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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辩护词(种植毒品原植物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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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8 1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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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人种4千余株罂粟获刑5年,是否属明知故犯成焦点

李某兰的儿媳告诉新京报记者,婆婆没上过学,是个文盲,当时是因为别人说这个种子开花好看,“就向邻居要了两颗种子,撒在上面,也没管它。”


全文3494字 阅读约需6.9分钟


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大屯村,现年74岁的李某兰因种植罂粟获刑5年。


李某兰的儿媳告诉新京报记者,婆婆没上过学,是个文盲,当时是因为别人说这个种子开花好看,“就向邻居要了两颗种子,撒在上面,也没管它。”


李某兰此前撒下罂粟种子的土地 受访者供图


判决结果引发争议后,11月27日,连云港海州区法院针对此事发布情况说明。


法院认为,李某兰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明确知晓自己种植的为罂粟;李某兰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达4104株,犯罪时72周岁,不符合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由。


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植物学博士顾垒告诉新京报记者,所谓的“两颗种子”其实是两颗罂粟的果实。“罂粟果实直径大概三四厘米,但种子非常小,一颗果实里有好几千颗种子。”


27日下午,李某兰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表示,自己接手此案时,才得知案件已过上诉期。家属表示,目前正准备向法院提起申诉。


案发


72岁老人菜地种植罂粟被查


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大屯村,许莲(化名)家经营的养殖场东北面有一处空地。


2018年12月,时年72岁的李某兰在这处空地上撒下罂粟种子,种植面积在1平方米左右。许莲提到,婆婆李某兰是个文盲,没上过学,也看不懂电视;平日里,婆婆会帮忙照看养殖场,偶尔在空地上种点蔬菜,一般都是些辣椒和玉米。


“老人住在北边,我们住在南边,距离比较远,我们当时也不知道她种了别的。”许莲说。


2019年3月8日11时许,养殖场突然来了民警,表示有人举报这里种有罂粟。许莲说,民警领着家人至养殖场东北面的空地后,发现了种在菜园里的罂粟幼苗。


起诉书显示,案发当日,李某兰种植罂粟果实种子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坝派出所查获,经现场铲除并清点,罂粟果实种子共长出罂粟幼苗4104株。


许莲回忆称,当时婆婆告诉民警,因为别人说这个种子开花好看,“就向邻居要了两颗种子,撒在上面,也没管它。”


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植物学博士顾垒告诉新京报记者,李某兰所说的“两颗种子”其实是两颗罂粟的果实。“罂粟果实的直径大概是三四厘米,但种子非常小,一个果实里面有好几千个种子,所以老人用了两个果实,里面的种子是可以长出4000多棵苗来的。”


顾垒提到,种罂粟和种花种菜没什么区别,需要日常浇水施肥进行管理。“罂粟果实种下去4个月后,通常情况下可以长到半米高以上,而且开花了。”


李某兰所住的养殖场 受访者供图


庭审


被控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2019年3月8日,警方查处当日,李某兰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取保候审。


许莲提到,当时民警发现罂粟幼苗后,对婆婆进行教育,并告诉其这些种子是罂粟,属于毒品,是严禁种植的,随后将李某兰带回派出所录口供。“我们当时觉得老人种植是无意的行为,便没有把事情放在心上。”


起诉书显示,案件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1月14日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方认为,李某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今年1月8日,案件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庭审视频显示,庭审时间在8分钟左右,其间法官询问李某兰“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李某兰答“听不懂”;法官继续解释道,就是你种植罂粟这个事情,明白吗?李某兰答“明白”。


随后,法官询问李某兰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不同意见,是否认罪认罚。李某兰回答称,没有不同意见,认罪认罚。


判决书 受访者供图


判决


获缓刑后重审被判5年徒刑


今年3月2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某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判决宣告后,李某兰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因案件系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海州区人民法院报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核准。


裁定书显示,中院组成合议庭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李某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但李某兰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原判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不当。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今年9月19日,案件在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开庭。同日,李某兰被逮捕,羁押在连云港市看守所。最终,李某兰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李某兰此前的代理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在今年10月底才接受家属代理申请,随后前往看守所和李某兰沟通,才得知法院已将判决书交给李某兰,在接手案件时,已过上诉期。


李某兰家属表示,目前正在联系律师,准备向法院提起申诉。


判决书 受访者供图


法院


老人多次供述其明确知晓种植的为罂粟


事件被报道后,李某兰文化程度及庭审判决情况引发热议。


今年11月27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情况说明,表示李某兰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明确知晓自己种植的为罂粟,且李某兰所在村在案发前持续通过广播宣传禁止种植罂粟。


案件移送法院审理后,承办法官在向李某兰送达起诉书时,明确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亦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为其指定辩护人,李某兰均明确表示不需要委托或指定辩护人。


说明书中提到,今年9月19日,案件第二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某兰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法院表示,开庭审理前后,承办法官均能与李某兰正常沟通,并未发现其存在生理性耳聋;李某兰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达4104株,犯罪时72周岁,不符合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由。


故法院以李某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法院方面称,其曾告知其家属判决结果,李某兰口头表示上诉,后又由其同监室人员代写、其本人按捺手印提交书面不上诉意见。


李某兰与家人的合照 受访者供图


村主任


老人语言表达能力比较差


养殖场属于海州区新坝镇大屯村,李某兰的孙女唐如(化名)提到,养殖场的周边是墓地,距离村子的主体房屋大约有1公里远。


11月27日,村主任胡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案发当日,自己和民警一起前往养殖场铲除罂粟幼苗,看到约一平方米左右的土地上,长出多株的罂粟幼苗,这些幼苗有三四厘米高。


胡先生提到,此前当地农村开展过普遍性的禁毒产毒、扫黑除恶行动,因此村委会平时会在村子里张贴禁止种植罂粟的通知,村里也会播放禁止种植罂粟的广播。


据其介绍,但李某兰年纪较大,平日里都呆在养殖场里,并没有在村子里见过她。“我去养殖场检查的时候见过她,老人就在村子里捡鸭蛋或者打扫卫生。感觉她有点呆呆的,说话前言不搭后语,语言表达能力比较差。”


唐如表示,事发后爷爷曾称,在养殖场能听到一公里外的村子播放禁止种植罂粟的广播,但她称,“但是奶奶从不去村子里,她不知道罂粟是什么,长什么样子。”


针对法院在说明提到,李某兰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明确知晓自己种植的为罂粟。唐如称,这是因为民警到养殖场进行查处时,曾告诉老人这些种子是罂粟,属于毒品。


中院刑事裁定书 受访者供图


律师


是否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值得讨论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表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法定刑为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种植”是指播种、育苗、收取种子等行为。


“故本案老人虽只种植了两颗罂粟,育苗面积大约一平米,才长出几厘米高,但播种后已出苗4104株。”刘昌松认为,因而理论上讲,老人只有坦白之法定从轻情节而无减轻情节,以该罪从最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无不妥。


刘昌松又表示,本案的特殊情况是老人已经74岁,又属于偶犯,只是觉得罂粟花好看才去栽种,主观恶性较小,这样的行为人若放在监狱里服刑改造,其必要性并不大;依据刑法第63条第2款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并适用缓刑,可妥善处理该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提到,这个案件是否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值得讨论。当事人七十多岁,系文盲,且长期生活在农村,对所种植的植物缺乏基本认知,不具备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主观故意。


“李某兰是年过70的老人又是文盲,难以知晓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作用和意义,因此法院仍有责任通知其家属委托辩护律师。”刘玲说,在家属未委托律师的情形下,则应按“辩护全覆盖”的要求,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这才是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适当做法。


刘玲认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系法定犯,与杀人、放火等自然犯不同,对此类案件进行性质判断时,要以“外行人的平行判断”为标准,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否有犯罪故意时,要结合其年龄、阅历、受教育程度、动机等综合判断,做到情理、法理的统一。


新京报记者 刘名洋 见习记者 周思雅 实习生 毕卿


编辑 左燕燕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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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辩护材料(全)

原文太长,本来分五期发布,但受平台违规警告,为防止后续发布不了,一次性发布全文。创


第一部分一审判决的程序问题



本案系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应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


1、首先本案系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本案的社会影响巨大,该案自从被媒体报道发酵以来,只要有任何消息就会引起巨大社会舆论。不管是一审二审,当天都直接冲上热搜。试问,目前还有哪个案件的影响能盖过此案?依据我国《陪审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劳荣枝的案件一审开庭审理必须由3名法官加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首先是《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人民陪审员法》关于采用陪审制案件范围的规定一共有三个条文,其中第15、16条是法院依职权采用陪审制,第17条是依当事人申请采用。法院依职权采用陪审制,是指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就应当采用。否则,如果还是由法院任意决定,那么这个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编著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也明确指出:《陪审员法》把适用陪审制案件分成了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陪审制的案件和依当事人申请适用陪审制的案件,对于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适用陪审制,因此,无需当事人提出申请。其中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直接规定的就是七人合议庭,而不是“可以”。其次是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诉法解释》第213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三)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对此的说明是,“本文系新增条文,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相衔接……经研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案件,同时满足社会影响重大的条件,应当组成七人合议庭”。对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本案完全符合。出庭检察员说不是重大影响,仅是个人主观意见。回到劳荣枝案件,劳荣案一审安排了4次庭审活动,庭前会议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第一次庭审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22日,第二次开庭的时间为2021年9月2日,第三次开庭的时间为2021年9月9日。根据上述庭审活动的时间安排,在组成劳荣枝案件合议庭的时候,《人民陪审员法》是已经生效在实施的,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的规定本案肯定属于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那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7人的3 4模式,而一审合议庭却选择了3名法官组成,显然是违法的。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诉法解释》是为了与《人民陪审员法》衔接,其关于7人合议庭的实质性条件与《人民陪审员法》是相同的。劳荣枝案第二次、第三次开庭时新的《刑诉法解释》已经实施,尤其是第二次开庭时,法官已经援引了新《刑诉法解释》295条的规定,在劳荣枝一审判决主文和附件援引法律条文中也列出了新《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因此,劳荣枝案件适用新《刑诉法解释》的规定是一审法院已经在实际操作的事项,那么合议庭的组成更应该适用新《刑诉法解释》第213条的规定,依法由3名法官 4名陪审员的模式组成合议庭。






因此,无论是依据《人民陪审员法》还是依据2021年新修订的《刑诉法解释》,劳荣枝案的一审合议庭都应当由3 4的模式组成,一审审判程序关于合议庭的组成是违法的,那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发回重审。司法实践中,辩护人找到了如下因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的类案供合议庭参考。(1)湖南永州中院(2019)湘11刑终686号裁定书,裁判要旨:“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之规定,本案系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应当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原审没有组成七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原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吉林省高院(2019)吉刑终256号裁定书认为,由于第一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且是社会影响重大的扫黑除恶案件,原审合议庭的组成违反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人民陪审员法》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裁定撤销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5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3)广西玉林中院(2020)桂09刑终378号裁定书认为,由于第一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原判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4)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1刑终494号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审理原审被告人邹嵩山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6刑初95号刑事判决,发回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我们建议二审法院,对本案也应以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而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无权增加检察院未起诉的罪名,具体为无权在南昌案件和温州案件给劳荣枝增加故意杀人的罪名


通过阅卷我们发现,一审公诉机关在南昌案件和温州案件中,对劳荣枝只起诉了抢劫罪,并没有起诉故意杀人罪。而一审判决认为,这两起案件中,被告人劳荣枝的行为符合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罪名不当。虽然针对该两起犯罪事实,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也是针对抢劫罪进行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并未调查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构成该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也未让劳荣枝针对该罪名进行自我辩护,但最后判决却增加了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的做法,显然有悖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中立地位。法院从来都是被动受案的,法律没有给人民法院设置主动追诉案件的职能。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法院对案件是不告不理的,公诉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自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后,法院才开始立案;自诉案件则必须由自诉人向法院起诉才能引起案件的受理。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我们的法律设计了控、辩相对平衡,并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模式,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辩护人针对事实与证据进行指控与答辩,法院居中裁判,这样可以尽可能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限制公权力,保障被告人人权及合法的诉讼权利。南昌中院主动地增加了一审公诉机关未起诉的罪名,有悖控辨审制度的基本结构要求,是重大的程序违法。诚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改变罪名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对法院增加罪名并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5条第二款第二项是对法院经审理认为罪名不正确的情况可以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实际上是变更罪名。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审判机关可以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但在程序上又作了一些限制,即为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必须引导控辩双方互辩,在作出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该条司法解释,也是审判机关可以按审理认定的事实与罪名来判决,改变起诉罪名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就认为,在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拟认定的罪名重于指控罪名时,可以重新组织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罪名确定问题进行辩论。且在辩护人代理的其他案件中,出现改变罪名的情况时都是开庭重审听取控辩及被告人的意见,比如合同诈骗罪改为诈骗罪的,故意伤害改成故意杀人的。






