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前隐瞒严重抑郁症 丈夫起诉撤销婚姻获支持】妻子婚前隐瞒严重抑郁症丈夫起诉离婚2020年,陈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郭某,交往几个月后于当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丈夫陈某发现妻子郭某有严重的抑郁症,但郭某未在婚前如实告知,陈某及家人无法接受,特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人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结婚登记前,郭某故意隐瞒疾病,陈某有权诉请要求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据此,遂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判决撤销了陈某与郭某的婚姻关系。(陈立烽 段小华)
门头沟一对小夫妻登记结婚后,妻子杨女士发现丈夫张先生有精神病史。妻子杨女士向门头沟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损害赔偿5万元。近日,门头沟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二人离婚,并由张先生向杨女士支付2万元损害赔偿。本案是门头沟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离婚损害赔偿案件。
资料图 张存 制
案情回溯
杨女士和张先生于2018年登记结婚,同年育有一子。2020年6月某日,张先生自述其有精神疾病患病史,并按照父母要求向杨女士隐瞒了这一事实。就在当晚,张先生狂躁症发作并殴打、抓挠他人,后在安定医院治疗。原来,张先生在2014年底2015年初在北医三院精神科确诊为患抑郁、妄想型精神分裂症,2016年曾被转至安定医院精神科治疗。2020年10月,杨女士向门头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被告张先生支付损害赔偿5万元。张先生表示,认可杨女士关于结婚及婚后生育子女的陈述,同意离婚。但是,婚前医生曾告知张先生如果保持治疗不影响结婚生子,此次发病之前病情一直稳定,故不同意杨女士主张的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男女方均同意离婚的,应予准许。本案中,杨女士因张先生隐瞒疾病要求离婚,张先生表示同意,经调解无效,应予准许。杨女士要求张先生给付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对其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酌情确定为2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判决张先生向杨女士给付损害赔偿2万元。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官说法
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种,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
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本案中,张先生隐瞒其婚前患有精神类的疾病这一行为,同样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情形,即便该行为导致离婚,在之前也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门头沟法院法官王丽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条“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条款,为导致离婚的其他过错行为,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本案中,张先生隐瞒其婚前即已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事实,其虽强调经过治疗病情稳定,不影响结婚,但该隐瞒所患疾病的行为直接影响杨女士作出是否与张先生深入发展及是否缔结婚姻的决定。从张先生出院后,杨女士即带着孩子到其父母家中居住,后又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来看,张先生隐瞒病情的行为确实给杨女士带来了伤害,属于上述第五款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法官认为,杨女士要求张先生给付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对其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酌情确定为2万元。
(原标题:门头沟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离婚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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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重大疾病”中是否包括抑郁症?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对一起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隐瞒抑郁症?丈夫起诉离婚
吴先生(化名)与郭女士(化名)于2016年相识恋爱,2018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郭女士自2015年起患有轻度抑郁症,并多次就医治疗。不久前,吴先生以郭女士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蚌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主张撤销婚姻,需要同时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发病、该病属于重大疾病、婚前未能如实告知等事实。
本案中,郭女士婚前患有轻度抑郁症,吴先生认为郭女士对其进行了隐瞒,但在诉讼中,吴先生并无证据证明郭女士对其隐瞒病情的事实。吴先生仅能证明郭女士自2015年起就患有轻度抑郁症,后因其他原因转为中度抑郁症,但因郭女士的疾病并未达到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因此,对吴先生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吴先生请求判令郭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是否属隐瞒重大疾病需个案分析
法官提醒称,近年来,抑郁症类精神性疾病数量不断增多,但并非只要患有该类疾病就视为“重大疾病”,需要个案分析。本案中,一方面因郭女士仅患有轻度抑郁症后转为中度抑郁症,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经过治疗,并不影响正常生活,客观上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另一方面,因抑郁症具有一定的外部表现,例如持续性情绪低落、敏感易怒。郭女士与吴先生相识恋爱起就已经患病且双方两年后才登记结婚,作为与女方朝夕相处的男方应具有感知性。
法官提醒,对于即将结婚的恋人,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民法典规定了撤销婚姻的期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期间一方患病,另一方应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在平凡的生活中不断修习爱与责任之内涵,经营好未来的幸福生活。
转自安徽商报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重大疾病”中是否包括抑郁症?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对一起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隐瞒抑郁症?丈夫起诉离婚
吴先生(化名)与郭女士(化名)于2016年相识恋爱,2018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郭女士自2015年起患有轻度抑郁症,并多次就医治疗。不久前,吴先生以郭女士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蚌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主张撤销婚姻,需要同时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发病、该病属于重大疾病、婚前未能如实告知等事实。
本案中,郭女士婚前患有轻度抑郁症,吴先生认为郭女士对其进行了隐瞒,但在诉讼中,吴先生并无证据证明郭女士对其隐瞒病情的事实。吴先生仅能证明郭女士自2015年起就患有轻度抑郁症,后因其他原因转为中度抑郁症,但因郭女士的疾病并未达到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因此,对吴先生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吴先生请求判令郭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是否属隐瞒重大疾病需个案分析
法官提醒称,近年来,抑郁症类精神性疾病数量不断增多,但并非只要患有该类疾病就视为“重大疾病”,需要个案分析。本案中,一方面因郭女士仅患有轻度抑郁症后转为中度抑郁症,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经过治疗,并不影响正常生活,客观上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另一方面,因抑郁症具有一定的外部表现,例如持续性情绪低落、敏感易怒。郭女士与吴先生相识恋爱起就已经患病且双方两年后才登记结婚,作为与女方朝夕相处的男方应具有感知性。
法官提醒,对于即将结婚的恋人,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民法典规定了撤销婚姻的期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期间一方患病,另一方应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在平凡的生活中不断修习爱与责任之内涵,经营好未来的幸福生活。
转自安徽商报
1460/抑郁症影响婚姻孩子(抑郁症影响婚姻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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