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会想当然地以为自己婚前的存款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扣除。比如说,男方结婚前一天银行卡的存款余额是20万元,他认为离婚时就拿回这20万,再分割财产。事实情况并非如此,我国法律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度,也就是说婚后的收入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的个人存款与婚后的钱混在一起,在难以分清哪些是婚前的部分,甚至不能分清婚前个人部分还是否存在的情况下,法院会将存款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都知道,婚前的房产、汽车等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双方分居的情况、婚前婚后财产混同等情况,酌情认定一方的婚前个人存款数额。下面律师用一个案例为大家分析。
王丽与郭杰2013年4月相识,2013年8月8日两人登记结婚。两人因为婚前了解少,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6月,王丽怀孕。双方的矛盾愈演愈烈,2014年11月,王丽还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要和郭杰离婚,但郭杰不同意离婚。于是,双方从2014年11月开始分居。2015年3月,王丽生下女儿小王,女儿跟着王丽一起生活。此后不久,王丽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和郭杰离婚,并主张女儿的抚养权。
郭杰同意离婚,但他认为双方结婚后自己把全部财产都交给了王丽保管,王丽账户内40万元左右的存款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郭杰申请法院调取了王丽名下账户的存款余额和交易流水。银行流水显示,王丽2012年1月存了5万元的定期,2013年2月存了2万元的定期,这两笔定期在婚后即2014年2月到期,王丽将存款多次申购理财又赎回。王丽在2013年2月将10万元存款存定期,2015年2月理财到期,王丽又连同账户里的其他存款一起买了20万元的理财,2015年5月又赎回。王丽则认为自己账户内的存款是自己的婚前个人存款,与郭杰无关。
那么,法院会如何分割王丽账户内的存款呢?这些存款还是王丽的婚前个人财产吗?
一、什么情况下法院会认可婚前存款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婚前存款没有与婚后收入混同
货币在法律上属于种类物,也就是说,如果婚前的存款和婚后的混在一起,就无法再区分出哪一笔钱款属于婚前的,哪一笔钱款属于婚后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有婚前的存款和婚后的钱款没有混同,可以区分开来,法院才会认定婚前的存款属于个人财产。
一般来说,把婚前的存款一直存定期,或者婚前的存款有单独的银行账户并且没有混入婚后的收入,都可以视为婚前的存款与婚后的收入没有混同,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夫妻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的
如果夫妻双方结婚时间不长,那双方婚后财产混同的程度必然也比较低,法院在分割夫妻双方的存款时,会考虑扣除双方婚前的存款额度。比如说,有很多闪婚闪离的夫妻,婚前彼此缺乏了解,结婚几个月或者一年多就离婚,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法院一般都会直接扣除双方的婚前存款。如果双方结婚后没有一起共同生活的,本质上也是双方婚后财产混同的程度比较低,在分割共同存款时也会考虑双方的婚前部分。
所以,如果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双方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的,即使双方婚前的存款和婚后的财产有轻微的混同,法院可能会认定婚前存款的一部分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结婚前已经共同生活一定时间,彼此之间的财产已经混同的话,即使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法院也不会简单地以结婚时间点来认定结婚前的存款就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如何分割存款-离婚律师张亚敏
二、法院一般会酌情认定婚前存款的数额
夫妻婚前各自的存款在离婚时能被认定成个人财产的前提是个人存款与婚后收入能够区分开来。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夫妻在结婚后都会继续使用婚前的银行卡,导致婚前婚后收入混同,这其实也符合一般人的生活和消费习惯。而且主张存在婚前存款的一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通过银行流水往往很难进行说明。所以在离婚纠纷中,扣除自己的婚前存款的诉求,只有在极少数的案件中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双方分居的情况、婚前婚后财产混同等情况,酌情认定一方的婚前个人存款数额。
正如本案中,王丽和郭杰结婚不到两年,而且双方结婚一年左右就开始分居,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尽管王丽的婚前存款和婚后的收入混合后多次购买理财后又赎回,导致婚前个人存款和婚后的收入混合,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本着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王丽账户部分属于存款属于王丽的个人财产,其他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王丽给付郭杰共同财产10万元。
离婚时法院如何认定婚前个人存款-离婚律师张亚敏
三、如何保护个人的婚前个人存款
我们在上面说到,想要在离婚时认定婚前的存款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最重要的就是自己的婚前存款和婚后收入不能混同,这就说明了隔离自己婚前存款和婚后收入的重要性。那么,如何有效地隔离婚前存款和婚后收入呢?