但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增加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却没有法律依据。改变罪名是基于同一犯罪事实的不同认识,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产生分歧;一般是犯罪构成特别相似的两种罪名,如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抢劫还是绑架,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贩卖毒品等。而增加新的罪名,意味着法官对犯罪事实有了新的认定,增加了对被告人的不利评价,超出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范围。在劳荣枝案件中就是如此,南昌市检察院在南昌案件和温州案件中,起诉的罪名是抢劫罪,一审法官却违法地在两起案件中对劳荣枝各增加了一个故意杀人罪,且没有让劳荣枝对新罪名发表意见,没有重新开庭,只在2021年9月2日召开了一个没有劳荣枝参加的控辩审三方会议,增加罪名居然是关起门来不让劳荣枝参加,不让旁听,像庭前会议一样不公开审理,严重的剥夺了劳荣枝的法定权利,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一审增加的两个故意杀人罪,最关键的环节竟然是瞒着劳荣枝开的一个封闭会议,也违背了公开审理原则。我说得再明确一点,本案一审明明是对劳荣枝增加了新的罪名,但却按变更罪名的程序来操作的,组织检察院和辩护人以会议的方式就该“变更”罪名的问题进行了谈话,并没有让劳荣枝参加,参加的人员为合议庭成员和检察院的刘某彤及检察官助理胡某文,劳荣枝的辩护人只有王某强律师一人参加,很不正式。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辩护人的权利是来自被告人的授权,被告人劳荣枝并未将该罪名的辩护权授予一审辩护人,一审辩护人针对该事实所发表的意见不能代表劳荣枝。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95条的规定及最高法《刑诉解释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像劳荣枝这样全国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如果要变更罪名是要重新开庭的,这个庭必须是由劳荣枝参加的公开庭审,所有人都可以旁听的,而不是控辩审的封闭会议。但一审法官错误地将增加罪名以变更罪名的方式错误地进行,属于重大的程序违法。在《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苏剑宁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2012)云中法刑初字第37号中已明确:公诉机关没有指控的犯罪,法院不能增加罪名定罪处罚。结合本起案件,一审庭审辩论时公诉人与辩护人、被告人均在同一个纬度里,就南昌、温州案件劳荣枝是否成立抢劫罪进行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法庭辩论等。一审审判人员在判决书中,主动增加没有起诉的故意杀人的罪名,实质上又扮演了控方的角色,具有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合议庭合议时肯定带有先入为主的主观特性,容易从有罪证据考虑,自然打破了控、辩、审的庭审平衡,居中裁判便无从谈起。更为重要的是,2021年9月2日的这次庭审行为,是一次不公开审理,没有劳荣枝本人的参加,违背了公开审理原则。因此,二审法院应综合考虑到上述因素,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



检察官助理无权出示证据,对证据无权发表意见


在劳荣枝案件的一审中,我们通过阅看一审的审判卷的庭审笔录部分,及部分在网上公开的庭审录像可知,在一审审判程序中,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共指派了2位员额检察官和1名检察官助理,分别为员额检察官刘某彤和董某娟,检察官助理为胡某文。在庭前会议中全部的出示证据工作、发表证据意见的工作,都是由胡某文助理一人完成,在法庭审理阶段同样如此,而且审判人员对胡某文也称呼为公诉人,请二审合议庭查看一审庭审录像予以核实。经查询一审庭前会议记录,与一审庭审笔录一样,只是笼统地将控方记载为公诉人,请二审合议庭核实庭前会议的录像,举证及发表证据意见的工作是否也是该助理一人完成的。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未赋予检察官助理出示证据、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检察官助理只能协助检察官出庭,其含义只能是检察官助理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这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5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最核心的工作包括发问、出示证据、发表公诉意见和法庭辩论,检察辅助事务显然不能包括出示证据,何况该检察官助理还对全部证据的证明目的发表说明性意见。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二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等人员组成。从上述条文来看,立法层面上检察官(员)的人员范围显然是不包括检察官助理的。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3.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根据以上规定,在司法责任终身制的要求下,只有入额的检察官才有资格具体承办公诉案件。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的法律身份、名称与起诉书保持一致,仍为“检察官助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四)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的通知中也有明确说明: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刑事公诉工作的龙头,举证质证是出庭支持公诉的核心环节。举证质证的质量,直接影响指控犯罪的质量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效果。依据《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举证是指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说明,对出庭作证人员进行询问,以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诉讼活动。最高检专家组的意见也认为,检察官助理能辅助举证,但不能独立承担举证工作。综上法律规定,在我国公诉人只能是员额检察官,只能由员额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不能担任公诉人。同样依据上述规定刑事案件的举证环节是公诉工作的核心环节,显然不能由检察官助理完成,检察官助理只能依据责任清单完成一些辅助性的工作,比如整理资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工作。回到本案中,本案的全部出示证据及证据说明工作均由检察官助理胡某文完成的,这已经大大地超越了其职责范围,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更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劳荣枝案件举国关注,不能容忍如此明显的程序违法,这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5款的规定,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更是对我国员额检察官制度的破坏,如果检察官助理可以做这么多工作,那就不需要公诉人了。很显然检察官助理完成举证、对证据进行说明的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应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剥夺了劳荣枝及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违反了回避的制度,应发回重审


回避制度产生的目的,在于消除诉讼程序中不公的因素,保证法官能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和徇私舞弊,回避制度的有效运行,可以增强当事人对办案人员的信任感,消除疑虑,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回避制度主要体现在程序正义上,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违反了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理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依据《刑诉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该司法解释第38条: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在《刑诉法》32条、190条等条款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刑诉法解释》第237条: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的名单,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该解释238条规定: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该司法解释第299规定: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在本案的庭前会议及正式法庭审理中,审判长李甲一直在宣告本案的合议庭成员有审判员李乙、张某组成,由书记员杨某如担任法庭记录,并未宣布另外一名书记员万某及法官助理张某谷的任何信息,但在一审判决书的落款之处却赫然出现了该二人的名字,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既然另一位书记员和法官助理也参与该案的相关工作,就应该向被告人及被告人告知,否则被告人及辩护人如何申请其回避。根据前面刑诉法规的规定,书记员和法官助理是要在评议笔录上签字,要在判决书上署名的。评议笔录是什么,是决定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内部案卷,被告人连在上面签字的法官助理及书记员都不知道是男是女,都没有依法告知相关的信息,没有依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然后就被一审判处了极刑,这是严重违反回避制度的,必须发回重审,否则刑诉法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在本案中就形同虚设。2、南昌中院审判委会委员应当属于申请回避的对象,一审并未告知审委会成员名单,未告知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权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在重大疑难案件里,审判委员会的地位何其重要,审委会决定着整个案件的定罪与量刑,根据《刑诉法》29条的相关规定,审判人员属于申请回避的对象,根据《刑诉解释》37条规定,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也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属于审判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第14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情形,适用有关法律关于审判人员回避情形的规定。为什么呢?因为在我国刑事司法审判中,审委会决定着重大疑难案件的结果,重大疑难案件不是哪个法官决定,不是合议庭决定,而是审委会决定的。《刑诉法》第185条规定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刑诉解释》216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和死缓案件是应当审委会讨论决定的。该司法解释第391条还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可见审委会成员的意见和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审委会对案件的决定合议庭是要执行的,二审法院审理本案也要重点审查一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审委会成员的意见影响着一审和二审的结果。


既然审委会委员属于审判人员,是法定的回避对象,那就应该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有这个权利,并告知审委会委员名单,无论当事人是否提起申请回避。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0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第7条规定: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第1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出庭检察员认为,中院官网上面有公布审委会委员,视为向上诉人宣布,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按照这种逻辑,合议庭成员也不用宣布,可以去官网查看,可是上诉人劳荣枝一直羁押,她有机会上网看吗?法律规定不仅要告知名单,还应该告知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存在与告知,是两个概念。本案一审法院既未告知被告人及辩护人审委会委员的名单,也没有询问是否对审委会成员申请回避,但一审判决却写明是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作出的,这是严重违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规定的,更是二审法院依据《刑诉法》238条之4的规定发回重审的理由。



其他程序违法事项


1、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同样二审法院也没有管辖权虽然二审合议庭庭前会议报告中对管辖权问题作出了决定,但不影响辩论时再次阐明我们的观点,而且我们还有新的理由。我们还是认为,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一审应由合肥中院审理,共同犯罪的两个人分开审理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同案犯法子英的审判机关为合肥中院,在法子英的判决书中已经查明了本案的全部案件事实,已经在判决书中将劳荣枝列为共犯,并在《起诉书》载明对劳荣枝另案处理,并在合肥公安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劳荣枝为从犯,以上可以看出本案应由合肥中院审理。当年南昌警方也是把相关的侦查材料移送到合肥处理的,当初南昌是认可合肥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依据(1989年12月13日(89)公发27号)《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五……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抓获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上级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这个通知依然有效并未被废止,劳荣枝和法子英是共同犯罪,按该通知的精神合肥的公检法才是案件的原办案单位,更有权处理劳荣枝的案件。劳荣枝与法子英属同案、是一个案字,不是两个独立的案件,法子英由哪里审判,劳荣枝也应交付哪里审判,不应当分属两个办案机关办理。合肥市司法机关已办结法子英案,劳荣枝案当然应由合肥来办。这是《刑诉法》26条“最初受理地法院优先管辖”这一法律规定的客观逻辑,这是基本事实,更属于基本常识。本案侦查阶段是否发生管辖权争议,我们无从知晓。2019年11月28日劳荣枝被厦门警方抓获时,合肥市公安局是否依法要求厦门警方将劳荣枝移送至合肥侦查,南昌市公安局是否提出异议,是否与合肥市公安局进行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性意见,如未协商一致,双方是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2的规定,报经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公安部指定管辖,公安部有没有作出过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法确定管辖权。如果共同案件中的每个犯罪分子都能由同一法院审理,无疑会使案件在同一量刑标准下进行,这样对于案件的各个罪犯将不会产生量刑上的畸轻畸重的不利情况,也杜绝了不同法院在类似案件审理上的量刑差异。由于劳荣枝案件对同一案件分别在两个法院审理,出现了诸多违法之处,如在合肥案件中,合肥中院判决认定殷某华的死亡时间为1999年7月23日上午10时许,而南昌中院判决认定殷某华的死亡时间为1999年7月24日左右,这是两个不同时间,而且合肥中院已经确定殷某华是法子英杀的,南昌中院却变成了不确定是谁杀的,推定是两个人杀的。能让这种实质性差异的两个判决同时存在吗?如果该死亡事实及具体实行者合肥中院认定错误,鉴于该判决已经发生效力,应启动再审改正。南昌中院直接无视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也是在不同法院审理同一个案件的导致的错误结果。类案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辑总第80辑,(2011)锡刑二他字第0029号王文革盗窃案,裁判要旨:犯罪地不仅包括单个自然人犯罪的犯罪地,也包括共同犯罪中所有被告人的犯罪地。共同犯罪案件中,因罪犯中有一人的犯罪地或居住地在受诉法院所在地,则受诉法院对整个案件具有管辖权;如果分案处理,即使被控的同案犯犯罪地及居住地均不在受诉法院所在地,原受诉法院对分案处理的案件仍然具有管辖权。依据上述规定及类似案例及99年南昌公安部门移送案卷的做法,劳荣枝案件均应由合肥方行使管辖权,请二审法院纠正该错误。2、遗漏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在本案一审中,法院应当主动通知被害人出庭,经审判长准许,辩方可以向被害人发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第182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第200条规定,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辩方对被害人陈述有异议,有权申请被害人出庭,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13条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中刘男、刘女被一审公诉机关认为是四起案件中的幸存者,是最为重要的被害人和证人,甚至根据其被害人陈述推断被告人的作案模式,对定罪量刑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但被告人和辩护人都对该陈述的真实性产生强烈的质疑,要求其出庭作证,没想到证人以涉及隐私为由拒绝作证。本案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并没有因涉及隐私而不公开审理,不存在法律上的这个理由,如果证人自己认为涉及隐私,也可以请求法院对他采取遮挡、保护的方式作证,这些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甚至法律还规定了对关键证人可以强制到庭。一个如此重要的死刑案件,最为关键的有争议的证人一审不出庭,二审不出庭,其证言可以直接采纳吗?既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死刑案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那我们认为对上述证人证言不能采纳。综上,在本案中,依据刑事诉讼法23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021年9月2日庭审不公开);(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根据前面意见的内容,在本案中,五种发回重审的情形一审法院基本都存在,劳荣枝的一审判决属于“5种俱全”的违法判决,请贵院依法审查,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果贵院要维持一审判决,根据法律规定要报最高法核准,如此5种俱全的程序违法判决,最高法也不可能予以核准,最高法定会发回重审,那时会给本案造成更被动的局面。劳荣枝案无疑将是程序正义的试金石,请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依法审视本案一审存在的程序问题,让判决以程序公正的方式作出,毕竟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更是不符合依法治国基本理念的。坚持程序正义不光是为了劳荣枝,也是为了每个公民的权利得以公平对待,包括你我他。


