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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要易操作的有哪些行业(财产分割要易操作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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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8 13: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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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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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被离婚「扒层皮」,教科书级操作请收藏

最近「香港名媛案」各种骇人听闻的细节陆续在披露。


越深入了解越觉得可怕,被害人前夫一家竟然是为了谋财而害命。


只要她死了,4个孩子可以瓜分遗产,与前夫生育的2个孩子可以瓜分一半;




2个孩子未成年,遗产可以由监护人(前夫一家)实际操控;




香港没有死刑,20年后出来又是「一条好汉」;




……


作为一名女性,还作为一个小女孩的妈妈,今天想跟大家聊一下,在面对婚姻,要如何保护好自己和孩子的钱财,减少感情破裂时的伤害。




01 讨论钱财之前,你的受益人写对了吗?

老粉们都知道,我在婚前到婚后,寿险从30万买到了3000万。


但受益人无一例外都是写的都是我的父母。


理由也很简单,100%的血缘关系=0风险。


万一自己出点啥事,赔偿金到父母手上,可以做为父母以后的赡养费。


娃作为我留在世上的唯一血脉,父母也肯定会为她着想。


但如果受益人写的是老公,未来的事谁也说不准。


浅举个例子:


小A,独生女,已婚有娃,一不小心人没了。




因为没指定受益人,理赔金就分成了四份给到法定受益人,分别给到爸、妈、娃和老公。




但娃未成年,这笔钱的实际控制权,自然就在监护人,也就是老公的手上。




那么就相当于老公拿到了理赔金的二分之一。




而后来,老公再婚了还生了二胎,那么迎娶第二春的彩礼、养二胎的钱,也是小A给的……




真·替别人做嫁衣


也会有姐妹问,那么明目张胆讨论受益人这件事,会不会影响夫妻感情。


我之前有个客户小B就把这事想得很通透,做方案的时候,老公还在边上呢,她直接就问:


「万一生娃的时候出事了,有没办法可以保证钱不经老公手而给到孩子?」


谈论受益人,真的不可耻,为的不过是把一些钱,留给真正想给的人而已。


起码在婚姻还没出现裂缝的时候,对方也能理解的。(不理解的话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懂?)




02 步入婚姻,属于自己的都要守住

决定步入婚姻,就必须要搞清楚什么属于个人财产,什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很容易吃大亏。


这一部分其实之前也有科普过,简单总结成3句话就是:


  • 婚前的属于个人
  • 婚后的属于共同
  • 特别约定的除外

一般来说,我们需要守住,或者特别保护的,主要是婚前就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以及婚后有可能会被分走的共同财产。


所以接下来我们也会按这个方向教大家处理。




(1)避免结婚「扒层皮」,建小金库隔离婚前财产


界定婚前个人财产最重要的条件就是「时间」。


只要是婚前所得,都属于婚前财产。


原本很好区分的概念,但有一些姐妹没搞清楚,出现账户混用。


一旦没有办法证明账户里哪一笔钱是属于个人财产的时候,就有可能在离婚的时候被「分走」。


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另开一个账户,把婚前的钱「封存」起来不动。


无论是用银行的账户,还是储蓄险,都是可以的。(也有人会考虑一次性全款买房处理婚前财产,但万一未来涉及到房子出租、置换,要分割会很麻烦,就不在这额外讨论了。)


以储蓄险为例,假如在扯证前,投保人和被保人设置为自己,受益人设为父母,将婚前的个人财产一次性投保增额产品。


因为这个账户未来不会有资金的进入,自然也就不会产生「混同」,后续产生收益也都属于个人财产,完全不用担心自己的金库被分割。


要是婚后和婆家相处不和谐,完全可以藏着这笔钱,由得它继续「利滚利」,避免血汗钱被渣男骗走。


既不麻烦,又可以安全增值,还能为自己增加一份底气。


ps.这个方式也同样适用于隔离开「嫁妆」和「彩礼」。(彩礼一般会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双方结婚了,彩礼的赠与条件已经成立,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外,赠与的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2)婚后为孩子藏住「私房钱」,挡住「私生子」


