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国家赔偿法的方式(楼顶裂缝国家赔偿标准)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10 11:00:01
  • 0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留置后不能获得国家赔偿?谣言

关于留置后能否获得国家赔偿曾经有过争论。有的自媒体账号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宣称留置没有侵犯人身权利,因此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真的是这样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官方网站中明确回复了该问题,并在《监察法实施条例》中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然而那些自媒体账号没有删除那些错误的信息,甚至有的搜索引擎和门户网站还在传播这些错误信息,误导公众。






那么这些自媒体甚至搜索引擎、门户网站为什么公然造谣、传播谣言呢,甚至在中纪委明确回应甚至在法规明确后仍然不去改正呢,我想无外乎以下几种原因:


一、流量至上,娱乐至死。很多自媒体账号发现造谣没有成本或者成本很低,主动制造争议话题,歪曲法律法规,误导群众,骗取流量。


二、被国外势力渗透,制造社会矛盾。在互联网时代,国家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很多自媒体账号、MCN机构、明星甚至搜索引擎、门户网站、社交平台被国外间谍势力渗透,有意无意制造社会矛盾,危害国家安全。


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应通过行政赔偿而非补偿程序解决

问 题


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行政赔偿事宜是否可以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违法征收后的赔偿与合法征收的补偿标准如何把握?


解答精要


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的,作为强拆主体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合理认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而不能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合法征收的补偿标准,考虑具体情节,可以在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补偿标准的2倍。


具体释义


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形下,被征收人既可向强拆主体主张补偿请求权,又可向强拆主体主张赔偿请求权。此时,被征收人的两个请求权存在竞合,被征收人可择一主张,但不可同时主张。对强拆主体而言,其作为行政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强制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已经超出征收的法定权限,其法律后果也超出了征收范畴,构成对被征收人的行政侵权并产生了现实的损害后果,达到了《国家赔偿法》的适用条件。《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被征收人以强拆主体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强拆主体主张以征收程序补偿被征收损失而被征收人不予认可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不低于合法征收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合理认定赔偿标准。


违法征收后的赔偿应当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一、损益相抵原则,又叫填平原则。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遭受贬损后,对其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应低于财产价值贬损的额度。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的,合法房屋灭失的结果已然形成,恢复原状即不现实也无实际意义,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坏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进一步明确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范围包括:财物灭失、损坏的损失;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营性费用;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违法拆除,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赔偿应当能够弥补其房屋及其他损失财产的价值。损益相抵原则解决的是被征收人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其目的在于充分保护被征收人财产权利。


二、安置补偿标准不降低原则。为避免强拆主体在违法强拆后以征收补偿的方式规避国家赔偿责任,警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参照较高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合理的安置补偿。1.赔偿项目,对于赔偿项目存争议的,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实施强拆过程中,强拆主体应当对被征收人财产予以登记并妥善处置。如因强拆主体原因造成损失财产品类无法查清的,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主张及证据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2.时间节点,被强拆房屋的价值难以达成一致的,应当以强拆行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为时间节点确定被强拆房屋的价值。考虑到市场情况,时间节点在后的评估价值更高。3.计算标准,被强拆房屋的价值应当参照该房屋同区域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金额。


行政机关既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足够的赔偿,也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对于行政机关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采取的违法强拆行为,应依法保护被征收人合法产权,及时、合理、公平地对被征收人予以赔偿。但也应注意兼顾被违法强拆的被征收人与其他合法被征收人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对违法征收的赔偿标准应掌握在合法征收的赔偿标准的2倍以内,避免因对被征收人的过度赔偿引发新的利益失衡。对于被征收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



土地征收中,应通过何种路径及对策,保障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利益

■本文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摘要:

土地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位置,不仅是广大农民生存的根本,还是满足粮食供给的保证。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以及社会的持续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大。但是,我国土地资源非常紧张,为了满足社会发展进程中对土地的需求,征收农民土地成为一种常见操作方式。但是,在征地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由于农民没有真正参与进来,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难以得到保证,进而时常引发农民抗征问题。本文试图探讨能否从重构土地征收政策网络视角,寻求解决农村征地补偿安置问题路径及对策,在保证农民对征收政策制定参与权的基础上,更好保护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利益。


引言:

农村土地征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国家公共利益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对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征收的一种行为。这赋予农村土地征收工作一定的强制特征,会依据我国相关土地征收政策给予农民补偿。但是,由于在征地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并没有充分意识到农民也是征地工作的利益主体,导致农民没有参与到征地政策制定过程中,促使农民的补偿安置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这就要求我国相关部门能否从政策网络角度入手,重构土地征收政策网络,强化农民法律意识,让农民真正参与到土地征收全过程,为农民安置补偿利益提供有力保障。


