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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费用如何算出来(财产分割费用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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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7 1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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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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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之房产篇

序号


情形(婚前购房)


分割办法


1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首付款由自己或其父母出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这种是实践中较为复杂一种情况。由于各地有其自己的分割公式,我地处江苏,故以江苏地区的规定做介绍,分割方法如下:


【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


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 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2020)苏03民终6073号


(2020)皖01民终4351号(合肥市采相同标准)


2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婚后在房屋产权证中加另一方


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离婚时双方应得具体份额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考量,一般未出资一方分得50%以下。


(2016)沪02民申528号


(2018)沪0115民初86465号


3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各50%


(2015)穗荔法民一重字第1号


4


夫妻一方婚前全资购得房屋或贷款婚前还清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


夫妻一方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


双方各50%


(2017)粤1303民初3635号


7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婚后以共同资产还款


该房屋视为双方共同共有,平均分配资产


(2014)宁民终字第3369号


8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2013)盘中民二终字第00371号


(2015)兰民再字第15号


9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包括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房屋归出资人所有,另一方可获折价补偿,份额50%以下


(2016)沪01民终4410号


10


夫妻双方父母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按出资比例分配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3项)


序号


情形(婚后购房)


分割办法


1


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夫妻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各50%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2项)


(2020)闽01民终3391号


3


夫妻双方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各50%,(2014)济民终字第431号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5项)


4


夫妻一方将其婚前所有房屋在婚后出售,所得钱款为主要出资在婚后购买了另一套房屋


个人出资部分不因婚后购买房屋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剔除个人资产出资部分,再均分


(2021)粤01民终16289号


(2019)苏02民终5249号


5


夫妻婚后购买房屋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及子女共同共有,三方各1/3,但分割时子女份额可能适量削减


(2021)沪02民终5287号


6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


共同共有,三方各1/3,但分割时子女份额可能适量削减(有判例具体案号已经忘了),房屋会分割至照顾子女的一方名下


(2016)沪0115民初457号


8


夫妻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可以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1项)


9


夫妻双方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按出资额按份共有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4项)


10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子女,剩余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父母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8条)


11


夫妻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或倾向于出资方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2项)


(2016)浙06民终1292号


1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所有权仅登记在子女名下


仅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2018)川0823民初802号


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续)》:“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表格中所列举的情况只限于表中陈述,不包含乙方一过错或一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情况等。)




特别注意:


一、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二、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情形:




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没有房本前先住着,有了房本后另行起诉。




2、房本有第三人名字




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行中说法——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

问:律师你好,我和我丈夫于上个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因有30天离婚冷静期。我们还未正式离婚,但我丈夫前两天突然买了辆车,这是否算共同财产?




答:你好,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的还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获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欢迎咨询法律问题!


行中律师:雷百方




什么情况下婚内也可以分割财产?





课前提问


提到财产分割,大多数人会认为是离婚时才需要处理的问题,夫妻双方在正常的婚姻生活中,应该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但事实上婚内也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分割是指不离婚状态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婚姻中夫妻双方的状况和关系符合一定条件的话,夫妻一方是可以提出分割要求的,下面我们就来通过案例和法条来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婚内也可以进行财产分割。




举个栗子




李某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女士称,二人婚后自己付首付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住宅,贷款由双方共同承担。婚后自己长期负担家务、照顾家中老小,但丈夫李某却不顾家人反对一直进行大额炒股,多次投资失败后,李某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借高利贷,由于数额较大最终导致无力偿还。于是李某向王女士提出卖掉这套由王女士首付、由双方还贷款的房屋。于是双方签订书面的《房产分配协议》,明确房屋出卖后由王女士享有三分之二房款,由李某享有三分之一房款。




但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后,李某没有兑现承诺,拒不将其中所获得150万元房款的事实和去向告知王女士,并且不顾王女士多次反对和抗议,继续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0余万元。无奈之下,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房产分配协议》依法分割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法官释法




本案中,首先可以认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房款22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房屋变卖后的做法,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王女士的平等支配权,王女士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案件中王女士与李某所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双方应予以遵守。




因涉案房屋具有权利负担,出售房屋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系经双方同意,是对房款的再次约定,故应在扣除贷款后,对剩余售房款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最终判令李某给付王女士88万余元。






随堂笔记




1.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内可以申请财产分割的正当理由主要是对方当事人在婚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或者对方不同意支付治疗其具有扶养义务的人的医疗费。




2.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要提醒大家的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对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后,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仍应处于共同共有状态。




3. 针对本文案例没有涉及到的情形(二)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若夫妻一方自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患病一方可否请求分割财产?答案是肯定的,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一方受到医治。


整理 | 雷若彤


资料 | 北京密云法院


编辑|雷若彤






课前提问


提到财产分割,大多数人会认为是离婚时才需要处理的问题,夫妻双方在正常的婚姻生活中,应该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但事实上婚内也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分割是指不离婚状态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婚姻中夫妻双方的状况和关系符合一定条件的话,夫妻一方是可以提出分割要求的,下面我们就来通过案例和法条来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婚内也可以进行财产分割。




举个栗子




李某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女士称,二人婚后自己付首付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住宅,贷款由双方共同承担。婚后自己长期负担家务、照顾家中老小,但丈夫李某却不顾家人反对一直进行大额炒股,多次投资失败后,李某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借高利贷,由于数额较大最终导致无力偿还。于是李某向王女士提出卖掉这套由王女士首付、由双方还贷款的房屋。于是双方签订书面的《房产分配协议》,明确房屋出卖后由王女士享有三分之二房款,由李某享有三分之一房款。




但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后,李某没有兑现承诺,拒不将其中所获得150万元房款的事实和去向告知王女士,并且不顾王女士多次反对和抗议,继续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0余万元。无奈之下,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房产分配协议》依法分割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法官释法




本案中,首先可以认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房款22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房屋变卖后的做法,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王女士的平等支配权,王女士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案件中王女士与李某所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双方应予以遵守。




因涉案房屋具有权利负担,出售房屋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系经双方同意,是对房款的再次约定,故应在扣除贷款后,对剩余售房款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最终判令李某给付王女士88万余元。






随堂笔记




1.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内可以申请财产分割的正当理由主要是对方当事人在婚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或者对方不同意支付治疗其具有扶养义务的人的医疗费。




2.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要提醒大家的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对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后,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仍应处于共同共有状态。




3. 针对本文案例没有涉及到的情形(二)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若夫妻一方自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患病一方可否请求分割财产?答案是肯定的,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一方受到医治。


整理 | 雷若彤


资料 | 北京密云法院


编辑|雷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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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1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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