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李晓娟律师解答一位女士有关涉外离婚的咨询:
女方是中国国籍,男方是韩国国籍,2017年在韩国登记结婚,有一个儿子现在三岁,是韩国国籍,现在和女方一起在中国生活。因性格不合加上长期分居,双方都想离婚。问题是,男方和孩子都是韩国国籍,女方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吗?
杭州婚姻律师解答:
因女方是中国公民,所以中国法院对女方的离婚案件有管辖权,女方可以在中国境内女方的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女方的男方在韩国起诉离婚,也不影响你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
因男方是外籍人员,并且在国外登记结婚,女方在中国起诉离婚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2、经韩国公证处公证,中国驻韩国大使馆认证的结婚证,若公证认证材料无翻译件需要提供中文翻译件。
3、男方护照或其他身份信息,需要经韩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韩国使领馆认证;
4、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5、若委托律师代理离婚案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
6、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比如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退费账户确认书、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等。
李晓娟律师建议: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建议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由法院做出判决的方式离婚,以便可以得到国外法院的承认。
涉外离婚案件,您可以咨询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咨询。
供稿:婚姻家事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你我各自天涯,我想离婚得到哪?——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文/金丽迪
离离暑云散,袅袅凉风起。夏去秋至,沈云前往美国求学,继续追寻自己的学业和梦想。后来,沈云在校园里邂逅了冯程,共同的求学热情和兴趣爱好让他们成为了紧紧相依的两艘小船,共同漂浮在异国他乡的汪洋大海。毕业后不久,两人双双取得了美国永居权,一次旅行中二人在拉斯维加斯登记结婚,婚后在美国度过了三年多的时光。
可惜感情随着时光流逝触了暗礁,两人因为经济压力和观念差异渐行渐远。沈云痛惜感情的逝去,先行回了故乡A市。冯程试图挽回,遂跟随沈云回来。无奈沈云去意已决,冯程只好尊重她的选择,两人去A市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根据法律规定,因他们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或由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结婚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协议离婚这条路是走不通了,沈云想到了诉讼离婚,遂前往咨询专业离婚律师。律师解释,像他们这样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国内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拒不受理的,则当事人可向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听到这里,沈云心知双方在境外登记结婚又一直定居在美国,且也没有向居住地法院提起过诉讼,心里一沉,想着诉讼离婚的希望又破灭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看到客户一筹莫展,律师继续耐心解释到:如果现在您不能提交美国居住地法院不予受理的证明,从法律规定以及国际私法对婚姻家事案件亦“适用由与案件事实最紧密联系的国家法院管辖”原则来看,国内法院极有可能会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审查后裁定驳回起诉。考虑到您夫妻双方对中国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没有异议,可以尝试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在国内法院立案审理。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如果您回国定居满一年的,可以向您国内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沈云听闻,非常感谢律师的帮助,但在办理过程中冯程反悔不愿意再离婚。无奈,沈云在国内居住一年后提起诉讼,几经周折,沈云终于与冯程顺利离婚。
离婚之后,沈云的父母担心女儿情绪低落,为了让女儿尽快振作起来,慷慨解囊,让沈云去云南旅游散散心。没想到的是,生活有时候比戏剧还精彩,登机当天,沈云正费力往行李舱上塞旅行箱时,一位衣着休闲挺拔的男生循着座位号走过来,一抬眸,却只怔怔地看着沈云,原来竟是沈云多年不见的初恋男友赵泽。沈云也沉默了。
“如果再见不能红着眼,是否还能红着脸?”这个问题的回答在此情此景下似乎不言而喻。从陌生到熟悉,再到陌生。好久不见,兜兜转转还是回到了最初的起点。沈云和赵泽在大理的小城山坡看日落西沉,在丽江古镇酒吧彻夜聊天,在玉龙雪山看山顶絮絮粒粒的积雪。半个月后,二人一起回到A市。似乎有什么东西悄悄发生了变化,又好像什么都没变。赵泽向沈云求婚,两人在A市B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二人经过商量,因为沈云在美国尚有一份不错的工作,赵泽则可以向公司申请调往美国分公司,与沈云共赴大洋彼岸。由于人事调动并没有那么快捷,而沈云的假期已经告罄,她只好先行回到美国。然而新冠病毒猝然爆发,并迅速蔓延全球,中美航线一度熔断,沈云和赵泽的团聚蓦地前路渺茫起来。