一、政策网络概述

政策网络是在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兴起的,后来经过西方学者的不断发展,逐渐成为现阶段在欧美学术界较为流行的一种理论。作为一种新型概念,政策网络从本质上属于公共政策科学的一个分析,是网络理念与政策科学相融合产生的一种新型政策分析途径。政策网络的兴起与社会的发展脱不开关系,加上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促使人与人以及各组织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同时让政府在处理问题时,也不再单纯依靠自身力量。[1]当前,社会问题的影响范围逐渐扩大,公共政策制定涉及的利益群体也呈现多样化趋势,促使政府在对社会进行管理时,也逐渐向多主体参与的共治模式转变。政策网络理论的应用优势在这一背景下逐渐显现出来。


二、我国征地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补偿标准不合理


随着我国土地政策的不断完善,现阶段我国在征地补偿标准上采用的区片综合地价,对土地的原有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人口以及经济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在我国征地补偿标准中长期存在的标准偏低问题,但是却赋予这种补偿方式突出的一次性特征,进而诱发新的问题:一方面,补偿估值没有体现出土地的未来价值,只是对当时价值进行评估;其次,补偿标准的制定对农民的生存保障期限具有一定局限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需求的发展变化,一次性补偿很难给予农民长久的生存保障。


(二)征地程序不规范


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村集体组织以及土地购买者之间的存在复杂的利益关系,而农民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导致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规操作、强制征收以及补偿款被截留等问题。


甚至,一些地方为满足招商需求,或者受施工工期的影响,在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公告没有完成公示,甚至是在征地手续没有得到批复之前,就强制要求农民腾退土地或者强制施工。同时,部分村干部依据自身管理优势,针对征地补偿款采取非法操作,故意隐瞒土地补偿安置相关信息或者账目,导致补偿款被截留或者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促使被征地农民不能及时拿到补偿款,进而引发被征地农民的不满情绪,各种冲突也时有发生。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此提示,一旦出现此种情况,被征地农民应当善于理性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保障补偿安置利益不受侵害,而不能采取极端手段试图以暴制暴。


三、政策网络视域下我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利益如何保护

以往政策理念的影响下,农民通常被看作是利益既得者,因此在征地补偿政策的制定甚至是执行过程中,通常被排除在外,导致农民在征地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难以保证。政策网络视域下,应当在意识到农民也是征地参与主体的基础上,重构我国土地征收政策网络,建立健全保障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利益的相关机制。


(一)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机制


政策网络视域下,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土地生产性质的收益,还应该考虑非生产性质收益,同时还应该综合考虑土地在经济以及资源方面的价值。此外,还需要注重农民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过程中的听证权和协商权,构建合理完善的土地征收听证机制,不管是在土地征收决议,还是在补偿安置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都应该让农民真正参与进来。在启动征地计划之前,应该经过严格听证,让征地对象和政府能够进行具体协商。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注重自身协调和管理责任,而不是只注重自身在这个过程中能够获取的利益。只有真正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到征地政策制定过程中,才能够在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减少征地过程中的阻力,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健全征地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政策网络视域下,在征地监督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应该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监督权的重视。首先,在监督对象方面,不仅应该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监督,还应该加大对村集体组织的监督;其次,在监督权的行使过程中,应该强化立法,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促使在征地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等司法救济能够发挥最大作用;再次,应该加大对主动通过法律途径行使监督权农民的保护及鼓励,减少监督风险的发生,保证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结语

综上,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偏低、征地程序不规范以及补偿安置方式不合理等,引发的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证的问题当下仍然严重。重建土地征收政策网络,重视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建立完善的征地补偿机制和监督机制,创新补偿款给付形式,最大限度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成为迫切需要,同时被征地农民的法治意识同样急需提高,对于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征地农民要善于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司法途径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时对于欠缺法律知识的被征地农民而言,专业律师的及时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本文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摘要:

土地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位置,不仅是广大农民生存的根本,还是满足粮食供给的保证。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以及社会的持续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大。但是,我国土地资源非常紧张,为了满足社会发展进程中对土地的需求,征收农民土地成为一种常见操作方式。但是,在征地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由于农民没有真正参与进来,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难以得到保证,进而时常引发农民抗征问题。本文试图探讨能否从重构土地征收政策网络视角,寻求解决农村征地补偿安置问题路径及对策,在保证农民对征收政策制定参与权的基础上,更好保护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利益。


引言:

农村土地征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国家公共利益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对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征收的一种行为。这赋予农村土地征收工作一定的强制特征,会依据我国相关土地征收政策给予农民补偿。但是,由于在征地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并没有充分意识到农民也是征地工作的利益主体,导致农民没有参与到征地政策制定过程中,促使农民的补偿安置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这就要求我国相关部门能否从政策网络角度入手,重构土地征收政策网络,强化农民法律意识,让农民真正参与到土地征收全过程,为农民安置补偿利益提供有力保障。


一、政策网络概述

政策网络是在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兴起的,后来经过西方学者的不断发展,逐渐成为现阶段在欧美学术界较为流行的一种理论。作为一种新型概念,政策网络从本质上属于公共政策科学的一个分析,是网络理念与政策科学相融合产生的一种新型政策分析途径。政策网络的兴起与社会的发展脱不开关系,加上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促使人与人以及各组织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同时让政府在处理问题时,也不再单纯依靠自身力量。[1]当前,社会问题的影响范围逐渐扩大,公共政策制定涉及的利益群体也呈现多样化趋势,促使政府在对社会进行管理时,也逐渐向多主体参与的共治模式转变。政策网络理论的应用优势在这一背景下逐渐显现出来。


二、我国征地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补偿标准不合理


随着我国土地政策的不断完善,现阶段我国在征地补偿标准上采用的区片综合地价,对土地的原有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人口以及经济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在我国征地补偿标准中长期存在的标准偏低问题,但是却赋予这种补偿方式突出的一次性特征,进而诱发新的问题:一方面,补偿估值没有体现出土地的未来价值,只是对当时价值进行评估;其次,补偿标准的制定对农民的生存保障期限具有一定局限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需求的发展变化,一次性补偿很难给予农民长久的生存保障。


(二)征地程序不规范


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村集体组织以及土地购买者之间的存在复杂的利益关系,而农民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导致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规操作、强制征收以及补偿款被截留等问题。


甚至,一些地方为满足招商需求,或者受施工工期的影响,在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公告没有完成公示,甚至是在征地手续没有得到批复之前,就强制要求农民腾退土地或者强制施工。同时,部分村干部依据自身管理优势,针对征地补偿款采取非法操作,故意隐瞒土地补偿安置相关信息或者账目,导致补偿款被截留或者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促使被征地农民不能及时拿到补偿款,进而引发被征地农民的不满情绪,各种冲突也时有发生。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此提示,一旦出现此种情况,被征地农民应当善于理性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保障补偿安置利益不受侵害,而不能采取极端手段试图以暴制暴。


三、政策网络视域下我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利益如何保护

以往政策理念的影响下,农民通常被看作是利益既得者,因此在征地补偿政策的制定甚至是执行过程中,通常被排除在外,导致农民在征地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难以保证。政策网络视域下,应当在意识到农民也是征地参与主体的基础上,重构我国土地征收政策网络,建立健全保障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利益的相关机制。


(一)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机制


政策网络视域下,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土地生产性质的收益,还应该考虑非生产性质收益,同时还应该综合考虑土地在经济以及资源方面的价值。此外,还需要注重农民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过程中的听证权和协商权,构建合理完善的土地征收听证机制,不管是在土地征收决议,还是在补偿安置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都应该让农民真正参与进来。在启动征地计划之前,应该经过严格听证,让征地对象和政府能够进行具体协商。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注重自身协调和管理责任,而不是只注重自身在这个过程中能够获取的利益。只有真正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到征地政策制定过程中,才能够在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减少征地过程中的阻力,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健全征地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政策网络视域下,在征地监督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应该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监督权的重视。首先,在监督对象方面,不仅应该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监督,还应该加大对村集体组织的监督;其次,在监督权的行使过程中,应该强化立法,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促使在征地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等司法救济能够发挥最大作用;再次,应该加大对主动通过法律途径行使监督权农民的保护及鼓励,减少监督风险的发生,保证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结语

综上,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偏低、征地程序不规范以及补偿安置方式不合理等,引发的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证的问题当下仍然严重。重建土地征收政策网络,重视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建立完善的征地补偿机制和监督机制,创新补偿款给付形式,最大限度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成为迫切需要,同时被征地农民的法治意识同样急需提高,对于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征地农民要善于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司法途径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时对于欠缺法律知识的被征地农民而言,专业律师的及时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劳动仲裁错判(劳动仲裁错判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存疑不起诉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款(存疑不起诉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存疑不起诉有国家赔偿吗(存疑不起诉国家要赔偿吗?)

存疑案件不起诉,国家赔偿吗,有赔偿吗(存疑不诉需要民事赔偿吗)

存疑不起诉是否涉及国家赔偿案件(存疑不起诉是否能获得国家赔偿)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国家赔偿法的方式(楼顶裂缝国家赔偿标准)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9893.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24日星期三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