前一阵不少地区的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这就让很多姐妹产生了恐慌,未来是不是会出现一堆小三小四所生的孩子来「分家产」。


到时候不但属于自家娃的那一份少了,还有可能会分走部分属于自己的婚后共同财产。


对于没什么收入的全职妈妈们,更是雪上加霜。


这时候可以用增额产品「套现」一部分婚后的共同财产。


将被保人设为孩子,离婚的时候保单大概率会被认为是对孩子的赠与,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掉。


将投保人和受益人设为自己,就可以享有绝对的支配权。


一顿操作下来,甚至都不用担心老公说「不要买」,毕竟再不乐意买保险的老公,都不会「亏待」自己的娃。


更重要的是,这份保单不但可以完美地守住那部分「私房钱」,解决娃的教育和自己的养老问题。


等到娃要结婚的时候,账户里的钱依然可以按需使用,但同样地隔离了财产分割的风险。


这项操作唯一的注意事项,就是要设置一个自己信得过的第二投保人,以防自己发生不幸,保单的归属出现纠纷,钱就没法指定给孩子了。(如果孩子成年了,可以直接设为第二投保人)




(3)万一他真的是渣,要做好两手准备


除了我们说的用保险「隔离财产」和「藏私房钱」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事情,要搞清楚双方的共同财产到底有多少。


不少姐妹日常是完全不管钱,甚至连另一半的收入有多少也搞不清楚,这就给对方有了转移和隐匿财产的空子可钻。


未来万一婚姻真的出问题了,对方还是个没良心的渣男,被「净身出户」甚至还背上一身债,也不是不可能的。


所以,通过日常的观察,例如留意一下投资账户、拍一下车的行驶证、到房管所查一下名下房产情况、云闪付一键查一下名下有多少银行卡……


这些「证据」一定程度上可以推测家里的经济情况,在有需要的时候能清晰查询的方向,方便给孩子多争取一些。




03 防小人,但坚决不伤害好人

我猜不少男性看到这些操作方式,都会觉得心寒:


「结婚本来是一件幸福的事儿,为什么搞得像防贼一样?」


任何人都希望婚姻美满、家庭幸福,但事情总发生在未知中。


防范的本意是用稳固可靠的东西(例如保险),更好的保护自己和孩子,减少未来生活被改变的可能性。


要是能白头到老,这些提前准备好的保险,不是也让老两口都能过上更优质的退休生活么。


这些方式从来就不会伤害到任何一个好人。


至于担心的人,你扪心自问,到底在怕什么。



我是蜗牛君,让你买对保险少花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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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关于保险的问题,现在就可以私信我,一对一给你实用建议,帮你买对保险不踩坑。


别烧钱、有技术、做好财产分割,现在创业,有这四板斧才靠谱!

#2月财经新势力#


第一,你作为新时代的创业者,要想成功,你的项目还是得跟科技、跟技术有关系。因为对于创业者来讲,只靠你会做人,能说会道,或者光靠烧钱,光靠营销,光靠地推,光靠数人头割韭菜,这种方式是真正不适合现代了。如果你现在还这么做就赶紧调整。刚刚起步的创业者,你选择项目的时候也要考虑这个技术含量。而且就算你如果自己你说,我不是高技术人才,我是不是就不能创业?也不一定。我们现在在讲,你可以做一个高级的技术服务型的公司。比如说你真正的为科技企业,或者说硬核科技企业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包括财务包括营销包括推广,甚至你正儿八经给托管机构的员工做托育也可能都是好事。


所以,现在一定要比以前要理性,不仅选择跑道更重要,同时还是要考虑到你的创业项目,得有技术含量的支持,现在那种吃大力、流大汗或者“扫街”拉人头的那些事情可能已经没有可能了。