1.将自己的婚前存款单独放在一个银行账户,或者建立独立的账户进行理财,避免混入婚后的收入。
2.把自己的存款存定期,到期后整笔续存或者整笔购买其他理财。
3.用存款购买汽车、贵金属首饰、房产等物品,本质上是把婚前存款用实物的形式进行固定,容易和婚后的财产进行区分。而且最好是全部自己的个人存款全款购买,这样能最大程度地与婚后财产区分开来。如果是婚前贷款购买婚后还贷,或者用一部分个人存款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离婚分割都需要补偿对方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部分。
总的一个原则是:钱是种类物,与婚后的钱混淆就很难分清,所以婚前个人财产的流转的证据一定要保存好。只要是能追根溯源的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法律就会保护。
关于婚前个人存款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能否扣除的问题,大家了解了吗?欢迎留言、评论和私信!您是否遇到相关的问题,欢迎联系咨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条文解释
一、调整一般借款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标的订立的借款协议
要更好地理解本条规定,首先要理解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借款,在本质上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互相借款的行为并无不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部分,除了在第680条中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之外,未对借款合同规定其他限制。夫妻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在符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合意由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作为借款
二、注意区分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和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意即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夫妻间的借款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而众所周知,货币属于种类物,所有权随着占有的转移而转移。用于支付借款的夫妻共同财产随着借出而成为借款一方的个人财产。
正是因为这种属性,有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实质上是对部分财产约定分别所有。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忽视了财产的约定所有和借款行为的区别,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第1062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063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其中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以上三个条款,构成了我国《民法典》下的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内容。
根据夫妻财产制由法律规定还是由当事人约定,《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主要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在夫妻之间在婚前和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确定适用财产制的形式。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应当充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归属、管理、适用、收益、处分等事先有约定的,则依其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无效,则以法律规定确定其财产归属。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包括夫妻婚前所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等内容。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未对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确定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归属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约定确定财产归属的夫妻财产制。目前,受到传统文化和思想的影响,法定财产制仍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形式,实践中采取约定财产制确定夫妻财产归属的仍不多见。以上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条文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有制,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婚前所得财产,分属各自所有。
相较而言,约定财产制下,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导致约定无效的情形,夫妻财产的归属以双方的约定为准,更加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充分体现了个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在实践中的适用越来越多。我国目前的约定财产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一般共同财产制下,不论夫妻各自的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
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他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这种制度与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法定婚后所得共有制中共有范围严格限制在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全部财产约定为共有,权看如何约定。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是最能够体现夫妻双方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的一种夫妻财产制。
通过对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内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对比可以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向另一方借取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而在纯粹的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双方财产各自独立,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对借款的出借和偿还几无影响,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借款一般无二。
正如以上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简要介绍,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的任何时间,通过协商一致对财产归属作出约定,选择适用某种夫妻财产制,财产完全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或完全共同所有均可。一对从未约定过财产归属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部分共同财产属于一方所有,对借款这部分财产所有权的影响,与本条所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产生的效果其实是一样的,都构成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相同也只限于借款所有权的变更结果,从其他方面看,二者仍可说是天差地别。首先,两者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财产范围不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其次,两者约定的内容不同。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所有权归属。而本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造成部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其主要内容是侧重于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再次,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基于两者约定的内容不同,财产约定在双方之间产生了所有权的确定、变更的效果,而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则在夫妻之间建立了借贷法律关系。最后,两者的形式要件不同。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民法典》虽然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没有排除其他形式的适用,夫妻之间借款并非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实践中对夫妻间借款究竟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还是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进行判断,应当结合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通常情况下,约定借贷双方、借款数额、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和金额等内容的,是借款协议。而约定部分财产归一方所有以及财产的管理、使用,但没有约定是否需要偿还以及偿还期限、方式、金额的,属于财产约定。
