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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与执行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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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8 1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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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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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现执法机关依据该条第(四)项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请问:这个通知书是不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回复】首先要说明的是,《土地管理法》(2019)第68条所表达的“措施”是一种泛指,并不是特指“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行政执法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行为。它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要求当事人纠正违法,即修复违法结果和状态:如“责令改正”,见《兵役法》(2021)第57条、第58条和第59条;“责令限期治理”,见《防沙治沙法》(2018)第39条;“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儿童)”,见《残疾人保障法》(2018)第25条;“责令消除安全隐患”,见《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第102条;“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见《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第106条等等。另一类是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见《防沙治沙法》(2018)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见《广告法》(2021)第49条、第55条、第57条、第58条;“责令停止开采”,见《矿产资源法》(2009)第39条等等。前者是针对违法行为已经完成并且造成了违法结果的情形;后者是针对违法行为还在继续的情形。前者是要求当事人进行一种的“作为”(修复违法结果),后者是要求当事人进行一定的“不作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政处罚法》(2021)第28条第1款所规定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乃是一种广义的表达,它涵盖了上述的两种责令方式(要求“作为”或“不作为”)。关于“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这一行为的定性,首先它是一种“行政决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无论是以“通知”、“公告”或其他形式表达,它在法律属性上属于一种“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意思表示。行政决定是行政行为的内核,行政行为是行政决定的形态和外在形式。大多行政行为(特别是法律行为)本质上乃是一种行政决定,如行政给付(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行政征用(决定)、行政裁决(决定)等。“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这类“行政决定”的特征是,它强制要求当事人履行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的,会导致对当事人的不利后果,导致当事人被处罚或被强制执行。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上,这类行政决定它属于“行政命令”行为。其次,“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一种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行政决定”有的具有“可执行内容”(如行政罚款决定),有的不具有 “可执行内容”(如行政许可决定)。对于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行政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要误认为行政强制执行只适用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并不只适用行政处罚决定,一切具的可执行内容的“行政决定”都适用行政强制执行。所以,类似“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本身就可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由自己实施强制执行;无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须转换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进入强制执行。总之,“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一种归属于“行政命令”的“行政决定”,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仅仅是一种“意思表示”(意思行为)而不是一种外化的物理性、限权性和临时性为。


行政诉讼法之“哪些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被人民法院受理(一)”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阐明了哪引起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被人民法院受理,总体来说包括十二类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作了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出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许可有实体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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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无强制执行权,那仲裁案件中如何进行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

仲裁作为一种与诉讼并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广泛适用于解决民商事争端中。


仲裁的起源是商业行会根据交易惯例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是在各方共同选择下的商人自治,与国家通过诉讼行使司法权有很大区别。


仲裁的管辖权


1、仲裁案件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要区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两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应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做出保全裁定并执行。


根据《执行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机构应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保全裁定并执行。


2、仲裁案件胜诉后,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案件胜诉后,若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仲裁裁决,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符合以下条件时,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1)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2)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3、仲裁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应具备何种条件?

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1)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2)金钱给付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


(3)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


(4)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或范围不明确。


因此,仲裁裁决或调解书需满足权利义务主体明确、执行内容明确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否则会被法院驳回执行申请。但申请人对法院驳回执行申请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被申请人能否要求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对仲裁具有司法监督权,可以监督仲裁程序、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或者案外人若认为存在不应该执行的情形,可以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以下情形,法院可裁决不予执行:


(1)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且事后未达成;


(2)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超出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法;(4)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法院认定执行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可裁定不予执行。


若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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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起源是商业行会根据交易惯例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是在各方共同选择下的商人自治,与国家通过诉讼行使司法权有很大区别。


仲裁的管辖权


1、仲裁案件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要区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两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应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做出保全裁定并执行。


根据《执行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机构应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保全裁定并执行。


2、仲裁案件胜诉后,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案件胜诉后,若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仲裁裁决,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符合以下条件时,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1)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2)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3、仲裁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应具备何种条件?

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1)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2)金钱给付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


(3)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


(4)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或范围不明确。


因此,仲裁裁决或调解书需满足权利义务主体明确、执行内容明确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否则会被法院驳回执行申请。但申请人对法院驳回执行申请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被申请人能否要求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对仲裁具有司法监督权,可以监督仲裁程序、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或者案外人若认为存在不应该执行的情形,可以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以下情形,法院可裁决不予执行:


(1)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且事后未达成;


(2)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超出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法;(4)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法院认定执行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可裁定不予执行。


若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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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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