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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婚姻财产公证书(婚姻存续期间如何做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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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8 2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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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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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少分40万财产,还要赔偿

小两口婚前办理财产公证,


约定男方的一套婚前房产,


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闹离婚时


却有人反悔了


搞了点“小动作”


……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婆婆向外省某法院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返还购房借款,儿子借“妻子在上海工作”之便替她“拦截”了全部诉讼材料,导致妻子“无端”背上了巨额债务。妻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诉累缠身,两地奔波“跑断了腿”


法院认为,虽然男方的行为因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已受到司法惩戒,并导致其在离婚案件中最终被认定存在企图伪造共同债务的行为,据此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约40万元,但仍应当对女方的诉讼活动成本支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请看本期案例!


2017年6月2017年6月底,婚后矛盾不断致分居,妻子忍无可忍提起离婚诉讼


小雨(妻子、前妻化名)与小刚(丈夫、前夫化名)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夫妻财产公证,约定:小刚婚前购买的、位于天河区的、总金额133万元的一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按揭款由二人共同承担偿还。


二人婚后矛盾重重,争吵不断。2015年2月,小雨独自前往上海工作,从此开始了两地分居生活。2017年6月,小雨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2017年6月底,婆婆以“借条”为证据,向外省法院起诉儿子、儿媳偿还购房借款


就在二人闹离婚期间,苏某(婆婆化名)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到外省某法院,要求小刚、小雨向她偿还用于购房的借款本金1224517元及利息1355283元,共计2579800元,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和小刚出具给她的“借条”作为证据。


2018年1月24日,极限拉扯:两件案恰巧同日开庭,丈夫“瞒天过海”令妻子背上巨额债务


2018年1月24日,蒙在鼓里的小雨正在广州参加离婚案件的庭审,全然不知自己已经成为了另案的被告。


原来,小刚明知小雨长期在上海工作,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向法院提供了广州的住址和小雨早已不使用的广州号码,所有的送达材料都被小刚“拦截”。


随后小刚以“家乡风俗,腊八节不宜开庭”为由拒绝出席离婚案的庭审,却远赴外省参加借贷案的庭审。在该借贷案庭审中,他承认了“他与小雨的全部借款事实与数额”。外地法院一审缺席判决支持了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9月-2021年6月,妻子“后知后觉”,踏上三年辛苦维权路,四处奔波花费不菲


后来小雨通过查册及时得知了诉讼情况,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上诉。2018年9月,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小刚故意提供小雨错误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并私自代小雨签收诉讼材料,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侵犯了小雨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小刚罚款5万元。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9年12月,经重审,法院认为苏某转给小刚的款项不足以证实当时是借贷关系,且借条出具的经过存疑,事后未得到小雨的追认和认可,小刚主观上有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动机和目的,最终认定借贷关系不能成立,驳回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苏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苏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而2021年6月又以“各种客观原因不愿意再就该案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为由,撤回再审申请。


2020年6月,法院判决离婚,丈夫因故意伪造债务而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小雨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小刚表示双方感情尚好,仅因存在沟通不畅产生一定误解和纠纷,法院考虑双方的婚姻仍有挽救的可能,对小雨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2018年8月,小雨再次起诉离婚,这一次,小刚同意离婚,法院支持了小雨的离婚诉求。


同时,法院认定小刚存在故意伪造债务的企图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小雨、小刚按6:4的比例来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0年7月,前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子二人赔偿其财产损失


小雨认为: 苏某与小刚母子二人为了在离婚纠纷中少分一部分财产给她,便虚构事实,这导致她三年间不得不多次前往外省维权,产生大量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身心饱受折磨,小刚母子二人应该向她赔偿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276457.3元。


苏某与小刚认为: 二人从未串通虚构债务,法院因小刚的行为妨碍司法秩序而对他罚款,而小刚的行为与苏某无关,苏某并没有伪造证据;退一步讲,在两人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认为小刚有伪造债务的行为,故在小雨与小刚之间按照6:4的比例进行财产分割,小刚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不应再加重赔偿责任。


Q


前夫与婆婆的行为有无侵犯前妻的财产权利呢?


0 1


前夫在诉讼中“拦截”送达材料的行为对前妻构成侵权


小刚刻意隐瞒小雨正确的联系方式,私自签收小雨的诉讼材料,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妨害民事诉讼,该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小雨在该案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后续维权成本的增加。


虽然小刚的该行为已被法院处罚5万元,并导致其在离婚案件中最终被认定存在企图伪造共同债务的行为,据此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约40万元 ,已经受到了公权力和私财产上的分别惩罚,但并未涵盖小雨全部合理损失的范畴,故小刚应当对小雨的诉讼活动成本支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0 2


婆婆的既有诉讼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苏某此前确曾转账给小刚,在儿子、儿媳面临婚姻危机之时,其选择以诉讼方式向法院主张款项,要求认定钱款实为借贷性质,此举虽不利家庭和谐,但并不违法法律规定。


关于对发回重审后一审和二审的应诉,均是基于苏某合法诉权衍生出来的相应活动,虽确实会给小雨带来烦扰,但尚在通过现有法律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权利的范畴内。此外,法院并未认定苏某有妨碍民事诉讼的共同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苏某构成虚假诉讼,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0 3


关于侵权责任数额的认定


如前所述,小雨的侵权损失应限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额外增加的原审后上诉二审的诉讼活动支出,律师费并不属于必然的诉讼支出,法院不予支持。


