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医保局官微消息,自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以来,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相关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助力群众平稳度过了感染高峰期,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平稳转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4月1日后相关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
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疾控主管部门:
自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以来,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相关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助力群众平稳度过了感染高峰期,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平稳转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4月1日后相关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
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各级医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二、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国家医保局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价格水平实施分类管理。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可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
三、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工作
各级医保部门要不断完善经办工作流程,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落实异地就医结算、长期处方医保支付等相关政策,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
四、加强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
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领会疫情防控取得重大决定性胜利、实现平稳转段的深刻内涵,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相关政策视疫情发展形势再行调整。
特此通知。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
2023年3月29日
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负责人
就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政策内容是什么?
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以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制定了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临时特殊保障政策,一是扩大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二是对住院费用实施全额保障,三是对基层门诊费用实行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上述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有效保障了新冠患者就医用药需求,缓解了大医院医疗压力,助力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面对疫情的冲击和考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同心抗疫,取得疫情防控重大决定性胜利,目前全国疫情已趋平稳,防控形势总体向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平稳转段的决策部署,因时因势动态优化医保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乙类传染病的防治要求,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通知》,明确了4月1日后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总体考虑一是调整新冠特殊医疗保障政策至常规医疗保障政策;二是对新冠诊疗方案内尚未正式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如符合有关条件,可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三是对个人负担较重、符合救助条件的新冠患者及时给予医疗救助。此外,《通知》还对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等提出了要求。
二、政策调整后,尚未正式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中,哪些可以报销?
目前,部分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的新冠治疗药品尚未正式纳入医保药品目录。此前对有关新冠治疗药品的医保临时性支付政策将于3月31日到期。为了降低社会负担,引导医疗机构使用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也为了进一步丰富临床用药选择,提升新冠治疗药品的可及性,《通知》明确,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且被列入“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差异较小”类别的新冠治疗药品,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近日,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医保局前期出台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分类管理政策,发布了有关药品的价格公告。目前,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民得维)、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先诺欣)的最新价格,以及来瑞特韦片(乐睿灵)的首发报价,均不高于医保目录内小分子新冠药最大疗程治疗费用的1.8倍(即630元/疗程),符合“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等条件,将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后续,其他新冠治疗药品的价格如果符合条件,医保也将按规定临时支付。
三、除了符合条件的药品可临时纳入医保报销外,《通知》对报销政策还有什么调整?
为适应新冠感染平稳进入“乙类乙管”常态化防控的形势,《通知》明确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基层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回归至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将与其他20余种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同时,为避免个别患者因病情较重、费用较高而产生沉重的经济负担,《通知》专门提出各地要加强对新冠患者医疗的费用监测,对符合救助条件、个人负担较重的患者按规定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实事求是,密切跟踪疫情变化,根据防控形势、新冠药品供需与价格等情况,不断完善新冠医疗费用保障政策,发挥好基本医保保障功能,切实减轻包括新冠患者在内的全体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转自:国家医保局
日前,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详情如下。
自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以来,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相关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助力群众平稳度过了感染高峰期,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平稳转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4月1日后相关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
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各级医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二、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国家医保局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价格水平实施分类管理。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可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
三、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工作
各级医保部门要不断完善经办工作流程,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落实异地就医结算、长期处方医保支付等相关政策,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
四、加强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
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领会疫情防控取得重大决定性胜利、实现平稳转段的深刻内涵,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相关政策视疫情发展形势再行调整。
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
《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政策内容是什么?
答
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以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制定了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临时特殊保障政策,一是扩大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二是对住院费用实施全额保障,三是对基层门诊费用实行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上述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有效保障了新冠患者就医用药需求,缓解了大医院医疗压力,助力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面对疫情的冲击和考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同心抗疫,取得疫情防控重大决定性胜利,目前全国疫情已趋平稳,防控形势总体向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平稳转段的决策部署,因时因势动态优化医保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乙类传染病的防治要求,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通知》,明确了4月1日后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总体考虑一是调整新冠特殊医疗保障政策至常规医疗保障政策;二是对新冠诊疗方案内尚未正式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如符合有关条件,可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三是对个人负担较重、符合救助条件的新冠患者及时给予医疗救助。此外,《通知》还对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等提出了要求。
问
政策调整后,尚未正式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中,哪些可以报销?
答
目前,部分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的新冠治疗药品尚未正式纳入医保药品目录。此前对有关新冠治疗药品的医保临时性支付政策将于3月31日到期。为了降低社会负担,引导医疗机构使用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也为了进一步丰富临床用药选择,提升新冠治疗药品的可及性,《通知》明确,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且被列入“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差异较小”类别的新冠治疗药品,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近日,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医保局前期出台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分类管理政策,发布了有关药品的价格公告。目前,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民得维)、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先诺欣)的最新价格,以及来瑞特韦片(乐睿灵)的首发报价,均不高于医保目录内小分子新冠药最大疗程治疗费用的1.8倍(即630元/疗程),符合“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等条件,将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后续,其他新冠治疗药品的价格如果符合条件,医保也将按规定临时支付。
问
除了符合条件的药品可临时纳入医保报销外,《通知》对报销政策还有什么调整?
