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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5000怎么处理(挪用公司4万元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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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9 18: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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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职务犯罪解读:挪用资金罪,怎么追溯和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关于挪用资金罪追诉与量刑的规定


(一)追诉标准


对于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三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三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


(一)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仅指钱;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钱,也包括物。


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主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而并非暂时使用。


(二)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刑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把挪用资金罪规定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专章中。


3.侵犯的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


3.侵犯的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4.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5.主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三、关于挪用资金罪中“资金”的两个注意事项


(一)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法研〔2004〕102号),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的任何一种。因此,对于挪用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不能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按照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19号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使用改制公司、企业的资金担保个人贷款,用于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的行为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购买公司、企业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的资金或者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用于个人贷款担保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或者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改制前的国家出资企业持有股份的,不影响挪用数额的认定,但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为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实施前款行为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不作为犯罪处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流程编辑:王宏伟


新余一企业董事长挪用公司资金47万余元获刑一年

近日,新余渝水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董事长背着其他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多次挪用公司资金达47万余元,一审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追缴被告人李某某挪用的未归还资金人民币87609.53元返还给受害人。


新余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与阮某、刘某为该公司股东,被告人李某某任该公司董事,全面负责某公司经营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479193.53元,具体犯罪事实为:


1.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将该公司一辆江淮皮卡车以人民币70 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当地公安,被告人李某某收到该笔购车款后未交给公司,而是用于个人使用。


2.2012年4月,该公司中标某林业局防火运兵车项目,签订了17辆车的购买合同,价款总计人民币1 698 300元,此笔订单完成后,被告人李某某有共计人民币199 800元,未交给公司,而是用于个人使用。


3.2012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某与阮某、刘某因某公司经营发生矛盾,该公司出纳胡某出具了一份某公司账目清单,其中某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尚余109 639元,被告人李某某将该笔钱款用于个人使用。


4.2012年底,被告人李某某与阮某、刘某因某公司经营发生矛盾而拆伙,被告人李某某将二辆库存车先后于2014年7月25日、2014年10月30日将车辆出售给他人,得款共计人民币101504.53元,所得款项并未进入某公司账户,而是用于被告人李某某个人使用。


截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达人民币479 193.53元。后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被告人李某某总计归还人民币391 584元,尚余人民币87 609.53元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担任新余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479 193.53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李某某能退还挪用的部分资金,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公司是经依法成立,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义务的法人,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不但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也会影响其他股东的权益。挪用资金若未能及时归还,或者根本就不打算还,那还可能构成转化型的犯罪--职务侵占罪。



法定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范围包括哪些?什么情况挪用资金无罪?



导读:挪用资金犯罪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当然这属于轻的还有严重的。那么,法定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范围包括哪些?什么情况挪用资金无罪?下面跟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法定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范围包括哪些?

  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范围是本单位资金。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挪用资金罪量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什么情况挪用资金无罪?

  挪用资金罪要求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依法不能构成本罪。


  2、以被告人明知是单位资金而予以使用为理由,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适用法律错误。


  3、不是本案使用人,本案实际使用人是公司,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单位对挪用资金罪并不负刑事责任。


  4、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明是被告人打印虚假银行对帐单,其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2021挪用资金还了还要判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挪用单位资金未超过三个月归还的,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如果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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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范围包括哪些?

  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范围是本单位资金。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挪用资金罪量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什么情况挪用资金无罪?

  挪用资金罪要求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依法不能构成本罪。


  2、以被告人明知是单位资金而予以使用为理由,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适用法律错误。


  3、不是本案使用人,本案实际使用人是公司,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单位对挪用资金罪并不负刑事责任。


  4、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明是被告人打印虚假银行对帐单,其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2021挪用资金还了还要判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挪用单位资金未超过三个月归还的,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如果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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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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