第二,你对创业的风险控制,一定要多做打算,留出余量。现在的这个经济环境跟前2年、前3年、前5年已经完全不一样,这个时候不适合高歌猛进,就不能现在只做你赢得起但输不起的生意。大家要记住,无论如何,你别光想着一路顺风发财这个事情,光盯着做大做强ipo,也得想着这个事情出变故接不上,怎么办,资金怎么样安排?还是要深刻地去理解风险。


第三,企业家选择行业的时候,可能也要比以前要多一点远见。比如早教托育行业,其实也没有(创业者她)想得那么好。很多时候它场地拿的租金也高,店面租金也高,人工也高,包括营销费用也高。其实它真的来讲它(这行业)的毛利很低,整个收益其实不高,大量的是要靠营销推广和堆积人力这样的一种生意,在今天2022年的中国可能已经不合时宜。如果还有很多在做同类或者类似这种生意的朋友,你可能就要悬崖勒马,及时做出调整。你光靠烧钱堆钱,不管烧你的钱还是烧这个投资机构的钱,都应该很难有将来。


第四,你个人的财产风险跟资产企业公司的要做一定的切割,这个话是老生常谈。所谓的一些对赌协议,连罗永浩也搞得一地鸡毛。创业者拿融资协议比较苛刻,几乎都有自己贴钱兜底的条款。但其实创业者对赌这个东西在中国也是惯例,(创业者)你只要拿到融资1000万以上,基本上没有哪个机构是不让你签署连带担保协议的。但是即使是这样,具体条件也是可以谈,(创业者)你也可以跟(投资机构)他有一个争取。至少公司出事的时候,你还能留下一些东西,给你的家庭,给你的子女。创业这个事情你还是要做好最坏的打算,做最积极的准备。


我们在这里,再次提醒创业者一定要记住,第一个关键词,别烧钱。第二,一定要有利润,没有利润的生意,在今天是不道德的,也不是创业者能玩得起的。


财产怎么继承?从秦汉时期与古罗马时期出发,探索继承的不同方式

引言


秦汉时期是我国首次建立起大一统的时期,秦灭六国而后建立大一统国家,奠定了多民族国家的基础。这一时期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为后来的历代王朝发展提供了借鉴参考,虽然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但是家族内部的血缘联系并没有改变,私有财产的属性没有改变,各家族庞大的家族体系和复杂的家族关系导致了财产继承的复杂性。


古罗马文明是西方文明重要起源之一,其社会非常重视家庭生活,与许多其他民族一样,也是父系社会,如此建立起来的大家族使父亲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而女性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并不高,在家庭中,女性更像是丈夫身边的一个物件而非一个具有独立精神、独立人格的家庭成员。在此背景下,古罗马的财产继承制度显示出了其独特性。


一、秦汉时期的财产继承有哪些特征?

秦汉时期在我国历代王朝的发展中起到了推动性的作用,无论是其政策制定还是经济水平,都为历代王朝制定治理方针提供了参考。


若要探讨秦汉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首先我们要明白财产继承的含义。在我国古代汉语中,继承是指直系的卑亲从其长辈手中获得身份或地位,财产继承分为“析产”、“生分”以及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析产”和“生分”是指家族内诸子在父母在世的情况下对本家族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划分。“生分”一词最早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当时的《分异令》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并实行父母在世时的财产分割、家产继承。析产所代表的含义不仅是孩子从父母手中分得财产,也可以是父母从孩子手中分的相应财产,且孩子必须要答应,所以在“析产”这一过程中。


父母和孩子在财产方面的地位是平等的,孩子并不受到家长权威的影响。然而“析产”并不是没有条件限制的。当时的法律规定,家庭中独生子女不超过十八岁且夫妻双方身体不便、含有废疾的,不允许“析产”,父母年龄均在七十岁以上的家庭也不允许“析产”。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来,当时的法律充分考虑到了家庭的实际需要,对特殊人群制定了特殊的保护政策,对于大多数正常人还是要遵循法律的正常情况。“生分”这一现象确立了诸子均分的财产分配原则和继承原则,这种继承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秦汉时期也一直被沿用,直到曹魏修改法律时才被废除。


