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结为夫妻
按民间传统观念来看
就是一家人了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
可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纯粹
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7大夫妻财产问题
01
问题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02
问题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03
问题3: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某些农村地域逐步转变为城镇地域,由此可能产生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被征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04
问题4: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婚内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其增值部分进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该条所指的“自然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05
问题5: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法律的规定,分居时间的长短、家庭或者另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
06
问题6:夫妻双方如何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归属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该约定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4.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有效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07
问题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可以,但必须具备特殊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遵循民间传统观念所认为的“密不可分”理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转自:临平法院
现在经济独立的人越来越多了,很多年轻人也把挣钱当做了首要目标,所以可以发现现在晚婚的人越来越多了,这些年的离婚了也越来越高,说明大家对婚姻的重视度没有之前那么大了,相反很多朋友对婚姻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反而更上心了,那小编给大家讲讲房子怎么才算婚前财产?哪些属于婚前财产?
一、房子怎么才算婚前财产?
房子在婚前全款购买的算婚前财产,婚前协议规定的财产算是婚前财产,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赠与的房产算是婚前财产,还有就是婚后签订了协议表明某些财产为婚前财产的也是成立的。
1、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
这一点相信大部分人都知道,虽然现在很多人购房都是贷款,但是想要让自己购买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的话,最好是在婚前全款买房或者是还清所有的贷款。在此提醒一下各位:还有很多人不知道结婚是要按照领取结婚证的那一天开始算起的,不是婚礼哦!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的,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
2、婚前协议规定的婚前财产
现在很多朋友都会在结婚之前进行房产公证,财产经过公证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了,若夫妻双方在婚前订立了财产协议,这样一来,婚后财产就按照该财产协议执行。也就是说,当一方使用财产协议中约定的个人财产买房时,房子就属于个人财产。
3、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赠与
虽然大家都有购房的梦想,特别是现在的年轻人,但是购房的费用确实不容易有的,所以很多家庭买房子都还是会依靠家里面的父母,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写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的这种情况,由于购买房屋的钱款是父母支付的,这种情况只能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所以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4、婚后签订协议
有的朋友婚前没有进行房产公证,但是如果想要在婚后买房子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的话也是可行的,可以在买房前夫妻双方签订好协议,写明房屋产权归某一方所有,然后到当地公证处公证,办理房产证时把公证书交给不动产登记中心就可以了,房子就永远属于某一方。这种情况下,就算是离婚进行房产分割,另一方也是没有权利分割到房产的。
二、哪些属于婚前财产?
属于婚前财产的范围还挺广的,现在也出台了关于婚前财产的政策,对婚前财产起着一定的保护作用。比如说夫妻二人结婚之前,单方在结婚前就已拥有的财产权利,比如用金钱购买的房子、股票盈利等等都应该算作是其中一方的婚前财产,总之婚前财产是在两人结婚以前所获得的钱财才作数,另外夫妻二人结婚之前,单方所有的钱财,比如工钱、福利、继承或者是别人赠予的钱财或者其他合法的收入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以上就是房子怎么才算婚前财产?哪些属于婚前财产的相关内容,房子也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情,对现在的人们来讲,房子的重要性和婚姻是差不多的,所以很多人对于房子的归属也是很关注的,那上文就为大家讲到了相关内容,大家购房以及结婚之前可以多关注一下。
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在男女双方当事人尚未登记结婚前签订,也可以在婚内签订。合法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效力,单方不得任意撤销、变更。因双方之间财产关系依附于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未成立或者解除,则婚前财产协议失去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助于减少日后的矛盾和纠纷。从生效的条件上看:(1)该协议必须是夫妻双方或拟成为夫妻的双方订立的协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订立,不得代替或者代理签订;(2)协议需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3)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要明确,《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4)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订约双方有权管理或者处分的财产,对于男女双方均无管理及处分的第三人财产,男女双方均无权在协议中做出安排或处分;(5)协议不得规避法律义务,不得订立有悖于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德的财产协议。
对于婚前财产协议中要约定哪些内容,又应当如何约定,是读者比较关心的问题,这其中由于房产的价值较高,所以对于房产的约定更为大家所关注。婚前房产的购买大致分为如下情形:(1)婚前一方全款购买;(2)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一方单独偿还贷款;(3)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
