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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孩子可以要求赔偿吗?(离婚后孩子犯的错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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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0 0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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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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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都不要孩子怎么判离?

夫妻双方离婚都不要孩子怎么判离?


一对夫妻婚后有两个孩子,大的十岁,小的五岁。老婆在家带孩子顺便照顾身体不好的婆婆,老公在外面挣钱。每月都会给家里生活费。


最近也一年多老公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生活费给的少了,对家里也不管不顾的。现在为了那个女的俩孩子也不要了还要离婚。老婆不想离婚。十多么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如果离婚了带着两个孩子太难了,如果不要孩子他对孩子的爱已经很淡薄了,真的把孩子给了男方由他来抚养孩子,孩子日子也不好过。


现在男方已经起诉夫妻已经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眼镜侃侃:


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却无和好可能,此种情况一般是属于法定的调解不成应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另外,此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


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孩子说明双方没有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应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有时候很不明白,女人为家庭往往牺牲的更多,付出的更多,可在男人眼里得到的认同却低的可怜,这到底是为什么?


离婚时哪些情况可以索取赔偿?

  现在离婚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而且现在离婚涉及到的东西也是很多的,其中有孩子的抚养权,还有还有孩子的抚养费了,可离婚索取赔偿是不知道该什么条件下去索取的,那离婚时哪些情况可以索取赔偿?下面小编来给介绍一下吧!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以夫妻的名义与他人同居,或者以夫妻的名义与他人同居。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


  2.有配偶的人和其他人住在一起。同居是指两个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配偶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他们是否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


  3.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砸资产的财产暴力.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等。这些暴力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


  4.凌虐.遗弃家庭成员。虐待也是一种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的身心恶意恶意.暴力行为。遗弃是指拒绝抚养和抚养家庭成员的行为。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


  1.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照本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损失赔偿请求的,法院不支持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但依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提出损失赔偿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一)重婚;(二)配偶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为被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损失赔偿请求,应当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考虑,应当允许损失赔偿,但不是无限期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二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不同意离婚,不提出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告知无过错方另行起诉。


  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离婚损害的,婚后必须有法定过错。如果只是一般过错,不是法定过错,对方离婚时不能要求赔偿。


  离婚时哪些情况可以索取赔偿?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毕竟现在离婚是大家都需要去慎重考虑的事情!


离婚后无业无房无收入,女方获赔经济帮助金11万元

婚姻走向破裂,


而女方因伤无业,


离婚后无房无收入生活困难,


她的生活如何保障?


吕女士和袁先生均已年近五十,双方于2016年相识,并于当年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之后,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且两人学识、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合,导致夫妻间互不信任、经常吵闹甚至打架,故吕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吕女士称,考虑到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手部受伤,现无法工作, 一旦离婚,自己在广州无固定住所,将面临生活困难,故其在提出离婚的同时要求袁先生支付110000元经济帮助金。


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吕女士与袁先生自愿离婚。


二、袁先生支付吕女士经济帮助费11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知多D: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有负担能力另一方应给予帮助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陈金超指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承担着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重要功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做出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婚姻期间并无共同财产,原告如与被告离婚后在广州并无住房,且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手因意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


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本案被告为在岗职工,月收入较为可观,且在本地有住房,其除了维持自身的日常开支外,仍有余力对原告进行一定帮助。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确定由被告以现金方式对原告进行生活帮助。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即使双方婚姻走向尽头,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以保护其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荔法宣



婚姻走向破裂,


而女方因伤无业,


离婚后无房无收入生活困难,


她的生活如何保障?


吕女士和袁先生均已年近五十,双方于2016年相识,并于当年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之后,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且两人学识、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合,导致夫妻间互不信任、经常吵闹甚至打架,故吕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吕女士称,考虑到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手部受伤,现无法工作, 一旦离婚,自己在广州无固定住所,将面临生活困难,故其在提出离婚的同时要求袁先生支付110000元经济帮助金。


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吕女士与袁先生自愿离婚。


二、袁先生支付吕女士经济帮助费11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知多D: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有负担能力另一方应给予帮助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陈金超指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承担着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重要功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做出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婚姻期间并无共同财产,原告如与被告离婚后在广州并无住房,且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手因意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


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本案被告为在岗职工,月收入较为可观,且在本地有住房,其除了维持自身的日常开支外,仍有余力对原告进行一定帮助。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确定由被告以现金方式对原告进行生活帮助。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即使双方婚姻走向尽头,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以保护其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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