另一种财产继承方式就是遗嘱继承,这一方式也是两汉时期采取较为普遍的财产继承方式,甚至到今天我们也在沿用遗嘱继承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分配。遗嘱继承的内涵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以确立遗嘱的方式赋予继承人以继承权力,但是继承人的继承权力只能在被继承人死后才能实现。所以遗嘱继承与“析产”和“生分”的最大区别就是继承人必须在被继承人死后才能行使继承权力。


迄今为止,我们所发现的最早的遗嘱出现在汉代,从遗嘱的内容中看,遗嘱中包括对房屋、田地、奴婢的继承,不包括身份的继承;同时立遗嘱是要请乡邻到场做公证人,以确保遗嘱的公正性和真实性,以免日后遭到他人篡改;立好的遗嘱要一式三份,交由公证人保管,同时乡部的官员也要确保遗嘱的顺利实行,不可拖延。从遗嘱内容和立遗嘱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汉代所立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过程较为规范,遗嘱内容可信度较高。


当在财产继承过程中出现了债务问题,继承人也要在继承财产的同时继承下遗留的债务,所谓“父债子还”就是其中所蕴含的道理。为避免家庭成员在继承遗产时有纠纷,在写遗嘱时必须要写好券书(即契约、文书),以写有遗嘱的券书为前提,若没有券书则对其所立遗嘱不予采纳。


由于“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嫡长子继承制”等观念在我国古代根深蒂固,所以秦汉时期在确立继承人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但并非只将嫡长子设为唯一继承人,只要有血缘关系,无论男女,都有机会成为财产继承人人选。财产继承不同于爵位承袭,财产包括多方面因素,所以在制定财产继承方案时都采取了较为严谨的态度。


二、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有哪些特点?

古罗马的财产继承制度与秦汉时期在继承目的以及适用对象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古罗马的社会属性也与我国古代有相似之处。古罗马是父权社会,父亲作为全家主宰,掌握着全家的姓、财富、威严以及子女婚姻等,家庭内部的所有家庭成员都必须无条件服从父亲的安排调度,父亲有权对家庭内一切财富进行分配。父亲作为家庭内最高权力的执掌者,对家庭内所有成员都管控着。


在罗马的家庭中,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劳动所得的财产由家长合理调度分配。然而随着家长权的衰落,家长无权再管理家里的一切财产,家长权的衰落也标志着罗马家庭制度的式微。


古罗马的财产继承制度也是有法可循的。


古罗马法律建立的基础就是《十二表法》,基于十二表法,我们可以了解到,早期罗马家庭中的财产以家族为单位,家族之中又以一家之主为单位,但是一家之主亡故之后,本家族的财产并不会消失或者转移,原有财产仍存在于该家族之中,由该家族成员保留并使用。这种继承方式所体现出来的是继承的目的并不是将财产转移,而是最高权力的位移,被继承人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自然转移到继承人,继承人继续履行该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人因为继承了相应的财产而担负起更多的法律责任,以此同时提高了其社会地位。


与我国秦汉时期不同的是,古罗马人所设立的遗嘱是不对外公开的,他们认为立遗嘱是向外延伸财产处置权,而秘密设立遗嘱并秘密保存遗嘱很容易使遗嘱成为规范继承人行为的武器。由于遗嘱的不公开性,遗嘱继承人的选择范围变得更加宽泛,不确定性因素也增加了。在继承人人选中,既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律继承,而法律继承与遗嘱继承又具有不兼容性,并且这种不兼容的思想在罗马人心中是坚若磐石、根深蒂固的。


《十二表法》中将“继承与监护”作为第五表的主题,其中包括继承问题、遗产分配问题和遗产分割诉权问题。在古罗马的文字记载中,将“遗赠”理解为“托付”,从这个层面来看,立遗嘱的目的不仅仅是将财产转移给指定监护人,而是将这一份责任托付给值得信赖的人,其体现出来的更多的是对财产的一种守护。


