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有房产证,要分为两种情况,法院针对这两种情况有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房子没有房产证是因为属于“小产权房“,比如村集体的私自建房等等,这部分房产注定办不下来房产证,所以一般在买卖时价格比较低。而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开发商建房根本没有进行审批、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程序,所以未来这批房屋拿到房产证的可能性也不是特别大。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小产权房分割】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所以针对这种类型的房产,因为其没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法院一般对这部分房产不予以处理,让当事人自行协商。只针对特殊情况下,小产权发可能已经长期存在并没有被认定为违建,那么才有可能对小产权房的居住问题做出处理。
第二种情况,房子没有房产证是因为房屋刚签合同或者还在还贷,目前没有办法办理房产证。这种房屋没有房产证,最大原因是开发商的某些手续还没有走完,只要这些程序走完就可以直接办理房产证。简单来说,对于房产证,小产权房是永远办不了,而这类房产是暂时办不了。
由于这类房屋在未来可以办下房产证,在法律上属于“权属未明”,所以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一般先不予以处理,只处理当事人离婚、子女抚养和其他财产债务问题,等房产证下发之后,当事人可以立即起诉要求分割,并且这一类的诉讼不受三年的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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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是洛阳市洛龙区某村村民,2002年与小莉结婚,婚后双方在马某的宅基地上盖起3层小楼,2015年7月,村里通知整村拆迁,马某与村里签署了拆迁安置合同,置换4套房子并补偿80万元。
马某拿到补偿款后,开始神气起来,嫌上班辛苦,再也不想找工作了,直接“躺平”了。小莉多次劝马某不要再“躺平”,要为孩子和将来考虑,但都无法说服马某。矛盾越来越深,走到了离婚的边缘。
四套房子已经于2020年5月领到钥匙,但是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拆迁补偿款80万元一直由马某拿着,小莉离婚要求自己分两套房子和40万元,能实现吗?
律师解答:“补偿款可以分,但是房子不能分,只能先判居住权或使用权。”
小莉不解:为什么呢?
律师进一步解释:《民法典》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离婚时,如夫妻双方还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权属证书,从所有权角度而言,双方对房产不享有完全所有权,需要等待政府机构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后才能进行房屋所有权分割。在房屋所有权权属不定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提前越俎代庖,直接用判决方式对此房产进行司法确权,进行分割。因此,当事人无权对房屋的归属提出分割请求。但是,离婚毕竟要对已占有、使用的合法财产进行分割,虽然不能判房屋所有权分割,但法院可以组织离婚双方协商分割该房屋的使用、居住权益,如果夫妻无法达成一致协商意见,法院也可以仅就房屋的居住权、使用权作出判决。
贺某某与王某某原系同学关系,双方于2012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登记结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婚礼取消。双方自登记结婚至今,未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贺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经法院查明,贺某某、王某某在登记结婚次日共同向案外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本市普陀区的商品房(期房),现该房屋尚未交房,产权仍登记在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庭审中,贺某某、王某某未能就共同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协商一致。法院认为,因该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也未交付使用,故本案中对该房屋不作处理,双方可另觅合法途径解决。
那么,为何法院没有处理双方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呢?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虽然本次诉讼没有解决涉案商品房的所有权问题,但在该房屋取得产证后,若双方对房屋分割仍有争议,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主张分割该房屋的所有权。
《婚后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产证,离婚时如何处理?》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
贺某某与王某某原系同学关系,双方于2012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登记结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婚礼取消。双方自登记结婚至今,未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贺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经法院查明,贺某某、王某某在登记结婚次日共同向案外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本市普陀区的商品房(期房),现该房屋尚未交房,产权仍登记在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庭审中,贺某某、王某某未能就共同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协商一致。法院认为,因该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也未交付使用,故本案中对该房屋不作处理,双方可另觅合法途径解决。
那么,为何法院没有处理双方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呢?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虽然本次诉讼没有解决涉案商品房的所有权问题,但在该房屋取得产证后,若双方对房屋分割仍有争议,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主张分割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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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股票在离婚协议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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