就具体数额而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后经历了多个诉讼环节,且该案与离婚案件的诉争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难以将侵权行为造成的额外支出予以单独剥离。故法院根据诉讼律师费用一般标准,结合小雨在客观上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并考虑对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绿色原则的遵循,最终酌定损失数额为30000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小刚赔偿小雨30000元,驳回小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小雨和小刚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日前已生效。


分手时请保留最后的体面


不要搞“小动作”哦~


离婚诉讼案件中,为达到自己多分配或对方少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而有伪造证据、虚构共同债务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一方的行为构成对对方财产权益的侵害,则应当对对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当事人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转自: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证认证流程是什么

出国需要办理公证书,很多国家和地区还会要求公证书必须做认证才行。公证和认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看完这边文章你就能对公证认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公证认证具有如下区别:


一、定义:


公证:是指由定有公证员职责的机构或者人员证明、保管公众事实和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行为。


认证:是指由特定机构或者人员在一定标准下,对某一事物进行确认,证明其真实、可信度高的一种行为。


二、范围:


公证主要涉及到法律行为和公共利益事项,如婚姻登记,遗嘱认证等;


认证则涉及到各种行业、领域,例如计算机软件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等。


三、责任:


公证员需对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对不合法或者违法的行为不得予公证。公证员因公证行为产生的纠纷有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需对所认证的内容进行严格检查,保证认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认证机构因认证行为产生的纠纷也有法律责任。


【公证和认证的办理流程】


一、公证的办理流程


1. 提交公证申请。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 预约公证时间。当事人需要提前与公证机关沟通,预约公证时间。


3. 现场办理。当事人需要按照公证机关的要求,现场核对材料,并完成公证手续。


4. 缴纳公证费用。当事人需要根据公证机关的标准,缴纳相应的公证费用。


5. 领取公证书。当事人公证完成后,可以及时领取公证书。


二、认证的办理流程


1. 提交认证申请。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并填写认证申请表。


2. 核查材料。认证机构需要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


3. 现场审核。当事人需要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现场审核材料。


4. 缴纳认证费用。当事人需要根据认证机构的标准,缴纳相应的费用。


5. 领取认证书。当事人认证完成后,可以及时领取认证书。


大家知道吗,有一个平台可以一站式帮你做好公证和认证,非常方便,。


在支付宝或者微信上搜索【跑政通】---进入小程序后,选择需要办理的公证类型。---可以看到很多的公证业务,选择需要办理的公证----下单后,马上会有公证人员联系,对接需求和材料(材料线上发送照片即可)---完成公证后,会把公证书邮寄到手上,非常方便。


总之,公证和认证相较而言,公证更多涉及到法律行为和公共利益事项,认证则涉及到各种行业、领域,办理流程也各自不同,当事人需要提前了解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操作。


「浩炜普法」04什么是婚前财产协议?该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1. 什么是婚前财产协议?

随着现代婚姻观念的变化和离婚率的上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婚前财产协议有利于夫妻维护自己的财产,也便于在离婚时处理夫妻财产。《民法典》支持夫妻约定财产归属,如果没有约定财产的归属,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除法律上夫妻不能共有的财产外,原则上婚后夫妻财产都是共同所有。那么哪些是夫妻不能共有的财产呢?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对财产问题较为敏感且希望多一层保障,可以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将纷争提前解决再进入婚姻。不过,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要针对两人的现有财产和婚后财产而定,婚前财产约定不能太过偏颇,不能漫天要价。现实中不乏因约定婚前财产而散伙的情侣,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要注意感情和权益的平衡。


2. 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能起到证据的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例如,房子、汽车等不动产,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如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要算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双方有意愿做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准备好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如果是婚前财产协议婚后需要做公证,夫妻还要拿结婚证和婚前财产公证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再加上两人已经草拟好的婚前财产协议书,带好这些材料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就可以了。根据《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7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日期等基本情况;(2)所涉及的财产。对具体财产进行约定的,应当列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 END ——


关注浩炜法商,我们将带您开启婚姻(结婚、财产分割等)→生活(物业、劳动、交通等)→交易(买卖、合同、债务等)→商业(公司注册、法律风险等)→个人遗产管理/企业破产清算的全流程的普法,早关注,早学习。


1. 什么是婚前财产协议?

随着现代婚姻观念的变化和离婚率的上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婚前财产协议有利于夫妻维护自己的财产,也便于在离婚时处理夫妻财产。《民法典》支持夫妻约定财产归属,如果没有约定财产的归属,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除法律上夫妻不能共有的财产外,原则上婚后夫妻财产都是共同所有。那么哪些是夫妻不能共有的财产呢?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对财产问题较为敏感且希望多一层保障,可以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将纷争提前解决再进入婚姻。不过,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要针对两人的现有财产和婚后财产而定,婚前财产约定不能太过偏颇,不能漫天要价。现实中不乏因约定婚前财产而散伙的情侣,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要注意感情和权益的平衡。


2. 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能起到证据的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例如,房子、汽车等不动产,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如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要算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双方有意愿做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准备好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如果是婚前财产协议婚后需要做公证,夫妻还要拿结婚证和婚前财产公证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再加上两人已经草拟好的婚前财产协议书,带好这些材料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就可以了。根据《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7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日期等基本情况;(2)所涉及的财产。对具体财产进行约定的,应当列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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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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