第二部分本案的实体问题



关于南昌案件,一审认定抢劫熊某义致死、故意杀害其妻女张某和熊某璇


我们认为,通过法庭调查,现在可以确认,在南昌案件中,劳荣枝与法子英只有劫财的共同故意,劳荣枝属于被动参与的,她本人对抢劫罪也是认罪的,但劳荣枝对故意杀人罪是不认可的。她没参与,也不知道熊某义一家的死亡,不应该对熊某义等三人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法子英的犯罪目的不等同于劳荣枝的犯罪目的。法子英认为劳荣枝跟熊某义交往是对自己不忠,所以才控制熊某义并让劳荣枝跟他去找熊某义老婆讨个说法,后来演变成了他强奸熊某义老婆并杀害他们一家的惨剧。但从在案证据及庭审质证的情况来看,劳荣枝只被动参与了入室翻找财物,无论是熊某义遇害还是张某母女遇害,她都不在现场。关于劳荣枝是否明知或应知被害人死亡的问题,根据合肥中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熊某义进屋后是被法子英控制住,是法子英用皮条、绳索将熊某义捆绑,是被法子英勒紧窒息死亡后又分尸的,为了制造假象又将部分尸块运至熊某义家中,法子英在熊某义的家中用剪刀控制了熊某义的妻女,在劫取财物后又将熊某义的妻女张某和熊某璇勒死。这是合肥中院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在合肥中院认定的事实中,只是提及劳荣枝物色了熊某义,劫取了熊某义的财物,并未认定劳荣枝参与了杀害熊某义及其妻女。且在法子英1999年7月29日12点03分的笔录中,劳荣枝问:人呢?法子英回答:放了,这足以证明劳荣枝当时认为熊某义已经被放掉,没有被杀害,劳荣枝认为法子英已经把熊某义及其妻女放掉了。若检察员认为其知道,应拿出证据而不是推定。检察员支持一审公诉的逻辑是,熊某义死亡时劳荣枝应该在场,所以劳荣枝应该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可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在本起犯罪事实中是没有起诉劳荣枝故意杀人罪的,这个罪名本来就是一审法院加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该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而不是根据推断认为劳荣枝有可能在场,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那被害人是什么时候死的?尸检报告只显示熊某义是7月28日下午死的,下午几点呢?非常模糊。检察员用章某明与劳荣枝通话时间以及劳荣枝陈述中的时间点来验证熊某义死亡时劳荣枝在场,这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不是客观证据,而是主观证据,依据的是章某明的陈述和劳荣枝的陈述,而章某明的陈述只是模糊的概述,几点到几点,大约几时许,可能记忆不准确,可能有误差,劳荣枝时隔二十多年的陈述更不一定准确,所以用两个模糊的时间段去验证一个模糊的时间段,最后得出的结论一定是模糊的,而且在案证据缺乏章某明对劳荣枝的辨认笔录。张某母女的死亡时间7月29日凌晨,不管是法子英的陈述还是劳荣枝的陈述都表明,劳荣枝都是7月28日晚就提前离开了,根本不在场,张某母女的死亡更与她无关。认定劳荣枝明知或应知需要更多证据,而不仅仅是某份言词证据,而且是无法查证属实的言词证据。一审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劳荣枝关于熊某义死亡的时间的答复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一审法院进而认定劳荣枝对熊某义的死亡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与办理死刑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的。既然熊某义的死亡时间不能准确固定,也就是无法查明准确的死亡时间,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事实如何能通过推定的方式让劳荣枝来承担责任。在劳荣枝的当庭陈述中,法子英是因为她跟熊某义交往,因强烈的占有欲和控制欲,对熊某义进行个人报复,所以才有了捆绑熊某义,并去他家里强奸熊某义老婆的个人私怨,劫财也是到了熊某义家之后在法子英的指使和安排下进行的,没有任何事先的商议,法子英怕劳荣枝知道他的凶残本性,所以让劳荣枝先走,确实有可能劳荣枝完全不知道熊某义的死亡和张某母女的死亡,她无法应知明知这个结果,这种合理怀疑是存在的。






纵观全案,劳荣枝都是法子英犯罪的工具,法子英要长期利用和控制劳荣枝,就不会让劳荣枝知道他杀人,如果知道杀人,劳荣枝的恐惧心态会导致他没法继续利用劳荣枝犯罪。因此,辩护人认为在南昌案件中,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在案的证据,劳荣枝只应对劫财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应对法子英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更不应对自己无法预知而确实不知道的后果承担责任。当年合肥判决对法子英在南昌案件没有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死亡结果只是加重情节,合肥中院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根据法律规定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可以直接用来做证据。如果南昌中院认为合肥中院在事实认定方面是错误的,那么应该依照法定程序层报上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南昌中院直接作出与生效判决不一致的事实认定,是违法的,也是得不到在案证据验证的。其次,关于“点一把火烧了这个家”并没有法子英供述,只有孤证,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点一把火烧了”,听起来貌似很残忍,像极了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的行为,但在一审庭审中劳荣枝也说了是在新闻上看了杭州保姆纵火案后,在办案人员不分日夜的提审下,她随口而出的话,并不是案发当年的说法。关于这一事实,辩护人看了当初的同步录音录像,在2019年12月5日20点10分开始到12与6日0点30分结束的讯问录像中,侦查人员一共讯问了4个多小时,居然没有制作笔录,因为此时都是劳荣枝的辩解,没有有罪供述,侦查人员熬了这么久肯定不甘心只记录劳荣枝的无罪辩解。办案的侦查民警一直让劳荣枝回忆,劳荣枝说细节自己回忆不起来,侦查人员开始一步步地诱导,办案人员甚至还说自己提审过法子英,说法子英都承认了,这显然是在欺骗劳荣枝,属于明显的诱供行为。警察还说:我是让你回忆,其实我心里都是知道的,要你说,不是我来说。他们是怎么诱导的呢?办案警察说:你回避也没办法,现场所有的证据你都留下了,劳荣枝说那一把火烧了就没有了,警察笑说一把火烧了,你会留下其他痕迹,你在毁灭这个证据的时候,还会留下其他证据。这是一把火说法的所以2019年12月17日16点35分的审讯录像中劳荣枝说:“放把火是我现在想到的,当时没有说,没有商量。”但是这句话在笔录中却没有记录。出庭检察员说在笔录中多次出现关于放把火的类似说法,但它的原始出处我们找到了,就是办案人员和劳荣枝在讨论怎么毁灭案发现场的证据时,劳荣枝现在的一种想法,并不是当时的提议。当劳荣枝最初这么说时,他们还觉得很好笑,没有记录,后来发现这个说法对定罪很有意义,于是在此后的讯问中又多次引导她说,甚至为这句话还单独提审了一次。一审法院为了让劳荣枝看起来更像一个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错误地把特殊语境下的一句话,演绎成劳荣枝当年的提议,把这个并没有查证属实的孤证作为定案依据。关于剪电话线的细节,同样也是劳荣枝本人在庭上否认的孤证,在法庭发问阶段,她说自己看到了法子英剪电话线,而不是她自己,自己也没有建议过法子英剪邻居家的电话线。而且剪电话线的细节,最多能证明他们想让熊某义的老婆在遭遇他们时无法向外打出电话,却无法证明有预谋的抢劫或者故意杀人,这又如何推断出具体的犯罪意图?南昌案件自始至终都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荣枝在其中起到主导作用,指使或参与了故意杀人,更无法证明其对被害人的死亡有预知、明知或者应知。劳荣枝在法子英的安排下,有翻找财物的行为,最多也是抢劫罪的从犯。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抢劫罪,没有指控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越厨代庖,让劳荣枝承担了本不该由她承担的罪名。





温州案件,一审认定劳荣枝抢劫、故意杀害两个坐台女是错误的


1、在温州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劳荣枝对梁某春和刘某清的死亡均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认定更是错误的,综合全案的证据材料,劳荣枝和法子英并没有杀害俩被害人的共同故意,就连对二人进行劫财也是法子英的临时起意,劳荣枝是被动裹挟在其中。根据同案犯法子英(1999年8月10日16:50至19:20)供述:“过了一会儿,劳荣枝打电话(房间电话)过来,称2.5万元钱到手了……,这时我见第一个女人在床上没动静,好像已经死了,因为此之前,我曾用这女的皮带勒其颈部。”根据法子英的这段供述可以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的法子英是在劳荣枝劫取钱财后才勒死被害人梁某春、刘某清的观点是错误的,在劳荣枝离开现场取钱时,法子英已经勒死了梁某春,此时劳荣枝并不知情。他们不在一个物理空间,劳荣枝也没有再出现在案发现场,这一点是现有证据能证明的。公诉人说的什么暗号,实际上案卷里证据显示,也只是对去取到钱的暗号,不是故意杀人的暗号。相反,卷中有证据显示,劳荣枝要求法子英不要伤害两位曾是她同事的受害人。在案证据显示,就梁某春和刘某清的死亡,法子英和劳荣枝并没有事前的共谋,就杀人行为没有形成合意,缺乏成立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两位女子是被法子英单独杀害的,与劳荣枝没有关系。杀人时劳荣枝不在现场,无法知悉法子英要杀人,更无法阻止他要杀人。也正因为劳荣枝在所有的故意杀人行为中都没有参与,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行为,所以所有凶案现场没有劳荣枝的任何生物检材。2、一审法院以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劳荣枝在供述中提到“我不知道女孩和妈咪最后怎么样,只要法子英安全就好,因为我顾不上别人”为主要证据认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抢劫梁某春和刘某清,劳荣枝通过预谋犯罪控制被害人,并置于法子英非法控制的危险状况之下,进而推定劳荣枝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在该起案件劳荣枝的真实目的就是要租房子,因为刚到温州确实没有房子居住,一直住在宾馆里面,是法子英在看房子的过程中见到梁某春戴着欧米伽手表,进而判断其是有钱人,临时决定的要进行抢劫,在抢劫罪中劳荣枝都不属于与法子英存在事前共谋,劳荣枝属于事中参与到劫财犯罪中的行为。而且她还反复要求法子英不要伤害两被害人,所以不存在她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明知的问题。甚至到2019年劳荣枝归案时,她都不知道两被害人已经遇害。在案证据显示,法子英在勒死两位女子前并没有与劳荣枝商量,勒死时劳荣枝也不在现场,勒死后也未告知劳荣枝(在办案机关的解读下,未告知也变成了心照不宣),结合南昌案件中,法子英曾经和劳荣枝说过他把人放了的说法,劳荣枝没有任何理由知道法子英会由劫财变成杀人,所以劳荣枝不应对杀人罪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刑事证据裁判的原则,认定案件事实需要根据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未经司法证明,任何事实都不能被认定为真实的。但作为这一原则的例外,有些事实不需要提出证据或通过司法证明就可以得到认定。在证据裁判规则中,这种不通过司法证明即可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一般就是指推定。但推定的规则一般适用在贪污贿赂、毒品、走私、盗抢机动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方面的犯罪中,如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伪造发票罪、持有伪造货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案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擅用推定。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死刑案件是不可推定的。对于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肆意适用推定原则并将导致冤假错案的横行,十八大以来纠正的几十件命案,带给我们惨痛的教训,100个公平的判决,会被1个不公的冤案吞噬掉。综上,在温州案件中,一审法院不能突破法律规定,法律原则肆意地推定劳荣枝和法子英有杀人的故意。最高法《死刑案件规定》更是要求“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在本案中不可能得出唯一性的结论啊,劳荣枝对杀人没有明知更没有放任,如何能认定与法子英成立杀人的共犯呢。



常州案件,绑架刘男的犯罪系自首但已过追诉时效


1、常州案件最为重要的证据是证人证言。在庭前会议我们申请了刘男和刘女出庭,但该二人并未参加本次的庭审,依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5条17条的规定,刘男和刘女属于依法出庭的被害人和证人,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其言词证据有异议的,其应该出庭接受法庭的询问,在本案中,据劳荣枝辩解,其并未捆绑刘男,刘男在本次案件中并未受伤,在第一次庭审中劳荣枝就曾经要求刘男到庭,并要求对自己针对该起犯罪事实进行测谎,由于测谎手段没有法律依据合议庭未准许,但这足以说明劳荣枝对该案件的证据是存在强烈异议的。由于该起犯罪事实是劳荣枝主动交代的,办案机关并未掌握,当初合肥判决也未予以查明,更没有起诉,劳荣枝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属于自首。关于劳荣枝的当庭陈述属于真实可靠的,她并未伤害过刘男,更没有用铁丝捆绑过刘男,且在该起事件中其遭受过法子英的暴打,属于被胁迫而为之的犯罪行为。相比于前后矛盾、互相矛盾的证人证言,劳荣枝在庭上的陈述是真实可靠的。在死刑案件中,对有争议的关键证人,经辩护人申请其竟然不出庭作证,检察员称要保护证人隐私,说证人有权放弃作证的权利,可是作证同时也是他们的义务啊,对于被告人而言则是权利,劳荣枝有与证人对质的权利。上诉人劳荣枝强烈要求关键证人对质。请问是证人隐私重要还是面对生死的被告人的权利重要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中,本来就要求死刑案件中关键证人出庭,而本案中我们申请那么多证人出庭,竟然没有一个证人出庭,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到庭还有什么意义?关键证人不出庭的死刑判决经得起推敲吗?2、常州案件并未立案侦查,就算劳荣枝主动交代也不应追诉。根据合肥案件的案卷材料可知,当年对常州案件并未立案侦查,南昌公安根本不知道有温州案件的存在,更不可能立案侦查,刘男当年挣脱后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常州案件距劳荣枝主动交代已经过来20年的最长追诉时效。一审判决认为该案件系法子英和劳荣枝逃避侦查期间连续作案案件之一,依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一审判决认为劳荣枝在常州案件中属于连续犯,且已经与南昌案件一起立案侦查,二审出庭检察院也继续援引《刑法》第89条论证常州的罪名系连续的犯罪状态。但一审判决和二审出庭检察员的观点都是错误的,根据司法通说,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如连续多次贩卖毒品的;一夜之内入室盗窃作案数起等。在司法实践连续犯是实际数罪,当做一罪来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劳荣枝被控的四个案件都不是连续犯,都是被独立评价的犯罪行为,常州案件也根本不可能是连续犯,常州案件系独立的犯罪行为,且没有被任何公安机关立案追查,就算劳荣枝愿意对该案承担法律责任,但常州案件发生于1998年,劳荣枝2019年归案,依据《刑法》87条的规定,该罪名已过法定最高20年的追诉时效,如果南昌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追诉,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方可追诉。但一审程序中并未提起该核准程序,是不正确的,请予以纠正。



