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信息显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已成为我国起诉人数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2021年有13万人被检察院以帮信罪起诉。
本文根据笔者多年办理”“帮信罪”的实务经验及相关司法案例,总结了帮信罪“无罪”的13种情形。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帮信罪必须有如下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
“帮信罪”构罪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人明知上游人员存在犯罪行为。
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会辩解:自己并不知道上游人员是在从事犯罪行为,不是明知。
但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会认可这样的辩解,因为即使嫌疑人不承认明知,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你的行为推断你是明知的,具体情形如下:
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如下
2、行为人实施了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具体实施了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才能构成“帮信罪”,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具体实践中的帮助行为远远不止这些,希望每个人都能擦亮眼睛,不要贪图一时之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帮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
行为人实施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能构成犯罪,具体标准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帮助行为都能构成“帮信罪”,笔者根据日常办案经验及司法案例总结了13种“无罪”或“不予起诉”的情形
1、进行正常的商业、技术行为,主观上不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构成帮信罪;
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在进行正常的日常行为或者商业行为,即使客观上嫌疑人为上游犯罪提供了帮助,因为缺乏主观上的明知,从而不构成“帮信罪”。
案例:张三系代办工商注册的中介,受他人委托,为其帮忙注册公司十六家、开立银行公户九家,获利8000元,后经查明,注册的部分公司对公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虽然张三客观上帮助了信息网络犯罪,但张三对注册公司、对公账户是否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不明知,且法律并不禁止代办公司注册活动,故张三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参考案例: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旬邑检刑不诉〔2021〕17号】
2、嫌疑人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但不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不构成犯罪;
嫌疑人明知其他人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仍然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构成帮信罪。若嫌疑人不知其他人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构成帮信罪。
案例:张三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其密码、U盾、手机号等借给了工友张某,张某称借银行卡是为了用于项目工人工资的走账。经查,该银行卡在被借用期间被用于电信诈骗,走账金额200余万。
因张三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借卡时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未牟取任何利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对张三不起诉。【案例
需注意:若嫌疑人以高价买卖银行卡,这种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明显异常,就可以推断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银行卡是用于违法犯罪的。
3、帮助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未达到处罚标准,不构成犯罪;
根据相关《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帮信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能以“帮信罪”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如下:
若帮助行为没有达到上述表格的标准,则不应当以“帮信罪”定罪量刑。
4、上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未查清,嫌疑人的帮助行为亦不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成立的条件是上游犯罪已经基本查清属于犯罪行为,作为下游行为的帮助行为才构成“帮信罪”。若上游犯罪不成立或者尚未查证属实,则下游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张三与谢某系朋友关系,张三明知谢莫在网上从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行为,仍然办理多张银行给其使用,获利6千余元。其名下银行卡走账流水达300余万元,
经多次侦查,仍无法证明张三提供的银行卡是否被用于了实施电信诈骗,既没有被害人报案,也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被用于诈骗,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案例
5、嫌疑人没有实施帮助行为,不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行为人必须具体实施了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才能构成“帮信罪”,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若行为人没有实施上述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不能构成“帮信罪”。
6、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起诉。
案例:张三明知他人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先后将其名下4张银行卡提供他人用于收转钱款,非法获利1000元。其银行卡收入钱款共计三万余元,已查明其中9000元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
案发后,张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且退清违法所得。张三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平和县人民检察院,平检刑不诉〔2021〕47号】
7、嫌疑人虽存在出借银行卡行为,但相关银行卡的资金流水未核实清楚,依法对其不起诉。
案例:嫌疑人张三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仍先后提供以自己的名字开立的8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张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银行卡涉嫌的诈骗数额未查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案例
8、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9、嫌疑人在犯罪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的相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只对少数恶性案件承担刑事责任
10、嫌疑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依法对其存疑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存在构成犯罪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定罪的证据、事实之间有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等情形的;属于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
案例:张三明知犯罪团伙利用火币平台进行非法资金交易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快进快出”的方式将其持有的火币出售给犯罪团伙,为犯罪团伙将非法获取的资金快速“洗白”。其中,张三使用13张银行卡,利用火币交易平台收转资金流水达两千万余元,从中获利一万多元。
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张三使用的13张银行卡,利用火币交易平台炒“火币”,被害人被骗的资金通过多张银行卡层层转账,他人用于购买“火币”,转到张三银行卡上,资金
11、已经构成犯罪,但存在系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退赔退赃等情节,可以对其酌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张三伙同他人购买银行卡非法出售给犯罪人员,共计二十二套银行卡被用于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张三非法获利32976元。
检察院认为,张三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系在校大学生,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学生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张三酌定不起诉。【案例
12、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立功、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的,可以决定其酌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张三受他人邀约,为网络赌博软件运行提供技术维护。经司法鉴定,公安机关扣押参与网络赌博人员赌资七百多万元,收缴违法所得一百多万元。
检察院认为,张三已经构成帮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立功、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张三酌定不起诉。【案例
13、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虽已经构成帮信罪,可以对其附条件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相应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注:附条件不起诉仅针对未成年人,且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重新提起公诉。
注:由于我国的特殊的司法实践,本文所列举的“无罪”案例主要
笔者郑重提醒:最好的“无罪”情形就是不犯罪,最好的减刑情节就是自首。任何时候任何人,都要远离任何违法犯罪,切莫因贪图一时之利,误入歧途。
遇到任何法律相关问题,可直接私信咨询,我是山城律师。
什么叫定罪不捕呢?它是指涉嫌犯罪但没有逮捕必要或者有法定不应当逮捕的情形。当然这是有条件要求的。在我国什么情形定罪不捕?定罪不捕期满后怎么处理?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3月7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报告形成过程中,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来自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基层群众希望在报告五年工作的同时,也能讲一讲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检察机关监督办案背后的深层思考。即日起陆续刊发“报告中重要问题释义”。
一、报告的主线是什么?