对于第(1)种情形,婚前一方全款购买。在婚前财产协议中需写明一方所购买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屋产权证号、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写清该房屋系男方或女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已付清全款,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该房在婚后可能涉及到出租的,对于出租收益如果未进行明确约定,需要考虑该租金属于孳息、自然增值还是人为增值,进行具体判断。协议中可以对出租该房屋所得的收益也一并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一方单独所有或者双方共同所有。另外,如果该房产在婚后卖出的,卖房所得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很难将卖房所得钱款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协议中也应当对卖出后的财产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可将该收益约定为个人财产,也可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双方按份共有。
对于第(2)种情形,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一方单独偿还贷款。此种情形在实践中操作起来较为麻烦,因目前我国婚姻法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如夫妻之间无特别约定,婚后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无疑给婚后一方单独偿还贷款造成了障碍,如不对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进行约定,很难将夫妻二人的财产分清楚,更谈不上由一方自己的财产单独偿还房贷。针对此种情形,建议在约定房屋归一人所有,由一方单独还贷的情况下,搭配对婚后双方财产的约定,约定两人收入归各自所有,且为了生活便利,可设置共同基金账户,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
对于第(3)种情形,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对于此种情形房屋权属的归属可由夫妻双方自由约定,可约定房产属于婚前一方的单独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就补偿的数额及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也可约定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可根据双方的出资多少,确定比例,约定房屋按份共有。
对于第(4)种情形,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实践中存在很多虽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但因某些原因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形在离婚时对于没有登记一方的举证责任要求很高,不但要证明其在买房时有出资且婚前买房目的即为结婚共同居住,且不能有其他证据显示有关款项属于借款或者赠与,人民法院才可能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判定双方共有房产。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婚前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建议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写明各自出资的比例,约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双方各自所有房屋的比例。
双方在婚前各自购买或者共同购买的车辆,可以在婚前财产协议中作如下约定:(1)一方单独拥有汽车所有权;(2)两人共同所有,各占一半产权;(3)双方按份共有,约定具体的份额比例;(4)归一方所有,但若日后两人离婚,可约定拥有产权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明确具体数额或者按照离婚时市值的比例)。
对于男女双方婚前的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公司股权等可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写明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应当注意的是,还应当对上述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红利、利息、增值部分作出明确约定。可约定该部分收益,无论婚前或者婚后,均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也可约定上述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对上述财产无明确约定,离婚时对该部分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2条的规定处理:“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如无特别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密不可分。无论婚前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但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可进行分割。
知识产权收益包括已得收益和期待得到的收益。当然,这种期待得到的收益是将来可以明确取得的收益。比如,婚前一方已经与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关于稿酬的约定也是明确具体的,这就属于期待得到的收益。关于知识产权转化为财产性权利的收益,男女双方可在婚前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可约定该部分收益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约定按份共有。
目前各地为了竞争人才,政府或者单位往往会对引进的高学历、高技能人才进行住房补贴。多数人参加工作以后,用人单位会为其开设公积金与社保账户,并按照规定按月缴纳。该部分财产一般属于社会对于个人的福利保障,无论在婚前婚后,不会影响该部分福利的发放与缴纳。
实践中并不建议将此部分财产归入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该部分财产均具有不能随时变现、提取的特点,故婚前婚后较难分开。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约定分别财产制,则可将该部分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对于男女双方婚前存在的债权债务,应该在婚前协议中具体列明,并可约定由各自分别承担,也可约定在婚后一起承担。但约定各自分别承担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会遇到一个实际问题,如果双方对于婚后财产分配无明确约定,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发生混同,就很难将各自婚前的债权债务从中剔除,那么婚前财产协议中的该条款的约定也就形同虚设。为确保该约定可以在婚后顺利履行,还应当就婚后双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分离,同时设置共同基金账户,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实践中,还会出现一些祖传的、贵重的金银首饰、钻石、古董字画等财产。双方可在婚前协议中对该部分财产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对婚后该部分财产产生的增值收益等也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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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在男女双方当事人尚未登记结婚前签订,也可以在婚内签订。合法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效力,单方不得任意撤销、变更。因双方之间财产关系依附于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未成立或者解除,则婚前财产协议失去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助于减少日后的矛盾和纠纷。从生效的条件上看:(1)该协议必须是夫妻双方或拟成为夫妻的双方订立的协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订立,不得代替或者代理签订;(2)协议需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3)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要明确,《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4)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订约双方有权管理或者处分的财产,对于男女双方均无管理及处分的第三人财产,男女双方均无权在协议中做出安排或处分;(5)协议不得规避法律义务,不得订立有悖于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德的财产协议。
