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必定会有一个人对家庭的付出相对多一点。如果再加上夫妻双方婚前的财务状况差距较大的话,一旦涉及到离婚,对于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可能不够公平。
于是就有人问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变为共同财产呢?是不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婚姻关系以后就可以变为共同财产呢?
当然不是的!
能够作出这个回答的人,说明对我国之前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的规定: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这个意见跟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相冲突,自然也就失效了。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是否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都无法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当然也不是!
最常见的,就是在房产证上加名了。如果一方同意在自己婚前个人取得的房产的房产证上加上对方的名字,自然就是赠与了,就是将房屋一半的份额赠与给对方。
此外,比如说将婚前个人购买的车辆,更名到对方名下,或者将存款直接转存到对方名下,那么,只要这个更名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都是视为共同财产的。
如果是属于某个公司股东的话,那么将一部分股权变更登记到对方名下,当然也属于赠与。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赠与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主要针对的是需要进行登记的财产,比如刚才我们说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等。
如果只是口头说说的话,那么是没有效力的。
但是,如果采取书面的方式的话,也是可以有效的,这就是接下来我们说的夫妻财产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这些方面来理解:
四、财产转换,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就是比较灵活的一种处置方式了,比如,一方婚前有一台车,婚后将该车出卖了,然后用所得的钱款重新购买了一辆新的车(也有可能加了一部分钱),那么在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的情况下,新买的这台车均视为共同财产。
房产也是这样,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即便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只要在对方没有明确放弃的情况下,也均视为共同财产。
买房、结婚——在日常生活中,这二者的联系可以说“比较紧密”了。小两口要结婚,要买房,那么:有一方出首付然后共同还贷的,有一方付全款房本写对方名字的,有一方付全款房本写本方名字的,有一方父母出资的,有双方父母出资的……
这些不同情形下,如何认定房子的归属?如果夫妻双方一拍两散,房子如何进行分割呢?
咱们争取用这一篇文章把常见类型讲讲清楚。
以结婚为时间分界线,先分成两个时间段,即婚前与婚后。
注意:此处的“结婚”,是以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为准,有些地方风俗习惯中的举办仪式、办婚宴请客,在当地可能会认为两人已经结婚,但如果没有“领证”的话,那么司法实践当中是不会认为双方已经存在婚姻关系的。所以,在此处划个重点:结婚以“领证”为准。
一、结婚前买房
(一)一方出资
情形一: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房屋也登记在出资一方的名下,全款买房或者已经还完按揭款——系出资一方个人财产
情形二:结婚登记前全款买房或者已经还完按揭款,但结婚登记后拿到房本,房屋产权也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出资一方个人财产
情形三:结婚登记前一方已经支付了首付,并已经向银行申请按揭,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结婚登记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此情形下,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的按揭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按揭则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一般会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偿还剩余按揭。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四:房屋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如果双方随后进行了结婚登记,那么司法实践当中一般会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对该房屋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产权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则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二)双方出资: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领证前属于同居生活期间,在此期间的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领证后,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是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是在非同居生活期间的购房,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司法实践当中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各方的出资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是否享有相应的共有份额等问题,需要根据各方举证情况综合认定。
二、结婚后买房
(一)以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如系全款,那么应认定为出自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那么未偿还的按揭这一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此情形下,如果夫妻离婚,要分割该房产时,法院将会核实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双方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时一般会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否则,夫妻离婚时一般会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小两口的父母出资为小两口买房或支付部分房款。
我们仍然以结婚登记为时间区分点来区分不同的情形。
三、父母出资购房
(一)结婚前出资
情形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产权登记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情形二: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如果结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一般会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偿还剩余按揭。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三: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一方或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情形四: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共同共有。
情形五: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父母的出资一般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结婚后出资
情形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
情形二: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按揭,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有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情形四: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实践当中的情形纷繁复杂,每一种情形下都还有可能有许多细微的差别,所以,本文列举的情形属于常见类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作出基础的判断,在实践当中,还需要结合每一个案例的情形进行具体的分析。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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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S和具俊晔在一起之后,迅速闪婚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具俊晔虽然说是古早顶流偶像,但现在的名气远远不如大S,大S年轻有家产,在台也有很高的名气,说是屈嫁一点也不过分。
不少人都认为大S就是恋爱脑,为了爱情,能够不顾一切,早晚会吃亏。甚至大S在具俊晔到来以后,又是给他付8000一晚的酒店费用,又是包吃包住,换来的却是具俊晔用自己不穿的裤子缝制的包,按这样的剧情发展来看,大S就像养了一个软饭男。
近期,台媒报道具俊晔和大S已经做完了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是保证两人结婚之前的财产,不会因为两人的结婚离婚出现损失,一般会用来避免骗婚。这样一来,大S结婚之前的全部财产,具俊晔没有任何使用权。
原来,大S并不是单纯的恋爱脑,在基础性的原则问题上,大S早就做好了准备,而且大S的聪明还不止这些,毕竟就算是在结婚之后,当但是这次的能力还是要比具俊晔强,两人在一起结婚,完全是奔着爱情,任何的利益牵扯都要完全撇清。
据悉,大S在协议中还表明,婚前财产全部留给自己的两个孩子,婚后由具俊晔挣钱养家。这样一来,依然是男主外女主内,大S赚的钱还是自己的,具俊晔需要赚钱养一家人。
难怪具俊晔在结婚之后,还没温存几天,就忙着出去赚钱,原来是有任务和责任在身。大S为具俊晔带来了超高的名气,让他有机会在沉寂多年之后再次翻红,如果再要大S赚钱养他,就实在有些说不过去了。
从协议中也能够看到,两人的财产划分十分明确,大S没有义务为家庭出钱,婚前财产也都给了两个孩子,两人在一起财产从零开始,具俊晔虽然没有做出说明,但需要用自己的财产为全家人,包括大S汪小菲的两个孩子进行全部生活开支。
对此,不少网友称,“大S终于清醒了一次,这是她结婚之后做的最明智的一次决定”,“S姐40多年,不是白混的”,“女的一点都不傻,这下子都放心了”,“还是个人间清醒”。
虽然网友也很尊重大S的决定,但一时的风光不代表能够永远坚持下去,现在的具俊晔靠的都是大S的名气,但未来做DJ赚钱,靠的还是自己的技术,但具俊晔除了早期的初恋和BINGBINGBING两首经典歌曲之外,并没有任何能拿得出手的新作品。
如果持续这样下去,靠他赚的那些钱,不一定能够支撑和大S家的生活开销。大S和具俊晔的爱情能够延续多久,还是个未知数。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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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赔偿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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