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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赠与的房产(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赠与的财产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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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8 2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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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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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头条创作挑战赛#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一方父母赠与其子女房产,需区分情况确定是否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1、婚前赠与,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2、婚后赠与,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夫妻其中一方所有的,则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赠予第三者的钱财,另一方能要回吗?

要点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案例:


原告方某与第三人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8年底,被告冯某因工作关系与第三人于某认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自2019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底,第三人于某以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向被告冯某转款共计52次,总金额为493885元,赠予冯某在某市住宅一套、宝马5系轿车一辆,均登记在冯某名下。


该案情涉及赠予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于某赠与给被告冯某的款项发生在原告与于某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第三人于某在未与原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违背公序良俗,多次向作为婚外异性的被告赠与款项与财物,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涉案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相应赠与款项。


关于应返还的款项数额怎么计算。被告冯某辩称,上述款项系第三人于某向其发放的工资及工作中部分费用开支的报销等,但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登记在冯某名下的车辆及房屋,其款项系于某所支付,且该款项系夫妻共同生活中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未经过原告方某同意。方某可要求冯某返还购买房屋及车辆款项。


对于婚外情中,赠予的房产、车辆,为什么不直接过户返还房子、车子而是相应的房款车款,其实对于这个到底返还房车还是其相应对价,法律是没有强制性规定,这是法院审理中法官自由裁量的一个结果,法官之所如此判决,原因主要在于于某赠与冯某的房屋当时价值与房屋现价值相比,房屋已大幅升值,于某在婚姻中出轨,本来就有过错,如果判令冯某返还诉争房屋,于某不仅没有财产损失,反而可以从房屋增值部分获利,这种人、财两得的示范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与民法典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从不能让有过错的于某在与他人婚外同居过程中不合理受益的角度考虑,法院判令冯某只返还当时已支付车、房的对价是相对比较合理的。


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白白(男)与花花(女)结婚多年后,花花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白白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花花提供医疗费,致花花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


那么问题来了:花花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有权!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题中,白白与花花系夫妻,依法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本案中,花花患重病期间,白白拒绝支付医药费的行为构成遗弃。依“举轻以明重”的规则,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都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花花本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白白不同意。花花当然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问题还有:花花(女)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白白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白白与花花系夫妻,依法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花花患重病期间,白白拒绝支付医药费的行为构成遗弃。


因此,花花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花花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花花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本题中,白白并不存在上述行为,所以,花花在离婚诉讼中无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延伸《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如需法律咨询,请在下方留言,看到即回复。)


案例:白白(男)与花花(女)结婚多年后,花花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白白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花花提供医疗费,致花花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


那么问题来了:花花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有权!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题中,白白与花花系夫妻,依法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本案中,花花患重病期间,白白拒绝支付医药费的行为构成遗弃。依“举轻以明重”的规则,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都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花花本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白白不同意。花花当然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问题还有:花花(女)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白白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白白与花花系夫妻,依法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花花患重病期间,白白拒绝支付医药费的行为构成遗弃。


因此,花花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花花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花花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本题中,白白并不存在上述行为,所以,花花在离婚诉讼中无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延伸《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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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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