这几年最高检工作报告都有一条贯穿全篇的主线。2019年是“以人民为中心”,2020年是“守初心、担使命”,2021年是“自觉担当作为”,2022年是“依法能动履职”。表述虽有区别,但内涵一致,都是领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人民至上。这是过去五年最高检抓工作的一贯思路,也是检察履职最有力的指导,于是成为今年报告的主线。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检认为,办案是否公正、处理是否妥当,“感受”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判卷人”也只能是人民群众,而不是司法人员自己认为公正就可以了。检察履职、监督办案只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人民至上,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
二、什么是能动检察?
报告工作回顾部分每个标题都有“能动检察”四个字,这是报告的一个主题词,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鲜明特色。
能动检察,就是积极主动深化履行检察职能。被动完成任务与能动做好工作,状态不同,效果完全不同。司法实践中,存在“就事论事、就案办案”的情况,看起来“依法办”“按程序办”,实际上是结案了事,难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如同医生,面对感冒、肠胃发炎,简单对症治疗,循例开药、打针,再接诊下一个,并不违反治疗规程。但是,一个时期感冒、肠胃炎多发,是不是有责任了解一下有无社会流行病因?同一个病人三两个月来就诊几次,要否建议他的生活方式作些改变?一个优秀的医生,一定会努力做到“预在先”“治未病”!
最高检特别提出能动检察,就是基于医、法同理。检察履职社会治理,也不能就案办案,而要胸怀“国之大者”,自觉、主动融入国家治理,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机关来说,不是案子越多越好,而是要通过办理典型案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方面的问题,减少同类案件反复发生。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这是全面依法治国赋予的更重责任,是司法办案的更高境界。
检察建议是以能动检察推动诉源治理的重要方式。2018年以来,最高检针对类案反映的深层治理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第一至八号检察建议,涉及校园安全、金融监管、窨井管理、网络治理、寄递安全、安全生产,以及规范司法公告送达、防治虚假诉讼等主题。这些检察建议针对的问题,无不源自具体的监督办案。办案中发现履职缺位或社会治理存在漏洞,涉及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就要秉持法的精神,以检察履职、监督办案的“我管”,促各方履职、联手“都管”。积极主动做这些工作,无疑是自加压力,但人民获益、国家获益,应该做实、必须做好。
三、少捕慎诉慎押为什么成为刑事司法政策?
2020年全国两会上,我们打破常规,在年度报告中分析了前二十年刑事犯罪结构性变化: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醉驾”、扰乱市场秩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面对这样的变化,司法办案理念、政策应与时俱进。最高检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从严打击,对较轻犯罪、初犯偶犯等少捕慎诉慎押,坚决防止不分罪行大小、情节轻重,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一诉了之、一押到底,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持续稳定。
有同志担心不把犯罪嫌疑人抓起来,他们会不会逃跑了?会不会放纵犯罪?无论是逮捕还是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少捕慎诉慎押的对象均为较轻犯罪、初犯偶犯,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同时随着侦查能力提升,以往更多靠羁押保证办案顺畅的必要性明显降低,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更多非羁押诉讼现实可行。浙江、山东等地依托大数据随时掌握被取保候审人状况,实现由传统的“人盯人”向“数据管人”转变,不“关起来”也管得住。对于不起诉案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均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让违法行为受到应有惩戒,也是“严”的一面。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时度势,明确提出“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政法机关协同落实,诉前羁押率大幅下降,不捕率、不诉率明显上升。刑事司法政策与时俱进,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自信,促进的是法治文明进步,让老百姓收获更实在的幸福感、安全感。
四、为什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责任更重?
过去,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主要是审查证据、推进程序,认罪与否,法庭上见。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检察机关扎实做深做细相关工作。检察官不仅要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全面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和典型案例教育促进其自愿认罪认罚;还要细致做好被害方工作,让其感受到、能认同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道歉赔偿,重视其合法权益保护;还必须与在场律师深入沟通,主动听取意见;更要对同类案件裁判了然于胸,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标准,确保指控犯罪和量刑建议获得庭审采纳、社会认可。工作量和难度倍增,对检察官司法能力也提出更高要求。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的专项报告,给予充分肯定,栗战书委员长特别强调检察机关要发挥好制度适用中的主导作用。“主导”不是权力,而是更重责任。我们认真落实,有力推动依法该用尽用、规范适用。
党中央部署健全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着重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更深层体现的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更有利接受教育矫治、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当然,并非只要认罪认罚就一律从宽,还要区分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从严、从宽因素,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对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
编辑:高晨晨
流程编辑:郭丹
3月7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报告形成过程中,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来自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基层群众希望在报告五年工作的同时,也能讲一讲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检察机关监督办案背后的深层思考。即日起陆续刊发“报告中重要问题释义”。
一、报告的主线是什么?