在《十二表法》所规定的无遗嘱继承人中,第一顺位属于自权继承人,这一继承人又分为两个等级,一个是包括妻子、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在内的同一亲等继承人,另一个是处于父权之下的孙子女的第二亲等继承人。同一亲等继承人可以平均分配遗产,第二亲等继承人则需要以代位继承的方式按份数分配遗产。当特殊情况出现时,例如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存在,那么所遗留下来的遗产则归为血缘关系最近的宗亲所有。但是宗亲继承遗产也不是轻而易举之事,他们也需要经过考察程序,考察合格才可以被赋予财产继承权。若是没有血缘关系最近的宗亲,则由使用同样族名的族亲继承。


值得一提的是,在古罗马的财产继承制度中,妇女的继承权力也在经历着演变。


在《十二表法》的规定中,妇女既不属于宗亲,也不属于族亲。男性与女性继承权力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妇女是否为自家继承人,即正统继承人,而自家继承人的范围是身处于家长权之中的女性。但从法律条文的理论来说,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若从实际情况出发则不然。在实际情况中,女性结婚之后就失去了对父亲家族财产的继承权,家长权从父亲转到了丈夫;另一个是没有结婚的女性在父亲家族中继续生活着,不属于自权人,其所拥有的财产也属归其家庭所有,即使有继承权,其所继承的财产还要归于父亲家族之中。然而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宗亲体系被逐渐瓦解,妇女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并在法律上对妇女继承权进行了改革,赋予了女性平等的继承地位。


罗马社会的发展将女性继承的合法性纳入了法律,女性法定继承权中所蕴含的男女平等思想也从实践逐渐渗透到罗马法律体系中去,虽然古罗马社会的核心是父权体系,但是男女平等的观念却在古罗马的法律体系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对于社会而言,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三、秦汉时期与古罗马时期财产继承制度的对比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察觉到,秦汉时期与古罗马时期在财产继承制度上存在相似性。例如二者都处于父权社会,都会采取立遗嘱的方式规划财产等。


相较于古罗马而言,秦汉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更倾向于对权力和地位的继承,虽然继承的是财产,但是其中包含更多的是社会地位,是对社会权力和社会地位的转移。而古罗马时期的财产继承则更多的是倾向于将财产保留,而非将社会地位保留。在古罗马社会,财产的分配更具有公平性,男女的社会地位也具有公平性,对古罗马社会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结

一种社会制度的存在必然与其社会背景有关,社会的发展水平也影响着社会制度的确立,而社会制度的实行反映出当时社会的发展理念,从对秦汉时期及古罗马时期财产继承制度的研究中不难发现,不同的文化背景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也是不同的。


在渴望人人平等的时代,总会有不和谐的因素成为渴望平等的前提。古罗马社会的进步带来了女性地位的提高,女性的继承权得到合法的保障。秦汉时期社会的发展使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两个不同的社会在不同的背景下都在向好发展。


参考文献

《罗马继承法研究》


《史记》


《罗马法原论》


《秦汉史丛论》(第一辑)


引言


秦汉时期是我国首次建立起大一统的时期,秦灭六国而后建立大一统国家,奠定了多民族国家的基础。这一时期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为后来的历代王朝发展提供了借鉴参考,虽然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但是家族内部的血缘联系并没有改变,私有财产的属性没有改变,各家族庞大的家族体系和复杂的家族关系导致了财产继承的复杂性。


古罗马文明是西方文明重要起源之一,其社会非常重视家庭生活,与许多其他民族一样,也是父系社会,如此建立起来的大家族使父亲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而女性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并不高,在家庭中,女性更像是丈夫身边的一个物件而非一个具有独立精神、独立人格的家庭成员。在此背景下,古罗马的财产继承制度显示出了其独特性。


一、秦汉时期的财产继承有哪些特征?

