)1号”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此解释的发布,对于补充刑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刑事案件中的审判实践,结合“两高”的相关解释修订(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均为审判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下面就再审程序的相关变化总结如下:


1、新刑诉解释明确了“再审不加刑”原则

《刑诉法》并未明确此原则,但在长久以来的审判实践中,经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理论上既可以减轻也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新刑诉法解释第469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2、申诉主体范围扩大

《刑诉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其中,当事人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指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新刑诉法解释中451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如非法集资案件等类型案件中,往往出现受害的案外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决定不起诉后利益得不到保障和挽回,故新刑诉法解释允许了申诉主体的扩大,以保障更多案件相关人的权益。


3、启动再审的理由变化

新刑诉法解释将“涉案财物处理明显错误”增加为再审理由。第457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4、新证据规则

新证据是引发再审的重要理由。2012年刑诉法解释明确了4类新证据形式,对于其中的“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此种情况是否属于新证据在实践中往往申诉人以案件生效后改变的证人证言或翻供供述等作为新证据形式,认定不易。


故新刑诉法解释对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出现变化时是否能认定为新证据做了区分,将上述情形细化为:(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定的;(五)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如此以来明确了新证据“新”的程度,有利于司法实务中的应用。


5、启动再审的文书

新刑诉法解释将再审决定书由原来的“再审决定书”、“刑事抗诉书”、“指令再审决定书”统一为一种,即:再审决定书。


第464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6、异地审查制度

此项制度是近年来司法机关推行的一项刑事申诉办理制度,指上级司法机关将下一级司法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指令由原管辖地以外的司法机关办理。


新刑诉法解释第45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对检察机关异地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作了详细规定,主要为了应对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由原作出生效判决的司法机关审查纠正,困难多、阻力大等问题,目的是理顺检察机关纠正冤错案件的机制。


7、公开听证制度

该制度是近年来司法机关力推的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办理新形式。新刑诉法解释第456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也可以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听证工作规定》中更明确,公开听证制度是检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以及其他公开形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包括公开听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


8、调整审查和复查期限

最高检《刑诉规定》《刑申规定》规定,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3个月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移送的决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决定复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仍需再延长,报检察长。


刑事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需要经过法检审查,特别是复查后才有可能启动抗诉或者再审程序。而审查、复查周期或较长。


9、再审可以合并审理

新刑诉法解释第467条规定: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


再审中以并案审理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程序上方便操作也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再审中的并案审理,原则上按照第一审程序并案审理,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分案审理,而后在第二审程序中并案审理。


10、再审可以缺席审判

新刑诉法解释第466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缺席审判。


刑诉法第296条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刑诉法第297条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过了再审期限 如何启动再审

如果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异议,认为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的申请案件再审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申请的期限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简单来说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再审有期限限制。刑事诉讼法对于可能改判无罪的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请再审期限没有明确限制规定。




对于民事案件,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一定要注意在法定期限之内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有特殊情况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民事案件再审是有六个月期限限制的。


刑事案件的再审申诉一般没有限制性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的应当受理。超过两年的案件如果可能改判无罪或者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受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上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如果过了再审期限 如何启动再审程序呢?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样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当事人过了再审期限,如果案件确有错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均有可能使案件启动再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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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何申诉?影响减刑吗?

前天,笔者代理一刑事申诉案件,去最高法院第六巡回法庭,顺利进入法庭。但另外几个申诉人被挡在法庭大门之外,原因是手续不全,没有省高级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所以,刑事申诉,看似简单,但却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高理律师刑辩团队结合代理多起刑事申诉案件的实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归纳出如下几个主要问题,供参考。


一、刑事申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二、谁能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刑事申诉应是属于法律赋予的诉讼法律性质行为的范畴,所以申诉权人的范围应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诉权利,是申诉主体,他们有权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或决定。当事人的近亲属也与案件有切身利害关系,也应享有申诉权,是申诉权人,可以独立提出申诉。其他亲属提出申诉应取得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同意,否则不能独立提出申诉。如果被告人、被害人死亡,与其有物质利害关系的亲属,可以享有申诉权,独立提出申诉,成为申诉主体。案外人只有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才能申诉。


三、申诉的对象是谁?申诉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四、申诉引起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五、什么情况下申诉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2)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六、刑事申诉有期限吗?当事人对刑事案件申请申诉的,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未完待续)


前天,笔者代理一刑事申诉案件,去最高法院第六巡回法庭,顺利进入法庭。但另外几个申诉人被挡在法庭大门之外,原因是手续不全,没有省高级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所以,刑事申诉,看似简单,但却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高理律师刑辩团队结合代理多起刑事申诉案件的实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归纳出如下几个主要问题,供参考。


一、刑事申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二、谁能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刑事申诉应是属于法律赋予的诉讼法律性质行为的范畴,所以申诉权人的范围应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诉权利,是申诉主体,他们有权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或决定。当事人的近亲属也与案件有切身利害关系,也应享有申诉权,是申诉权人,可以独立提出申诉。其他亲属提出申诉应取得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同意,否则不能独立提出申诉。如果被告人、被害人死亡,与其有物质利害关系的亲属,可以享有申诉权,独立提出申诉,成为申诉主体。案外人只有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才能申诉。


三、申诉的对象是谁?申诉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四、申诉引起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五、什么情况下申诉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2)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六、刑事申诉有期限吗?当事人对刑事案件申请申诉的,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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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2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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