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均应当互相忠诚,互相信任,对感情负责,各自承担起应当承担的对家庭的责任。现在之所以离婚率那么高,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对感情的不重视,或是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出轨了对方也发现不了。今天,我们通过案例来讲解,女方婚内出轨,法院判决离婚并向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高某(女)婚后育有一女,双方都是律师,但高某事业心更强。生完女儿后高某及时投入工作,李某则逐步减少的工作,把更多的时间用来照顾女儿,照顾家庭,慢慢的李某便成了高某背后的男人。高某在家的时间越来越少,李某觉得有点问题,但并未明说,只是自己加强了对高某行动轨迹的留意,某日,李某得知高某与另一男子在某宾馆某房间,于是便报警称某宾馆某房间可能有不合法交易,随后警察出警发现房间内高某正躺在床上,一男子身穿睡衣,在警官说明来意后,男子说不存在不合法交易,二人是情侣,男女朋友关系。
事后,李某调取了警官出警笔录,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监护权归李某所有,并要求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伍万元。
法院判决
李某与高某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而双方感情破裂是因为高某婚内出轨所致,即过错方在高某,便判决女儿随李某一同居住生活,高某按月支付生活费,直至女儿成年。高某作为婚姻的过错方,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麒麟普法
首先,在实践中,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诉讼中判决不予离婚的较多,那么,上面的案例法院又为什么会直接判决离婚呢?
依据《婚姻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是否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如感情却已破裂,却无法调合,则应当判决离婚。如感情虽然存在瑕疵,但并未到无可调合的地步,则说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之所以被判决不予离婚,大多数是因为一方认为感情却已破裂,但另一方却认为并未破裂。而上述案例中警官的出警记录足以证明高某婚内出轨,双方又都同意离婚,足以说明双方感情却已破裂。
其次,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与他人同居、重婚,或是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是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述案例中,双方离婚是因为高某婚内出轨,高某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存在较大过错,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婚姻家庭应当由双方共同用心经营,婚姻的失败是双方的共同失败,只是高某相对于李某来说,高某是主要的过错方,所以并没有完全仅判决支持高某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最后,关于子女抚养问题,除了需要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条件之外,还需考虑双方的性格、是否有时间陪伴子女,以及子女的身心健康等。
高某作为事业型女性,在外打拼工作事业确实很辛苦,但时间对每一个人而言都是均等的,多用一分时间在外就少一分时间陪家人,且高某生完女儿后就投入工作,缺少与女儿相处、照顾女儿的经验。另外,高某在婚内出轨,该行为不利于给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判决女儿与李某一同生活更为适宜。
那么各位朋友,您觉得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是否可以被原谅呢,法院该不该判决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呢?如果高某是男性又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呢?欢迎留言讨论,点赞关注@麒麟普法,了解更多有趣的法律知识。
价值观
夫妻忠诚 和谐家风
鸾凤和鸣、白头偕老
是夫妻恩爱长久的美好祝愿
可婚后一方多次出轨
将当年的誓言抛之脑后
就不需要付出代价吗?
在这起案例中,法院依法判决男方赔偿女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以司法裁判助力形成相互忠诚、相互关爱、相互尊重的和睦、平等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
案 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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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先生诉称,其与闫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佳,但随着共同生活,双方常因琐事吵架。黄先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闫女士辩称,其同意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黄先生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人存在婚外情并同居的行为。
法 院 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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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相比民法典施行前的婚姻法规定,民法典扩大了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等,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虽无直接证据证明黄先生已构成与他人同居,但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黄先生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闫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结合过错程度以及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黄先生支付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典 型 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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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家庭是否和谐美满不仅关系着家庭成员能否享受到温馨美满的家庭氛围,更影响着整体社会的和谐稳定。诚信、忠诚的夫妻关系有利于构建、维护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本案中,黄先生罔顾闫女士的感受,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多次婚内出轨,对闫女士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对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应当使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法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倡导了相互忠诚的夫妻关系,有助于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构建,树立诚信的时代新风。
编辑:任喆
转自:江西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忠诚是婚姻关系的底线
婚内禁不住诱惑
做出不道德之事后
还想全身而退?
除了离婚外
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详情
王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两个女儿,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王某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两个女儿的抚养权。
刘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理由是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多次出轨,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刘某向法庭提交了王某与第三者大量过于亲密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庭审过程中,王某最终承认了其婚内多次出轨的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期间,多次出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刘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在判决王某与刘某离婚的同时,赔偿刘某精神损失5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诚,不仅破坏夫妻关系,拆散家庭,也伤及无辜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一方发现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的,首先要保存好对方出轨的证据,让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作为被告时可以在同意离婚的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转自:江西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忠诚是婚姻关系的底线
婚内禁不住诱惑
做出不道德之事后
还想全身而退?
除了离婚外
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详情
王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两个女儿,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王某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两个女儿的抚养权。
刘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理由是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多次出轨,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刘某向法庭提交了王某与第三者大量过于亲密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庭审过程中,王某最终承认了其婚内多次出轨的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期间,多次出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刘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在判决王某与刘某离婚的同时,赔偿刘某精神损失5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诚,不仅破坏夫妻关系,拆散家庭,也伤及无辜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一方发现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的,首先要保存好对方出轨的证据,让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作为被告时可以在同意离婚的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何将股票在离婚协议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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