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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前的离婚赔偿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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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7 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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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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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假离婚”后,一方在复婚前去世,另一方享有遗产继承权吗?

现实生活中,出于买房、子女上学、政策外生育以及夫妻债务隔离等目的而“假离婚”的夫妻比比皆是。


然而“假离婚”最后弄假成真、假戏真做、人财两空的例子也不乏其数。


今天就通过一个“假离婚”的案件,来释明“假离婚”潜藏的巨大法律风险。


张某与彭某系夫妻关系,未生育子女。张某在婚前已全款购有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婚后张某和彭某夫妻二人计划再购买一套房屋。但由于当地实施了严格的限购政策,两人就想到以“假离婚”的方法来规避限购政策,实现二套房的美好目的。


于是,彭某在2019年12月和丈夫张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签署的离婚协议约定,张某名下的房屋归张某所有,两人各自名下的存款等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是“假离婚”,因此彭某和张某离婚后仍然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不过,就在“假离婚”后不久,张某因遭遇意外而去世,张某的死亡赔偿金约100万元。


张某去世后,彭某便以妻子名义要求分配张某的100万元死亡赔偿金和继承张某名下的房屋、存款等财产。但张某的父母却不同意,认为彭某和张某已离婚,无权分得张某的死亡赔偿金和继承张某的遗产。


彭某则认为她与张某二人是假离婚,其作为张某的妻子,有权分得张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并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为此,彭某诉至法院,昔日的公婆儿媳对薄公堂。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这就涉及到如下四个法律问题。


一是“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假离婚”只是生活中口头上的通俗叫法,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


在法律上,并无“假离婚”的规定。


按照《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只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双方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就会准予离婚。


何为自愿离婚呢?


对此,《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双方签署了书面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就视为自愿离婚。


而且从《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来看,婚姻登记机关在给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前都会查明双方是否为自愿离婚,据此也可以反推出,只要婚姻登记机关给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就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已查明夫妻双方就是自愿离婚。


由此可见,只要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完成了离婚登记,就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无论是真心离婚还是假意离婚,只要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是真实自愿的,未受到任何一方的威逼、胁迫,离婚行为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是假离婚,离婚登记也同样会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哪怕一方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也只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或者债务处理的约定无效,但是不能改变离婚的既定事实


而且在司法实务中,除非一方事先留个心眼,保存有“假离婚”的证据,否则很难证明离婚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尤其是在一方突然意外去世的情况下,举证难度就更大。


所以“假离婚”就是真离婚,完全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彭某和张某的婚姻关系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即已解除,双方不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二是事实婚姻关系在民法上的处理

夫妻双方假离婚之后,由于假离婚在法律上就是真离婚,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仍然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也已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只是一种“事实婚姻关系”。


不过,在我国民法上,自1994年2月1日起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事实婚姻关系自1994年2月1日起就不受法律保护。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规则是: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彭某和张某离婚后仍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仍然不能认定为存在婚姻关系,而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三是同居关系一方对对方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否享有分配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因此,张某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张某的遗产。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通常都会参照遗产的分配方式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配:


  1. 如近亲属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协商一致的,则按照近亲属的约定进行处理;
  2. 如不能协商一致,则参照法定继承规则,并结合近亲属的具体情况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在死者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死亡赔偿金由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参照法定继承规定进行分配;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参照法定继承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民法典规定,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彭某与张某的“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彭某在张某去世时已不是张某的配偶,双方只是一种同居关系。然而,我国《民法典》并未将同居的人纳入近亲属的范畴,因此彭某已不具有分得张某的死亡赔偿金的合法身份资格。


四是同居关系的一方对对方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彭某和张某离婚后仍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不能认定为存在婚姻关系,而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和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可见,法定继承人并不包括与被继承人同居的人,因此,彭某对张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总结来说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和规定,无论“假离婚”,还是真离婚,在法律上一概都是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就会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旦假离婚,如果对方不愿意复婚,那么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将可能无法再重新分配,假如一方在复婚前去世,另一方也将不能享有遗产的继承权。


假离婚在法律上得不到任何保障!