这几年最高检工作报告都有一条贯穿全篇的主线。2019年是“以人民为中心”,2020年是“守初心、担使命”,2021年是“自觉担当作为”,2022年是“依法能动履职”。表述虽有区别,但内涵一致,都是领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人民至上。这是过去五年最高检抓工作的一贯思路,也是检察履职最有力的指导,于是成为今年报告的主线。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检认为,办案是否公正、处理是否妥当,“感受”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判卷人”也只能是人民群众,而不是司法人员自己认为公正就可以了。检察履职、监督办案只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人民至上,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
二、什么是能动检察?
报告工作回顾部分每个标题都有“能动检察”四个字,这是报告的一个主题词,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鲜明特色。
能动检察,就是积极主动深化履行检察职能。被动完成任务与能动做好工作,状态不同,效果完全不同。司法实践中,存在“就事论事、就案办案”的情况,看起来“依法办”“按程序办”,实际上是结案了事,难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如同医生,面对感冒、肠胃发炎,简单对症治疗,循例开药、打针,再接诊下一个,并不违反治疗规程。但是,一个时期感冒、肠胃炎多发,是不是有责任了解一下有无社会流行病因?同一个病人三两个月来就诊几次,要否建议他的生活方式作些改变?一个优秀的医生,一定会努力做到“预在先”“治未病”!
最高检特别提出能动检察,就是基于医、法同理。检察履职社会治理,也不能就案办案,而要胸怀“国之大者”,自觉、主动融入国家治理,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机关来说,不是案子越多越好,而是要通过办理典型案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方面的问题,减少同类案件反复发生。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这是全面依法治国赋予的更重责任,是司法办案的更高境界。
检察建议是以能动检察推动诉源治理的重要方式。2018年以来,最高检针对类案反映的深层治理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第一至八号检察建议,涉及校园安全、金融监管、窨井管理、网络治理、寄递安全、安全生产,以及规范司法公告送达、防治虚假诉讼等主题。这些检察建议针对的问题,无不源自具体的监督办案。办案中发现履职缺位或社会治理存在漏洞,涉及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就要秉持法的精神,以检察履职、监督办案的“我管”,促各方履职、联手“都管”。积极主动做这些工作,无疑是自加压力,但人民获益、国家获益,应该做实、必须做好。
三、少捕慎诉慎押为什么成为刑事司法政策?
2020年全国两会上,我们打破常规,在年度报告中分析了前二十年刑事犯罪结构性变化: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醉驾”、扰乱市场秩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面对这样的变化,司法办案理念、政策应与时俱进。最高检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从严打击,对较轻犯罪、初犯偶犯等少捕慎诉慎押,坚决防止不分罪行大小、情节轻重,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一诉了之、一押到底,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持续稳定。
有同志担心不把犯罪嫌疑人抓起来,他们会不会逃跑了?会不会放纵犯罪?无论是逮捕还是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少捕慎诉慎押的对象均为较轻犯罪、初犯偶犯,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同时随着侦查能力提升,以往更多靠羁押保证办案顺畅的必要性明显降低,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更多非羁押诉讼现实可行。浙江、山东等地依托大数据随时掌握被取保候审人状况,实现由传统的“人盯人”向“数据管人”转变,不“关起来”也管得住。对于不起诉案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均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让违法行为受到应有惩戒,也是“严”的一面。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时度势,明确提出“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政法机关协同落实,诉前羁押率大幅下降,不捕率、不诉率明显上升。刑事司法政策与时俱进,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自信,促进的是法治文明进步,让老百姓收获更实在的幸福感、安全感。
四、为什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责任更重?
过去,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主要是审查证据、推进程序,认罪与否,法庭上见。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检察机关扎实做深做细相关工作。检察官不仅要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全面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和典型案例教育促进其自愿认罪认罚;还要细致做好被害方工作,让其感受到、能认同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道歉赔偿,重视其合法权益保护;还必须与在场律师深入沟通,主动听取意见;更要对同类案件裁判了然于胸,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标准,确保指控犯罪和量刑建议获得庭审采纳、社会认可。工作量和难度倍增,对检察官司法能力也提出更高要求。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的专项报告,给予充分肯定,栗战书委员长特别强调检察机关要发挥好制度适用中的主导作用。“主导”不是权力,而是更重责任。我们认真落实,有力推动依法该用尽用、规范适用。
党中央部署健全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着重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更深层体现的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更有利接受教育矫治、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当然,并非只要认罪认罚就一律从宽,还要区分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从严、从宽因素,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对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
编辑:高晨晨
流程编辑:郭丹
仲裁 必须双方(仲裁必须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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