合肥案件,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劳荣枝无关


(一)关于致被害人陆某明死亡行为的定性问题1、一审判决认为:劳荣枝在明知法子英要杀害陆某明的情况下帮助购买冰柜,在法子英将陆中明的尸体装入冰柜后,劳荣枝协助移动装有尸体的冰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二审合议庭也考虑到了购买冰箱的事实对本案的影响,将该事实列为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辩护人认为关于购买冰柜的事实一审并未查清,到底是谁购买的冰柜,购买冰柜的具体时间,很显然根据本案的证据并不能得出购买冰箱的人就是劳荣枝唯一结论。本案的证人陈某发说早上9点晨练回来发现购买冰柜的人,但曹某柱和陈某村的证言都说是中午12点到1点,可见冰柜的具体购买时间并不准确,陈某村证实,买冰柜的女人,头发是短发、口音不太标准的普通话、尖鼻子、嘴偏大、眼睛偏小。曹某柱证实,买冰柜的女人,头发不长、模样中等。很显然这些不是劳荣枝的外貌特征,在本案中不能确定购买冰柜的女人就是劳荣枝,在侦查阶段没有组织上述证人对劳荣枝进行辨认,这也是本案的程序重大缺失之处。需要说明的是,本案那么多证人,竟然只有一份无关紧要的证人的辨认笔录,其他全部没有辨认笔录,没有对上诉人劳荣枝的辨认,这也是刑事案件中无法想象的程序缺失。全案那么多犯罪现场,居然没有一个让劳荣枝进行指认,二审出庭检察员说是因为疫情原因,这个解释显然是矛盾的,劳荣枝是2019年11月份归案,12月份被押解回南昌,新冠疫情是2020年1月底才出现,南昌公安足足有2个月的时间可以开展犯罪现场的指认等工作,却什么都没有做。在辩护人代理过的暴力犯罪案件中,没有哪个案件没有现场指认笔录,没有辨认笔录,毕竟这是确立犯罪联系的重要证据,这样的程序违法实属罕见。其实,三位证人关于劳荣枝体貌特征的证言出现了根本性的矛盾,只要通过辨认程序才可以予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重大的案件,涉及上诉人生死存亡的案件,居然没有辨认笔录,可见侦查机关侦查程序非常粗糙,一审公诉机称提前介入了本案,全程指导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辨认笔录在一个普通轻微故意伤害案件中都是重要的证据,对于劳荣枝如此重大复杂的案件,更应该进行辨认,已确定当时购买冰箱的女人是不是劳荣枝,不能用充满矛盾的证言证实该核心事实。万一,法子英在街上找了一个张三李四替她买冰箱呢?很显然,买冰柜的人到底是谁一审并未查清,目前来看是未排除合理怀疑的,该案件一审是判处了劳荣枝死刑的,二审法院应严格审查每一份证据材料,依据两高三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标准审查冰箱是否为劳荣枝购买。2、综合全案证据,法子英每次杀人之前都是将劳荣枝支开,但杀害小木匠陆某明的时候,劳荣枝确实在现场,当时她是在看护殷某华,确实听到了一声惨叫,但劳荣枝并未动手,而是在见到法子英真敢杀人的当晚就借口去买夜宵逃离了。如果按照检察员的意见,法子英控制被害人后让劳荣枝去取钱是他们的犯罪模式,那为什么这次是劳荣枝跑了后法子英自己一个人去取钱呢?合理的解释是,法子英杀害小木匠陆某明是一种随机行为,并不是事先协商的结果,所以劳荣枝非常震惊,因为之前不知道法子英杀过人。如果杀人本在他们的计划中,劳荣枝去取钱才是符合检方逻辑。关于法子英说冰柜是劳荣枝购买的问题,这与一审公诉意见及一审判决逻辑是矛盾的,一审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包括二审的出庭检察人员认为在所有的案件中,法子英是有袒护劳荣枝行为的,认为在合肥被抓后故意拖延时间,给劳荣枝逃跑创造了条件,如果真是为了保护劳荣枝,其不可能说任何对劳荣枝不利的事实,这是保护劳荣枝吗?显然不是,法子英的供述并不可靠,在其笔录中充斥着大量的虚假陈述,一审法院有选择性地挑选对劳荣枝不利的来引用,属于断章取义、未全面审查证据的行为。在陆某明被杀害的案件中,劳荣枝属于完全不知情的,关于认定劳荣枝购买冰箱的证据充满着矛盾,且没有证人对劳荣枝的辨认笔录,没法准确的认定当初购买冰箱的女人就是劳荣枝。综合该罪的证据,劳荣枝与法子英没有事先预谋杀害陆某明,更没有事中参与,根本不可能成立该起事实的故意杀人罪共犯。诚然,小木匠陆某明是很无辜的,他的离去给家庭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让本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但造成这一切的是法子英,而不是劳荣枝,法子英已经在1999年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在合肥中院一审判决后,法子英并未上诉,当年的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法子英罪恶的一生已经被正义的枪声带走,活着的劳荣枝对该犯罪事实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让其承担法律责任。(二)关于致被害人殷某华的死亡1、一审判决认为,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共同绑架被害人殷某华并向殷妻子索要赎金,殷某华的死亡结果是处于劳荣枝的预料之中,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绑架罪论处。由于受到法子英杀害陆某明的惊吓,此时的劳荣枝已经做好了逃跑的心理准备,用她的话讲,她已经吓坏了,没想到法子英真的杀人了,她什么也顾不上了,一心想逃走,哪怕法子英威胁他家人,她也顾不上了。劳荣枝此时属于惊弓之鸟的状态,她完全没有故意杀害殷某华的作案动机。根据法子英的供述,殷某华就是他本人杀死的,结合鉴定结论对殷某华致死原因的认定,其实勒颈窒息死亡,与处理陆某明以外的其他受害人的死因都是一致的,是法子英惯用的杀人方法。






2、根据一审判决书的认定,劳荣枝在殷某华书写给妻子刘某媛的纸条上添加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等威胁话语,一审法院认为殷某华的死亡结果是处于劳荣枝的预料之中,认定劳荣枝符合绑架罪致人死亡的情形。辩护人认为一审中关于该事实存在的问题是,江西省赣检技鉴[2020]7号《笔迹鉴定书》,并非鉴定人独立完成的。出庭的鉴定人自述组织了全省检察机关鉴定力量对字迹进行了讨论,(刊登在最高检官网上的文章说的是组织全省检察机关鉴定力量对字迹进行会检)全省检察机关是否包括南昌市检察院,辩护人不得而知;出庭鉴定人也认可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专家咨询(刊登在最高检官网上的文章说的是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文件检验系的专家进行会商)。辩护人想说的是无论江西省检组织全省检察系统的鉴定力量对该字迹进行讨论、会商,还是向场外专家中国刑警学院的专家咨询、会商,均是违反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即不受其他人影响的基本原则,这样的证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在鉴定人出庭时,鉴定人也承认,文书鉴定除了要参照国标,还要依据个人经验,不同的鉴定人可能对用一份检材作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在文书鉴定中,不像指纹、血迹、DNA鉴定主要依靠科学仪器相对客观,鉴定人的主观性影响很大。7号《笔迹鉴定书》一方面说两者有区别,另一方面又说因时间久远书写习惯有变化,最终又得出两者同一人的结论,论证方法和说服力不够。若鉴定人的经验对结论有影响,那重新鉴定正好可以再次验证结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本案的合理怀疑是,字条上添加的字迹也有可能是法子英的,虽然法子英已经被执行死刑,但卷中有大量的案前样本可供检验,至少应排除法子英添加的合理怀疑,甚至还应排除有法子英其他同伙添加的可能性,才能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可惜,这个鉴定没有在法子英未被执行死刑时做,而选在了二十年后。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的报道来看,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给出的答案是模糊的,卷宗中的材料显示的结论也是两可的,这是文书鉴定中很少见的“阴阳共享”的局面,也就是给法庭提供了两个答案。作为公诉机关同属的检察院文书鉴定部门,当其结论被质疑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提交第三方中立的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上诉人和辩护人都提出了重新鉴定的要求,并且提供了合理的依据,若鉴定没有问题,重新鉴定又何妨?死刑案件不得不慎啊。还需要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7号《笔迹鉴定书》用的检材与殷某华妻子刘某媛描述的不一致,刘某媛在1999年7月23日的笔录中说,法子英带来了三张某华亲笔写的信,两张16K的纸,一张小一点的,殷某华是用黑色圆珠笔写的。刘某媛强调的三张纸条上笔迹的颜色是黑色的,还认出小字不是殷某华的笔迹。这与7号《笔迹鉴定书》的检材是矛盾的,7号《笔迹鉴定书》用的是两张检材,但检材的笔迹都是蓝色圆珠笔书写而成。对此出庭检察员解释道当时刘某媛情绪紧张记忆出现模糊,辩护人想说的是,刘某媛当时能把非常小的字体都能看清楚,还通过肉眼鉴别不是殷某华书写,能把非常具有辨识度的蓝色笔迹看成黑色笔迹是不可能的,根据抓捕法子英的视频可以看出当天是晴天,阳光明媚、光线充足,不存在光线不好看错颜色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本案的检材没有排除还有其他纸条的可能性,这样的鉴定结论不能用于对劳荣枝进行定罪。综合全案证据,殷某华是被法子英独立杀害的,劳荣枝没有杀害殷某华的动机,没有和法子英形成故意杀害殷某华的合谋,本案的鉴定结论也出现了重大问题,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判决已经认定殷某华系法子英独立杀死的。南昌中院再次认定殷某华系劳荣枝杀死的是错误的。



本案中的法理及相关问题


1、劳荣枝对被害人的死亡缺乏明知、没有合意,均系法子英单独实施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且系从犯《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此款规定,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即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者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范围,单独实施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者对此缺乏共同故意,因而不成立共犯。而其中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刑法学上被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过限”。本案中南昌案件、温州案件、合肥案件均系行为过限。在南昌和温州案件中,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认定劳荣枝和法子英在劫财的故意中属于共犯,但在杀人的行为并没有形成共同故意,属于法子英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过限,由法子英自己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劳荣枝没有预见其会杀人的可能性,不能拿事后的结果去推定前面原因,来认定与劳荣枝应承担责任,依据我国的刑法学的共犯理论,法子英的过限行为不能让劳荣枝一并来承担责任。同样,在殷某华被杀害的案件中,一审判决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殷某华是劳荣枝动手杀害的,也是法子英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属于过限行为,应由法子英单独承担相应的责任。纵观全案证据,辩护人认为劳荣枝在绑架和抢劫罪中,最起码是从犯,如果辩护人提交的申请桂某莲老人出庭、对劳荣枝验伤、调取雷鸣详细犯罪事实的申请被查明,劳荣枝的犯罪地位还存在着是胁从犯的可能性。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侦查阶段劳荣枝多次提出自己被法子英殴打,并留有陈旧伤,侦查人员熟视无睹,没有对劳荣枝进行伤情鉴定,二审出庭检察员却说就算存在旧伤也无法认定系法子英殴打,可见我们的办案人员存在严重的偏见和理论上的误区,鉴定有伤是第一个层面的问题,伤情是如何所致才是被谁所伤的问题。在侦查阶段,劳荣枝也曾经举报了法子英和刘某共同在九江对面的湖北黄梅县小池镇犯过一起入室抢劫,该案属于悬案,然而我们的侦查人员却依然不予重视也不记录,凡是对劳荣枝有利的他们都不记录。这属于劳荣枝的立功侦查人员应该依法处理查明,如果不记录不调查,属于放纵刘某的犯罪行为,故意隐匿对劳荣枝有利的证据。2、本案证据并未排除合理怀疑虽然三个死刑,但不是因为抢劫和绑架行为,而是劳荣枝根本没有参与的故意杀人罪,是推定她应知明知而要对被害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刑事案件是剥夺生命、自由的,所以刑事案件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最高的,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要得出唯一性的结论,显然本案并未达到这个标准。需要再次重申的是,本案据以定罪的被告人供述存在着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疑点,侦查人员用诱骗的及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讯问,劳荣枝作出的笔录并不完全属实,存在着不实记录,不完全记录的情况。