答
为适应新冠感染平稳进入“乙类乙管”常态化防控的形势,《通知》明确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基层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回归至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将与其他20余种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同时,为避免个别患者因病情较重、费用较高而产生沉重的经济负担,《通知》专门提出各地要加强对新冠患者医疗的费用监测,对符合救助条件、个人负担较重的患者按规定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实事求是,密切跟踪疫情变化,根据防控形势、新冠药品供需与价格等情况,不断完善新冠医疗费用保障政策,发挥好基本医保保障功能,切实减轻包括新冠患者在内的全体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转自:国家医保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遗产继承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共同遗嘱也是实务中采取的一种常见的方式。然而,共同遗嘱的生效与变更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
一、什么是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又称联合遗嘱、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实践中通常由夫妻共同订立。
二、共同遗嘱的法律定位
根据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由此可见,我国规制继承的相关法律虽未明确“共同遗嘱”的概念,一定程度上有违反遗嘱自由的嫌疑,但遗嘱公证实务中并未否定共同遗嘱的存在及效力。
三、共同遗嘱的生效、变更争议
(一)共同遗嘱的生效
夫妻间共同遗嘱的生效条件:1、须反映夫妻的共同意愿;2、由于夫妻间共同遗嘱是对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处理,故遗嘱的内容具有互相牵制性;3、遗嘱在形式上须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中。
夫妻间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与遗嘱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如果对于这类共同遗嘱,出现其中一个遗嘱人死亡,另外一个遗嘱人尚未死亡的情况,遗嘱生效的时间就有了争议。
实务中观点较为鲜明,认为在其中一个遗嘱人死亡时,仅涉及该人利益的内容发生效力,也就是共同遗属部分生效,只有在共同遗嘱人都死亡时,共同遗嘱才整体有效。
另外,共同遗嘱的生效还需要考虑实际情况。例如,如果共同遗嘱中的一方在制定遗嘱时已经失去了完全行为能力,那么这份遗嘱就不能生效。
(二)共同遗嘱的撤销、变更
由于共同遗嘱的核心主要在于:双方在遗嘱中的意思表示具有“关联性”或“相互依存性”。所以关于共同遗嘱的撤销与变更也存在着争议。若夫妻一方先死亡,在世的一方又是否有权撤销、变更这一遗嘱呢?
实务中偏向认定仍在世的一方,仅能够撤销、变更涉及其财产利益的部分,除非共同遗嘱中存在着不能够进行分割的共同意思。这样既保护了夫妻双方关于遗产安排的真是意思表示,又遵循了遗嘱自由原则。
综上所述,共同遗嘱的生效、撤销与变更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为了避免这些争议的发生,我们需要加强对于共同遗嘱的法律规定的学习和了解,同时也需要在制定共同遗嘱时慎重考虑各种情况,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遗产继承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共同遗嘱也是实务中采取的一种常见的方式。然而,共同遗嘱的生效与变更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
一、什么是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又称联合遗嘱、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实践中通常由夫妻共同订立。
二、共同遗嘱的法律定位
根据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由此可见,我国规制继承的相关法律虽未明确“共同遗嘱”的概念,一定程度上有违反遗嘱自由的嫌疑,但遗嘱公证实务中并未否定共同遗嘱的存在及效力。
三、共同遗嘱的生效、变更争议
(一)共同遗嘱的生效
夫妻间共同遗嘱的生效条件:1、须反映夫妻的共同意愿;2、由于夫妻间共同遗嘱是对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处理,故遗嘱的内容具有互相牵制性;3、遗嘱在形式上须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中。
夫妻间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与遗嘱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如果对于这类共同遗嘱,出现其中一个遗嘱人死亡,另外一个遗嘱人尚未死亡的情况,遗嘱生效的时间就有了争议。
实务中观点较为鲜明,认为在其中一个遗嘱人死亡时,仅涉及该人利益的内容发生效力,也就是共同遗属部分生效,只有在共同遗嘱人都死亡时,共同遗嘱才整体有效。
另外,共同遗嘱的生效还需要考虑实际情况。例如,如果共同遗嘱中的一方在制定遗嘱时已经失去了完全行为能力,那么这份遗嘱就不能生效。
(二)共同遗嘱的撤销、变更
由于共同遗嘱的核心主要在于:双方在遗嘱中的意思表示具有“关联性”或“相互依存性”。所以关于共同遗嘱的撤销与变更也存在着争议。若夫妻一方先死亡,在世的一方又是否有权撤销、变更这一遗嘱呢?
实务中偏向认定仍在世的一方,仅能够撤销、变更涉及其财产利益的部分,除非共同遗嘱中存在着不能够进行分割的共同意思。这样既保护了夫妻双方关于遗产安排的真是意思表示,又遵循了遗嘱自由原则。
综上所述,共同遗嘱的生效、撤销与变更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为了避免这些争议的发生,我们需要加强对于共同遗嘱的法律规定的学习和了解,同时也需要在制定共同遗嘱时慎重考虑各种情况,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条件有哪些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执行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94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