花开花落,寒来暑往,时间又转过了两个年头。因长期两地分居,沈云和赵泽逐渐感到力不从心,慢慢失去了对日常生活的分享欲。一天的沉默,一周的沉默,直到再也不想主动找话题,不想主动点开那个小小的对话框,那个唯一的连结点。赵泽咨询律师后得知,因为沈云定居国外的缘故,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对于赵泽和沈云的离婚纠纷,A市B区作为赵泽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于是,赵泽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一对佳眷走到如此地步,任谁都唏嘘不已。沈云因不能回国亲自参加诉讼的缘故,想到了之前为她提供服务的国内律师,委托其代为诉讼。薄薄的一张委托手续,必须先经过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拿回A市之后还必须再经过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提供给法院。接下来就是提交证据、开庭审理……直到一年半以后,漫长的诉讼流程终于走完了,收到离婚判决书的沈云陷入了迷茫,不知何去何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律师提示
随着中国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涉外婚姻逐渐走近人们的视野,相应地,涉外离婚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长。由于涉外婚姻协议离婚条件较高且通常因双方各自天涯未必能共同前往办理离婚手续,故而大多数案件不得不通过诉讼得以解决。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是首要解决的问题,需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婚姻缔结地、经常居住地、准据法等要素综合确定,某一要素的变化就可能会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走向。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琴瑟和谐少见,正说明它的宝贵与价值。夫妻有缘走在一起,应相知相守相敬相爱;若不幸缘尽情灭,亦应好聚好散各自天涯。但愿今天走过了所有弯路,今后皆是坦途。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金丽迪 律师
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工作室
婚姻家事工作室主任、泽大调解工作室主任,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政协委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浙江省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首批学员。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诉讼方面擅长疑难民商事案件、公司纠纷等处理;非诉方面擅长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以及专项劳动法律服务。
婚姻家事工作室
以婚姻、继承业务为切入点,致力于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继承安排及监督与执行、婚姻危机辅导与处理、婚姻家事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从解决婚姻家事个人间的争议纠纷扩展到了与其相关的领域,包括对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策划建议;家族财富管理与保障;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代际传承规划及监督与执行,私人法律顾问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出国工作、生活、定居的人士越来越多,进而产生了不少需要国内律师见证相关文件、相关法律行为的涉外律师见证。
相比于更加复杂、繁琐、花费较大的国内公证,律师见证往往更能得到英美法系国家的认可。因为,国内公证,需要外交部、大使馆的认证,时间长、费用高。而国内律师核证则不需要。
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国内律师出具的核证书,具有直接的证明效力。
办理涉外见证业务的步骤:
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二、全程录音录像
三、审核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四、制作笔录
在国内,常见涉外见证主要有:
1.护照等文件原件与复印件相符。
2.证明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行为的真实性(即本人在律师面前签署法律文件)。
唐涛律师,英语专业八级,英语文学学士,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国际经济法专业,曾在海外毛里求斯、赞比亚等国家工作生活多年,担任英语翻译及涉外法务。
服务范围:涉外见证、国际贸易、涉外婚姻、涉外仲裁、外国仲裁在国内的承认与执行,涉外民商事诉讼、仲裁。
联系电话:13628019597(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2栋8层808号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出国工作、生活、定居的人士越来越多,进而产生了不少需要国内律师见证相关文件、相关法律行为的涉外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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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行为的真实性(即本人在律师面前签署法律文件)。
唐涛律师,英语专业八级,英语文学学士,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国际经济法专业,曾在海外毛里求斯、赞比亚等国家工作生活多年,担任英语翻译及涉外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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