比如在2020年1月21日9点53分的讯问录像中,侦查人员是胡某勇和万某,一位侦查人员说:“法子英被抓后,我去提审法子英两次,他供述得还是比较客观的”。法子英在合肥落网后,南昌的公安怎么可能去合肥的看守所提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而且在案证据也没有显示有南昌公安讯问法子英的笔录,可见这是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劳荣枝的口供编造一个谎言来诱骗劳荣枝,是违法的行为。比如,关于买冰箱的讯问,在2020年1月20日14点16的讯问录像中,办案人员问,买冰柜是为了装哪个人?劳荣枝说记不清楚,你们爱怎么写怎么写吧!在2020年2月17日16点59分的讯问录像中,劳荣枝说,我们有仙人跳的合议,有设计,但没有杀人的故意,没想过对人的处理。放把火是我现在想到的,当时没有说,没有商量。但这句对劳荣枝有利的辩解,公安机关居然没有记录。还有,2019年12月5日21点39分讯问录像,劳荣枝反复的说,不记得了,真的不记得了,警察说这是狡辩,你是逃避,劳荣枝继续说不记得了,警察说有人看见你怎么进去……劳荣枝大吼说真的不记得了,警察继续帮她回忆。2019年12月5日20点19分,面对侦查人员的逼问,劳荣枝说我认罪,然后崩溃的嘶喊……这么多年了……警察问:你一个人看着笼子里的人,万一他叫喊怎么办?劳荣枝答:没有关系我都认了……但该讯问录像均没有形成相对应的讯问笔录。以上仅为辩护人在看到部分讯问光盘后发现的问题,可以证明办案人员在讯问劳荣枝的过程存在诱导、欺骗、不如实记录、不记录等问题。言词证据在一审判决中是否起了决定性作用?只问一个问题:如果拿掉劳荣枝的供述,我们看一下是否还能够判处劳荣枝3个死刑?本案用大量的言词证据定案,但只援引了对劳荣枝不利的言词证据,对劳荣枝有利的大量言词证据并未引用。依靠言词证据定案是非常危险的,一旦被告人或者证人当庭陈述与此前供述相矛盾,就使案件证据处于矛盾之中,而根据疑点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只能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3、一审判决与法子英的判决在核心事实的认定上存在矛盾合肥中院的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已经执行完毕,属于具有既判力的法律文书,应得到认可和尊重。但南昌中院无视合肥中院查明并认定的案件事实,甚至对核心问题作出了相互矛盾的认定。比如殷某华的死亡时间,合肥判决书认定殷某华的死亡时间是1999年7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法子英勒死,而南昌中院的判决却认定殷某华的死亡时间为1999年7月24日左右,是个相对模糊不确定的时间;比如在南昌案件中,合肥中院认定系法子英威胁捆绑熊某义,南昌中院为了定劳荣枝的罪,却认定是劳荣枝于法子英一起捆绑熊某义;在温州案件中,合肥判决认定系法子英在与被害人梁某春商谈转租房事宜过程中感觉梁某春有钱,而南昌中院却认定是劳荣枝在与被害人梁某春商谈转住房的过程中认为梁某春有钱,这是根本性的不同;在合肥案件,合肥中院认定7月1日劳荣枝在旧货市场买的冰柜,未说明用途,而南昌中院为了定罪却说7月22日劳荣枝购买冰柜用于存装实体。两份判决书中还有多处不同的地方,辩护人已经在二轮法庭辩论阶段详细阐述。合肥中院系生效的判决文书,理应被认可,如果南昌中院认为合肥中院的判决存在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南昌中院无权对同级的其他省份法院的判决,作出相互矛盾的事实认定。4、一审是舆论审判,不是法治审判判决至今未生效,但案件已经大肆在网上宣扬,导致不明真相的网友恶意地攻击劳荣枝,为其贴上杀人恶魔的标签。一审公诉人在庭审中说要给关心案件的公众一个交代,公众都是善良和盲从的,公众获取的案件信息量极其有限,媒体是喜欢带节奏的,媒体为了获取流量,会把一个点无限的扩大。很多官方媒体都不负责任地把劳荣枝称呼“女魔头”“杀人恶魔”,并引导公众希望劳荣枝被斩立决。一审阶段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错误地将本应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的问题,交给了舆论来审判,这本身也是对案件缺乏自信的表现,一审检察院更是在一审宣判当天将描述案件证据细节的文章《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检察官披露案件关键证据细节》在最高检的官网上发布出来,一审判决至今没有生效,而一审公诉机关却用了“四座城市、六个家庭、七条生命、二十多年逃亡,”这样的字眼要描述劳荣枝,并把刘男的证言的关键部分写进文章,这样就会让其他证人知悉了刘男的证言,《刑诉法》明令禁止证人参与旁听,就是为了防止证人知悉案件后,有可能会改变证言,影响其证言的客观独立性。常州案件中的另一位证人刘女的证言,本来就和刘男的证言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刘男的证言在媒体公布之后,如果其他证人出庭,证言的客观性会受到影响。世人之所以认为劳荣枝该千刀万剐,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一审在判决之前就已经对该案造足了舆论,舆论与一审的审判形成了合力,错误地引导了大众的情绪,这种提前造势的行为也是一种没有自信没有底气的表现,如果不是南昌公检法如此的大肆宣扬,试问谁会对劳荣枝如此仇恨?纵观一审的法庭审理案卷及判决书,这么一个重大的案件,被一审法院办理得如此粗糙,南昌市检察院还在一审宣判的当天将案件证据的细节发于最高检的网上,一审公诉人接受采访,随意解读案件的细节,并对劳荣枝进行侮辱性评价,网络上铺天盖地恶意评价,劳荣枝的3个死刑与舆论有很大的关系,无论是劳荣枝是不是罪该万死,还是罪不至死,一审都应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恳请二审法院不惧压力,无视原来的网络舆情,依法、依事实、依证据作出经得起时间检验的裁判,或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变一审3个死刑的畸重结果。






5、类案参考,劳荣枝量刑过重辩护人认为劳荣枝在本案中对故意杀人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我们也认为她已经构成了普通的抢劫罪和绑架罪,其对抢劫或绑架致死的后果也不应承担责任,劳荣枝的犯罪地位是从犯,依据我国《刑法》27条的规定,属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劳荣枝是否罪大恶极,是否必须处以极刑,我们认为根据司法实践中类案的判决,一审判决对劳荣枝的量刑畸重。劳荣枝离开法子英以后,虽然逃亡二十多年但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但可以说明离开了法子英,威胁她、胁迫她的因素消失了,也可以说明劳荣枝本人已经没有人身危险性,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属于罪大恶极必须执行死刑的。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1998)中刑初字第17号判决书:该判决书是著名的白宝山案件的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的记载白宝山共杀害了16名被害人,最终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其情人谢某芬也参与了其中,如给白宝山缝制枪套转移枪支、在案发现场帮助白宝山掩埋死者的挎包身份证等、帮助白宝山收受赃款,与白宝山一起挥霍赃款。但谢某芬最终被认定为抢劫罪,刑期为12年。白宝山为悍匪,谢某芬系其情人,在杀害其中一个受害人时,谢某芬在现场亲眼目睹并帮助销毁证据,与白宝山挥霍的赃款高达100多万,但就是这样的情节,在1999年严打期间都没有被判处死刑,在本案中劳荣枝对7人的死没有一起实行行为,却被判处3个死刑,2021的刑事政策和1999年的刑事政策相比,应该是更进步,对证据的要求也是更高,判处劳荣枝3个死刑明显属于量刑畸重,希望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无期徒刑乃至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来了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


2022年是党和国家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法院围绕迎接党的二十大、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筑牢政治忠诚,坚定维护安全稳定,依法服务发展大局,切实保障民生权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锻造法院铁军,各项工作稳中有进。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8547件,审结13785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70.4万件,审结、执结3081万件,结案标的额9.9万亿元。


党的十九大以来的五年,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有效应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接踵而至的巨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认真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决议,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变革新发展。认真落实习近平主席特赦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前夕依法裁定特赦罪犯23593人。2018年至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9万件,审结14.5万件,比上一个五年分别上升81.4%和81.5%,制定司法解释114件,发布指导性案例119件,加强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7亿件,审结、执结1.44亿件,结案标的额37.3万亿元,比上一个五年分别上升64.9%、67.3%和84.7%。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90.6万件,判处罪犯776.1万人。


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严惩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等犯罪,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审理施正屏、李孟居、李亨利、沙塔尔·沙吾提等案件,严惩间谍、窃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妄图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依法反制非法制裁和“长臂管辖”,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坚决维护社会稳定。持续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审结涉黑涉恶案件3.9万件26.1万人。对孙小果、杜少平、陈辉民、黄鸿发等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黑财”执行到位2461亿元。一批为害一方的“村霸”、“街霸”、“矿霸”被绳之以法。依法惩治涉疫犯罪,维护正常防疫秩序,优化调整司法政策。从严惩治暴力伤医、扰医、闹医等侵害医务人员权益的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安全和尊严。依法惩治袭警犯罪,让暴力抗法者付出代价。审结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3.8万件27.4万人,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4.7万件44.2万人,对高承勇、张维平、陈宇萍等一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总体呈持续下降态势,人民群众安全感显著增强。


依法惩治腐败犯罪。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审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1.9万件13.9万人。依法从严惩处孙政才等92名原中管干部,对赵正永、孙力军、王立科、傅政华、刘彦平等依法适用终身监禁,对赖小民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党中央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的坚定决心。坚决惩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蝇贪”、“蚁腐”,对挪用惠农资金、克扣征地补偿款、贪污危房改造补助等腐败犯罪严惩不贷。审结行贿犯罪案件1.2万件1.3万人,严惩多次行贿、巨额行贿、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审理许超凡等外逃人员回国受审案件979件,对长期外逃的程三昌缺席审判,裁定没收张正欣、彭旭峰等死亡或外逃腐败分子境内外违法所得,追逃追赃“法网”越织越紧,对腐败分子产生极大震慑。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22.6万件,千方百计帮助受骗群众挽回损失,“10·18”、“11·20”等一批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加大全链条打击力度。通过审理刷单返利、虚假理财、交友陷阱等网络诈骗案件,揭露花样翻新的诈骗套路,助力全民反诈。严厉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对张宁宁等跨境赌博犯罪集团案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审理涉网络“水军”、网络“黑公关”等案件,严惩散布虚假信息、危害网络生态的犯罪行为,决不允许网络空间沦为法外之地。


依法惩治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万件4.6万人,严惩利欲熏心的造假者、滥用职权的渎职者,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依法宣告从业禁止,守护百姓餐桌安全、用药安全。开展打击医保骗保犯罪专项行动,严惩幕后组织者和职业骗保人。严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审结“老庆祥”、“夕阳红”、“长者屋”等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案件,判处罪犯4523人,追赃挽损31.9亿元,守护群众养老钱。


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1.1万件2万人,对一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判处重刑,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高空抛物、偷盗窨井盖、妨害安全驾驶等公众担忧的安全问题,出台司法政策,促进综合治理,有力维护群众“头顶上”、“脚底下”和出行中的安全。


二、依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审结一审商事案件2472.3万件,维护市场秩序,优化法治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依法助力稳经济增信心。新冠疫情防控三年来,人民法院竭尽所能为企业减负纾困,帮群众排忧解难。出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推动解决挤压生存发展空间、拖欠账款等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出台促进消费30条,严厉整治“霸王条款”、消费欺诈、预付式消费陷阱等行为,依法保护新零售业态、新个体经济,支持、规范社交电商等多样化经营模式,促进增强消费信心。出台稳定就业14条,明确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裁判标准,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试用期合法权益,平衡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妥善化解合同履行、商铺租赁、物流运输等涉疫纠纷77.9万件,多数通过调解、和解方式解决,帮助大中小微企业互谅互让、守望相助、共渡难关。运用民法典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条款,积极协调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延期付款、分期付款等方式履行债务,鼓励业主或债权人减免租金、减免逾期利息。坚持善意文明司法,对依法应当采取查封、保全的财产,尽可能采用“活封活扣”,有效释放361万件案件所涉查封财产的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及时修复企业信用179万件次,对13万个企业暂缓适用强制措施,通过一系列“放水养鱼”柔性措施,让守信的企业摆脱困境、轻装上阵。内蒙古、辽宁、湖北、湖南、广西等法院推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天津、河北、上海、浙江、山东、广东等法院主动为出海“抢订单”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竭力为市场主体拼经济创造“暖环境”。


依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发创新动力。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19.4万件,同比增长221.1%。审理涉5G通信、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案件,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及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出台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审理“金粳818”水稻、“丹霞红”梨树等案件1585件,激励育种创新。海南法院强化“南繁硅谷”司法保障,陕西法院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甘肃法院设立种子法庭,守护“农业芯片”。出台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天津、江西等法院完善司法措施,保障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2022年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判赔额较2018年增长153%,在涉WAPI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中判赔1.43亿元。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基本形成。


依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司法程序质量保持全球领先,为我国营商环境世界排名大幅跃升作出积极贡献。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落实平等保护原则,不论国有民营、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一律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依法再审纠正张文中案等重大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209件283人,对6250名在押企业经营者变更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290名涉案企业经营者依法宣告无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的财产权益、合同权益。通过司法裁判弘扬契约精神,在买卖合同、股权转让等案件审理中依法认定合同效力,鼓励诚信交易。加强合同执行,降低交易成本。严防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对恶意拖欠账款、减损资产、扩张债务行为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惩治合同诈骗、串通投标、虚假破产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行政机关完善守信践诺机制,保障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审结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2.9万件。审理医药、电信、建材、文化消费等领域垄断案件,依法惩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活力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恶意抢注商标等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加强传统品牌、老字号、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审理涉“五常大米”、“沁州黄小米”、“云南白药”等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制止“傍名牌”、“搭便车”。对“青花椒”、“金银花”等“碰瓷式维权”说不,为合法经营者撑腰,让违法经营者受罚。


依法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审理大数据权属交易、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等案件,明确数据权利司法保护规则。惩处滥用数据、算法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坚决制止“大数据杀熟”、强制“二选一”等“店大欺客”行为。规范直播带货、付费点播等新业态新模式,保护创新经营,惩处非法逐利。浙江温州法院积极探索数据资源专业审判机制。北京、天津、上海法院对盗播北京冬奥会、世界杯等行为及时作出禁令,促进优化数字文化市场环境。


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审结金融犯罪案件10.1万件、金融民商事案件1037.7万件,助力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依法否定变相高息条款效力,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审慎处理涉连环担保和P2P网络借贷等案件,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出台惩治非法集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犯罪司法解释,对财务造假、“老鼠仓”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出台证券集体诉讼司法解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康美药业案5.5万名投资者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获赔24.59亿元。先后就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出台司法保障意见,服务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


促进市场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审结破产案件4.7万件,涉及债权6.3万亿元,对仍有市场潜力的高负债企业通过依法重整实现重生,对资不抵债、拯救无望的企业宣告破产,实现市场出清。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让诚信的创业失利者能有重归市场打拼的机会。审结破产重整案件2801件,盘活资产3.4万亿元,帮助3285个企业摆脱困境,稳住92.3万名员工就业岗位。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成功化解1.1万亿元债务风险,北大方正、紫光集团、永泰能源、大船海工、“建工系”、中孚实业、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青海盐湖股份等一批有价值有前景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新生。


依法服务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出台司法政策,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法审理涉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案件,支持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妥善化解涉农产品产销、特色产业投资、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纠纷,优化农村营商环境。黑龙江法院开设绿色通道保障春耕生产。山东法院以专业法庭促进寿光蔬菜等产业发展。江苏法院化解万亩养殖水面清退纠纷,吸引企业追加投资4亿元。跟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西部大开发新格局、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等重大战略,制定司法服务政策。支持南京法治园区和吉林、福建、四川等地法务区建设。支持河北法院与国家体育总局共建冰雪运动法律问题研究基地,助力后奥运经济发展。


