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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要求是什么?(离婚女方要求哪些赔偿)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07 1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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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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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主张损害赔偿吗

尹律师:


我和前夫结婚5年,偶然得知他竟然外面有私生子了,我无法忍受,于是在去年仓促办理了协议离婚。经过一年调整,我现在平静多了,但还是觉得他对我伤害太大。请问,我还能再主张损害赔偿吗?


北京读者 卢女士


卢女士:


您好!您所说的赔偿是指“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下面为您解答。


● 是否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规定比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多了一个兜底条款,就是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您的介绍,您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这应属于“重大过错”,您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 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比较《婚姻法》司法解释和《民法典》司法解释可以发现:(一)如果您在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了损害赔偿的请求,则无法再继续主张该请求;(二)如果协议离婚时没有放弃该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要求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但《民法典》司法解释却删除了“一年”的时间限制,应该适用哪个规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我认为,在您陈述的案件中,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有利于树立优良家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关于损害赔偿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无过错一方的配偶,而非其他人。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诉讼离婚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若被告同意离婚,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若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依然可以提出,对此法院一般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若双方都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则二审法院可以在处理离婚诉讼时一并裁判。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前提条件、主体、赔偿范围及时间要求

01对哪些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新增兜底条款,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




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1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2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32页:


5.有其他重大过错。本项规定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婚姻法》第46条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种,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本条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02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情形,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不能。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是: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而另一方没有过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0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离婚损害赔偿是否以离婚为前提?

是的。


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4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分别有哪些?

①权利主体: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


②责任主体:夫妻双方中存在过错的一方;


③受到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33-334页:


在过错方实施的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时,损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既可能是配偶,也可能是老人、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受到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其原因在于,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了给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后果而受到的损害以救济而设立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享有,其他家庭成员不存在离婚导致的损害结果,因而不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其损害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05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86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5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06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有无时间要求?

诉讼离婚的情形下:


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故错方可以另行起诉;


登记离婚的情形下:


④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3年;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通常以离婚之日作为起算点;但实践中如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等事实,则以无过错方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88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89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1.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均涉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并以离婚之日作为期间起算点。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因此,应当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范。由于婚姻家庭编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根据体系解释原则,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以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当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故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知道对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宜以此计算诉讼时效。为尽量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尊重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选择,同时最大限度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以离婚之日作为起算点较为合适


但实践中也存在比如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则不以离婚之日,而以无过错方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能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此外,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该权利的行使原则上也应受20年最长时效的限制。当然,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予以延长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现在离婚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但是现在离婚涉及的东西是非常复杂的,而且现在离婚损害赔偿也是我们大家需要详细了解的,其中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是大家需要了解的,那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1、在诉讼请求中增加离婚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或欺骗情节符合重大过错的构成条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赔偿。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律师多年处理这个问题的实践经验,他认为,对于欺骗赔偿,更多的主张应该是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赔偿的法律规定,但婚姻律师提醒你不要对赔偿金额期望过高。鉴于婚姻基础的法律原则的存在,对于欺骗问题,法律规定的赔偿在某种意义上主要发挥宣传作用,即法律反对欺骗和其他不忠于婚姻的行为,所以双方不应希望使用规定获得高赔偿,甚至达到让对方离家的目的。


  二、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无过错方可要求照顾。


  对于这一点,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无过错方仍然不应该对此抱有太高的希望。因为法官认为照顾不仅仅是多重财产。例如,离婚时,双方的条件相似,他们都主张获得北京品牌汽车的所有权,然后给对方一半的折扣。然后,法官可以将车辆判给无过错方,而欺骗方获得车辆价值的一半折扣,而不是欺骗方没有收入。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离婚损害赔偿一直是大家都需要详细了解的,毕竟两个人是很难走到最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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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诉讼请求中增加离婚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或欺骗情节符合重大过错的构成条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赔偿。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律师多年处理这个问题的实践经验,他认为,对于欺骗赔偿,更多的主张应该是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赔偿的法律规定,但婚姻律师提醒你不要对赔偿金额期望过高。鉴于婚姻基础的法律原则的存在,对于欺骗问题,法律规定的赔偿在某种意义上主要发挥宣传作用,即法律反对欺骗和其他不忠于婚姻的行为,所以双方不应希望使用规定获得高赔偿,甚至达到让对方离家的目的。


  二、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无过错方可要求照顾。


  对于这一点,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无过错方仍然不应该对此抱有太高的希望。因为法官认为照顾不仅仅是多重财产。例如,离婚时,双方的条件相似,他们都主张获得北京品牌汽车的所有权,然后给对方一半的折扣。然后,法官可以将车辆判给无过错方,而欺骗方获得车辆价值的一半折扣,而不是欺骗方没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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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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