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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出轨离婚有赔偿金吗男方(婚姻中出轨离婚有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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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7 13: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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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婚姻里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

对于一方的出轨行为,首先要确定该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


对方出轨如何申请离婚赔偿


1、对方出轨申请离婚赔偿要满足下列条件: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对方出轨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


2、申请离婚赔偿的时间: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一般出轨行为,并不能直接与重婚、与他人同居划等号,因此夫妻因为一方出轨而离婚的,也不见得就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此时要注意,若是有证据表明对方的出轨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定过错情形,在这样的情况下离婚的同时可以要求对方做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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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方出轨致离婚的,另一方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附判决书周XX与张X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城民初字第6号


原告周XX,女


被告张X(又名张XX),男


原告周XX诉被告张X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张X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女士的起诉事实和请求】


原告周XX诉称,2003年5月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4年5月31日婚生一女,取名张楠,2009年10月24日婚生一子,取名张XX。原被告共同生活十多年来,夫妻恩爱,家庭和睦。2013年8月,被告张X突然起诉与原告离婚,原告万分惊讶,不知所措,但被告张X却态度坚决,在他人的劝说下,双方协议离婚,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现经了解,被告与他人已于2012年5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5月份,并以夫妻名义在长垣县宏力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由于被告和他人的重婚生活与生育事实,造成原被告离婚。被告张X有合法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余,并生育子女,被告张X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被告张先生的答辩意见】


被告张X辩称,婚姻法解释中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在2013年的离婚案件中,周XX作为被告是自愿同意离婚的,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被告张X也未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行为,对原告没有赔偿责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所设立的任何权利义务,已经在上次的离婚诉讼中得以解决,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滑县法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1日,原告周XX与被告张X登记结婚,2004年5月31日婚生一女,取名张楠,2009年10月24日婚生一子,取名张鹏宇。2013年张X作为原告起诉周XX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同年8月14日,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的协议内容为:“一、原告张X与被告周XX双方自愿离婚;……三、原告张X一次性给付被告周XX人民币38000元;……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2013年5月28日,被告张X与案外人宋某在长垣县宏力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原告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被告辩称法院调解离婚时,原被告都怀疑对方由外遇,协议中的38000元中包括此事赔偿款。2014年2月18日,张XX(身份证号码…………)因与张X(身份证号码…………)存在一人双户籍情况,在滑县城关派出所申请注销张XX的户口,现张XX的户籍已被注销。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户口册一份、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部分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滑县法院的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被告张X与张XX系一人,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张X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存在过错,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所设立的任何权利义务,已经在上次的离婚诉讼中得以解决,根据(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原告周XX没有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离婚后,原告周XX有权向被告张X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原告周XX要求被告张X给付精神损害赔偿应给予支持,但其要求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由被告张X一次性赔偿15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周XX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250元、被告张X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昭代理审判员 康素敏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帆


出轨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出轨离婚可以要求赔偿,能证明因出轨导致婚姻关系无法存续的,出轨一方对离婚的结果存在过错责任。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出轨离婚可以要求赔偿,能证明因出轨导致婚姻关系无法存续的,出轨一方对离婚的结果存在过错责任。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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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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