依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29.3万件,审结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万件。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等原则,制定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审理非法进口“洋垃圾”、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非法围填海域等案件,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云南法院审理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完善长江、黄河生态保护修复司法政策,流域内法院司法协作“串珠成链”,携手保护“母亲河”。江苏法院跨省移交“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生态修复金,落实全流域一体化保护。创新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恢复性司法举措,判令补植树木超过9085万株,放流鱼苗超过5.1亿尾。贵州法院支持认购碳汇修复生态,福建法院创新林业碳汇损失计量及赔偿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河南、湖北、重庆、陕西、宁夏法院在黄河湿地、丹江、三峡库区、秦岭、贺兰山等建设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让受损生态得以修复。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案开创以国内民事诉讼追索流失海外文物新途径,河北山海关、山西右玉法院建立长城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机制。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中国环境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依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审结涉外商事案件9.5万件、海事案件7.6万件。坚定不移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围绕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出台司法服务政策。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审理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南宁等地设立10个国际商事法庭。审理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促进陆上国际贸易规则创新。完善中欧班列等国际铁路运输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审理“普拉利斯”轮扣押案、“天使力量”轮船员劳务合同案等案件,我国海事司法公正、高效、透明等优势充分彰显,越来越多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恪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世界执行大会、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世界环境司法大会等成果丰硕,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


三、坚持走好中国特色司法为民之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贯彻实施民法典,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583.3万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难点堵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全面加强人格权保护。审结人格权纠纷案件87.5万件。在司法政策中完善人格权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规定,让人格权更有保障。出台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审理可视门铃侵害邻里隐私、扫码点餐侵犯个人信息、社交软件私自收集用户信息等案件,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构筑“防火墙”。审理侵害“两弹一星”功勋于敏、“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等名誉案,让人格尊严免遭网络暴力侵害。审理“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认定擅自使用他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审理请求返还冷冻胚胎案,保护丧偶妻子辅助生育权益,作出“人伦和情理胜诉”的温情判决。通过一系列司法政策和公正裁判,让人脸安全得到保障,隐私安宁免遭侵扰,名誉荣誉不被诋毁,人格利益更受重视,让人的价值、尊严受到法律充分尊重和保护。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审结涉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案件2224.1万件。出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意见,推动破解劳动关系难认定、工伤无赔偿、社保零缴纳等问题,让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有尊严、有保障。制定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保护涉网约车、网络购物、新型旅游等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460.4万件,依法优先保障刚需和改善性需求购房人合法权益,助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


维护家庭和谐幸福。审结婚姻家庭案件896.1万件,努力守“小家”和谐、护“大家”安定。会同全国妇联等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完善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辅导等制度,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机制。加大对家暴案件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3万份,联动各方推动保护令落地执行。出台服务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司法措施,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健全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审理“空巢”老人、再婚老人赡养案,支持老年人精神赡养请求,让老人晚年幸福自由受到尊重,让子女常回家看看成为自觉,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呵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推行圆桌审判、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合适成年人到场、回访帮教等制度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努力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判处未成年人罪犯由2013年的5.6万人减少到2022年的2.8万人。宽容但不纵容,对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依法予以惩处。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会同教育部等出台意见,依法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家庭教育令督促甩手家长“依法带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积极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遭受网络侵害。开展司法与行政、家庭、学校、社区保护联动机制试点,共同保护祖国的明天。


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审结破坏军事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破坏军婚等涉军犯罪案件2503件。如期完成涉军停偿司法服务保障任务,助力实现军队资产不流失、群众利益不受损。军事法院贯彻依法治军战略,推进军事行政审判试点。全面推广涉军维权“信阳模式”、“鄂豫皖模式”。河北、安徽、湖南法院妥善解决边防战士家庭涉法问题,为保家卫国的边防官兵减少后顾之忧。江苏、江西法院会同当地政府依法维护革命烈士遗孀、退役军人遗属权益。对诋毁“抗美援朝冰雕连”、亵渎卫国戍边英雄的犯罪分子依法严厉制裁,坚决捍卫英烈尊严荣光,在全社会高扬尊崇英雄的浩然正气。


维护港澳台侨同胞合法权益。审结涉港澳台案件12.1万件,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互助案件4.6万件,审结涉侨案件4.4万件。基本实现内地与港澳民商事司法协助全覆盖。出台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及前海、横琴合作区建设意见,服务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制定司法惠台36条,平等保护台胞台企合法权益。接收港澳台学生实习参访,让港澳台青年感受祖国法治建设成就。推行跨境网上立案和涉侨纠纷在线多元化解,架起维护侨胞权益“连心桥”。举办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论坛,发挥中华司法研究会作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共同推动中华法治发展。


方便群众高效化解矛盾。紧扣群众所盼所需,迎难而上,持续攻坚,一一破解难题。在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破解长期以来群众解纷立案“门难进”问题后,还要让群众化解矛盾“事好办”。各级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要求,建成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真正把方便留给群众。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银保监会、中小企业协会等单位协作,形成覆盖12个领域的“总对总”在线多元调解新格局。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通以来,9.6万个调解组织和37.2万名调解员入驻,在线调解纠纷3832万件,2022年平均每分钟75件成功在诉前在线化解。调解平台在线对接7.6万个基层治理单位,嵌入乡村、社区、网格,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提供普惠均等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供立案、交费、调解、开庭、执行等“一网通办”服务,司法服务全天候“不打烊”,群众办事可以全流程“掌上办”。12368热线实质办理诉讼事务,接听群众来电3250万件次。跨域立案服务网点覆盖城乡,提供跨域立案服务16.7万件,减轻群众异地诉讼往返奔波之苦。44.8万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


加强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大力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10050个人民法庭扎根基层,充分发挥处在服务人民群众第一线的优势,积极促进城乡基层治理和平安法治乡村建设。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内蒙古、重庆、西藏、甘肃、宁夏等法院依托马背法庭、车载法庭开展巡回审判,畅通司法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吉林梨树、黑龙江建三江“田间法庭”守护“黑土粮仓”,福建平潭“海岛法庭”服务海岛渔村向海而兴,云南西双版纳“国门法庭”保护边民侨胞合法权益,安徽安庆、新疆福海的人民法庭用“六尺巷调解法”、“冬不拉调解法”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巩固拓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打赢为期三年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2019年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报告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持续巩固攻坚成果,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努力兑现群众胜诉权益。五年来,受理执行案件4577.3万件,执结4512.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9.4万亿元,2022年首次突破2万亿元。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16类财产一键查询、线上控制,累计查控案件8535万件次,有效解决查人找物难。网络司法拍卖成交超过2万亿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621.4亿元,有力破解财产变现难。联合信用惩戒体系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918万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在加强失信惩戒的同时,强化守信激励。浙江丽水法院邀请耄耋之年创业还债的守信老人为“诚信履行”代言,带动1260多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规范执行标准流程,强化监督管理,健全规范体系。连续多年开展涉民生保障、涉拖欠农民工工资、涉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等专项执行行动,其中执行到位涉民生案款626.8亿元。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经过不懈努力,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更加健全,执行模式发生根本性变革,有力促进了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建设。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强化以案释法,引导全民增强法治观念。广泛开展法院开放日和送法进机关、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军营等活动。举办“现在开庭”、“正在执行”等全媒体直播,让群众“零距离”感受司法公正。指导创作电视剧《底线》、《阳光下的法庭》和纪录片《家事如天》等作品,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呈现人民法院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展现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成就。


四、坚决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牢记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国法天理人情相统一。牢固树立新时代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牢牢站稳人民立场,坚决纠正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等错误做法,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改判并核准百香果女童被害案被告人死刑,妥善审理“鹦鹉案”、“兰草案”、“为筹办抗战纪念展收购枪支案”,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受刑事追究,使司法裁判真正符合人民群众心中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贯彻党和国家死刑政策,对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严重危害群众和社会安全的罪行决不姑息,论罪当判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陶雪案、范太应案一审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熊秋保案依法不予核准死刑,多年后均真凶出现,有效防范重大冤错案件发生。对因徇私枉法、假立功等导致“重罪轻判”的案件依法启动再审,改判张成功等人死刑,做到不枉不纵。全面排查1990年以来的1334.5万件“减假暂”案件,对存在问题或瑕疵的5.9万件逐案整改,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坚决防止“纸面服刑”、“提钱出狱”。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冤错案件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依法纠正五周案、张玉环案等重大刑事冤错案件26件53人。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坚决守住防止冤错案件底线。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落实公开审判、法庭辩论制度,对死刑包括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对2675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097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加强被告人辩护权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畅通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渠道,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全面落实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制度,加强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写入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理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案、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小区保安陪同送医案、救助老人压断肋骨案,面对矛盾冲突、是非曲直,不回避、不含糊、不迁就,旗帜鲜明支持见义勇为,坚决反对“和稀泥”,着力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审理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高铁霸座案、吃“霸王餐”逃单摔伤索赔案,让自甘风险者自负其责,让失德乱序者承担后果,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新时代司法定分止争、明辨是非、激浊扬清、惩恶扬善,努力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加强裁判尺度统一,切实防止公平正义因地域、城乡、行业差异而打折扣。修改司法解释,将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消除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差异。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发布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政策文件,加强新冠病毒感染康复者平等就业权保障,审理女员工怀孕被解雇、毕业生求职遭地域歧视等案件,坚决纠正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会同中国残联等出台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意见,加大对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保障力度。


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8.4万件,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07.4万件,强化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服务“放管服”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加大对房屋土地、社会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案件审判力度,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法审理涉国有土地出让、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诚信政府建设。探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破除行政诉讼“主客场”现象。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宁夏、兵团等法院加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心建设,辽宁、吉林、河南、贵州、新疆等法院推动构建府院联动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1.4亿份、访问量逾千亿次,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超过2100万场。越是公众关注案件,越是依法主动公开,让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活动、见证司法公正,让热点案件审判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已经形成。


五、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坚决贯彻党中央改革部署,实施140项改革举措,推动司法审判和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深刻重塑。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入推进。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坚持法定审判组织依法行权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相结合,健全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深化法官员额制改革,落实入额必办案,推动法官员额能进能出、动态调整。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让违法审判必被问责、依法办案不受追究。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案例指导,推行类案强制检索制度,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行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法庭调查三项规程。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正确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完成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有序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增至32.7万人,参审案件1266.4万件。


法院组织体系更趋完善。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改革,6个巡回法庭审理了一大批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较好实现最高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等目标,被群众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西安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创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创新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更好保护和激励科技创新。增设南京海事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北京、上海、成渝金融法院,加强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更加适应国家发展战略需要。


智慧法院加速司法模式变革。全面推进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建成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智慧法院经受住世纪疫情大考,新冠疫情防控以来全国法院网上立案2996万件、开庭504万场、证据交换819万件次、异地执行593万件次、接访15万件次,实现“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广泛应用类案识别推送、智能合约执行等技术,为审判执行工作赋能增效。建成全球最大的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围绕社会治理热点形成1317份司法大数据报告。智慧法院成为中国司法在国际上的鲜明亮色。


互联网司法开创新模式新规则。率先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使各类在线司法活动有规可依、规范运行。制定区块链司法应用意见,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完成超过28.9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发布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意见,率先提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五大原则,明确人工智能只能辅助、不能代替法官裁判。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技术创新、规则确立、网络治理等方面探索不断深入,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中国互联网司法从技术领先迈向规则引领。


全国法院坚持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双轮驱动,在案件压力不断增大情况下,审判质效持续稳中向好。2018年以来,全国法院结案总量年均增长5.2%;法官人均办案从2017年的187件增至2022年的242件;2022年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9.3%,二审后达98%;在线诉讼审理周期比传统模式缩短22天;涉诉信访、涉诉进京访年均下降8.4%和44.5%,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不断增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在国际上产生广泛影响。


六、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旗帜鲜明讲政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加强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加强政治建设,筑牢政治忠诚。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培训、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培训全员覆盖,坚持把党的创新理论作为干警入职教育第一课和青年理论武装必修课,帮助扣好从事司法工作的“第一粒扣子”。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在法院系统组织开展“两个坚持”专题教育、“两个确立”主题教育。大力弘扬以“忠诚为民、崇法尚德、公正廉洁、刚正不阿、改革创新”为主要内容的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五年来,全国法院涌现出一大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先进典型,2363个集体、2799名个人受到中央和国家机关表彰奖励。李庆军、胡国运、周春梅、魏晶晶、杨军、滕启刚、鲍卫忠等95名法官牺牲在工作岗位上,他们是共和国审判事业的忠诚卫士,他们用无私奉献乃至生命捍卫了公平正义。


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司法水平。贯彻实施法官法,修订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通过“人民法院大讲堂”等线上线下培训干警975.6万人次。加强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涉外等领域司法人才培养。最高人民法院3名法官分别当选联合国上诉法庭、争议法庭和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法官。加强援藏、援疆、援青工作,通过干部选派、巡回授课等方式,支持西部和民族地区法院队伍建设。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法院培养双语法官2373人,满足民族地区群众司法需求。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确保廉洁司法。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深入开展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坚决清除沉疴积弊和害群之马,一体推进顽疾整治和建章立制,法院队伍得到前所未有的淬炼。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强化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全国法院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干警3462人。转变司法作风,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全国四级法院院长、班子成员深入乡镇人民法庭驻庭蹲点,向群众学习,帮群众解纷。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2022年全国法院干警记录报告有关信息15.3万条,有干预就报告、有过问就上报正在成为干警习惯。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61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8589人,追究刑事责任1727人。深刻汲取沈德咏等法院系统违纪违法案件教训,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扎牢制度笼子,严肃铁规禁令,深化标本兼治,坚持不懈涵养清风正气。


各位代表,自觉接受监督,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解决执行难情况并接受专题询问,报告新时代刑事、民事、知识产权、涉外等审判工作情况,根据审议意见改进工作。办理代表建议涵盖947名代表,把1965件代表建议和1861件日常建议,逐项转化为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法院37批次,通过邀请列席审委会、参加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3605人次。就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惩治暴力伤医、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商业秘密等,充分采纳代表意见,完善司法政策。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自觉接受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办理政协提案819件,走访接待全国政协委员1211人次,及时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参加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就提高涉外执法司法质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等共商良策。走访各民主党派中央,就法院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凝聚共识。与全国工商联等举办四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共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认真审理抗诉案件,及时办理检察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邀请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参加调研座谈等1228人次。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召开新闻发布会155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位代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变革新发展,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成绩的取得,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民主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支持,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五年和新时代十年人民法院走过的历程,我们更加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法治中国前景无限光明。我们坚持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对做好人民法院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的方向前进;必须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履职尽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公正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双轮驱动,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必须坚持自觉接受监督,让审判权始终在监督下行使、为党和人民服务。