对于婚前财产协议中要约定哪些内容,又应当如何约定,是读者比较关心的问题,这其中由于房产的价值较高,所以对于房产的约定更为大家所关注。婚前房产的购买大致分为如下情形:(1)婚前一方全款购买;(2)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一方单独偿还贷款;(3)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
对于第(1)种情形,婚前一方全款购买。在婚前财产协议中需写明一方所购买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屋产权证号、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写清该房屋系男方或女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已付清全款,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该房在婚后可能涉及到出租的,对于出租收益如果未进行明确约定,需要考虑该租金属于孳息、自然增值还是人为增值,进行具体判断。协议中可以对出租该房屋所得的收益也一并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一方单独所有或者双方共同所有。另外,如果该房产在婚后卖出的,卖房所得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很难将卖房所得钱款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协议中也应当对卖出后的财产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可将该收益约定为个人财产,也可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双方按份共有。
对于第(2)种情形,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一方单独偿还贷款。此种情形在实践中操作起来较为麻烦,因目前我国婚姻法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如夫妻之间无特别约定,婚后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无疑给婚后一方单独偿还贷款造成了障碍,如不对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进行约定,很难将夫妻二人的财产分清楚,更谈不上由一方自己的财产单独偿还房贷。针对此种情形,建议在约定房屋归一人所有,由一方单独还贷的情况下,搭配对婚后双方财产的约定,约定两人收入归各自所有,且为了生活便利,可设置共同基金账户,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
对于第(3)种情形,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对于此种情形房屋权属的归属可由夫妻双方自由约定,可约定房产属于婚前一方的单独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就补偿的数额及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也可约定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可根据双方的出资多少,确定比例,约定房屋按份共有。
对于第(4)种情形,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实践中存在很多虽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但因某些原因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形在离婚时对于没有登记一方的举证责任要求很高,不但要证明其在买房时有出资且婚前买房目的即为结婚共同居住,且不能有其他证据显示有关款项属于借款或者赠与,人民法院才可能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判定双方共有房产。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婚前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建议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写明各自出资的比例,约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双方各自所有房屋的比例。
双方在婚前各自购买或者共同购买的车辆,可以在婚前财产协议中作如下约定:(1)一方单独拥有汽车所有权;(2)两人共同所有,各占一半产权;(3)双方按份共有,约定具体的份额比例;(4)归一方所有,但若日后两人离婚,可约定拥有产权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明确具体数额或者按照离婚时市值的比例)。
对于男女双方婚前的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公司股权等可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写明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应当注意的是,还应当对上述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红利、利息、增值部分作出明确约定。可约定该部分收益,无论婚前或者婚后,均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也可约定上述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对上述财产无明确约定,离婚时对该部分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2条的规定处理:“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如无特别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密不可分。无论婚前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但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可进行分割。
知识产权收益包括已得收益和期待得到的收益。当然,这种期待得到的收益是将来可以明确取得的收益。比如,婚前一方已经与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关于稿酬的约定也是明确具体的,这就属于期待得到的收益。关于知识产权转化为财产性权利的收益,男女双方可在婚前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可约定该部分收益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约定按份共有。
目前各地为了竞争人才,政府或者单位往往会对引进的高学历、高技能人才进行住房补贴。多数人参加工作以后,用人单位会为其开设公积金与社保账户,并按照规定按月缴纳。该部分财产一般属于社会对于个人的福利保障,无论在婚前婚后,不会影响该部分福利的发放与缴纳。
实践中并不建议将此部分财产归入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该部分财产均具有不能随时变现、提取的特点,故婚前婚后较难分开。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约定分别财产制,则可将该部分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对于男女双方婚前存在的债权债务,应该在婚前协议中具体列明,并可约定由各自分别承担,也可约定在婚后一起承担。但约定各自分别承担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会遇到一个实际问题,如果双方对于婚后财产分配无明确约定,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发生混同,就很难将各自婚前的债权债务从中剔除,那么婚前财产协议中的该条款的约定也就形同虚设。为确保该约定可以在婚后顺利履行,还应当就婚后双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分离,同时设置共同基金账户,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实践中,还会出现一些祖传的、贵重的金银首饰、钻石、古董字画等财产。双方可在婚前协议中对该部分财产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对婚后该部分财产产生的增值收益等也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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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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