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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新婚姻法产权登记的房产离婚时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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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8 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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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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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买房在婚后过户给了女方,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民法典来解答

离婚后


房屋权属更名过的房产如何分割?


部分业主出钱在小区装电梯


却有两层不停靠怎么办?


民法典这样规定↓


案例一


“男方父母在婚前为男方付首付买了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结婚两三年后,男方父母一次性还清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将不动产权证持有人由男方变更为女方。现男女双方诉讼离婚,房子应该怎么分割?”


该房产归属取决于男女双方是否明确约定只归女方所有。如果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女方可以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如果双方未做相关约定,离婚时,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于婚前出资付首付和婚后出资付剩余贷款,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视为出资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你所述的男方父母出资部分,如没有特殊约定,应视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更名前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将房屋权属更名的行为不必然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如果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办理赠与公证或达成明确的赠与约定,办理过户行为意在履行赠与协议,过户后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房屋;如果男方将房屋权属变更为女方,但双方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房屋过户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在上述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的情形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并非均等。关于该房屋的分割,由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及房产的出资


案例二


“我家住在老旧小区,一梯两户,一共八层楼。电梯修建出资的只有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目前电梯已经在建设。建到一半,我们发现电梯在四楼和六楼没有开通道,而除了一楼以外的其他楼层都开了电梯通道。我们认为,出了钱,电梯却没有停靠很不合理,便和业主代表反映。但是业主代表称方案已定,电梯公司也以改不了为由,拒绝了我们的修改方案请求,我们能怎么办?”


业主代表的方案决议损害了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业主代表的决定。此外,电梯属于小区内的公共通道,属于业主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公用部分,所有业主对其均享有权利且承担义务,因此,未出资的业主也需要补交出资。


就撤销决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业主行使撤销权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决定,如果业主对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双过半”程序更换业主代表,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就建造款出资问题,结合你提到的“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出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因此,即使不使用电梯的业主,也需要出资建设电梯,可以请业主委员会向其催交建造款。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原则(婚内购房)

婚内购房有五种情形,离婚时的分割原则如下:


一、婚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原则上按五五比例平均分割,个别案件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情况下,可以按四六比例分割,甚至按三七比例分割。


二:婚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认定此出资为借款,有些法院认定为赠与,需要结合证据综合分析判断。


三、婚内一方父母全部出资


如果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但是,在上海、江苏、天津、北京、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地方,由于房款价值大,高院或中院出台的内部审判意见或审判要点,认为是对出资一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出资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但有证据证明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


如果登记在非出资一方子女的配偶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名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有些法院承办法官会行使自由裁量权,结合结婚及购房时间、考虑出资贡献、是否借贷等因素,不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仅对未出资一方进行适当的折价补偿。


四、婚内双方父母均部分出资


不管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有证据证明赠与自己子女的除外。


五、婚内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一是将婚前个人财产从总房款中剥离,剩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是按照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房产;三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四是由法官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因素(子女扶养、有无过错、家庭贡献、有无住房等)后自由裁量分割比例。


六、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予


上述第二、三、四种情况,均涉及出资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予的认定,需要诉讼双方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主张借款关系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民法典》合同编中借贷合同相关规定,收集梳理有利证据。主张赠予关系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以及《民法典》合同编中赠予合同相关规定,收集梳理有利证据。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房子是婚后按份共有的



结婚买房是人生大事,为此,很多人不仅自己拼尽全力去挣钱,而且,很多情况下,也会倾尽自己父母毕生的积累。


有些夫妻,在婚后购房时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在房产证上明确了各自所占的份额,即按份共有。这种按份共有的房子,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到底是按照房产证登记的份额分割,还是平分呢?


案例简介

张某、范某婚后购买了一处房屋,首付款是张某父母出资,剩余贷款由夫妻两人共同偿还。该房屋登记在张某、范某两人名下,其中房产证载明张某享有70%的份额,范某享有30%的份额。


后来双方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是对于如何分割房产有争议。


张某认为,应按照房产证载明的份额予以分配。


而范某则认为,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并没有明确的书面财产约定,故应该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但婚内财产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我认为,本案中的房屋系张某、范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然对房屋没有明确的书面财产约定,但是房产证中双方份额的确定,亦是双方权衡利益充分考虑后达成的一种合意,在一定程度上亦可视为夫妻间的婚内财产约定。


因此,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当然,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除了房屋的登记状况外,法官通常还会考虑房屋的实际出资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多种因素,在此基础上做出一个公平的裁判。


借这个案例提示一下大家,虽说离婚是每一对伴侣最不愿面对的结局,但与其事后争个面红耳赤、还无法达成共识,不如未雨绸缪,事先对财产作出约定。


此时,一份专业的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内财产协议就显得尤为必要,它可以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即使双方最终还是对簿公堂,也可以将其作为财产分割的证据。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结婚买房是人生大事,为此,很多人不仅自己拼尽全力去挣钱,而且,很多情况下,也会倾尽自己父母毕生的积累。


有些夫妻,在婚后购房时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在房产证上明确了各自所占的份额,即按份共有。这种按份共有的房子,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到底是按照房产证登记的份额分割,还是平分呢?


案例简介

张某、范某婚后购买了一处房屋,首付款是张某父母出资,剩余贷款由夫妻两人共同偿还。该房屋登记在张某、范某两人名下,其中房产证载明张某享有70%的份额,范某享有30%的份额。


后来双方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是对于如何分割房产有争议。


张某认为,应按照房产证载明的份额予以分配。


而范某则认为,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并没有明确的书面财产约定,故应该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但婚内财产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我认为,本案中的房屋系张某、范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然对房屋没有明确的书面财产约定,但是房产证中双方份额的确定,亦是双方权衡利益充分考虑后达成的一种合意,在一定程度上亦可视为夫妻间的婚内财产约定。


因此,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当然,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除了房屋的登记状况外,法官通常还会考虑房屋的实际出资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多种因素,在此基础上做出一个公平的裁判。


借这个案例提示一下大家,虽说离婚是每一对伴侣最不愿面对的结局,但与其事后争个面红耳赤、还无法达成共识,不如未雨绸缪,事先对财产作出约定。


此时,一份专业的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内财产协议就显得尤为必要,它可以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即使双方最终还是对簿公堂,也可以将其作为财产分割的证据。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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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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