我们清醒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司法能力水平与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相比还有差距,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还需下更大气力。二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存在不平衡不到位问题,审判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还存在短板。三是有的案件审判执行质量效率不高、效果不佳,存在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问题。四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彻底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还任重道远,少数干警司法作风不正甚至发生腐败问题,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五是部分中级、基层法院办案压力大,一些审判领域专业化人才短缺。对这些问题和困难,人民法院将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建议


2023年,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稳中求进、守正创新,以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全国法院扎实开展党中央部署的主题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紧密结合法院实际,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实见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是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服务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坚决依法惩治一切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一。坚定不移反制非法制裁、“长臂管辖”,坚决捍卫我国司法主权和人民利益。严惩严重暴力、涉枪涉爆、跨境赌博、毒品等犯罪。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惩治粮食、金融、能源资源等领域犯罪,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加大行贿犯罪惩处力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惩信息网络犯罪。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发布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意见,全面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制止侵害企业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益,支持诚信经营,鼓励公平竞争。对侵犯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对错案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司法政策,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健全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完善数字经济司法政策。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深化“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促进绿色发展。建设更高水平的涉外审判体系,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让产权和知识产权更有司法保障,契约履行更加有效,创新活力更加得到激发。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倾听群众呼声,坚持问题导向,奔着问题去,真正解决问题,实质化解纠纷,不断满足群众公平正义需要。切实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劳动权益保障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综合效能。配合推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加强行政审判,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用心用情做好涉军维权工作。加强港澳台侨同胞权益保护。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四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始终以改革的思维和办法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改革不停步,敢啃硬骨头。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完善中国特色互联网司法模式,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五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强化政治监督,巩固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坚决筑牢政治忠诚。优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加大紧缺司法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基层法院建设。深入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深入一线,扑下身子抓落实。坚定不移从严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贯彻“五个过硬”要求,坚持不懈锻造堪当重任的人民法院铁军。


各位代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团结奋斗、苦干实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贡献!


(此报告以本次大会最后审议通过并由新华社公布的文本为准)


编辑 孙琳智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


2022年是党和国家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法院围绕迎接党的二十大、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筑牢政治忠诚,坚定维护安全稳定,依法服务发展大局,切实保障民生权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锻造法院铁军,各项工作稳中有进。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8547件,审结13785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70.4万件,审结、执结3081万件,结案标的额9.9万亿元。


党的十九大以来的五年,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有效应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接踵而至的巨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认真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决议,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变革新发展。认真落实习近平主席特赦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前夕依法裁定特赦罪犯23593人。2018年至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9万件,审结14.5万件,比上一个五年分别上升81.4%和81.5%,制定司法解释114件,发布指导性案例119件,加强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7亿件,审结、执结1.44亿件,结案标的额37.3万亿元,比上一个五年分别上升64.9%、67.3%和84.7%。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90.6万件,判处罪犯776.1万人。


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严惩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等犯罪,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审理施正屏、李孟居、李亨利、沙塔尔·沙吾提等案件,严惩间谍、窃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妄图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依法反制非法制裁和“长臂管辖”,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坚决维护社会稳定。持续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审结涉黑涉恶案件3.9万件26.1万人。对孙小果、杜少平、陈辉民、黄鸿发等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黑财”执行到位2461亿元。一批为害一方的“村霸”、“街霸”、“矿霸”被绳之以法。依法惩治涉疫犯罪,维护正常防疫秩序,优化调整司法政策。从严惩治暴力伤医、扰医、闹医等侵害医务人员权益的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安全和尊严。依法惩治袭警犯罪,让暴力抗法者付出代价。审结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3.8万件27.4万人,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4.7万件44.2万人,对高承勇、张维平、陈宇萍等一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总体呈持续下降态势,人民群众安全感显著增强。


依法惩治腐败犯罪。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审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1.9万件13.9万人。依法从严惩处孙政才等92名原中管干部,对赵正永、孙力军、王立科、傅政华、刘彦平等依法适用终身监禁,对赖小民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党中央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的坚定决心。坚决惩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蝇贪”、“蚁腐”,对挪用惠农资金、克扣征地补偿款、贪污危房改造补助等腐败犯罪严惩不贷。审结行贿犯罪案件1.2万件1.3万人,严惩多次行贿、巨额行贿、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审理许超凡等外逃人员回国受审案件979件,对长期外逃的程三昌缺席审判,裁定没收张正欣、彭旭峰等死亡或外逃腐败分子境内外违法所得,追逃追赃“法网”越织越紧,对腐败分子产生极大震慑。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22.6万件,千方百计帮助受骗群众挽回损失,“10·18”、“11·20”等一批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加大全链条打击力度。通过审理刷单返利、虚假理财、交友陷阱等网络诈骗案件,揭露花样翻新的诈骗套路,助力全民反诈。严厉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对张宁宁等跨境赌博犯罪集团案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审理涉网络“水军”、网络“黑公关”等案件,严惩散布虚假信息、危害网络生态的犯罪行为,决不允许网络空间沦为法外之地。


依法惩治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万件4.6万人,严惩利欲熏心的造假者、滥用职权的渎职者,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依法宣告从业禁止,守护百姓餐桌安全、用药安全。开展打击医保骗保犯罪专项行动,严惩幕后组织者和职业骗保人。严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审结“老庆祥”、“夕阳红”、“长者屋”等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案件,判处罪犯4523人,追赃挽损31.9亿元,守护群众养老钱。


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1.1万件2万人,对一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判处重刑,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高空抛物、偷盗窨井盖、妨害安全驾驶等公众担忧的安全问题,出台司法政策,促进综合治理,有力维护群众“头顶上”、“脚底下”和出行中的安全。


二、依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审结一审商事案件2472.3万件,维护市场秩序,优化法治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依法助力稳经济增信心。新冠疫情防控三年来,人民法院竭尽所能为企业减负纾困,帮群众排忧解难。出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推动解决挤压生存发展空间、拖欠账款等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出台促进消费30条,严厉整治“霸王条款”、消费欺诈、预付式消费陷阱等行为,依法保护新零售业态、新个体经济,支持、规范社交电商等多样化经营模式,促进增强消费信心。出台稳定就业14条,明确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裁判标准,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试用期合法权益,平衡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妥善化解合同履行、商铺租赁、物流运输等涉疫纠纷77.9万件,多数通过调解、和解方式解决,帮助大中小微企业互谅互让、守望相助、共渡难关。运用民法典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条款,积极协调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延期付款、分期付款等方式履行债务,鼓励业主或债权人减免租金、减免逾期利息。坚持善意文明司法,对依法应当采取查封、保全的财产,尽可能采用“活封活扣”,有效释放361万件案件所涉查封财产的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及时修复企业信用179万件次,对13万个企业暂缓适用强制措施,通过一系列“放水养鱼”柔性措施,让守信的企业摆脱困境、轻装上阵。内蒙古、辽宁、湖北、湖南、广西等法院推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天津、河北、上海、浙江、山东、广东等法院主动为出海“抢订单”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竭力为市场主体拼经济创造“暖环境”。


依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发创新动力。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19.4万件,同比增长221.1%。审理涉5G通信、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案件,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及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出台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审理“金粳818”水稻、“丹霞红”梨树等案件1585件,激励育种创新。海南法院强化“南繁硅谷”司法保障,陕西法院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甘肃法院设立种子法庭,守护“农业芯片”。出台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天津、江西等法院完善司法措施,保障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2022年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判赔额较2018年增长153%,在涉WAPI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中判赔1.43亿元。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基本形成。


依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司法程序质量保持全球领先,为我国营商环境世界排名大幅跃升作出积极贡献。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落实平等保护原则,不论国有民营、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一律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依法再审纠正张文中案等重大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209件283人,对6250名在押企业经营者变更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290名涉案企业经营者依法宣告无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的财产权益、合同权益。通过司法裁判弘扬契约精神,在买卖合同、股权转让等案件审理中依法认定合同效力,鼓励诚信交易。加强合同执行,降低交易成本。严防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对恶意拖欠账款、减损资产、扩张债务行为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惩治合同诈骗、串通投标、虚假破产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行政机关完善守信践诺机制,保障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审结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2.9万件。审理医药、电信、建材、文化消费等领域垄断案件,依法惩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活力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恶意抢注商标等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加强传统品牌、老字号、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审理涉“五常大米”、“沁州黄小米”、“云南白药”等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制止“傍名牌”、“搭便车”。对“青花椒”、“金银花”等“碰瓷式维权”说不,为合法经营者撑腰,让违法经营者受罚。


依法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审理大数据权属交易、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等案件,明确数据权利司法保护规则。惩处滥用数据、算法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坚决制止“大数据杀熟”、强制“二选一”等“店大欺客”行为。规范直播带货、付费点播等新业态新模式,保护创新经营,惩处非法逐利。浙江温州法院积极探索数据资源专业审判机制。北京、天津、上海法院对盗播北京冬奥会、世界杯等行为及时作出禁令,促进优化数字文化市场环境。


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审结金融犯罪案件10.1万件、金融民商事案件1037.7万件,助力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依法否定变相高息条款效力,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审慎处理涉连环担保和P2P网络借贷等案件,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出台惩治非法集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犯罪司法解释,对财务造假、“老鼠仓”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出台证券集体诉讼司法解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康美药业案5.5万名投资者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获赔24.59亿元。先后就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出台司法保障意见,服务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


促进市场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审结破产案件4.7万件,涉及债权6.3万亿元,对仍有市场潜力的高负债企业通过依法重整实现重生,对资不抵债、拯救无望的企业宣告破产,实现市场出清。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让诚信的创业失利者能有重归市场打拼的机会。审结破产重整案件2801件,盘活资产3.4万亿元,帮助3285个企业摆脱困境,稳住92.3万名员工就业岗位。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成功化解1.1万亿元债务风险,北大方正、紫光集团、永泰能源、大船海工、“建工系”、中孚实业、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青海盐湖股份等一批有价值有前景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新生。


依法服务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出台司法政策,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法审理涉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案件,支持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妥善化解涉农产品产销、特色产业投资、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纠纷,优化农村营商环境。黑龙江法院开设绿色通道保障春耕生产。山东法院以专业法庭促进寿光蔬菜等产业发展。江苏法院化解万亩养殖水面清退纠纷,吸引企业追加投资4亿元。跟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西部大开发新格局、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等重大战略,制定司法服务政策。支持南京法治园区和吉林、福建、四川等地法务区建设。支持河北法院与国家体育总局共建冰雪运动法律问题研究基地,助力后奥运经济发展。


依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29.3万件,审结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万件。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等原则,制定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审理非法进口“洋垃圾”、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非法围填海域等案件,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云南法院审理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完善长江、黄河生态保护修复司法政策,流域内法院司法协作“串珠成链”,携手保护“母亲河”。江苏法院跨省移交“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生态修复金,落实全流域一体化保护。创新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恢复性司法举措,判令补植树木超过9085万株,放流鱼苗超过5.1亿尾。贵州法院支持认购碳汇修复生态,福建法院创新林业碳汇损失计量及赔偿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河南、湖北、重庆、陕西、宁夏法院在黄河湿地、丹江、三峡库区、秦岭、贺兰山等建设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让受损生态得以修复。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案开创以国内民事诉讼追索流失海外文物新途径,河北山海关、山西右玉法院建立长城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机制。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中国环境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依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审结涉外商事案件9.5万件、海事案件7.6万件。坚定不移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围绕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出台司法服务政策。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审理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南宁等地设立10个国际商事法庭。审理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促进陆上国际贸易规则创新。完善中欧班列等国际铁路运输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审理“普拉利斯”轮扣押案、“天使力量”轮船员劳务合同案等案件,我国海事司法公正、高效、透明等优势充分彰显,越来越多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恪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世界执行大会、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世界环境司法大会等成果丰硕,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


三、坚持走好中国特色司法为民之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贯彻实施民法典,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583.3万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难点堵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全面加强人格权保护。审结人格权纠纷案件87.5万件。在司法政策中完善人格权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规定,让人格权更有保障。出台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审理可视门铃侵害邻里隐私、扫码点餐侵犯个人信息、社交软件私自收集用户信息等案件,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构筑“防火墙”。审理侵害“两弹一星”功勋于敏、“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等名誉案,让人格尊严免遭网络暴力侵害。审理“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认定擅自使用他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审理请求返还冷冻胚胎案,保护丧偶妻子辅助生育权益,作出“人伦和情理胜诉”的温情判决。通过一系列司法政策和公正裁判,让人脸安全得到保障,隐私安宁免遭侵扰,名誉荣誉不被诋毁,人格利益更受重视,让人的价值、尊严受到法律充分尊重和保护。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审结涉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案件2224.1万件。出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意见,推动破解劳动关系难认定、工伤无赔偿、社保零缴纳等问题,让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有尊严、有保障。制定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保护涉网约车、网络购物、新型旅游等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460.4万件,依法优先保障刚需和改善性需求购房人合法权益,助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


维护家庭和谐幸福。审结婚姻家庭案件896.1万件,努力守“小家”和谐、护“大家”安定。会同全国妇联等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完善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辅导等制度,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机制。加大对家暴案件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3万份,联动各方推动保护令落地执行。出台服务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司法措施,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健全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审理“空巢”老人、再婚老人赡养案,支持老年人精神赡养请求,让老人晚年幸福自由受到尊重,让子女常回家看看成为自觉,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呵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推行圆桌审判、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合适成年人到场、回访帮教等制度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努力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判处未成年人罪犯由2013年的5.6万人减少到2022年的2.8万人。宽容但不纵容,对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依法予以惩处。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会同教育部等出台意见,依法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家庭教育令督促甩手家长“依法带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积极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遭受网络侵害。开展司法与行政、家庭、学校、社区保护联动机制试点,共同保护祖国的明天。


