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奸妇女,幼女情况恶劣的; 2、强奸妇女,幼女强奸3人以上的;3、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4、两个或两个以上轮奸的; 5、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在实践中,许多刑事犯罪都会对被害人的身体或精神造成损害。 在这个时候,除了对犯罪者的刑事处罚之外,受害者或者他的家人也应该得到赔偿, 那么强奸要赔偿多少钱呢?
(一)强奸罪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重大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有关规定:“因受到犯罪,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司法解释已经规定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
(二)强奸罪可以怎么进行赔偿?
强奸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也有一些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只要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是有关人身损害国家赔偿问题都可以使用要求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重大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受害人因工作时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款项,赔偿义务它不应该受到损失,因为支出和收入成本的人身伤害,进行医疗补偿。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2、强奸中国妇女、奸淫幼女进行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服务场所进行当众强奸女的;(注意:这里是一个妇女不是因为幼女;必须在社会公共文化场所当众;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
4、两人或两人以上轮奸; 注: 这里的”两人”并不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名17岁男子和一名13岁男孩轮奸妇女,17岁男子要承担两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轮奸未遂定罪适用于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通过其他企业合法权利,构成一个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社会保障法》有关规定)
(2)行为人强奸妇女和幼女实施情况的行动按照相关规定视为犯下强奸罪予以严惩的规定实施奸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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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项目很少,强奸罪的受害人一般情况下可请求的赔偿金更是寥寥无几,实际上有个项目可能被忽略了,那就是心理康复的费用。
强奸罪的受害人心理创伤是非常严重的,必须辅以心理治疗和辅导,方能逐步恢复健康。这笔费用也是很大的,希望强奸罪的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积极主张该费用,进行必要的心里康复和治疗,不要遗漏。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未成年被害人向宾馆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取得进一步进展,经法院开庭审理,在被告人被判刑的同时,涉案宾馆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5000元。2021年7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小轩(男,化名)和17岁的小丽(女,化名)在一起聚餐并饮酒至深夜。在小丽醉酒状态下,小轩以送其回家为由,将小丽带至邯郸经开区一家宾馆。在办理开房手续时,宾馆服务员明知小丽处于酒后、走路摇晃的状态,既未依法询问二人的关系,也没有检验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规定的信息,直接为二人办理入住。随后,小丽在宾馆房间内被性侵。小丽家人得知女儿的遭遇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后,因被害人小丽为未成年人,邯郸经开区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参与未成年人“一站式”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检察官察觉到,此案可能存在宾馆从业人员未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宾馆有安全保障义务和强制报告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宾馆酒店旅社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接待顾客入住时,必须按照规定实行一人一证一登记;发现未成年人入住,必须向其监护人核实入住事实;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或者处于醉酒状态等可能被侵害的危险,必须强制报履行告制度义务,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宾馆未落实旅馆业住宿管理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为侵害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为犯罪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为进一步警示旅馆业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邯郸经开区检察院在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征得小丽及其父母同意并确认其有维权意愿后,支持受害人向宾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终,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小轩被法院判处强奸罪。民事案件经开庭审理,宾馆负责人当庭表示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费用5000元,并表示要将此案引以为戒,在工作中时刻谨记保护未成年人。同时,邯郸经开区检察院还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要求加强对旅馆业的规范化管理,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工作落到实处,公安机关随即开展了未成年人入住宾馆登记专项检查。
(法治日报)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未成年被害人向宾馆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取得进一步进展,经法院开庭审理,在被告人被判刑的同时,涉案宾馆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5000元。2021年7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小轩(男,化名)和17岁的小丽(女,化名)在一起聚餐并饮酒至深夜。在小丽醉酒状态下,小轩以送其回家为由,将小丽带至邯郸经开区一家宾馆。在办理开房手续时,宾馆服务员明知小丽处于酒后、走路摇晃的状态,既未依法询问二人的关系,也没有检验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规定的信息,直接为二人办理入住。随后,小丽在宾馆房间内被性侵。小丽家人得知女儿的遭遇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后,因被害人小丽为未成年人,邯郸经开区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参与未成年人“一站式”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检察官察觉到,此案可能存在宾馆从业人员未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宾馆有安全保障义务和强制报告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宾馆酒店旅社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接待顾客入住时,必须按照规定实行一人一证一登记;发现未成年人入住,必须向其监护人核实入住事实;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或者处于醉酒状态等可能被侵害的危险,必须强制报履行告制度义务,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宾馆未落实旅馆业住宿管理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为侵害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为犯罪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为进一步警示旅馆业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邯郸经开区检察院在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征得小丽及其父母同意并确认其有维权意愿后,支持受害人向宾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终,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小轩被法院判处强奸罪。民事案件经开庭审理,宾馆负责人当庭表示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费用5000元,并表示要将此案引以为戒,在工作中时刻谨记保护未成年人。同时,邯郸经开区检察院还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要求加强对旅馆业的规范化管理,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工作落到实处,公安机关随即开展了未成年人入住宾馆登记专项检查。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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