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新增兜底条款,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
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1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2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32页:
5.有其他重大过错。本项规定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婚姻法》第46条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种,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本条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不能。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是: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而另一方没有过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0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是的。
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权利主体: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
②责任主体:夫妻双方中存在过错的一方;
③受到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33-334页:
在过错方实施的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时,损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既可能是配偶,也可能是老人、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受到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其原因在于,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了给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后果而受到的损害以救济而设立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享有,其他家庭成员不存在离婚导致的损害结果,因而不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其损害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86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5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在诉讼离婚的情形下:
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故错方可以另行起诉;
在登记离婚的情形下:
④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3年;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通常以离婚之日作为起算点;但实践中如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等事实,则以无过错方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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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88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89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1.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均涉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并以离婚之日作为期间起算点。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因此,应当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范。由于婚姻家庭编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根据体系解释原则,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以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当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故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知道对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宜以此计算诉讼时效。为尽量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尊重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选择,同时最大限度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以离婚之日作为起算点较为合适。
但实践中也存在比如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则不以离婚之日,而以无过错方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能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此外,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该权利的行使原则上也应受20年最长时效的限制。当然,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予以延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或在离婚后法定期限内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故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一方对婚姻存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如一方存在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3)另一方没有过错,夫妻双方中只有无过错方,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即过错方的损害行为给无过错方实际造成了损害结果(具体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方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法律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其中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官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涉案具体情节以及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酌定。此外,过错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一、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在原《婚姻法》第 46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个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实际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相享有配偶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也规定了夫妻间互负的如忠实义务等诸多婚姻家庭义务。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使用条件
(一)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且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
(二)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分为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和有其他重大过错等五种情形。前三种情形都可以轻松认定,但家庭暴力和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概念需要进一步的进行解释。
通常认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 2 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是否“有其他重大过错”往往需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一般认为,通奸、卖淫、赌博、嫖娼、吸毒属于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三)另一方没有过错。即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不存在违法婚姻或家庭义务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里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在外“包二奶",另一方在外“包二爷”,这种情形下谁也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四)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无过错方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也不会予以支持。
(六)时间要求
1.诉讼离婚情形。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不提二审提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协议离婚情形。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该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三、赔偿范围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夫妻一方的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行为,必然会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故,赔偿范围也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应当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千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此外,过错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四、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
1.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一、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在原《婚姻法》第 46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个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实际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相享有配偶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也规定了夫妻间互负的如忠实义务等诸多婚姻家庭义务。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使用条件
(一)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且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
(二)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分为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和有其他重大过错等五种情形。前三种情形都可以轻松认定,但家庭暴力和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概念需要进一步的进行解释。
通常认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 2 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是否“有其他重大过错”往往需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一般认为,通奸、卖淫、赌博、嫖娼、吸毒属于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三)另一方没有过错。即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不存在违法婚姻或家庭义务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里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在外“包二奶",另一方在外“包二爷”,这种情形下谁也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四)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无过错方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也不会予以支持。
(六)时间要求
1.诉讼离婚情形。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不提二审提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协议离婚情形。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该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三、赔偿范围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夫妻一方的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行为,必然会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故,赔偿范围也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应当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千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此外,过错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四、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
1.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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