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审结破坏军事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破坏军婚等涉军犯罪案件2503件。如期完成涉军停偿司法服务保障任务,助力实现军队资产不流失、群众利益不受损。军事法院贯彻依法治军战略,推进军事行政审判试点。全面推广涉军维权“信阳模式”、“鄂豫皖模式”。河北、安徽、湖南法院妥善解决边防战士家庭涉法问题,为保家卫国的边防官兵减少后顾之忧。江苏、江西法院会同当地政府依法维护革命烈士遗孀、退役军人遗属权益。对诋毁“抗美援朝冰雕连”、亵渎卫国戍边英雄的犯罪分子依法严厉制裁,坚决捍卫英烈尊严荣光,在全社会高扬尊崇英雄的浩然正气。


维护港澳台侨同胞合法权益。审结涉港澳台案件12.1万件,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互助案件4.6万件,审结涉侨案件4.4万件。基本实现内地与港澳民商事司法协助全覆盖。出台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及前海、横琴合作区建设意见,服务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制定司法惠台36条,平等保护台胞台企合法权益。接收港澳台学生实习参访,让港澳台青年感受祖国法治建设成就。推行跨境网上立案和涉侨纠纷在线多元化解,架起维护侨胞权益“连心桥”。举办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论坛,发挥中华司法研究会作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共同推动中华法治发展。


方便群众高效化解矛盾。紧扣群众所盼所需,迎难而上,持续攻坚,一一破解难题。在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破解长期以来群众解纷立案“门难进”问题后,还要让群众化解矛盾“事好办”。各级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要求,建成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真正把方便留给群众。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银保监会、中小企业协会等单位协作,形成覆盖12个领域的“总对总”在线多元调解新格局。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通以来,9.6万个调解组织和37.2万名调解员入驻,在线调解纠纷3832万件,2022年平均每分钟75件成功在诉前在线化解。调解平台在线对接7.6万个基层治理单位,嵌入乡村、社区、网格,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提供普惠均等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供立案、交费、调解、开庭、执行等“一网通办”服务,司法服务全天候“不打烊”,群众办事可以全流程“掌上办”。12368热线实质办理诉讼事务,接听群众来电3250万件次。跨域立案服务网点覆盖城乡,提供跨域立案服务16.7万件,减轻群众异地诉讼往返奔波之苦。44.8万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


加强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大力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10050个人民法庭扎根基层,充分发挥处在服务人民群众第一线的优势,积极促进城乡基层治理和平安法治乡村建设。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内蒙古、重庆、西藏、甘肃、宁夏等法院依托马背法庭、车载法庭开展巡回审判,畅通司法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吉林梨树、黑龙江建三江“田间法庭”守护“黑土粮仓”,福建平潭“海岛法庭”服务海岛渔村向海而兴,云南西双版纳“国门法庭”保护边民侨胞合法权益,安徽安庆、新疆福海的人民法庭用“六尺巷调解法”、“冬不拉调解法”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巩固拓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打赢为期三年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2019年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报告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持续巩固攻坚成果,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努力兑现群众胜诉权益。五年来,受理执行案件4577.3万件,执结4512.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9.4万亿元,2022年首次突破2万亿元。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16类财产一键查询、线上控制,累计查控案件8535万件次,有效解决查人找物难。网络司法拍卖成交超过2万亿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621.4亿元,有力破解财产变现难。联合信用惩戒体系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918万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在加强失信惩戒的同时,强化守信激励。浙江丽水法院邀请耄耋之年创业还债的守信老人为“诚信履行”代言,带动1260多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规范执行标准流程,强化监督管理,健全规范体系。连续多年开展涉民生保障、涉拖欠农民工工资、涉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等专项执行行动,其中执行到位涉民生案款626.8亿元。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经过不懈努力,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更加健全,执行模式发生根本性变革,有力促进了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建设。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强化以案释法,引导全民增强法治观念。广泛开展法院开放日和送法进机关、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军营等活动。举办“现在开庭”、“正在执行”等全媒体直播,让群众“零距离”感受司法公正。指导创作电视剧《底线》、《阳光下的法庭》和纪录片《家事如天》等作品,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呈现人民法院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展现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成就。


四、坚决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牢记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国法天理人情相统一。牢固树立新时代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牢牢站稳人民立场,坚决纠正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等错误做法,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改判并核准百香果女童被害案被告人死刑,妥善审理“鹦鹉案”、“兰草案”、“为筹办抗战纪念展收购枪支案”,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受刑事追究,使司法裁判真正符合人民群众心中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贯彻党和国家死刑政策,对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严重危害群众和社会安全的罪行决不姑息,论罪当判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陶雪案、范太应案一审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熊秋保案依法不予核准死刑,多年后均真凶出现,有效防范重大冤错案件发生。对因徇私枉法、假立功等导致“重罪轻判”的案件依法启动再审,改判张成功等人死刑,做到不枉不纵。全面排查1990年以来的1334.5万件“减假暂”案件,对存在问题或瑕疵的5.9万件逐案整改,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坚决防止“纸面服刑”、“提钱出狱”。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冤错案件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依法纠正五周案、张玉环案等重大刑事冤错案件26件53人。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坚决守住防止冤错案件底线。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落实公开审判、法庭辩论制度,对死刑包括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对2675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097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加强被告人辩护权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畅通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渠道,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全面落实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制度,加强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写入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理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案、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小区保安陪同送医案、救助老人压断肋骨案,面对矛盾冲突、是非曲直,不回避、不含糊、不迁就,旗帜鲜明支持见义勇为,坚决反对“和稀泥”,着力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审理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高铁霸座案、吃“霸王餐”逃单摔伤索赔案,让自甘风险者自负其责,让失德乱序者承担后果,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新时代司法定分止争、明辨是非、激浊扬清、惩恶扬善,努力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加强裁判尺度统一,切实防止公平正义因地域、城乡、行业差异而打折扣。修改司法解释,将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消除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差异。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发布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政策文件,加强新冠病毒感染康复者平等就业权保障,审理女员工怀孕被解雇、毕业生求职遭地域歧视等案件,坚决纠正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会同中国残联等出台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意见,加大对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保障力度。


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8.4万件,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07.4万件,强化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服务“放管服”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加大对房屋土地、社会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案件审判力度,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法审理涉国有土地出让、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诚信政府建设。探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破除行政诉讼“主客场”现象。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宁夏、兵团等法院加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心建设,辽宁、吉林、河南、贵州、新疆等法院推动构建府院联动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1.4亿份、访问量逾千亿次,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超过2100万场。越是公众关注案件,越是依法主动公开,让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活动、见证司法公正,让热点案件审判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已经形成。


五、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坚决贯彻党中央改革部署,实施140项改革举措,推动司法审判和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深刻重塑。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入推进。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坚持法定审判组织依法行权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相结合,健全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深化法官员额制改革,落实入额必办案,推动法官员额能进能出、动态调整。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让违法审判必被问责、依法办案不受追究。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案例指导,推行类案强制检索制度,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行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法庭调查三项规程。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正确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完成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有序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增至32.7万人,参审案件1266.4万件。


法院组织体系更趋完善。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改革,6个巡回法庭审理了一大批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较好实现最高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等目标,被群众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西安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创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创新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更好保护和激励科技创新。增设南京海事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北京、上海、成渝金融法院,加强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更加适应国家发展战略需要。


智慧法院加速司法模式变革。全面推进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建成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智慧法院经受住世纪疫情大考,新冠疫情防控以来全国法院网上立案2996万件、开庭504万场、证据交换819万件次、异地执行593万件次、接访15万件次,实现“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广泛应用类案识别推送、智能合约执行等技术,为审判执行工作赋能增效。建成全球最大的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围绕社会治理热点形成1317份司法大数据报告。智慧法院成为中国司法在国际上的鲜明亮色。


互联网司法开创新模式新规则。率先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使各类在线司法活动有规可依、规范运行。制定区块链司法应用意见,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完成超过28.9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发布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意见,率先提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五大原则,明确人工智能只能辅助、不能代替法官裁判。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技术创新、规则确立、网络治理等方面探索不断深入,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中国互联网司法从技术领先迈向规则引领。


全国法院坚持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双轮驱动,在案件压力不断增大情况下,审判质效持续稳中向好。2018年以来,全国法院结案总量年均增长5.2%;法官人均办案从2017年的187件增至2022年的242件;2022年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9.3%,二审后达98%;在线诉讼审理周期比传统模式缩短22天;涉诉信访、涉诉进京访年均下降8.4%和44.5%,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不断增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在国际上产生广泛影响。


六、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旗帜鲜明讲政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加强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加强政治建设,筑牢政治忠诚。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培训、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培训全员覆盖,坚持把党的创新理论作为干警入职教育第一课和青年理论武装必修课,帮助扣好从事司法工作的“第一粒扣子”。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在法院系统组织开展“两个坚持”专题教育、“两个确立”主题教育。大力弘扬以“忠诚为民、崇法尚德、公正廉洁、刚正不阿、改革创新”为主要内容的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五年来,全国法院涌现出一大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先进典型,2363个集体、2799名个人受到中央和国家机关表彰奖励。李庆军、胡国运、周春梅、魏晶晶、杨军、滕启刚、鲍卫忠等95名法官牺牲在工作岗位上,他们是共和国审判事业的忠诚卫士,他们用无私奉献乃至生命捍卫了公平正义。


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司法水平。贯彻实施法官法,修订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通过“人民法院大讲堂”等线上线下培训干警975.6万人次。加强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涉外等领域司法人才培养。最高人民法院3名法官分别当选联合国上诉法庭、争议法庭和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法官。加强援藏、援疆、援青工作,通过干部选派、巡回授课等方式,支持西部和民族地区法院队伍建设。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法院培养双语法官2373人,满足民族地区群众司法需求。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确保廉洁司法。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深入开展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坚决清除沉疴积弊和害群之马,一体推进顽疾整治和建章立制,法院队伍得到前所未有的淬炼。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强化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全国法院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干警3462人。转变司法作风,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全国四级法院院长、班子成员深入乡镇人民法庭驻庭蹲点,向群众学习,帮群众解纷。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2022年全国法院干警记录报告有关信息15.3万条,有干预就报告、有过问就上报正在成为干警习惯。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61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8589人,追究刑事责任1727人。深刻汲取沈德咏等法院系统违纪违法案件教训,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扎牢制度笼子,严肃铁规禁令,深化标本兼治,坚持不懈涵养清风正气。


各位代表,自觉接受监督,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解决执行难情况并接受专题询问,报告新时代刑事、民事、知识产权、涉外等审判工作情况,根据审议意见改进工作。办理代表建议涵盖947名代表,把1965件代表建议和1861件日常建议,逐项转化为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法院37批次,通过邀请列席审委会、参加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3605人次。就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惩治暴力伤医、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商业秘密等,充分采纳代表意见,完善司法政策。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自觉接受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办理政协提案819件,走访接待全国政协委员1211人次,及时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参加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就提高涉外执法司法质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等共商良策。走访各民主党派中央,就法院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凝聚共识。与全国工商联等举办四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共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认真审理抗诉案件,及时办理检察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邀请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参加调研座谈等1228人次。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召开新闻发布会155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位代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变革新发展,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成绩的取得,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民主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支持,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五年和新时代十年人民法院走过的历程,我们更加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法治中国前景无限光明。我们坚持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对做好人民法院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的方向前进;必须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履职尽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公正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双轮驱动,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必须坚持自觉接受监督,让审判权始终在监督下行使、为党和人民服务。


我们清醒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司法能力水平与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相比还有差距,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还需下更大气力。二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存在不平衡不到位问题,审判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还存在短板。三是有的案件审判执行质量效率不高、效果不佳,存在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问题。四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彻底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还任重道远,少数干警司法作风不正甚至发生腐败问题,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五是部分中级、基层法院办案压力大,一些审判领域专业化人才短缺。对这些问题和困难,人民法院将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建议


2023年,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稳中求进、守正创新,以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全国法院扎实开展党中央部署的主题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紧密结合法院实际,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实见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是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服务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坚决依法惩治一切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一。坚定不移反制非法制裁、“长臂管辖”,坚决捍卫我国司法主权和人民利益。严惩严重暴力、涉枪涉爆、跨境赌博、毒品等犯罪。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惩治粮食、金融、能源资源等领域犯罪,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加大行贿犯罪惩处力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惩信息网络犯罪。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发布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意见,全面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制止侵害企业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益,支持诚信经营,鼓励公平竞争。对侵犯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对错案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司法政策,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健全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完善数字经济司法政策。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深化“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促进绿色发展。建设更高水平的涉外审判体系,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让产权和知识产权更有司法保障,契约履行更加有效,创新活力更加得到激发。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倾听群众呼声,坚持问题导向,奔着问题去,真正解决问题,实质化解纠纷,不断满足群众公平正义需要。切实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劳动权益保障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综合效能。配合推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加强行政审判,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用心用情做好涉军维权工作。加强港澳台侨同胞权益保护。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四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始终以改革的思维和办法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改革不停步,敢啃硬骨头。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完善中国特色互联网司法模式,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五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强化政治监督,巩固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坚决筑牢政治忠诚。优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加大紧缺司法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基层法院建设。深入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深入一线,扑下身子抓落实。坚定不移从严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贯彻“五个过硬”要求,坚持不懈锻造堪当重任的人民法院铁军。


各位代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团结奋斗、苦干实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贡献!


(此报告以本次大会最后审议通过并由新华社公布的文本为准)


编辑 孙琳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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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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