秦汉时期在我国历代王朝的发展中起到了推动性的作用,无论是其政策制定还是经济水平,都为历代王朝制定治理方针提供了参考。


若要探讨秦汉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首先我们要明白财产继承的含义。在我国古代汉语中,继承是指直系的卑亲从其长辈手中获得身份或地位,财产继承分为“析产”、“生分”以及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析产”和“生分”是指家族内诸子在父母在世的情况下对本家族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划分。“生分”一词最早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当时的《分异令》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并实行父母在世时的财产分割、家产继承。析产所代表的含义不仅是孩子从父母手中分得财产,也可以是父母从孩子手中分的相应财产,且孩子必须要答应,所以在“析产”这一过程中。


父母和孩子在财产方面的地位是平等的,孩子并不受到家长权威的影响。然而“析产”并不是没有条件限制的。当时的法律规定,家庭中独生子女不超过十八岁且夫妻双方身体不便、含有废疾的,不允许“析产”,父母年龄均在七十岁以上的家庭也不允许“析产”。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来,当时的法律充分考虑到了家庭的实际需要,对特殊人群制定了特殊的保护政策,对于大多数正常人还是要遵循法律的正常情况。“生分”这一现象确立了诸子均分的财产分配原则和继承原则,这种继承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秦汉时期也一直被沿用,直到曹魏修改法律时才被废除。


另一种财产继承方式就是遗嘱继承,这一方式也是两汉时期采取较为普遍的财产继承方式,甚至到今天我们也在沿用遗嘱继承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分配。遗嘱继承的内涵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以确立遗嘱的方式赋予继承人以继承权力,但是继承人的继承权力只能在被继承人死后才能实现。所以遗嘱继承与“析产”和“生分”的最大区别就是继承人必须在被继承人死后才能行使继承权力。


迄今为止,我们所发现的最早的遗嘱出现在汉代,从遗嘱的内容中看,遗嘱中包括对房屋、田地、奴婢的继承,不包括身份的继承;同时立遗嘱是要请乡邻到场做公证人,以确保遗嘱的公正性和真实性,以免日后遭到他人篡改;立好的遗嘱要一式三份,交由公证人保管,同时乡部的官员也要确保遗嘱的顺利实行,不可拖延。从遗嘱内容和立遗嘱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汉代所立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过程较为规范,遗嘱内容可信度较高。


当在财产继承过程中出现了债务问题,继承人也要在继承财产的同时继承下遗留的债务,所谓“父债子还”就是其中所蕴含的道理。为避免家庭成员在继承遗产时有纠纷,在写遗嘱时必须要写好券书(即契约、文书),以写有遗嘱的券书为前提,若没有券书则对其所立遗嘱不予采纳。


由于“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嫡长子继承制”等观念在我国古代根深蒂固,所以秦汉时期在确立继承人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但并非只将嫡长子设为唯一继承人,只要有血缘关系,无论男女,都有机会成为财产继承人人选。财产继承不同于爵位承袭,财产包括多方面因素,所以在制定财产继承方案时都采取了较为严谨的态度。


二、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有哪些特点?

古罗马的财产继承制度与秦汉时期在继承目的以及适用对象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古罗马的社会属性也与我国古代有相似之处。古罗马是父权社会,父亲作为全家主宰,掌握着全家的姓、财富、威严以及子女婚姻等,家庭内部的所有家庭成员都必须无条件服从父亲的安排调度,父亲有权对家庭内一切财富进行分配。父亲作为家庭内最高权力的执掌者,对家庭内所有成员都管控着。


在罗马的家庭中,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劳动所得的财产由家长合理调度分配。然而随着家长权的衰落,家长无权再管理家里的一切财产,家长权的衰落也标志着罗马家庭制度的式微。


古罗马的财产继承制度也是有法可循的。


古罗马法律建立的基础就是《十二表法》,基于十二表法,我们可以了解到,早期罗马家庭中的财产以家族为单位,家族之中又以一家之主为单位,但是一家之主亡故之后,本家族的财产并不会消失或者转移,原有财产仍存在于该家族之中,由该家族成员保留并使用。这种继承方式所体现出来的是继承的目的并不是将财产转移,而是最高权力的位移,被继承人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自然转移到继承人,继承人继续履行该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人因为继承了相应的财产而担负起更多的法律责任,以此同时提高了其社会地位。


