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律师,听您说诉讼离婚需要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现在我都起诉离婚了,不也能说明夫妻感情破裂吗?”,朋友问。
老话讲,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对于婚姻,我们国家一直有劝和不劝分的传统。所以,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首先会劝双方和好不离婚,不会仅因一方起诉就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诉讼离婚中,只有双方都同意离婚或法庭对双方证据审查后确认双方达到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认定标准后,才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那么,需要搜集哪些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里,我们根据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类型,为大家分类整理如下:
1. 收集另一方与他人办结婚酒宴的证据;
2. 收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的出生证明;
3. 收集另一方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录音、录像、短信、微信、邮件及书面证据;
4. 收集另一方对与他人同居事实承认的忏悔书、承诺书或录音;
5. 收集向公安机关对另一方重婚立案的文件。
1. 收集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录音、录像证据;
2. 收集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记录;
3. 收集遭受家庭暴力伤害后就医治疗记录;
4. 收集另一方承认存在家庭暴力的录音、短信、微信及书面证据;
5. 收集朋友、亲属及社区居委会对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人证言。
1. 收集另一方在线下或通过网络参与赌博的记录;
2. 收集公安机关就对方参与赌博或吸毒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3. 收集人民法院就对方赌博或吸毒行为作出的刑事判决文书。
1. 收集因感情不合一方在外居住的租房合同;
2. 收集夫妻双方确认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的录音、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等记录;
3. 收集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签订的分居协议;
4. 收集周围朋友或亲属证明夫妻感情不合分居的证人证言。
以上是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如何进行收集的整理。
作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证据的收集要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进行,一方面防止证据获取不合法不被法庭采信,另一方面也防止因非法取证触犯刑事处罚。
我是北京刘阳律师
有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咨询!
用法律为你撑起面对生活的勇气,渡过人生的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举证指导:“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何谓“分居”?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页。
证据1: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证明
举证说明:
A、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因其职权所限,其不会平白无故的出具此类证明,其出具此类证明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此次分居前,因感情不和曾经多次闹到了当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也因此多次进行调解,并且调解没有和好,调解没有和好后,双方自此开始了分居的生活。
B、按照法律规定,此类证明,必须由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经手人签字,再由单位加盖公章。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准备好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供补正。
证据2:就职单位的工作证明
举证说明:
A、起诉方在异地就职单位的工作证明,具体模板建议最好由律师根据需要证明的事实草拟好,防止内容达不到证明的效果。
B、最好能够证实在异地工作的持续性,时间最好在两年以上(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自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工作时间至少得一年以上)。
C、如果两年内(或者一年内)就职单位不止一家,两家单位最好都各开具一份,前后时间最好是能够衔接上。
D、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手人签字,再由单位加盖公章。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准备好所就职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供补正。
证据3:劳动合同(聘用、劳务合同)
举证说明:
A、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建议最好涵盖自分居开始两年以上。如是第一次未判决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最好是涵盖自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一年以上的时间段。
B、劳动合同在履行期间,建议最好是不间断,具有持续连贯性。
C、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找自己所就职的公司予以补签,如果有在职工作证明的,不要劳动合同也可以,如果有的话,建议都准备着,毕竟证据越多越好,越全面越有利。
D、其他可以证明自己工作的证据,也可以补充提供。比如:工作邮件往来、微信工作群的相关聊天记录、领导与自己微信当中的工作安排、考勤表(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工资发放流水、就职单位对于自己入职等工作情况的宣传资料等。
E、如其中存在证据
证据4:一方在外的租房合同、所租赁房屋的水电煤气物业等缴费票据,以及此类费用的支付记录
举证说明:
A、租房合同时间上,自双方分居开始要持续两年以上,如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的,自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之日起,时间上要持续满一年以上。
B、水费、电费、煤气、物业等缴费票据,不仅仅要保留相关的正式票据,还要保留相关的支付记录,尽量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刷卡等有痕迹的支付方式,以便日后取证使用。
C、必要时,可以补充提供物业公司的证明。
证据5:分居地城市的居住证明
举证说明:
A、一般在本人非户籍省份、城市居住工作的,地方公安机关为便于当地外来的人口管理,会要求在当地办理暂住证、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一般是一年一签,到期可以续签。所以建议从分居开始,就去办理,便于离婚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