三、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借款
前已说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向另一方借取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否则,无论是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还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取的是其个人财产,只要适用一般的借贷法律规范,即足够解决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该关系也不因双方之间存在的夫妻关系而受到任何影响。故此,本条将借出财产限定在“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因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夫妻关系而形成的特殊情形制定对应规范。
审判实践中,要正确处理本条所规定类型的纠纷,人民法院首先需要查明借款是
(二)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
理解本要件的关键在于界定经营活动或事务属于“一方个人”而非家庭或夫妻双方。
一般而言,对于借款是否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断:(1)投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如本条规定情形下的借款,在交付给借款方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即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借款方的个人财产;(2)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3)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经营管理;(4)投资开办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例如,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投资开办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作为法人,其财产应当与出资人的财产以及出资人夫妻的共同财产严格分开,公司经营活动的收益除正常分红派息外均应属于公司所有,如果作为非出资人的夫妻一方经常为其个人或家庭生活使用、处分公司财产,那么,就不宜认定该经营活动是夫妻一方个人的经营活动。当然,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其是非法人民事主体,其财产所有权属于投资人,因此就不能以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来进行判断。
对借款的用途是否为除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个人事务可以运用排除法加以判断,即看其是否是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或者是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如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如果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则一般不属于个人事务。也正是考虑到履行法定义务的需要,《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在夫妻一方需要履行法定义务,而另一方不同意给付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需要履行义务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除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和为家庭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外的其他事务,一般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一方个人事务。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的弟弟因急病需要做手术,家里钱不够用,妻子要拿出10万元作为弟弟的手术费用,此即为一方个人事务。又如,丈夫想为其亲戚的孩子读书捐助一笔款项,夫妻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该事务即属于一方的个人事务。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
本条“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隐含了借款在离婚时尚未偿还完毕的意思。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已经全部偿还,或夫妻双方通过其他方式或新达成的约定使债权债务得以消灭,离婚时当然就不再存在按照借款协议还款的问题。
借款方未偿还借款又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即借款方未偿还全部借款和借款方未偿还部分借款。借款方未偿还全部借款适用本条自不待言。对于只偿还了部分借款的情况,偿还部分已经恢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按照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和规则处理即可。未偿还部分仍然适用本条规定,如夫妻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或通过其他方式对还款金额作出了约定,则按照约定确定借款方应当偿还的数额;没有约定的,则可由借款方给予出借方未偿还的部分借款的一半。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行为在适用本条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条规定的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行为角度看,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在作为借款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投资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另一方不参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该企业的对外债务,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由投资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该法明确规定除非投资人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否则,应以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该笔借款在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归借款方所有,该借款方用该笔资金投资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当然属于个人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因此,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夫妻借贷关系的借款方对企业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企业财产属于投资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这当然也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益。而结合《民法典》第1062条以及本解释第25条规定,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和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并不意味着在此期间的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务也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仍然应当由投资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3.需要特别留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行为时是“可以”而非“应当”按照原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这是因为,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在很多情况下对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可能区分的并不是很清楚。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有所不同,不能仅仅简单地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是应综合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加以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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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将婚前财产用于购房,婚前财产支付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对应的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在秦嘉泽律师团队接触的案件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当事人在2008年婚前支付50万元购买了一套200万元的房屋,婚后和妻子共同还贷,离婚时法院认定房屋的四分之一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这时房屋总价已经飙升到了500万元。不过也有位当事人,在婚内卖了婚前买的房屋,买了新房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随后法院即认定新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分割时认为男方支付的价款比较多,将房屋判给了男方,由男方支付房屋价款的一半给女方,房屋在离婚后再升值也就和女方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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