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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出轨需要什么证据(离婚官司证据)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09 0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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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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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出轨证据才算是有效的?起诉离婚,法官最看重这5个证据

#科学婚恋指南#


在婚姻中,如果你怀疑或者发现对方出轨了,搜集到配偶的外遇证据,在协议离婚时,可以为自己取得提条件的有利地位,赢得更多利益。也可以在起诉离婚涉及财产分割上,赢得法院适当的倾向性照顾。所以建议大家一旦发现婚外情,不管离不离婚都得搜集证据做好准备。那么婚外情调查取证包括哪些证据?


1、对方之前签的“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调查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除书面的以外,电子证据建议大家先去公证后,再提交法院为宜。


5、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大家,电子证据最好在律师指导下进行,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配偶出轨,在如今这社会挺常见的,也不是一定会走向离婚。毕竟每个人、每个家庭的情况不一样,但是,如果你怀疑或发现对方出轨,不管离不离婚,我还是建议大家一定要尽早留个心眼,通过自行、委托律师、委托私家侦探等获得有利证据!用当事人的话来说就是“不打没把握的仗!”


打官司,我们先出诉讼方案再签约。法宝在线有百人办案团队,大量办案数据去支撑,代理的案件均是3-5名律师协同办案,相互协作的稳定团队模式,提高案件胜诉性。专业律师全流程跟进,先分析案情,后匹配律师,线上线下都可以咨询,一天出法律服务方案,您满意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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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能证明婚内出轨的4种证据!

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婚内出轨?


01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2、保证书或悔过书




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这类保证书或悔过书是会被法院采信的。




3、照片




因为婚外情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如果请侦探公司拍照片,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婚外情,已达到在法庭离婚时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证据的目的。




4、录像




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并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但需要提醒的是,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时,应是未经修改、编辑的。






婚内出轨财产分割要注意什么?


02




1、财产分割原则是以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不予支持。




2、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处同居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3、离婚损害赔偿承担主体




具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夫妻双方均具有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4、起诉离婚主张时间




(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内出轨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03




1、夫妻一方出轨的,法律上通常认定双方感情破裂。若此时起诉离婚,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判决离婚。




2、因出轨导致离婚的,原则上不影响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只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但是,一方出轨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忠诚义务,所以,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有真实案例可寻的。




4、最后,出轨行为不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取得。法律上会综合考量比较双方各方面的条件,以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原则。大人的感情纠葛不是断定孩子抚养权归谁的必要条件,所以,出轨并不一定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干货!法官认可的婚外情、家暴证据


导致离婚的结局,本质是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准予判决离婚的法定事项。根据我们团队处理过几千宗婚姻案件的统计,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出轨"、"家暴"系绝大部分导致离婚的根本原因,深受其害的非过错方迫切希望尽快判决离婚、重新调整新生活,此时此刻寻求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离婚也绝非一时冲动那么简单。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即离婚诉讼中过错一方存在"出轨"、"家暴"的情况,非过错一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非过错一方要证明对方存在"出轨"、"家暴"的事实,不仅在争取判决离婚中至关重要,而且更有助于索取赔偿。


俗话说的好,"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要证明过错方存在"出轨"、"家暴"的事实,详情可阅读王幼柏律师原创《女子4年8次起诉离婚未果,婚姻律师教你破解诉讼离婚难的问题》教你收集有关证据。而另一方面,没有证据会导致案件败诉,但未必"有证据",证据就一定"用得上"。简而言之,有证据的同时,要确保证据能够有效使用,也即取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得以被法庭认可。而大多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并收集到的证据,我们只要对"出轨"、"家暴"有基本的社会认知,所收集到"证据"一般已经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因此,以下我们针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教你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一、关于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是指利用某物品(或其他形式)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的合法性,即某些特定证据材料运用的合法性。但作为信息载体的证据资料不讨论"合法性"问题。举例:一份约定男方婚内期间不得出轨、家暴的书面协议本身并不存在"不合法"问题,若经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后该协议成立且生效。但若在庭审过程中未经质证,那么该书面协议便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这并不等同于该份协议的所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合法"。


其次,如果前述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为,"男方已于X年X月X日出轨第三者,但女方基于顾全家庭和睦长久选择原谅,男方如有再犯则净身出户"则该协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可能因违反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协议约定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但对协议效力或者内容的法律判断,并不等于对该份证据运用方式的合法性判断。即就算协议无效,依然可以用来佐证协议当事人有曾经"出轨"的特定事实。故该份证据具备合法性。


二、非法证据排除


在实践处理民事诉讼过程中,多数主张的非法证据,主要指取证方式非法,具体则指当事人因取得或者形成证据的方式重大违法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而导致以该方法所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1995年3月6日最高院对河北省高院发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法复〔1995〕2号)(已失效)中(下称"批复"),再到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已被修订),最后2015年颁布的《民诉解释》,结合实践经验,总结以下三类非法证据形式:


1、私自录音、录像


私自录音、录像的证据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尚未统一裁判尺度。法院在认定私自录音、录像证据时,一般有以下五种思路:(1)是否属于《证据规则》第六十八条或《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应予排除的证据;(2)是否为就对方当事人不诚信行为而采取的补救措施;(3)是否侵害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4)该行为是当事人采取诉讼外的证据保全手段,不应予以排除;(5)并非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故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相关案例,法院一般不予排除原、被告之间的通话或者谈话录音证据除,但对当事人在法庭调解或者庭审过程中的录音,法院则多不予认可,该认定实际上适用了《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2、设置陷阱取证


通常,法院不予排除此类证据的理由包括以下五点:(1)被告的侵权行为并非因原告引诱而产生,因此原告取证行为并不妨碍被告承担侵权责任;(2)该取证办法未被法律所禁止;(3)是否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4)取证行为实质上的正当性;(5)是否侵犯到被取证人的合法权益。


3、胁迫取证


所谓"胁迫取证",是指民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合同。


综合以上三种形式的归纳,民事证据非法性排除应综合取证手段、内容、场合、公序良俗等综合认定,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当然排除,对于未达到"严重"程度在证据合法性方面一般会得到认定。再结合王幼柏律师原创《离婚律师告诉你:离婚,怎么离? 离婚诉讼,55问! 女子4年8次起诉离婚未果,婚姻律师教你破解诉讼离婚难的问题 》中指导收集的证据,对于证据如何避免涉及"非法排除"的问题,笔者总结如下:



导致离婚的结局,本质是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准予判决离婚的法定事项。根据我们团队处理过几千宗婚姻案件的统计,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出轨"、"家暴"系绝大部分导致离婚的根本原因,深受其害的非过错方迫切希望尽快判决离婚、重新调整新生活,此时此刻寻求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离婚也绝非一时冲动那么简单。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即离婚诉讼中过错一方存在"出轨"、"家暴"的情况,非过错一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非过错一方要证明对方存在"出轨"、"家暴"的事实,不仅在争取判决离婚中至关重要,而且更有助于索取赔偿。


俗话说的好,"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要证明过错方存在"出轨"、"家暴"的事实,详情可阅读王幼柏律师原创《女子4年8次起诉离婚未果,婚姻律师教你破解诉讼离婚难的问题》教你收集有关证据。而另一方面,没有证据会导致案件败诉,但未必"有证据",证据就一定"用得上"。简而言之,有证据的同时,要确保证据能够有效使用,也即取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得以被法庭认可。而大多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并收集到的证据,我们只要对"出轨"、"家暴"有基本的社会认知,所收集到"证据"一般已经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因此,以下我们针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教你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一、关于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是指利用某物品(或其他形式)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的合法性,即某些特定证据材料运用的合法性。但作为信息载体的证据资料不讨论"合法性"问题。举例:一份约定男方婚内期间不得出轨、家暴的书面协议本身并不存在"不合法"问题,若经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后该协议成立且生效。但若在庭审过程中未经质证,那么该书面协议便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这并不等同于该份协议的所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合法"。


其次,如果前述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为,"男方已于X年X月X日出轨第三者,但女方基于顾全家庭和睦长久选择原谅,男方如有再犯则净身出户"则该协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可能因违反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协议约定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但对协议效力或者内容的法律判断,并不等于对该份证据运用方式的合法性判断。即就算协议无效,依然可以用来佐证协议当事人有曾经"出轨"的特定事实。故该份证据具备合法性。


二、非法证据排除


在实践处理民事诉讼过程中,多数主张的非法证据,主要指取证方式非法,具体则指当事人因取得或者形成证据的方式重大违法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而导致以该方法所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1995年3月6日最高院对河北省高院发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法复〔1995〕2号)(已失效)中(下称"批复"),再到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已被修订),最后2015年颁布的《民诉解释》,结合实践经验,总结以下三类非法证据形式:


1、私自录音、录像


私自录音、录像的证据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尚未统一裁判尺度。法院在认定私自录音、录像证据时,一般有以下五种思路:(1)是否属于《证据规则》第六十八条或《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应予排除的证据;(2)是否为就对方当事人不诚信行为而采取的补救措施;(3)是否侵害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4)该行为是当事人采取诉讼外的证据保全手段,不应予以排除;(5)并非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故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相关案例,法院一般不予排除原、被告之间的通话或者谈话录音证据除,但对当事人在法庭调解或者庭审过程中的录音,法院则多不予认可,该认定实际上适用了《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2、设置陷阱取证


通常,法院不予排除此类证据的理由包括以下五点:(1)被告的侵权行为并非因原告引诱而产生,因此原告取证行为并不妨碍被告承担侵权责任;(2)该取证办法未被法律所禁止;(3)是否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4)取证行为实质上的正当性;(5)是否侵犯到被取证人的合法权益。


3、胁迫取证


所谓"胁迫取证",是指民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合同。


综合以上三种形式的归纳,民事证据非法性排除应综合取证手段、内容、场合、公序良俗等综合认定,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当然排除,对于未达到"严重"程度在证据合法性方面一般会得到认定。再结合王幼柏律师原创《离婚律师告诉你:离婚,怎么离? 离婚诉讼,55问! 女子4年8次起诉离婚未果,婚姻律师教你破解诉讼离婚难的问题 》中指导收集的证据,对于证据如何避免涉及"非法排除"的问题,笔者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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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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