B、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不去办理的情况,如果未办理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当地的社区委员会、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申请,由他们核实后,出具一份关于本人居住情况的证明。
证据6:夫妻双方往来的书信、微信(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以及录音通话记录
举证说明:
A、注意保留、留存与对方的任何联系沟通记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手机截屏就可以,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在各种聊天软件中的聊天记录,均不得删除,也不得去清理,聊天软件也不得去卸载,聊天记录也不得随意删除。
B、当事人自行取证时,也可以利用双方的聊天这种方式,可以通过一些沟通技巧,让对方承认双方彼此已经分居了多少年,并且当时的分居离开,也是因为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比如吵架、打架等原因。
C、如果上述聊天记录不可避免的要进行删除,或者聊天软件不可避免的必须卸载,建议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相关证据公证完成后,就可以随意处置。
证据7:证人证言
举证说明:
A、能够证明当时分居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导致双方分居的,也就是说,分居前当时夫妻双方闹矛盾时,有无其他人在场,如有可以让证人出庭作证。
B、分居的情况,如其他分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也可以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比如同室居住的室友、邻居、同事等,在证人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尽量选择与自己关系较为疏远的证人,证明力度相比较强。
证据8:本人微信、支付宝、常用银行卡的交易账单,以及日常消费的账单记录
举证说明:
A、自分居之日开始,任何的日常生活消费记录,都要留痕,也即能用微信、支付宝、刷卡支付的,绝不用现金支付,支付后,能有相关正式票据的,建议留存。
B、尽量保证支付媒介的唯一性、持久性,在取证整理时也相对容易,也不容易遗漏。
C、交易账单记录明细时间段,至少确保自分居开始后两年以上,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的,自不准予离婚判决后至少一年以上。
D、现在微信、支付宝都可以支持下载专门用于证明的相关账单记录,并可以显示每笔账单交易的地点,可以证明在异地稳定生活。
近几年,各城市离婚率都有一定幅度的上涨,2021年全国离婚率高达39.33%,其中吉林省、黑龙江省、辽宁省位居全国前三名。离婚率的攀升与很多因素有关,高速发展的经济带动了女性经济实力以及社会地位的提高,婚育成本和社会压力都促使了这一现象发生。《民法典》出台以后,“”离婚冷静期”条款备受瞩目,虽然立法初衷是好事,希望夫妻可以谨慎选择离婚,但也被许多真正想离婚的人诟病。难道离婚不是夫妻两个人的权利甚至不能自由选择吗?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起诉要求离婚。《民法典》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关键点在于是否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句话看似简单,在法律实践中却没那么容易证明。
比如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方出轨”“一夜情”“有赌博的恶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吸毒”等情况,并非一定会被法院判决离婚。因为当中的很多情形虽然为道德不容,但并没有触犯法律,也不能就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就夫妻感情破裂的裁定标准是非常复杂的,要考虑夫妻二人的婚姻基础是否扎实、婚后感情状况如何以及两人离婚的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方面面,如果夫妻只有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首次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不会判决离婚。虽然《民法典》1079条规定了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但是要能证明这五种情形实际发生,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分别为: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诉讼离婚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收集。因此,如果想要成功诉讼离婚一定要收集好证据,才能判如所请,成功离婚。
近几年,各城市离婚率都有一定幅度的上涨,2021年全国离婚率高达39.33%,其中吉林省、黑龙江省、辽宁省位居全国前三名。离婚率的攀升与很多因素有关,高速发展的经济带动了女性经济实力以及社会地位的提高,婚育成本和社会压力都促使了这一现象发生。《民法典》出台以后,“”离婚冷静期”条款备受瞩目,虽然立法初衷是好事,希望夫妻可以谨慎选择离婚,但也被许多真正想离婚的人诟病。难道离婚不是夫妻两个人的权利甚至不能自由选择吗?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起诉要求离婚。《民法典》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关键点在于是否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句话看似简单,在法律实践中却没那么容易证明。
比如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方出轨”“一夜情”“有赌博的恶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吸毒”等情况,并非一定会被法院判决离婚。因为当中的很多情形虽然为道德不容,但并没有触犯法律,也不能就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就夫妻感情破裂的裁定标准是非常复杂的,要考虑夫妻二人的婚姻基础是否扎实、婚后感情状况如何以及两人离婚的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方面面,如果夫妻只有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首次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不会判决离婚。虽然《民法典》1079条规定了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但是要能证明这五种情形实际发生,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分别为: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诉讼离婚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收集。因此,如果想要成功诉讼离婚一定要收集好证据,才能判如所请,成功离婚。
仲裁都有什么仲裁 仲裁都需要什么证据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的证据材料(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有什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95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