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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什么情况可以要求赔偿(夫妻离婚需要赔偿对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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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7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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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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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有哪些情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一、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物质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关于精神赔偿,其赔偿数额的确定,以过错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认。


二、法律依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所确立的一项新的离婚救济制度,规定在《婚姻法》第4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三、可以主张离婚损害的法定情形


(一)重婚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形。


1.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符合重婚的构成,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认定重婚,关键是看是否构成另外一种夫妻关系。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之间承认、日常生活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名义在医院签字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二)同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将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限定在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与事实婚姻、重婚等区别。对于同居的认定,该解释从双方关系的稳定性、持续性及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实践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同居双方有固定住所;


第二,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性关系;


第三,双方持续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


第四,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家庭暴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明确定义了所谓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范围。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不单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对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


第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暴力行为具有复杂多样性。


第三,行为人实施的家庭暴力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并且达到一定程度。伤害后果既有受害人身体上显而易见的伤痕等,也包括了长期遭受精神折磨造成的心理健康损害。




(四)虐待、遗弃


虐待:不同于家庭暴力,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一般的家庭暴力更为严重。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虐待等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遗弃老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遗弃子女,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妻子或者是妻子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丈夫的行为。


四、主张损害赔偿的司法应用及相关案例展示


夫或妻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相对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二)请求方无过错;


(三)相对方因该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




相关案例展示:


1、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姚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原告姚某某有重婚犯罪嫌疑,遂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暂停民事审判程序。后经刑事判决,姚某某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第三者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民事程序又重新启动,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决姚某某向蒋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2、(2014)二中民终字第04725号判决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有一女,其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错,尹某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义务,存在过错,亦对康某造成精神伤害,故康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伤害抚慰金3万元。




3、(2014)一中民终字第03220号判决中,原审法院认为:考虑到闫某婚内和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存在过错,武某为了生育子女,身体、精神均带来较大伤害,并考虑到武某现在的身体状况,照顾妇女权益原则,酌定离婚后由闫某另行给付武某经济补偿款1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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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遗弃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家庭暴力等。


2、且必须是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前述过错行为之一,另一方无过错的,另一方才能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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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如何提起诉讼


1、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享有的权利,必须依法行使。首先,它必须由无过错方提起,无过错方不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其次,无过错方一般应在诉讼离婚时一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协议离婚的,可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协议离婚时已表明放弃该权利的除外。


2、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091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3、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也有很多人是因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其他的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才打算离婚的,确实存在这种行为的话,可以提出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在法律当中是有明确支持的。而且多多少少会影响到孩子抚养权确定问题。


丈夫瞒着我办了离婚手续,这有效吗


1、丈夫瞒着我办了离婚手续,这是无效的。根据规定,协议离婚的,必须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离婚登记,且要求双方是自愿离婚,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需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方去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是无效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手续怎么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三十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5、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6、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7、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8、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9、颁发离婚证。


协议离婚需要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给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发给离婚证。


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应支付另一方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2017年严先生和柏女士因工作关系相识,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2019年年初双方生育一女。双方均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疫情期间因经济压力较大,男方到外地打工,常年聚少离多。两人因抚养女儿及生活开销等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严先生提出离婚,柏女士不同意离婚,表示自己一直在家照料家庭,若离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光法洛阳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接受严先生的委托,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婚。据律师调查了解当事人双方婚后未购置房产、车辆等共同财产,也没有存款积蓄。


柏女士称严先生经常在外漂泊找工作,自己则承担照顾家庭的责任,如要离婚必须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否则不同意离婚。女儿出生至今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家中父母一直在帮助照顾孩子,孩子应由其抚养。结婚以来,两人经常争吵,严先生有家暴行为。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在家庭事务等方面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在离婚时基于公平原则,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的权利。适用条件: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需在离婚时由一方主动提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担家事劳务的一方,在主张经济补偿时,需提供婚姻存续期间家事劳务的具体内容、照顾的孩子和老人数量、投入时间与精力说明等方面的证据。如证据能证明确实负担了较多的劳务,则主张能够获得支持。关于经济补偿的财产


本案中,女方提供的微信及支付宝消费记录等证据仅能证明日常生活消费的支出情况,不能证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劳动等义务。且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双方有财产,现实情况是双方均无固定工作,没有稳定收入


关于子女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本案中,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女方父母出具声明,愿意协助抚养孩子。因严先生无工作及收入,结合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抚养费不宜过高。若严先生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可在有一定经济能力后,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关于家暴


女方出具了2020年4月某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聊天显示女方说:“你砸我门,我就报警。你家暴我,怕你再对我造成人身伤害。”男方说:“我说过了,不会再打你”。从聊天记录来看,究竟客观事实是怎么样的,除了当事人双方,其他人都不清楚,且仅有这些聊天记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严先生实施了家暴行为。生活中有的时候双方发生了争吵,一方进行道歉,不代表道歉的一方行为上确实存在错误。综合各方面因素看,不能认定严先生有家暴行为。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分居已达两年零八个月,且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柏女士抚养,严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严先生享有探视权。


案情简介

2017年严先生和柏女士因工作关系相识,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2019年年初双方生育一女。双方均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疫情期间因经济压力较大,男方到外地打工,常年聚少离多。两人因抚养女儿及生活开销等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严先生提出离婚,柏女士不同意离婚,表示自己一直在家照料家庭,若离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光法洛阳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接受严先生的委托,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婚。据律师调查了解当事人双方婚后未购置房产、车辆等共同财产,也没有存款积蓄。


柏女士称严先生经常在外漂泊找工作,自己则承担照顾家庭的责任,如要离婚必须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否则不同意离婚。女儿出生至今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家中父母一直在帮助照顾孩子,孩子应由其抚养。结婚以来,两人经常争吵,严先生有家暴行为。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在家庭事务等方面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在离婚时基于公平原则,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的权利。适用条件: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需在离婚时由一方主动提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担家事劳务的一方,在主张经济补偿时,需提供婚姻存续期间家事劳务的具体内容、照顾的孩子和老人数量、投入时间与精力说明等方面的证据。如证据能证明确实负担了较多的劳务,则主张能够获得支持。关于经济补偿的财产


本案中,女方提供的微信及支付宝消费记录等证据仅能证明日常生活消费的支出情况,不能证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劳动等义务。且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双方有财产,现实情况是双方均无固定工作,没有稳定收入


关于子女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本案中,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女方父母出具声明,愿意协助抚养孩子。因严先生无工作及收入,结合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抚养费不宜过高。若严先生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可在有一定经济能力后,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关于家暴


女方出具了2020年4月某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聊天显示女方说:“你砸我门,我就报警。你家暴我,怕你再对我造成人身伤害。”男方说:“我说过了,不会再打你”。从聊天记录来看,究竟客观事实是怎么样的,除了当事人双方,其他人都不清楚,且仅有这些聊天记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严先生实施了家暴行为。生活中有的时候双方发生了争吵,一方进行道歉,不代表道歉的一方行为上确实存在错误。综合各方面因素看,不能认定严先生有家暴行为。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分居已达两年零八个月,且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柏女士抚养,严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严先生享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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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10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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