我和妻子离婚了,后又复婚,现妻子又要离,之前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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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都要准备“搬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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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妻子离婚后又复婚


现又要离婚


之前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1


Q1


我和妻子去年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也达成一致,后来种种原因又复婚,今年她又再一次提出离婚,请问去年的离婚协议是否还有效?


A1:


你好!上一次离婚协议对第一次婚姻期间的财产分割等事项有效。如果这一次再离婚,还需要重新达成离婚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达成的合意。从你和你妻子的情况来看,你们存在两段婚姻。第一次离婚协议是第一段婚姻关系和财产分割等所达成的协议,如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则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即使你们后来复婚,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等事项的处理仍具有法律效力。现在如果你们又要离婚,由于你们第二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新的财产、债权债务等事宜,也可能有子女抚养等问题需要明确,你们仍然需要重新达成离婚协议。第二次离婚协议主要是针对第二次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子女抚养等达成一致意见。


2


Q2


本人在一家企业打工,平时一个月上班26天,法定节假日放假,遇到旺季经常加班。现在工厂单越来越多,公司准备搬新厂,听说十月搬,未有正式通知。作为打工者是否有知情权,公司搬之前是否要征求我们的意见?是否要加签劳动协议?另外新厂更偏僻,离旧厂约八公里,不搬能获得补偿吗?


A2:


你好!如公司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新地址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足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但是这种情况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根据你的描述,企业搬迁八公里,恐怕难以证明这种搬迁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然,也有实际案例是因公司从城区搬到郊区而离职的员工得到了法律支持而获得了经济补偿。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跨省、市距离的公司搬迁致使员工提出离职才会判定公司需要对离职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3


Q3


2018年上半年,我的同事因病只工作了一个月,病假一直休,基本工资一分不少,绩效工资难道也是和正常工作的人拿一样多吗?因为他的休息,领导让他的同事们来代班,他的绩效工资是不是应该让他的同事们来平分?


A3:


你好!绩效工资如何发放属于企业自主权,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发放制度。


《劳动法》并未对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作出规定,《劳动法》对企业工资分配事实规定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工资随经济效益和物价水平增长、最低工资保护,企业内部采用哪种工资分配形式,属于企业自主权。但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是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符合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经过民主程序;二是内容合法;三是公示。如果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订立经过员工民主讨论,制定中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且经过公示,内容合法,则公司有权根据有效的公司分配制度,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或扣减绩效工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分配制度扣减病休同事的绩效工资,同样你们也可以根据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要求支付绩效工资,或因为增加工作时间支付加班费。


4


Q4


你好,想咨询一下,我父亲务农,在一家开发商工地做临时工,因摔倒了,后背脊椎骨断了3根,工地的工程又是另外包,包工程工头不负责,开发企业又推托,我该怎么办?


A4:


你好!建议你们先保留和尽可能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以及因工作受伤的证据,然后与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诉诸行政或司法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你父亲因公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义务。


一般工人往往很难自己区分劳动、劳务、临时工等等之间的差别。如果你们要求赔偿,可考虑首先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和工伤的事实。建议你们尽可能收集证明你爸爸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在工厂遭受工伤、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等材料。如果欠缺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也可能不予受理。如果社保部门不收取材料或者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可尝试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相关事实后,再去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未认定劳动关系,可以考虑走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索赔。


5


Q5


开发商在签合同前承诺购房赠送车位,但是在购房签合同时却发现赠送的车位价值12.8万,并且还需要购买!


A5:


你好!开发商属于违约,但你需要举证证明开发商存在赠送车位的意思表示。


商品房买卖中经常会遇到开发商或商品房销售人员所做宣传和承诺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承诺购房赠送车位,应当视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要约,无论是否写入合同,开发商均应按约履行,开发商违反约定收取车位费属于违约行为。


虽然开发商构成违约,但由于开发商或商品房销售人员只是口头或其他方式的承诺,你面临的问题是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主张。如果要维护自己权益,建议先积极和开发商协商,若协商不成你必须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开发商作出过此种承诺,然后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感谢值班律师:






(李琳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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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小编 | 陈楠


实习法务 | 汪瑶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欢迎转载,共同普法,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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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6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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