与我国秦汉时期不同的是,古罗马人所设立的遗嘱是不对外公开的,他们认为立遗嘱是向外延伸财产处置权,而秘密设立遗嘱并秘密保存遗嘱很容易使遗嘱成为规范继承人行为的武器。由于遗嘱的不公开性,遗嘱继承人的选择范围变得更加宽泛,不确定性因素也增加了。在继承人人选中,既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律继承,而法律继承与遗嘱继承又具有不兼容性,并且这种不兼容的思想在罗马人心中是坚若磐石、根深蒂固的。


《十二表法》中将“继承与监护”作为第五表的主题,其中包括继承问题、遗产分配问题和遗产分割诉权问题。在古罗马的文字记载中,将“遗赠”理解为“托付”,从这个层面来看,立遗嘱的目的不仅仅是将财产转移给指定监护人,而是将这一份责任托付给值得信赖的人,其体现出来的更多的是对财产的一种守护。


在《十二表法》所规定的无遗嘱继承人中,第一顺位属于自权继承人,这一继承人又分为两个等级,一个是包括妻子、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在内的同一亲等继承人,另一个是处于父权之下的孙子女的第二亲等继承人。同一亲等继承人可以平均分配遗产,第二亲等继承人则需要以代位继承的方式按份数分配遗产。当特殊情况出现时,例如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存在,那么所遗留下来的遗产则归为血缘关系最近的宗亲所有。但是宗亲继承遗产也不是轻而易举之事,他们也需要经过考察程序,考察合格才可以被赋予财产继承权。若是没有血缘关系最近的宗亲,则由使用同样族名的族亲继承。


值得一提的是,在古罗马的财产继承制度中,妇女的继承权力也在经历着演变。


在《十二表法》的规定中,妇女既不属于宗亲,也不属于族亲。男性与女性继承权力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妇女是否为自家继承人,即正统继承人,而自家继承人的范围是身处于家长权之中的女性。但从法律条文的理论来说,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若从实际情况出发则不然。在实际情况中,女性结婚之后就失去了对父亲家族财产的继承权,家长权从父亲转到了丈夫;另一个是没有结婚的女性在父亲家族中继续生活着,不属于自权人,其所拥有的财产也属归其家庭所有,即使有继承权,其所继承的财产还要归于父亲家族之中。然而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宗亲体系被逐渐瓦解,妇女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并在法律上对妇女继承权进行了改革,赋予了女性平等的继承地位。


罗马社会的发展将女性继承的合法性纳入了法律,女性法定继承权中所蕴含的男女平等思想也从实践逐渐渗透到罗马法律体系中去,虽然古罗马社会的核心是父权体系,但是男女平等的观念却在古罗马的法律体系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对于社会而言,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三、秦汉时期与古罗马时期财产继承制度的对比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察觉到,秦汉时期与古罗马时期在财产继承制度上存在相似性。例如二者都处于父权社会,都会采取立遗嘱的方式规划财产等。


相较于古罗马而言,秦汉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更倾向于对权力和地位的继承,虽然继承的是财产,但是其中包含更多的是社会地位,是对社会权力和社会地位的转移。而古罗马时期的财产继承则更多的是倾向于将财产保留,而非将社会地位保留。在古罗马社会,财产的分配更具有公平性,男女的社会地位也具有公平性,对古罗马社会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结

一种社会制度的存在必然与其社会背景有关,社会的发展水平也影响着社会制度的确立,而社会制度的实行反映出当时社会的发展理念,从对秦汉时期及古罗马时期财产继承制度的研究中不难发现,不同的文化背景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也是不同的。


在渴望人人平等的时代,总会有不和谐的因素成为渴望平等的前提。古罗马社会的进步带来了女性地位的提高,女性的继承权得到合法的保障。秦汉时期社会的发展使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两个不同的社会在不同的背景下都在向好发展。


参考文献

《罗马继承法研究》


《史记》


《罗马法原论》


《秦汉史丛论》(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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